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注:本法规已于2024年10月18日被《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川办发〔2024〕46号)修订,自2024年10月18日起施行。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四川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四川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18年修订)》(川办函〔2018〕10号)同时废止。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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