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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管理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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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穗府规〔2021〕9号

颁布部门:广州市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危险化学品类

颁布日期:2021-12-30生效日期:2022-01-01

为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广州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现就我市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管理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根据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公布的危险化学品目录确定。

  二、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必须经有关部门检验合格,符合运载危险化学品的要求,并按核准的类别装载危险化学品。

  三、在我市行政区域内道路行驶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不含军用车辆),必须遵守本通告规定。

  四、广州市籍号牌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全天禁止在市区东至大观路(广汕路至奥体路段)、奥体路、广园快速路(奥体路至茅岗路段)、茅岗路(不含)、中山大道(茅岗路至东环城市快速路段,不含)、东环城市快速路(中山大道以南段,不含东环城市快速路),南至南环城市快速路(不含南环城市快速路),西至西环城市快速路(不含西环城市快速路和佛山市辖区内道路),北至广汕路(大观路路口以西段)、华南快速路(龙洞出入口至春岗立交至沙太出入口段)、沙太路(华南快速路至大源南路段)、大源南路(黄庄北路路口以南段)、黄庄北路、黄庄南路、同和路(华南快速路以北段)、华南快速路(同和出入口至永泰出入口段)、同泰路、尖彭路、鹤龙一路、机场路(黄石立交至鹤龙一路段)、黄石西路、石桂路、石沙公路(石丰路路口以东段)、石丰路、庆槎路(石丰路以南段)、增槎路(不含广清高速连接线)、北环高速公路(广清立交以西段,不含北环高速公路)的范围内,以及广州大学城(小谷围岛,含小洲便桥、赤坎桥)、华南快速路(土华立交至春岗立交段、春岗立交至朝阳收费站段,均不含立交)通行;确需进入禁行范围者,须先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按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和路线行驶。

  严禁一切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在内环路、东濠涌高架路、人民高架路和过江隧道通行。

  以上路段除特别注明外,均含所指的道路。

  五、外市籍号牌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全天禁止在我市东至广深高速公路(广氮立交至火村立交段)、大观路(广深高速公路至奥体路段)、奥体路、广园快速路(奥体路至茅岗路段)、茅岗路(不含)、中山大道(茅岗路至东环城市快速路段,不含)、东环城市快速路(中山大道以南段),南至南环城市快速路,西至西环城市快速路(不含佛山市辖区内道路)、北环高速公路(广清立交以西段)、增槎路、庆槎路(庆丰收费站以南段)、广清高速公路(龙山立交以南段),北至北二环高速公路的范围内(不含本范围内的高速公路及广清高速连接线、东南西环城市快速路),以及广州大学城(小谷围岛,含小洲便桥、赤坎桥)、华南快速路(土华立交至春岗立交段、春岗立交至朝阳收费站段,均不含立交)通行。

  以上路段除特别注明外,均含所指道路。

  六、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不得超载,在高速公路上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80公里,在其他道路上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60公里(道路另有限速规定且低于上述规定速度的,按其规定的车速行驶)。

  七、在我市行政区域道路行驶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当随车携带从业资格证书和载明危险化学品品名、数量、危害特性、应急处置措施、托运人、发货单位、接收单位等内容的资料,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应急救援器材,且不得在运输合同约定的目的地之外卸载、分装危险化学品。

  运输剧毒化学品的车辆除携带上述材料外,还需携带运输始发地或者目的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发的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按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在道路运输途中丢失、被盗、被抢或者出现流散、泄漏等情况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立即采取相应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并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八、运输危险化学品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或者危险化学品事故,运输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需要停车住宿或者遇到无法正常运输情况,应当立即向我市110报警服务台报告。

  运输危险化学品途中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的,110报警服务台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通知应急管理、公安、生态环境、卫生健康、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各有关部门接报后,应当按照规定立即处理。

  九、在我市行政区域道路行驶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除遵守本通告外,还须遵守国家、省和我市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的其他规定。

  十、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依职权予以处罚。

  十一、本通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广州市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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