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县(市、区)水利(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节水行动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规范我省水平衡测试工作,提高节约用水管理水平,根据《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江苏省节约用水条例》以及有关规定,我厅制定了《江苏省水平衡测试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水利厅
2020年12月3日
江苏省水平衡测试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节水行动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规范本省水平衡测试工作,提高节约用水管理水平,根据《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江苏省节约用水条例》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非居民用水单位(以下简称用水单位)开展水平衡测试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水平衡,是指以用水单位为对象的水量平衡,即该单位各用水单元或系统的输入水量之和应等于输出水量之和。
本办法所称水平衡测试是指对用水单元和用水系统的水量进行系统的测试、统计、分析得出水量平衡关系的过程。
第四条 省节约用水办公室负责全省水平衡测试工作的统一指导,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用水单位水平衡测试的监督管理。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节水管理的机构(以下简称节水管理机构)负责水平衡测试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五条 纳入计划用水管理的用水单位应当定期进行水平衡测试,重点计划用水户应当每三年开展一次水平衡测试,其他计划用水户应当每五年开展一次水平衡测试;创建节水型载体的用水单位,应当提供有效的水平衡测试或者水平衡分析报告。
第六条 用水单位开展水平衡测试,应当编写水平衡测试报告或者水平衡测试报告表。对于以下两种情况,可以编写水平衡测试报告表:
(一)用水结构简单,年取用水量满足:地表水10万立方米以下、浅层地下水1万立方米以下或者公共供水20万立方米以下;
(二)水平衡测试有效期内未出现生产规模、工艺变化,用水情况变化不大。
其他用水单位,应当编写水平衡测试报告书。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及时进行水平衡测试,制定节约用水方案和措施:
(一)用水户因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或者产品结构、生产工艺、水处理及循环水设施发生变化导致用水量变化的;
(二)超计划用水30%以上的;
(三)其他依法需及时进行测试的情况。
第八条 节水管理机构应当根据管理权限,以及用水单位水平衡测试的有效期和及时测试的要求,制定水平衡测试年度计划,并及时通知用水单位,限期开展测试。每年12月底前,节水管理机构将本年度开展水平衡测试情况和下年度水平衡测试计划报省节约用水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 被列入测试年度计划的用水单位,应在接到测试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测试工作方案书面报送节水管理机构备案。用水单位因客观原因,确需调整水平衡测试计划的,应当自收到测试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调整的原因书面告知所在地节水管理机构,经节水管理机构同意后可延期开展水平衡测试工作。
工作方案主要包括测试工作组织形式,实施单位及其实施水平衡测试具备条件,测试计划实施时间等内容。
第十条 水平衡测试实施可以由用水单位自行组织测试或者委托测试服务机构进行。开展水平衡测试应当配备必要的并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检定合格的计量检测仪器设备,直接从事水平衡测试的人员应当具备节水管理、给排水和专业测试、分析技能,熟练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
第十一条 用水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范要求完善用水计量设施,满足日常用水节水管理和水平衡测试要求。
第十二条 用水单位或测试服务机构应当按照《用水单位水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24789-2009)、《企业水平衡测试通则》(GB/T12452-2008)、《节水型企业评价导则》(GB/T7119-2018)以及相关标准和规范对水表计量率、用水环节、用水工艺、用水设备和用水量等开展测试工作,并进行用水合理化分析,按规范格式编写水平衡测试报告书或报告表。
第十三条 用水单位在水平衡测试完成后,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要求向节水管理机构报送水平衡测试报告书或者报告表,节水管理机构应当对水平衡测试报告书和报告表进行备案与审核,反馈必要的修改意见。
水平衡测试报告书或者报告表涉及弄虚造假的,或者有用水单元测试漏项、用水单元划分有误、测试时段选取不当、数据采集错误等原则性问题的需要重测。连续两次审核不通过的,节水管理机构应当要求用水单位及时修改工作方案。
第十四条 经测试,用水单位有不符合节约用水要求的,节水管理机构应当要求用水单位限期整改。通过审核的水平衡测试结果,可作为年度用水计划和用水定额修订的依据。
第十五条 节水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水平衡测试的技术指导,开展水平衡测试业务培训,指导用水单位和测试服务机构开展水平衡测试。
第十六条 用水单位未按规定开展水平衡测试,或未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定用水计划时应当适当核减其用水计划,并依照《江苏省节约用水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设区市可根据实际需要,制定本地区水平衡测试管理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5日起开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