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EHS平台! 设为首页 收藏
EHS中国 法规首页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收藏

下载法规

我要纠错

条款摘要

资料来自公开网络,仅提供网友学习讨论使用

原文版权归原版权人拥有

发文字号:郑政办〔2022〕4号

颁布部门: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消防安全类

颁布日期:2022-01-11生效日期:2022-01-11

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郑州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1月11日

郑州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深化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落实,加强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和责任倒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安全生产职责清单的通知》(豫办〔2021〕3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及时、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或干涉火灾事故调查处理。

  第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火灾,应当纳入调查处理范围:
  (一)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者5人以上重伤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的;
  (三)人员密集场所、文物古建筑等重要经济、文化活动场所发生火灾,且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四)县级以上消防救援机构认为有必要且报请同级政府同意调查处理的火灾。
  火灾直接经济损失达到500万元以上的由县级以上消防救援机构提请同级物价鉴证部门进行核定,并由物价鉴证部门出具火灾直接经济损失的书面意见。

  第四条 火灾事故分为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四个等级,具体划分依据参照国家规范性文件要求执行。

  第五条 发生火灾后,由消防救援机构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对事故是否属于本规定调查处理范围进行分析预判。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作为本规定调查处理的范围:
  (一)因放火、自杀、自焚等故意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公安机关作为刑事或者治安案件处理的;
  (二)危险化学品、工业生产装置、石油燃气管道、烟花爆竹发生爆炸等安全生产事故;
  (三)矿井地下部分发生的火灾;
  (四)机动车在通行过程中因交通事故引发的火灾;
  (五)军事设施、铁路、港航、民航、国有林区等特殊管辖场所发生的火灾;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符合本规定第三条所列的一般火灾事故,由属地县级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属地消防救援机构具体组织实施。郑州航空港区、郑东新区、郑州经开区、郑州高新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一般火灾事故,由各区管委会负责组织调查处理,属地消防救援机构具体组织实施。发生较大火灾事故,由市级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市消防救援机构具体组织实施(郑州航空港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较大火灾事故由郑州航空港区消防救援支队具体组织实施)。
  发生重大以上火灾事故,由属地政府全力配合上级政府事故调查组做好调查处理工作。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火灾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都有权向消防救援机构、纪检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单位应当依法、依规、依纪处理。

第二章 调查启动

  第八条 有管辖权的消防救援机构在火灾事故发生后3个工作日内组织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并报请本级政府审批。

  第九条 火灾事故调查组由有关政府、消防救援机构、应急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公安机关、工会等有关单位组成,并邀请本级纪检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派人参加,根据需要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火灾事故调查组组长一般由属地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人担任,或者由本级政府指定的人员担任。

第三章 事故调查

  第十条 火灾事故调查组主要职责是: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统计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二)认定火灾的性质和火灾事故责任;
  (三)提出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完成后,形成书面调查报告,经火灾事故调查组组长同意,报本级政府批复后公布。

  第十一条 火灾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火灾事故调查组工作,对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全面负责,组织带领火灾事故调查组人员按照法定程序和期限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事故实际情况,明确调查方向和重点,确定各成员职责和分工;
  (二)除火灾事故调查组成立会议、调查报告审议会议外,应定期召开情况通报会、各小组衔接会以及重大事项讨论会等;
  (三)指导、督促各小组协调配合、按计划开展调查处理工作;
  (四)协调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对事故调查处理中出现的分歧,经研究协商达不成统一意见的,火灾事故调查组组长应在更大范围内征求意见或听取权威专家建议,也可根据需要,报负责火灾事故调查的政府决定;
  (五)需要向组织火灾事故调查组的本级政府请示的有关事项、对外发布事故调查进展信息等的审定签发。

  第十二条 火灾事故调查组根据具体情况和工作需要可设综合组、技术组、管理组、责任调查组等工作小组。各组成员应当服从工作安排,密切配合,认真完成职责范围内的调查处理工作,未经火灾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不得擅自发布有关事故的信息。

  第十三条 综合组一般由消防救援机构负责,由公安机关、应急和相关政府工作部门工作人员组成,组长由火灾事故调查组组长指定人员担任,主要负责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综合协调、后勤保障和资料证据的管理等工作,负责起草火灾事故调查报告。主要职责和任务是:
  (一)负责筹备火灾事故调查组成立、召开火灾事故调查组相关会议等各项工作;
  (二)负责事故调查组相关信息的统一报送和处置以及事故调查资料的调度与存储,对火灾事故调查组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完成后勤保障等相关工作;
  (三)负责了解、掌握各组调查进展情况,督促各组按照事故调查组总体要求、制定工作方案、协调和推动工作有序开展。根据需要,对需要补充调查的事项进行调查;
  (四)负责事故舆情信息收集汇总;
  (五)负责起草事故调查报告,并提交火灾事故调查组审议;
  (六)完成火灾事故调查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四条 技术组由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主要负责调查火灾事故的起火原因和灾害原因。主要职责和任务是:
  (一)根据火灾事故调查组的总体要求,制定技术组调查工作方案;
  (二)查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事故死伤人数及死伤原因;
  (三)负责事故现场勘验,搜集事故现场相关证据,指导相关技术鉴定和检验检测工作,对事故发生机理进行分析、论证、验证和认定,查明事故直接原因和技术方面的间接原因,统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四)提出对事故性质认定的初步意见和事故预防的技术性措施;
  (五)形成技术组调查报告并提交火灾事故调查组审议;
  (六)完成火灾事故调查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技术组原则上由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机关和火灾事故发生场所所属行业主管部门等相关单位组成,技术组组长由消防救援机构分管火灾调查业务的领导担任。

  第十五条 管理组由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对相关单位和人员的履职情况进行调查,查明事故直接责任和间接责任。主要职责和任务是:
  (一)根据火灾事故调查组的总体要求,制定管理组调查工作方案;
  (二)查明事故发生单位的基本情况、相关管理部门职责及其工作人员履职情况,查明事故涉及的监管部门执法监管职责的落实情况,查明相关单位和人员负有事故责任的事实;
  (三)针对事故暴露出管理方面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和防范措施;
  (四)形成管理组调查报告提交火灾事故调查组审议;
  (五)负责评估事故发生后属地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应急救援处置情况,完成事故应急评估报告;
  (六)完成火灾事故调查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管理组原则上由消防救援、应急、公安、住房保障和城建、资源规划、行业主(监)管部门和工会的工作人员组成,管理组组长由消防救援机构分管法制工作的领导担任。

  第十六条 责任调查组主要由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及公安、检察、应急等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工作人员组成,组长由火灾事故调查组组长指定人员担任,主要负责对造成火灾事故发生和蔓延扩大的单位、个人进行责任调查,形成追究处理建议。同时负责对属地政府、对消防安全有关事项负有审查批准和监督管理职责的各级行政部门公职人员在履行消防安全责任等方面是否存在违纪、职务违法犯罪开展调查并形成追究处理建议。

  第十七条 火灾事故调查组成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火灾事故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近亲属与事故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火灾事故当事人关系密切,有矛盾、纠纷,或有债权债务关系等,可能影响事故公正调查的。

第四章 调查范围

  第十八条 调查组依据火灾事故情况确定调查对象,主要包括单位主体责任人、现场相关人员、熟悉起火场所情况或者生产工艺人员、参与火灾扑救人、目击人、火灾受害人、起火单位相关管理操作人、火灾事故涉及的建设、勘察、设计、采购、施工、安装、监理、检测以及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人员。

  第十九条 调查范围可根据调查工作实际需要进行确定和调整。各级、各部门应当积极配合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对以各种理由干预或者阻扰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的单位或个人由监察机关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五章 调查取证

  第二十条 调查人员应依据《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火灾现场勘验规则》等有关规定要求,按照现场封闭、调查询问、现场勘验、物证提取、检验鉴定、调查实验等调查程序,实施调查取证活动。

  第二十一条 调查人员应注重从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消防安全管理漏洞及薄弱环节等方面进行取证,重点调查火灾发生单位直接责任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履行消防安全法定职责和工作职责的情况。
  调查人员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火灾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火灾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调查人员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调查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的,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火灾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或勘验、检测、试验的,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进行技术鉴定、勘验、检测、试验,必要时可以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勘验、检测、试验,相关单位、专家应当出具书面技术鉴定或勘验、检测、试验结论,并盖章签名。必要时可组织司法机关等单位业务骨干和法律专家开展法律会商研讨。

第六章 原因分析与责任调查

  第二十三条 技术组应在火灾现场勘验、调查询问以及物证鉴定等环节取得证据的基础上,严格按照《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火灾原因认定规则》等有关规定要求,进行综合分析,科学做出火灾原因认定结论。

  第二十四条 管理组在技术组查明起火原因基础上,对火灾发生的诱因、灾害成因以及防火灭火技术等相关因素开展深入调查,分析查找火灾风险、消防安全管理漏洞及薄弱环节,提出针对性的改进意见和措施,推动相关部门、行业和单位发现整改问题和追究责任。
  管理组应根据查明的火灾原因和火灾事实,依法依规做出事故是否属于消防安全责任事故的分析认定。

  第二十五条 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围绕火灾发生的诱因和导致火灾蔓延扩大的成因,查实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无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的行为和问题,分析厘清火灾事故各方责任。
  (一)依法调查使用管理责任,围绕引发火灾的点火源、可燃物、蔓延路径和人员伤亡等要素,全面调查起火场所在消防安全管理、消防设施维护运行、消防安全培训、应急救援处置等方面存在的问题,逐一查实起火场所的主体责任;
  (二)依法调查工程建设责任,围绕起火场所全面调查消防设计、图纸审查、施工、监理和竣工验收等环节,查实与火灾发生、蔓延扩大和造成人员伤亡有关的工程建设主体责任和从业人员个体责任;
  (三)依法调查中介服务责任,围绕起火场所全面调查消防设计图纸技术审查、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和消防产品认证检验等环节,查实与火灾有关的中介服务主体责任和技术服务从业人员个人责任;
  (四)依法调查消防产品质量责任,围绕与火灾发生、蔓延扩大和人员伤亡有关的消防产品作用发挥情况,全面调查消防产品生产、销售、使用和维修等环节,查实消防产品各环节的主体责任;
  (五)依法调查属地政府和部门监管责任,调查属地政府、基层组织和负有行业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工作情况和依法履职情况。

第七章 责任划分与处理建议

  第二十六条 根据调查情况,火灾事故调查组负责对发生火灾事故的单位、相关责任人分别提出刑事责任追究、行政处罚、联合惩戒等处罚、处理的初步意见。
  火灾事故调查中发现有关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对火灾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犯罪问题线索,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问题线索移交同级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规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 对火灾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文书及材料清单、火灾调查报告、获取的涉案证据清单及其他有关涉案材料移交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依法处理。组织火灾事故调查的消防救援机构与同级公安机关对涉嫌消防安全犯罪案件的事实、性质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以及责任追究有意见分歧的,应当加强协调沟通,可以就法律适用等问题听取同级检察机关意见。

第八章 调查报告及批复结案

  第二十八条 技术组、管理组通过调查取证和分析、认定,在规定时限内形成小组调查报告,综合组汇总形成火灾事故调查报告,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财产损失;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七)调查组成员名单及签名。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第二十九条 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火灾事故调查的政府批准,提交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火灾事故现场因灭火救援无法进行勘查的,调查期限从具备现场勘查条件之日起计算。
  火灾事故调查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调查期限。
  瞒报火灾事故的调查期限从查实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条 较大火灾事故、一般火灾事故,负责火灾事故调查的政府应当自收到《火灾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
  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火灾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包括直接责任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等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火灾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对涉嫌犯罪的火灾事故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处理结果应当书面报告负责火灾事故调查的政府及辖区消防救援机构、纪检监察机关,并由辖区消防救援机构在30日内报上一级消防救援机构备案。

  第三十一条 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后,由火灾事故调查组按规定公布火灾事故调查报告,负责舆情答疑、回应社会关切等。
  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是否需要公开,由负责火灾事故调查的政府依法决定。

  第三十二条 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结束,由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将火灾事故调查组成立的文件、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火灾事故调查组人员签字名册、政府对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文件、调查取证材料、技术鉴定报告等装订归档。

第九章 整改评估

  第三十三条 较大火灾事故批复结案后一年内,由组织调查的政府委托市消防安全委员会或有关部门开展评估工作。评估内容应包括:
  (一)火灾事故相关企业及同类企业、火灾事故发生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采取的具体举措,以及取得的效果;
  (二)火灾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受到行政处罚、处分的落实情况,刑事责任定罪量刑情况;
  (三)火灾事故发生地政府及相关部门汲取事故教训,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第三十四条 评估工作结束后,评估组应当向市政府提交评估报告,并报省消防安全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五条 对火灾事故整改措施未落实或落实不力的,予以督查督办;对逾期仍未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予以通报并依纪依规依法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当事人”,是指与火灾发生、蔓延和损失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
  (二)本规定所称的“以上”含本数、本级,“以下”不含本数。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同地区相关
郑州市燃气管理条例(2024年修订)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郑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郑州市房屋市政工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密市曲梁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曲梁镇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4一2026年)》的通知
关于印发《郑州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质量监督检查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郑州市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郑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郑州市“安全生产月”活动方案》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同专业相关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全市房屋建筑工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使用安全生产检查记录仪的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房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吉林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的通知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赣州市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处作业吊篮安全管理的通知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修订印发江西省矿山生态修复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规定》的通知
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绿色制造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同行业相关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全市房屋建筑工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使用安全生产检查记录仪的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房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吉林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的通知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赣州市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处作业吊篮安全管理的通知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修订印发江西省矿山生态修复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规定》的通知
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绿色制造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