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区、各开发(度假)区分局,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各有关单位:
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环环评〔2021〕45号)及《云南省生态环境厅转发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区域削减措施监督管理的通知》,为严格控制建设项目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持续改善区域环境质量,结合我市实际,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建设项目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审核
(一)对高耗能、高排放(以下简称“两高”)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应按照《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区域削减措施监督管理的通知》(环办环评〔2020 年〕36号)规定,制定区域消减方案,落实区域削减要求。“两高”项目暂按煤电、石化、化工、钢铁、有色金属冶炼、建材等六个行业类别统计管理,后续对“两高”范围国家如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其他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前,应取得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
(三)主要污染物主要是指国家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包括:化学需氧量、氨氮、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和特征污染物,重点区域新、改、扩建涉重金属(镉、汞、砷、铅、铬)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必须遵循“减量置换”的原则,替代比例按照省级下达的比例执行,其他区域遵循“等量替换”。
二、审核方式及程序
(一)国家、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批的在昆“两高”行业项目环评,建设单位应将通过技术评估的区域削减方案提交属地生态环境分局出具初审备案意见后,分别报市生态环境局总量管理部门(大气环境处、水生态环境处、固化处)进行审核备案。属地生态环境分局、市生态环境局总量管理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区域削减方案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备案意见。
(二)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批的“两高”行业项目环评,受委托的技术评估机构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技术评估时,应评估区域削减措施的可靠性和合理性,并对其提出的技术评估意见负责。建设单位应将通过技术评估的区域削减方案提交属地生态环境分局出具初审备案意见后,分别报市生态环境局总量管理部门(大气环境处、水生态环境处、固化处)进行审核备案。属地生态环境分局、市级生态环境局总量管理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区域削减方案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备案意见。
(三)其他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属市级审批的项目环评,建设单位应将通过技术评估的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备案表提交属地生态环境分局出具初审备案意见后,分别报市生态环境局总量管理部门(大气环境处、水生态环境处、固化处)进行审核备案;属各分局审批的项目环评,由属地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对建设单位提交的通过技术评估的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备案表进行备案管理。属地生态环境分局、市级生态环境局总量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备案表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备案意见。
三、监督管理
(一)建立健全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管理制度,从严控制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
(二)加强对“两高”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后区域削减措施落实的监督管理。
1、督促建设单位在取得排污许可证前应完成全部削减措施,对未提交区域削减措施落实情况证明材料或证明材料不全的排污单位,不予核发其排污许可证。
2、在组织开展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落实情况抽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核发情况抽查、“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督检查时,要将“两高”行业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区域削减措施落实情况,作为监督检查的内容。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责任落实不到位、弄虚作假行为的单位(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附件: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备案表
下载相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