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EHS平台! 设为首页 收藏
EHS中国 法规首页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海上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海上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收藏

下载法规

我要纠错

条款摘要

资料来自公开网络,仅提供网友学习讨论使用

原文版权归原版权人拥有

发文字号:津政办发〔2022〕5号

颁布部门: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事故与应急类

颁布日期:2022-01-18生效日期:2022-01-18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海上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1月18日

天津市海上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本市海上污染事故应急处置体系,规范应急响应程序,强化预防、预警、预测机制,迅速有效地实施应急处置,最大限度减少海上污染事故造成的海洋环境和财产损失,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环境安全。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国家重大海上溢油应急处置预案》、《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天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工作原则

  遵循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分级管理、快速反应、依法规范、科学处置的原则。

  1.4 适用范围

  海上污染事故包括溢油污染事故和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

  1.4.1 本预案适用于市海上搜救中心承担的海上搜救责任区内发生的海上污染事故应对工作。

  1.4.2 中国海上溢油应急中心、市人民政府指定或其他搜救中心请求协助的海上污染事故应急处置行动,环渤海地区海上污染合作联动工作,参照本预案执行。

  海洋工程、海岸工程造成的污染事故,以及海上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的应对工作按照相关应急预案规定执行。

  1.5 事故分级

  按照溢油量或污染事故导致或可能导致的直接经济损失(海上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按照直接经济损失分级),海上污染事故一般分为四个等级:一级(特别重大)、二级(重大)、三级(较大)和四级(一般)。

  1.6 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本市海上污染事故专项应急预案,与《国家重大海上溢油应急处置预案》、《天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天津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相衔接。

  本预案对海上污染应急部门(海上搜救分中心)制定海上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天津市海上污染事故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制定保障预案(或方案)具有指导作用。

  2 环境敏感资源保护

  2.1 保护原则

  任何情况下,都应最先保障人的安全与健康。

  (1)一旦发生海上污染事故,首要目标是保护重要区域和控制污染扩散,以减少污染损害的程度,其次是对污染物的消除。

  (2)通知敏感区保护目标,首先动用该单位的防护能力,进行有效防护和控制。

  (3)若现有设备、材料和人力不足以对所有敏感资源提供全面保护,则必须按优先次序,首先保护最重要的区域,并请求援助。

  2.2 保护次序

敏感区

受污染的敏感性

生态自然保护区

易受污染损害,且在很多情况下,污染的损害不可恢复

渔业养殖区1千米以内的区域

易受污染损害或致死,使渔民遭受经济损失而索赔

海滨浴场

公众娱乐会暂时受影响,影响时间的长短取决于污染的规模

盐田

易受污染损害,使本地区盐业遭受经济损失而索赔

工业用水取水口

制冷装置被污染,进行污染清除作业时会导致停工

岸线

可能影响居民生活、船舶靠离或码头作业


  3 组织体系

  3.1 指挥机构

  3.1.1 设立天津市海上污染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市指挥部设在天津市海上搜救中心。市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副市长(天津市海上搜救中心主任)担任,常务副指挥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天津海事局局长担任,副指挥由天津警备区、市应急局、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委、天津海事局和滨海新区人民政府相关负责同志担任。

  3.1.2市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海上污染事故应对工作的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组织指挥本市海上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督促、检查、指导本市海上污染事故防备和救助工作;负责海上污染事故应急处置队伍、应急物资装备的落实和管理工作,制定专项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开展专业应急训练、演练和宣传教育工作等。

  3.2 办事机构

  3.2.1 市指挥部下设天津市海上污染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指挥部办公室)。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天津海事局,办公室主任由天津海事局分管副局长担任。

  3.2.2 市指挥部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市指挥部日常工作,起草市指挥部有关文件,组织落实市指挥部各项工作部署;为市指挥部启动和终止海上污染事故应急响应、组织海上污染事故救援工作提出对策建议;组织修订海上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及编制应急保障预案,并组织宣传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组织召开海上污染事故应急联络员会议;建设管理海上污染事故应急专家队伍;总结分析天津海上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并向市指挥部提出对策建议;承办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3.3 成员单位

  主要成员单位包括天津海事局、市应急局、市交通运输委、市生态环境局、市规划资源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气象局、市农业农村委、天津警备区、市政府新闻办、滨海新区人民政府。成员单位可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进行调整和补充。

  3.4 应急专家组

  根据本市海上污染事故防范与应对工作实际,聘请有关专家组成海上污染事故应急专家组,为本市海上污染事故应急体系中长期建设规划、海上污染事故风险趋势研究、海上污染事故应对措施等提供意见和建议。根据需要,参与海上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3.5 现场指挥部

  启动应急响应后,市指挥部就近成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一般设在海上搜救分中心。

  现场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按照市指挥部部署,具体组织实施事故现场应急处置行动;根据事故特点组成应急处置行动组,应急处置行动组通常包括疏散警戒与交通管制组、监视与监测组、人员救护组、泄漏控制组、污染消除组、事故调查处理组和通讯与后勤保障组等;协调、组织各应急处置行动组的救援行动;为现场作业人员提供各种保障;评估应急处置效果,及时向市指挥部报告现场情况并提出建议;协调、组织肇事船舶或船东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做好应急处置工作记录。

  3.6 社会应急力量按照市指挥部指挥参与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4 监测与预警

  4.1 风险防控

  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及相关企业、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根据行业特点和规律建立完善风险防控体系,落实风险管控措施,及时发现和处置海上污染事故隐患。

  4.2 监测

  各相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天津市海上搜救中心搜救责任区内潜在海上污染事故风险源的日常监测,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将可能导致海上污染事故的信息通报市指挥部办公室。

  市指挥部办公室对接收到的信息进行核实,并进行初步研判,根据研判结果确定是否进行预警发布和应急响应。

  4.3 预警

  4.3.1 预警分类分级

  (1)风险预警

  市指挥部办公室对接收到的可能导致海上污染事故的信息进行核实和分析研判,在信息显示发生海上污染事故概率增大或在一定时期内可能连续发生海上污染事故情况时,发布风险预警信息,提醒相关单位或人员加强防范,降低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2)事故预警

  经过分析研判,按照海上污染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发布事故预警信息。

  4.3.2 预警信息发布与解除

  (1)预警发布

  市指挥部对预报预警信息进行分析评估,对可能发生的海上污染事故及时进行预警。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按照发布程序和渠道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等方式进行发布。

  (2)预警解除

  当海上污染事故不可能发生或者已经无法造成风险受体或敏感目标污染的情况下,由市指挥部解除预警。

  4.3.3 预警行动

  进入预警期后,各相关成员单位可采取相应的预防性措施,并及时向市指挥部报告相关情况。

  5 信息处理

  5.1 信息的接收

  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24小时值守接收海上溢油污染事故和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报警信息。报警电话:022—12395。值班电话:022—58876991/6992/6993/6994/6995。传真:022—58876990。

  5.2 报告与通报

  5.2.1 市指挥部办公室接到事故报警信息后,迅速核实情况,开展初始评估并立即向市指挥部报告。市指挥部及时向市人民政府、中国海上溢油应急中心报告,并及时通报相关部门。

  5.2.2 市指挥部接到三级以上(含三级)海上污染事故信息时,应在5分钟内电话向中国海上溢油应急中心报告;接到二级以上(含二级)海上污染事故信息时,应在2小时内向中国海上溢油应急中心书面报告。

  5.2.3 市指挥部接到各级海上污染事故信息时,在30分钟内电话向市人民政府报告,1小时内书面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5.2.4 信息报告内容应尽量详尽,包括海上污染事故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海上污染种类和数量、人员受害情况、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和下一步工作建议等。

  6 应急处置

  6.1 先期处置

  事故发生后,事故企业和船舶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或计划,充分利用自身应急资源,积极开展救助和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事发地海上污染应急部门(海上搜救分中心)迅速核实事故基本信息,在初步研判后,立即启动本级应急预案,第一时间赴事故现场进行先期处置,并随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先期处置情况。

  市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告后,立即对相关信息进行分析,提出应急行动方案,并向市指挥部报告。

  信息分析主要包括:

  (1)事件的类型、原因、现状,已经造成的损害和可能的事故等级;

  (2)发生事故船舶的详细资料、所载货物的详细资料;

  (3)已经采取的措施和正在实施的救援行动及效果;

  (4)事故区域气象、海况现状及趋势;

  (5)事故的危险性分析,包括影响范围与危险程度及其发展变化的预测;

  (6)事故可能引发的灾害性后果,以及可能对公共安全、环境造成的最大危害程度;

  (7)应优先保护的目标和优先采取的措施;

  (8)应急处置所需要的救援资源等。

  6.2 响应启动和分级

  6.2.1 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初判属于一级(特别重大)、二级(重大)海上污染事故,需要分别启动一级、二级响应。在市指挥部办公室报请分管副市长批准后,由市人民政府宣布启动响应。

  初判属于三级(较大)海上污染事故,由市指挥部启动三级响应。

  初判属于四级(一般)海上污染事故,市指挥部指定事发地海上污染应急部门(海上搜救分中心)部署海上污染事故应急工作,启动四级响应。

  6.2.2 响应分级

  根据污染事故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处置能力,海上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实行四级响应,分别应对一级、二级、三级、四级海上污染事故。

  (1)一级响应

  市指挥部将污染事故情况报市人民政府和中国海上溢油应急中心,市人民政府将污染事故情况向国务院报告,按照上级指令,根据《国家重大海上溢油应急处置预案》,配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将污染事故情况和应急处置情况报告国务院。海上溢油事故发生后,相关单位和事发地海上污染应急部门应当先行对海上污染事故进行处置,并及时向市指挥部报告相关信息。

  (2)二级响应

  市指挥部总指挥主持召开紧急会议,指挥部署海上污染事故应急工作。市指挥部根据事故分析结果启动预案,并根据事故特点制定应急处置行动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按照行动方案组织实施应急处置行动,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迅速开展工作。

  各应急处置力量在接到调动通知后,尽快赶到指定地点,听从现场指挥部的调度。事故发生地的应急处置力量由现场指挥部直接召集调用。

  市指挥部应及时将污染事故情况和应急处置情况报告市人民政府和中国海上溢油应急中心。

  (3)三级响应

  市指挥部召开紧急会议,指挥部署海上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市指挥部根据事故分析结果启动预案,根据事故特点制定应急处置行动方案并组织实施,重要情况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迅速开展工作。

  各应急处置力量在接到调动通知后,尽快赶到指定地点,听从现场指挥部的调度。事故发生地的应急处置力量由现场指挥部直接召集调用。

  市指挥部及时将污染事故情况和应急处置情况报告市人民政府和中国海上溢油应急中心。

  (4)四级响应

  市指挥部指定事发地海上污染应急部门(海上搜救分中心)部署海上污染事故应急工作。海上污染应急部门(海上搜救分中心)根据事故分析结果启动预案,根据事故特点制定应急处置行动方案并组织实施,重要情况要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迅速开展工作。

  各应急处置力量在接到调动通知后,尽快赶到指定地点,听从海上污染应急部门(海上搜救分中心)的调度。

  海上污染应急部门(海上搜救分中心)及时将污染事故情况和应急处置情况报告当地政府和市指挥部。

  6.3 响应措施

  6.3.1 应急监测

  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开展海上污染监视监测工作。各成员单位及相关力量充分利用各自的监视监测网络对海上污染事故现场及周边区域水、岸线、空气进行监视监测,并及时向现场指挥部通报相关信息。

  6.3.2 重要目标保护

  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力量,保护可能受海上污染事故影响的敏感区保护目标,救助、清洗或转移受到海上污染事故污染的动植物及其他重要目标,并及时向可能受影响的敏感区域管理单位或者其他机构通报有关信息。

  6.3.3 海上污染围控与清除

  现场指挥部根据海上污染事故评估结果,制定海上污染事故应急行动方案,组织有关应急力量,开展海上污染物的围控、回收、清除、焚烧和岸线污染物、船体污染物清洗、回收污染物及油污废弃物的临时储存与转运,以及其他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6.3.4 医疗救助

  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情况及污染扩散等情况,采取个人防护、就地防护等措施,必要时提出疏散建议,明确疏散范围和疏散方式,组织具体疏散,确保疏散过程中的人员安全。对海上污染事故中已经受到污染伤害或疑似受害人员开展现场急救,或将受害人转送至相关医疗机构救治。

  6.4 应急行动的管理和控制

  应急处置行动开展过程中,现场指挥部对现场应急处置行动的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应急队伍的行动和行动计划的落实,实时收集应急处置行动相关信息,及时对应急处置行动的效率和效果进行评估,必要时对应急处置行动方案和行动计划进行调整。要加强对投入人力、设备器材的管理,做好与应急处置行动有关的工作记录,为应急处置行动结束后的污染损害赔偿保存证据资料。

  现场指挥部及时将应急处置行动情况及重大决定向市指挥部报告。

  6.5 扩大响应

  现场指挥部实时对事故现场情况和应急处置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并及时向市指挥部报告。如果事态进一步扩大,现场应急处置力量不足以有效控制事故,现场指挥部应尽快报告市指挥部,请求调动应急处置力量和资源扩大应急处置行动。市指挥部根据现场指挥部报告的情况,迅速调动应急力量采取进一步处置行动。

  如需要调动周边地区应急处置力量和资源,由市人民政府向国务院报告,请求支援。

  6.6 响应终止

  三级以上(含三级)响应由市指挥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经评估和鉴定,在确定满足以下条件的基础上,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终止应急行动的命令;四级响应由市指挥部指定的事发地海上污染应急部门(海上搜救分中心)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经评估和鉴定,在确定满足以下条件的基础上,报市指挥部批准后,发布终止应急行动的命令:

  (1)现场抢险工作(包括人员搜救、海面污染围控与清除、污染源控制和处置等)已经完成。

  (2)污染源已经得到控制。

  (3)污染事故所造成的大规模污染损害已经基本得到控制。

  (4)对敏感区域的污染威胁已经排除。

  (5)对周边地区构成的环境污染和安全威胁已经排除。

  (6)紧急疏散的人员已经安全返回或得到妥善安置。

  现场指挥部在接到终止应急行动命令后,组织各应急处置力量清理事故现场后有序撤离。

  6.7 信息发布

  (1)市指挥部应当及时、准确、全面地向社会发布事故信息。

  (2)重大及以上等级海上污染事故的信息发布工作由市委宣传部统筹协调,在市指挥部成立信息舆情组,负责信息发布、舆情分析、舆情引导和媒体服务等工作。

  7 后期处置

  7.1 善后与恢复

  现场指挥部应当妥善处置清污作业中回收的海上污染物,避免造成二次污染和次生灾害。必要时,可以通过市指挥部向市人民政府申请相关支援,或按程序向国务院申请相关支援。

  滨海新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和责任单位负责事故的善后工作,包括:人员安置与补偿、社会救助、卫生防疫、保险理赔、环境恢复等。及时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7.2 调查评估

  市指挥部组织相关部门及专家对应急处置行动中相关部门工作和应急处置效果等进行科学评估,评估报告报市人民政府和中国海上溢油应急中心。

  8 应急保障

  各有关部门和滨海新区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分工,落实应对事故的人力、物力、财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治安等保障工作,保证应急处置的有效开展。

  8.1 人员保障

  公安、医疗救护、海上专业应急力量等救援队伍是事故应急处置的专业队伍和骨干力量。

  各成员单位组建的应急专业队伍要规模适度、工种配套、设备齐全,经常开展对事故应急处理的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加强演练,不断提高应急处置和现场救援能力。

  8.2 物资保障

  市应急局会同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做好救灾物资和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各成员单位应加强应急设备设施建设,配备先进的救援装备、器材等,建立现场救援和抢险装备信息库,明确其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建立相应的维护、保养和调用制度。

  8.3 资金保障

  海上污染事故应急处置中所需的应急资金应当由相关责任方承担。对于无法找到或追溯相关责任方的,需要由财政经费负担的,应当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依法依规分级负担。

  8.4 交通运输保障

  市交通运输委会同相关企业单位建立健全交通、港口等运输能力应急调度机制,保障处置海上污染事故所需物资设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受到海上污染事故危害人员的优先运送。

  8.5 医疗卫生保障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组建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8.6 治安保障

  市公安局负责治安维护和相关应急处置工作。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保护,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正常社会秩序。

  8.7 宣传教育、培训与应急演练

  (1)宣传教育

  市应急局、市交通运输委和天津海事局要编制海上污染事故预防、应急等知识宣传资料,通过媒体和适当方式积极组织和指导相关单位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相关单位对海上污染事故的防范意识和自救能力,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

  (2)培训

  市应急局会同天津海事局组织相关单位开展油类及危险化学品专业知识和事故应急处置培训。进一步提高单位和个人自救互救能力,增强相关单位和从业人员的防范意识。

  (3)应急演练

  天津海事局会同市应急局、市交通运输委每年组织1次海上污染事故应急演练,提高各联动单位和生产经营(运输)单位的实战应对能力。做好应急处置的各项准备,确保一旦发生海上污染事故,能迅速投入应急处置中。

  9 附则

  9.1 责任与奖惩

  本市海上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迟报、瞒报、漏报、谎报重要情况或者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2 预案管理

  9.2.1 本预案解释工作由天津海事局承担。

  9.2.2 各成员单位按照本预案确定的职责,制定本部门海上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和应急保障预案,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备案,抄送本级应急管理部门和市指挥部办公室。

  9.2.3 市指挥部办公室应结合应急管理工作实践,及时组织修订预案。遇有特殊情况可随时修订。

  9.2.4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地震应急预案等21个专项应急预案的通知》(津政办发〔2014〕22号)中的《天津市海上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附件:1.海上污染事故分级标准

           2.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3.海上污染事故信息报告表


海上污染事故分级标准

  一、一级(特别重大)污染事故,是指溢油1000吨以上(含本数,下同),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亿元以上的污染事故;

  二、二级(重大)污染事故,是指溢油500吨以上不足1000吨,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不足2亿元的污染事故;

  三、三级(较大)污染事故,是指溢油100吨以上不足500吨,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不足1亿元的污染事故;

  四、四级(一般)污染事故,是指溢油不足100吨,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不足5000万元的污染事故。


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天津海事局:承担市指挥部办公室工作,负责市指挥部日常值班和运行管理工作;负责重大以下(不含重大)海上船舶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辖区资源参加和支持海上应急行动并依法发布海上预警信息。

  市应急局:在事故应急处置中负责相关资源的调配、技术指导,做好应急抢险相关工作,并参与事故调查和评估工作。

  市交通运输委:负责协调调动交通和港口方面的应急资源和设施,确保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顺利开展。

  市公安局:负责危险区域警戒、维护治安秩序和人员疏散等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事故造成的陆上环境污染的监测工作;配合开展事故现场及邻近水域相关环境要素的应急监测工作。

  市规划资源局:负责组织本单位力量参与海上应急行动;提供海洋观测预警、预报信息及相关水文资料;开展海洋生态损害的监测工作。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受伤人员的现场医疗救治、转运、院内救治和现场卫生防疫等工作;及时向市指挥部报告伤员数量及医疗救治情况。

  市气象局:负责事故发生地的气象监测和预报工作,提供各种有关的气象信息。

  市农业农村委:负责组织本单位力量参与海上应急行动;组织协调本市渔业船舶参与海上应急行动;做好渔港水域渔业船舶的海上污染应急工作。

  天津警备区:负责组织所属人员及民兵参与海上应急行动,协调驻津部队参与海上应急行动。

  市政府新闻办:负责指导有关部门发布海上污染事故信息,及时引导舆论;加强对网络的监控和管理;协调相关新闻单位做好对外宣传工作。

  滨海新区人民政府:负责协助市指挥部开展应急处置行动,并组织属地部门积极配合做好应急保障和善后处理工作;负责消除事故影响,安抚受灾群众,保证社会稳定。

海上污染事故信息报告表

报告人姓名

单 位

报告日期

报告时间

电 话

事故船舶或设施名称:

事故发生日期和时间:

事故发生地点(经纬度或最近的陆地标志):

事故原因(碰撞、搁浅、装卸溢漏等):

溢出部位:

溢油品种:

估计溢出数量和进一步溢出的可能性:

H

事故

当地

环境

条件

风 速

风 向

气 温

能见度

海 况

溢油运动方向

预计将受溢油威胁的地区:

已采取和准备采取的防治措施:



  M 联系人:N 电话:

  O 地 址:P 邮编:

  注:填写内容多的可按字母序号另页附页。


同地区相关
天津市公共场所室内空气质量管理规定(2022年修订)
市城市管理委关于印发燃气经营企业开展燃气用户安全检查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印发《天津市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公共消防设施管理条例
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2024年修订)
关于印发《天津市2024年度碳排放配额分配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天津市碳普惠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同专业相关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矿山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25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
郑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郑州市房屋市政工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的通知
同行业相关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生态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2025年全区冬春季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
胶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胶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24—2025年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市场监管专项行动的通知
湖北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2025 年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攻坚帮扶工作方案》的通知
沧州市船舶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交通行业安全生产警示约谈和挂牌督办实施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