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1月18日
天津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进一步健全完善本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响应和救援机制,加强对危险化学品事故处置和救援的综合协调指挥,明确各部门应急救援职责,确保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工作及时、有序、高效进行,预防和控制次生、衍生灾害的发生,最大限度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环境危害。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天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工作原则
(1)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坚持事故预防与应急处置相结合,强化底线思维,做到职责明确、协同联动、快速响应、科学应对,最大限度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的损失。
(2)统一指挥、分级管理。在市委领导下,按照市人民政府部署要求,市级各有关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权限,负责做好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危险化学品单位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科学、安全、高效做好危险化学品事故应对工作。
(3)条块结合、属地为主。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现场指挥工作主要由事发地所在区人民政府负责,有关市级部门应积极配合属地区人民政府,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充分发挥指导和协调作用。发生事故的单位是事故应急救援的第一响应者。
(4)依法依规、科学施救。加强危险化学品事故预案演练,做好应急救援队伍、专家、装备资金和宣传培训等准备工作,严格按照法律、法规、预案等要求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在切实保障应急救援人员安全前提下,科学合理应对。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是本市应对危险化学品事故的专项应急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储存、装卸和废弃处置等环节事故灾害。
本预案与《天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相衔接,对各区人民政府、各成员单位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或保障预案具有指导作用。
1.5 事故分级
根据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危险化学品事故划分为四级:一级(特别重大)、二级(重大)、三级(较大)和四级(一般)。
1.5.1 一级(特别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
(1)造成或可能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的事故;
(2)造成100人以上重伤(含急性工业中毒)的事故;
(3)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事故;
(4)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或特别重大社会影响的事故。
1.5.2 二级(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
(1)造成或可能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事故;
(2)造成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含急性工业中毒)的事故;
(3)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万以上10万人以下的事故;
(4)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或重大社会影响的事故。
1.5.3 三级(较大)危险化学品事故
(1)造成或可能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事故;
(2)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含急性工业中毒)的事故;
(3)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事故;
(4)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较大或较大社会影响的事故。
1.5.4 四级(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
(1)造成或可能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事故;
(2)造成10人以下重伤(含急性工业中毒)的事故;
(3)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00人以下的事故;
(4)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或社会影响的事故。
本预案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 组织体系
2.1 指挥机构
设立天津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分别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应急局局长担任。主要职责是:
(1)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的部署要求;
(2)研究推动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装备等建设管理工作,指导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3)组织本市发生的较大及以上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指导事发地所在区人民政府开展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4)决定和批准危险化学品事故灾害抢险救援工作重大事项;
(5)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2.2 办事机构
市指挥部下设天津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应急局,具体承担市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应急局局长担任。主要职责是:
(1)负责市指挥部日常工作;
(2)拟制危险化学品事故预防和应对工作相关文件,推动相关工作落实;
(3)负责开展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编修工作;
(4)组织协调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开展危险化学品事故应对工作,检查指导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各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准备工作;
(5)必要时,协调驻津部队、民兵和预备役部队参与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6)承办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成员单位
(1)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配合现场指挥部协调成立危险化学品事故舆情组,负责组织指导有关单位做好危险化学品突发事件新闻报道、信息发布、舆情分析、舆情引导和媒体服务等工作。
(2)市委网信办: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做好网络舆情分析、引导工作;加强网络媒体和移动新媒体信息发布管理,及时调控舆情热度,管控有害信息,引导网民依法、理性表达意见;会同市公安局,依法依规对散布谣言、恶意炒作等行为进行处理。
(3)市应急局:负责承担市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协调、调动市危险化学品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专家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处置;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宣教培训和演练工作;依法组织、指导危险化学品事故救援评估和调查处理工作。
(4)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应对危险化学品事故所需的生产资料、救灾物资的生产、储备和调运;负责保障应急通讯频率,依法实施无线电管制。
(5)市公安局: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警戒封控、交通管制和治安秩序维护,确保抢险救援道路畅通;组织人员疏散、撤离;负责对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犯罪的危险化学品事故责任人开展立案侦查。
(6)市民政局:负责为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受灾群众提供基本生活保障;会同事发地所在区人民政府处理遇难人员遗体处置工作。
(7)市财政局:负责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8)市规划资源局:负责会同市气象局联合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报预警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提供海洋观测预报、预警信息等资料;负责事故应急处置测绘保障工作;参与和支援海上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9)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对危险化学品事故可能引发的环境污染进行评估;对引发的环境污染开展现场监测;提出污染处置建议,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对事故污染物进行处置;对建立和解除污染警报的时间、区域提出建议。
(10)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协助危险化学品事故中建构筑物的抢险救援、事故评估和调查处理工作,组织协调本行业专业救援队伍和大型建筑机械的调用工作。
(11)市城市管理委(含市公用事业局):负责指导危险化学品事故中受损供热、供气、城市道路桥梁等公共设施抢修工作;参与危险化学品事故中职责相关的评估和调查处理工作。
(12)市交通运输委(含市道路运输局、市港航局):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道路抢通保通工作;协调做好抢险救援车辆在本市高速公路快速通行服务保障工作;负责人员和救灾物资的运输保障工作;参与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制定和实施港口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参与涉及港区内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13)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中受伤人员的现场医疗救治、转运、院内救治等工作,并向市指挥部报告伤亡数量及医疗救治情况;负责做好卫生防疫工作技术指导。
(14)市国资委:负责督促监管企业做好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配合工作。
(15)市市场监管委:负责协助危险化学品事故中与特种设备相关的抢险救援、事故评估和调查处理工作。
(16)市粮食和物资局:负责开展市级救灾物资的收储和日常管理;负责根据动用指令组织调出市级救灾物资。
(17)市气象局:负责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提供气象保障服务,及时提供事故现场及周边地区风向、风速、温度、湿度、气压、雨量等气象实况资料;协助开展危险化学品事故引起的大气污染扩散区域研判,对建立和解除污染警报的时间、区域提出建议;协助通过市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发布危险化学品事故预警信息。
(18)市水务局:负责协助涉及水务系统的危险化学品事故抢险救援、事故评估和调查处理工作。
(19)市农业农村委:负责协助涉及农业行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抢险救援、事故评估和调查处理工作。
(20)市民族宗教委:负责协助涉及宗教活动场所的危险化学品事故抢险救援、事故评估和调查处理工作。
(21)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协助涉及A级旅游景区的危险化学品事故抢险救援、事故评估和调查处理工作。
(22)天津海事局:承担市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工作,负责组织协调辖区应急资源参与海上搜救、海上污染和海上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3)市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和铁塔公司,依托公众移动通信网络开展应急通信保障处置工作。
(24)市消防救援总队:负责扑救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火灾;组织抢险救援和人员搜救。
(25)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负责协调事故现场地域应急供电,保障事故现场电力供应。
成员单位可根据处置需要进行调整和补充。
2.4 区级应急指挥机构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区人民政府成立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本辖区内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应对工作,及时开展较大及以上危险化学品事故先期处置,并配合市指挥部做好相关处置工作;负责本辖区内所需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装备的建设管理工作;负责事故区域内人民群众的疏散、安置、生活保障和社会稳定工作;负责事故现场危险化学品清理收集及善后处置工作。
2.5 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
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后,市指挥部根据事故发展态势需要,组建市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以下简称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工作实行现场总指挥负责制。发生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由事发地所在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任现场总指挥;发生较大危险化学品事故,由市应急局主要负责同志任现场总指挥;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由市委、市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任现场总指挥。现场总指挥负责组织研究制定现场处置方案,指定工作组负责人员;现场总指挥发生变更的,应做好相关工作的交接。
现场指挥部工作职责: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实际情况,现场指挥部组织协调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做好处置、保障等工作。根据需要,设立以下工作组:
(1)综合协调组。由市应急局牵头,事发地所在区人民政府和市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参与,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各专业工作组做好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抢险工作;组织做好事故评估工作,及时向现场指挥部上报事故抢险救援情况。
(2)专业处置组。由市消防救援总队牵头,市应急局、市城市管理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交通运输委、市市场监管委、市卫生健康委、市生态环境局等部门和事发地所在区人民政府,以及危险化学品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事故单位参与,负责事故施救、险情控制、人员营救等救援处置工作。
(3)秩序维护组。由市公安局牵头,事发地所在区人民政府参与,负责对事故发生地实施现场保护,维护治安和警戒,实施交通管制,保障抢险救援道路畅通;负责组织有毒物质扩散区域人员的疏散工作;负责死亡、失联人员身份核查工作,对遇难者身份进行鉴定。
(4)医疗救治组。由市卫生健康委牵头,负责组织有关医疗机构及时赶赴事故现场开展伤员医疗救治和转运工作;向现场指挥部通报伤员医疗救治情况。
(5)环境监测组。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规划资源局、市水务局、市气象局、天津海事局参与,负责事故现场周边大气、水质、土壤等环境监测,参与职责范围内海洋生态损害监测,提出污染控制建议,协助核实污染损害情况;提供气象保障服务,提供事故发生地及周边地区的气象实况资料、预报和预警信息,为判断有毒有害气体扩散方向、范围提供技术依据。
(6)综合保障组。由事发地所在区人民政府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应急局、市交通运输委、市城市管理委、市通信管理局、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市粮食和物资局等部门参与,负责根据事故处置工作需求,及时提供资金、物资、装备、工具、交通运输、供电、供水、供气和通信等方面的综合服务资源保障。
(7)新闻舆情组。由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牵头,市委网信办、市应急局、事发地所在区人民政府、事故单位参与,负责组织起草新闻发布稿和危险化学品事故情况通告,制定新闻发布方案,召开记者见面会,适时组织新闻发布,开展舆情监测和应对工作。
2.6 专家组
市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成立应急救援专家组,为灾情研判、应急救援、恢复重建提供技术支持。专家组可直接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协助事故现场指挥部分析研判事故原因,判断事故发展趋势、危害程度,提出应急救援措施和建议,为现场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和方案。
3 预防、监测与预警
3.1 预防
3.1.1 风险辨识
负有危险化学品监管职责的各市级部门、各区人民政府定期开展本行业、本地区危险化学品风险评估,建立风险清单和风险数据库,根据评估结果和建议,落实危险化学品风险管控责任和措施。
危险化学品单位通过风险辨识掌握本单位风险点,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定期开展安全风险评价,根据评价结果采取相应措施降低事故风险。
3.1.2隐患排查治理
负有危险化学品监管职责的各市级部门、各区人民政府监督、推动危险化学品单位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生产、经营、应急能力等方面存在重大隐患的单位,进行挂牌督办或依法实施停产整治。
危险化学品单位加大隐患和应急准备排查力度,对排查出的问题,落实整改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做到“措施、责任、资金、时限、预案”五到位,对短期内能完成整改的立即消除隐患;对情况复杂、短期内难以完成整改的,限期整改。
3.2 监测
负有危险化学品监管职责的各市级部门建立本行业危险化学品单位普查、登记、评估等管理制度和监测制度,完善监测信息系统建设,配备专业监测人员,对可能发生的事故进行监测,对重大风险源和隐患点位实施全天候监测,及时分析重点监控信息并持续进行跟踪。
危险化学品单位掌握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种类、理化性质、危害程度和急救措施,按照有关规定建立监测系统并提供监测数据;建立完善本单位应急处置队伍和保障物资等;制定本单位应急预案,按要求报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备案。
3.3 预警
3.3.1 预警发布
按照危险化学品事故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级别由高到低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依次采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
预警信息主要包括发布机关、发布时间、可能引发的事故类型、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影响范围、建议或强制性防范措施以及其他需要发布的信息。
预警信息原则上按照预警级别,由市人民政府或涉及的区人民政府通过市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互联网、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向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重点单位及可能受影响区域民众发布;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发布方式。
蓝色预警信息由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发布,并将相关情况上报市人民政府;黄色、橙色、红色预警信息须由市指挥部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发布。根据事态发展,发布单位可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报告、发布有关预警信息。
3.3.2 预警响应
(1)蓝色预警响应:发布蓝色预警后,相关成员单位、预警区域政府、危险化学品单位做好应急救援准备,执行24小时值班值守;加强事态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及时掌握事件发展态势以及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强度;组织本级专家和技术人员对事态进行分析评估,提出风险管控措施;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物资装备,随时做好救援准备。
(2)黄色预警响应:在上述措施基础上,市指挥部办公室立即组织力量对事态进行研判,提出应对措施并部署应对工作,组织专家赴现场对事态发展进行研判,提出现场处置决策建议;市消防救援总队专业救援力量、市级危险化学品专业救援队伍做好赶赴现场准备,并派出先遣小组赴现场开展相关处置。市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和现场实际,一般采取以下应对措施: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和处置措施、避免和减轻危害的建议和劝告;组织各专业救援队伍或救援专家进入待命状态;核实相关应急救援物资、装备,随时投入使用;加强对预警区域重点单位、重要部位、重要设施的安全保卫;确保交通、通信、供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的安全运行;做好预测受影响区域的人员、财产疏散转移的准备工作;随时关闭或限制使用可能受到影响的公共场所和设施设备;其他预测要采取防范和保护的措施。
(3)橙色、红色预警响应:发布橙色、红色预警后,市指挥部立即组织对事态进行分析研判,提出预警响应实施方案、制定具体措施,并报市委、市政府。在黄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责令应急救援与处置指挥人员、值班人员等进入战备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调度市消防救援总队专业救援力量和市级危险化学品专业救援队伍赶赴现场,做好应急处置准备;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启动京津冀应对危险化学品事故协调联动应急方案,通告预警区域相邻省(市)或区做好预警响应准备工作。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方面的突发事件可能引发危险化学品事故的信息,有关各级、各类指挥机构均应及时通报市指挥部办公室,市、区人民政府适时发布预警信息。
3.3.3 预警调整和解除
预警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当事故扩大或可能发生的事故级别预测会升级,预计现场应急救援力量无法有效消除事故险情时,发布单位应及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
根据事态进展,研判危险化学品事故不可能发生或危险已经解除时,由发布预警信息的市、区人民政府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解除已采取的有关措施。
蓝色预警信息由发布预警信息的区人民政府宣布解除;黄色、橙色、红色预警信息须由市指挥部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宣布解除。
4 信息报告和先期处置
4.1 信息报告
4.1.1 报告程序
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现场有关人员须立即向本单位负责同志报告;单位负责同志接报后立即向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情况紧急时,可直接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事发地所在区人民政府、市指挥部办公室按照接报即报原则,在接报后30分钟内以电话形式、1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向市委、市政府报告事故基本情况。对于市委、市政府要求核实的情况,电话反馈时间不得超过20分钟。
4.1.2 报告内容
事故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简要经过、信息来源、影响范围和损失初步估计、危害程度初步判断、现场初步救援情况、已采取的措施、报告单位或报告人姓名、联系方式等。
当情况发生变化时,及时进行续报。事故续报应在以上内容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事发单位概况、人员伤亡情况、涉及化学品名称、数量及危险特性、导致事故的初步原因、环境影响、建筑物及交通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损毁情况、应急救援情况、事态发展趋势和下一步需采取的措施等。
4.2 先期处置
4.2.1 事发单位应急处置
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立即启动本单位相关应急预案,采取下列(不限于)应急救援措施:
(1)迅速控制危险源,组织抢救遇险人员;
(2)根据事故危害程度,组织现场人员撤离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
(3)及时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
(4)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5)根据需要请求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参加救援,并向参加救援的应急救援队伍提供相关技术资料、信息和处置方法;
(6)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
4.2.2 事发地所在区人民政府应急处置
区人民政府接报后,迅速核实事故基本情况,在规定时间内向市人民政府和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并立即采取下列(不限于)应急救援措施:
(1)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救治受伤人员,研判事故发展趋势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
(2)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隔离事故现场,划定警戒区域,维护事故现场秩序,疏散受到威胁的人员,实施交通管制;
(3)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避免或者减少事故对环境造成的危害;
(4)依法征用调用应急资源;
(5)依法向应急救援队伍下达救援命令;
(6)组织安抚遇险人员和遇险遇难人员亲属。
5 应急响应
5.1 分级响应
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初判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本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响应分为三级,由高到低分别为一级、二级、三级响应。
5.1.1 一级响应
初判发生重大、特别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时,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后,市指挥部总指挥宣布启动一级响应。
(1)市指挥部总指挥赶赴现场,组建现场指挥部,制定应急处置方案,组织开展救援工作;
(2)市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赶赴事故现场,立即按照本预案职责分工、单位部门应急预案及市指挥部的指挥调度,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调度市消防救援总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专家赶赴现场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4)召开市指挥部工作会议,听取各方面情况汇报,研究制定应急救援处置、伤员救治、灾民安置、物资征用、舆情应对等重大决策;
(5)研究事故应急处置信息发布、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确定指挥部新闻发言人,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
(6)按照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完成其他事项。
5.1.2 二级响应
初判发生较大危险化学品事故时,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后,市指挥部总指挥宣布启动二级响应。
(1)已造成或预计造成3人以上死亡,市指挥部总指挥赶赴现场,组建现场指挥部,组织开展救援工作;
(2)市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分管负责同志赶赴事故现场,按照本预案职责分工、单位部门应急预案及市指挥部的指挥调度,协助开展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
(3)调度市消防救援总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专家赶赴现场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4)召开市指挥部工作会议,传达市委、市政府有关要求;听取各方面情况汇报,研究应急处置、伤员救治、灾民安置、应急征用、舆情应对等重大决策;
(5)研究事故应急处置信息发布、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第一时间发布权威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6)根据事态发展趋势,提出调整应急响应级别的建议;
(7)按照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完成其他事项。
5.1.3 三级响应
初判发生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时,事发地所在区人民政府启动应急响应并报市指挥部办公室,按照事发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市指挥部认为事故超出事发地所在区人民政府救援能力时,启动三级应急响应,市指挥部办公室主任赶赴现场,组织指导事发地所在区人民政府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市指挥部办公室协调相关成员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装备和应急物资等赶赴事故现场,协助区应急指挥机构共同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市指挥部总指挥视事故情况赴事故现场靠前指挥指导处置工作。
5.2 处置措施
(1)事发地所在区人民政府就近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同时上报市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危险化学品特性及事故类别,科学合理制订事故应急救援方案,组织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进行救援。根据事故现场情况变化、救援需要和工作进展情况,及时修订救援方案。
市指挥部设立现场指挥部后,区人民政府先期设立的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应纳入现场指挥部。中央和国家工作组到达现场后,现场指挥部主动对接、汇报工作,接受业务指导并做好相关保障工作。
(2)到达现场的应急队伍、装备、专家和物资等,及时向现场指挥部报到,登记并留存联系方式,在现场指挥部的协调指挥下进行救援处置,相关负责同志或人员发生变更,及时向现场指挥部报告。
(3)组织营救受灾和被困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威胁人员;采取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等控制措施。
(4)开展事故发生地及可能影响区域的大气、水、土壤等环境质量监测;开展饮用水污染情况及水质监测;开展事故现场实况气象监测和预报服务。
(5)开通应急通道,优先安排、调度、放行抢险救援力量、受危害人员及救援物资等。
(6)开展危险化学品事故伤员的现场医疗救治、转运、院内救治和现场卫生防疫等工作;做好医疗废物、放射性物品安全处置管理工作;及时向现场指挥部通报伤员医疗救治情况。
(7)定时总结调度,书面汇总上报现场处置情况。
5.3 安全防护
5.3.1 现场应急人员安全防护
根据危险化学品特性、事故类别及应急人员职责,采取相应防护措施。应急救援指挥人员、医务人员和其他不进入污染区域的人员一般应配备基本个人防护装备;工程抢险、消防和侦检等进入污染区域的人员应配备隔离型密闭防毒面罩、适用的化学防护服和空气呼吸器等防止人体接触、沾染有毒有害介质的防护装备。
现场应急救援人员若遇直接危及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应立即报告救援队伍负责同志和现场指挥部,救援队伍负责同志、现场指挥部应当迅速作出撤离决定。
5.3.2 群众安全防护
现场指挥部组织做好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市指挥部办公室给予协调和指导。
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包括:根据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评估事故影响范围和事故后果的严重程度,明确保护群众安全的必要防护措施和基本生活保障措施;确定群众的疏散撤离方式、程序、范围、路线,并指定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确定应急情况下对群众进行医疗救助、疾病控制、生活救助的方式和程序;确定紧急避难场所,便于被疏散群众的安置;做好群众疏散、避难过程中的治安管理工作。
5.4 响应升级
当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的危害已十分严重,超出本市处置能力,需要国家或其他省、区、市提供支持和援助时,根据市委决定,由市人民政府将情况上报国务院,请求协调有关方面参与事件处置工作。
5.5 救援暂停
在应急救援过程中,发现可能直接危及应急救援人员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现场指挥部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必要时果断组织暂时撤离应急救援人员,降低或者化解应急救援次生事故风险。
5.6 信息发布
危险化学品事故的信息发布工作在市委领导下,由市委宣传部具体牵头负责,未经批准,参与应急处置工作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消息。
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的信息发布工作,在市委宣传部的指导下,由事发区委宣传部负责实施;较大及以上危险化学品事故的信息发布工作,由市委宣传部统筹协调,现场指挥部新闻舆情组负责实施。
发生重大及以上危险化学品事故,按程序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在24小时内以事件处置新闻中心名义召开新闻发布会,由分管副市长、有关区主要负责同志及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发布事故信息。通过动态发布处置进展情况、组织集中采访等方式,持续发布权威信息。
5.7 应急结束
5.7.1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事故危害或威胁被控制、消除,应急处置工作即告结束。
5.7.2 按照“谁决定响应,谁决定结束”原则,宣布应急处置工作结束。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由事发地所在区人民政府宣布应急结束;较大及以上危险化学品事故,由市指挥部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宣布应急结束。
5.7.3 市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将解除应急状态的信息通报市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和事发地所在区人民政府。必要时,通过信息发布平台和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发布应急结束信息。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按照市指挥部的部署,事发地所在区人民政府牵头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善后处置,市级相关部门负责指导协调,事发单位配合。
(1)救援工作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物资,应当及时返还,造成损坏或无法返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2)事发地所在区人民政府和事故发生单位妥善安置事故伤亡人员,并做好家属的安抚、救济、补偿和保险理赔等工作。
(3)做好污染物的收集、清理与处理等工作。
(4)尽快恢复生产、生活正常秩序,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安抚受灾和受影响人员,确保社会稳定。
6.2 调查评估
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成立事故调查组,对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原因、影响范围、受灾程度和损失情况、应对过程进行全面客观的调查、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形成调查评估报告。
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的调查评估工作由事发地所在区人民政府组织开展。较大和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的调查评估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特别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的调查评估工作,在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组织下开展,本市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7 应急保障
7.1 应急队伍保障
市、区人民政府建立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为主体力量,以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救援专家队伍为骨干力量,以驻津部队、预备役部队和民兵应急救援队伍为突击力量,以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应急力量为辅助力量的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伍保障体系。
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承担本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任务;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应急救援队伍按照现场指挥部安排部署参与应急救援工作;驻津部队、预备役部队和民兵应急救援队伍依法参与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7.2 应急装备、物资保障
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分别负责本行业、领域的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在现有资源基础上,合理布局并补充完善应急救援资源;建立应急物资保障和调运体系,完善紧急生产、政府采购、征用调用和补偿机制。
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辖区危险化学品事故种类、风险和救援的需要和特点,自建或依托企业建立储备库,收储相关专业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做好维护和管理,并及时更新和补充。
危险化学品单位结合自身性质和特点,储备和配备能满足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需要的装备和物资,并确保装备和物资始终处于良好状态。
7.3 通信与信息保障
市通信管理局牵头,组织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和铁塔公司建立并完善应急通信系统,依托公众移动通信网络开展应急通信保障处置工作。
7.4 交通运输保障
市交通运输委牵头,建立健全交通运输应急联动机制,确保事故处置期间综合运输能力保障,配合做好抢险救援车辆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快速通行服务保障工作。
市公安局牵头,负责对事故现场进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最大限度地赢得救援时间。
市应急局牵头,会同市交通运输委、市公安局建立完善应急通行机制,按照要求制作应急通行证,并加强应急通行证的发放和使用管理。
7.5 医疗卫生保障
市卫生健康委牵头,负责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医疗卫生保障,组织医疗救治队伍对伤员进行紧急医疗救治并转送至医院进一步治疗;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特点,协调有关部门组织落实专用药品和器材。
7.6 治安保障
市公安局牵头,负责事故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维持现场秩序,协同当地政府及时转移疏散群众。
7.7 经费保障
处置危险化学品事故所需财政担负的经费,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分级负担。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所耗费用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无力承担的,由事发地所在区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保障企业日常对危险源的监控、预防预警措施、应急培训、演练以及应对危险化学品事故的需要。
7.8 应急供电保障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组织电网企业对各自产权电网进行抢修,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应急供电装备燃料调配。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建立健全供电应急保障队伍,完善供电保障设备设施,有效保障现场指挥部、事故救援、抢修现场和应急避难场所的应急供电。
7.9 测绘保障
市规划资源局牵头,组织相关单位开展应急测绘保障工作。建立健全应急测绘保障队伍工作预案等机制,提高应急测绘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加强应急测绘队伍和专家队伍建设,完善数据采集和快速制图设备,实现突发事件现场地理信息的快速获取、分析和传输,提高应急测绘保障能力。
7.10 气象服务保障
市气象局牵头,负责及时开展突发事件发生地的气象监测和预报工作;储备必要的物资和装备,有效开展相关突发事件的气象保障服务工作。
8 宣传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
8.1 宣传教育
各区人民政府、各危险化学品监管部门要广泛宣传应急救援有关法律法规和危险化学品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各危险化学品单位要按规定向公众和员工说明本单位生产、储运或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危险性及发生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
8.2 培训
(1)市应急局加强危险化学品监管人员、应急救援人员的业务技能培训,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等单位企业法人的主体责任落实培训,提升危险化学品行业管理能力。
(2)市级牵头组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部门(单位)应当按照隶属关系和管理责任,加强本行业、本领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提高其专业救援能力和安全防护技能。
(3)危险化学品单位对从业人员加强应急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应急知识,掌握风险防范技能和事故应急措施。
8.3 应急演练
市和区人民政府,市指挥部成员单位,每2年至少组织1次危险化学品事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危险化学品单位每年至少组织1次危险化学品事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涉及重大危险源的单位每半年至少组织1次针对重大危险源的现场处置方案演练;上年度发生较大及以上级别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单位,本年度至少进行1次同类型事故的应急演练。
9 附则
9.1 责任与奖惩
对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救援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奖励;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事故重要情况、应急处置不力或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严肃追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事故调查报告和事故救援实际,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对在危险化学品事故应对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9.2 预案管理
9.2.1 本预案解释工作由市应急局承担。
9.2.2 各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本预案中各部门职责分工,制定区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报送市应急局备案。
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本预案确定的职责,制定本部门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或应急保障预案(方案),抄送市指挥部办公室。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化工园区、危险化学品单位等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报区级主管部门备案。
9.2.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应急局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应急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应急处置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7)应急预案编制部门(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9.2.4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防汛预案等15个专项应急预案的通知》(津政办发〔2014〕44号)中的《天津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9.3 名词术语
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本预案所指危险化学品不包括放射性物品。
危险化学品单位:涉及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储存、装卸和废弃处置等环节的企事业单位。
附件:1.天津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响应流程图
2.天津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部及成员单位结构图
3.天津市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指挥部架构图
4.天津市危险化学品事故预警分级标准
5.天津市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处置要点
天津市危险化学品事故预警分级标准
危险化学品事故预警分级具体情况为:
(一)红色预警。情况危急,有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事故时;或事故已经发生,事态仍在蔓延。
(二)橙色预警。情况紧急,有可能发生或引发重大事故时;或事故已经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三)黄色预警。情况比较紧急,有可能发生或引发较大事故时;或事故已经发生,事态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
(四)蓝色预警。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有可能发生或引发事故时;或事故已经发生,事故隐患仍然存在。
天津市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处置要点
一、危险化学品火灾事故现场处置要点
1.根据火灾发生位置、危险化学品性质及火势扩大的可能性,综合考虑火灾发生区域的周围环境及火灾可能对周边的影响,确定警戒范围。
2.秩序维护组隔离外围群众、疏散警戒范围内的群众,疏散过程中应注意群众的个体防护,并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现场,提前引导无关车辆绕行。
3.专业处置组组织事发单位及专家制订灭火方案,制订灭火方案时应根据化学品的性质选用合适的灭火剂及灭火方法。
4.实施灭火过程中注意配备必要的个体防护装备(防热辐射、防烟等),出现意外情况时,立即撤离。
5.环境监测组对现场实时监测,注意风向变化对火势的影响。
二、危险化学品爆炸事故现场处置要点
1.确定爆炸发生位置、引起爆炸的物质类别及爆炸类型(物理爆炸、化学爆炸),初步判断是否存在二次爆炸的可能性。物理爆炸则重点关注爆炸装置的工作温度、压力及相邻装置的运行情况,谨防相邻装置二次爆炸;化学爆炸,则重点关注现场点火源的情况。
2.秩序维护组负责隔离外围群众、疏散警戒范围内的群众,疏散过程中应注意群众的个体防护,设立警戒标志,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现场,注意提前引导无关车辆绕行。
3.如有易燃物质则应注意消除火源,在警戒区内停电、停火,消除可能引发火灾和爆炸的火源。
4.专业处置组在进入危险区前宜用水枪将地面喷湿,防止摩擦、撞击产生火花,要特别注意避免泄漏的易燃液体随水流扩散。
5.如果是化学爆炸,环境监测组加强监测事故现场的易燃易爆气体浓度及气象条件。
6.专家组根据现场气体浓度及爆炸源的情况确定是否有二次爆炸的危险,确定应采取的处置措施。
三、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现场处置要点
1.现场指挥部根据泄漏的危险化学品种类及性质、泄漏源位置、周边区域重大危险源分布位置及泄漏现场点火源情况,考虑风速风向、泄漏量、周围环境(环境功能区、人口密度等)等确定警戒范围,警戒范围宜大不宜小。
2.秩序维护组负责隔离外围群众、疏散警戒范围内的群众,疏散过程中应注意群众的个体防护,设立警戒标志,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现场,注意提前引导无关车辆绕行。
3.环境监测组检测泄漏物质是否进入大气、附近水源、下水道等场所;加强现场大气、土壤、气象信息等监测,明确泄漏危及周围环境的可能性。
4.专家组根据事故现场实际或估算的泄漏量确定泄漏时间或预计持续时间,预测泄漏扩散趋势。
5.专业处置组进入现场控制泄漏源,抢修泄漏设备。出现意外情况,立即撤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