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
按照2021年9月15日对我国生效的《〈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基加利修正案》(以下简称《修正案》)和《中国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清单》(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1年第44号),我国将逐步削减氢氟碳化物(HFCs)的生产和使用。为切实履行《修正案》,根据《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现就严格控制部分HFCs化工生产建设项目、加强相关建设项目环境管理通知如下:
一、自2022年1月1日起,各地不得新建、扩建附件所列用作制冷剂、发泡剂等受控用途的HFCs化工生产设施(不含副产设施),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已通过审批的除外。
二、已建成的附件所列HFCs化工生产设施,需要进行改建或异址建设的,不得增加原有HFCs生产能力或新增附件所列HFCs产品种类。
三、对违反以上规定的企业,依法予以处罚。
附件: 控制的氢氟碳化物名单
序号 |
代 码 |
化 学 式 |
化 学 名 称 |
1 |
HFC-32* |
CH2F2 |
二氟甲烷 |
2 |
HFC-134a |
CH2FCF3 |
1,1,1,2-四氟乙烷 |
3 |
HFC-125 |
CHF2CF3 |
五氟乙烷 |
4 |
HFC-143a |
CH3CF3 |
1,1,1-三氟乙烷 |
5 |
HFC-245fa |
CHF2CH2CF3 |
1,1,1,3,3-五氟丙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