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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市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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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郑政文〔2022〕3号

颁布部门:郑州市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职业健康类

颁布日期:2022-01-18生效日期:2022-01-18

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切实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推进职业病防治长效机制和规范化建设,促进郑州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国务院关于实施健康中国行动的意见》(国发〔2019〕13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工作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职业病防治工作决策部署,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和新时期卫生健康工作方针,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推进职业病防治分类管理、综合治理,建立健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实施、用人单位履行主体责任、职工群众自我保护、全社会共同监督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机制,有效维护和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益,为推动郑州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保障。

  二、工作目标

  到2022年,全市职业卫生检测、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和救治、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体系和制度基本完善,用人单位主体责任有效落实,重点职业病和新发职业病的监测和评估预警能力稳步提升,职业病救治救助和工伤保险保障保持较高水平。到2025年,重点行业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率达到95%以上,重点行业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率达到95%以上,重点行业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率达到95%以上,重点行业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职业卫生培训率均达到95%以上,医疗卫生机构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率达到100%,工伤保险覆盖率达到85%以上,与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要求相适应的职业病防治体系更加健全,用人单位主体责任全面落实,劳动者职业健康素养全面提升,职业病防治保障能力显著增强,职业病防治体系和治理能力进一步提升,全市新发职业病数量呈下降趋势,接尘工龄不足5年的劳动者新发尘肺病报告占年度报告总例数的比例明显下降。

  三、工作重点

  (一)落实职业病防治责任

  1.落实各级政府属地责任。各级政府要将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切实加强统筹协调和推进落实。市政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工作体制、机制,防范化解职业健康领域重大风险,组织指挥急性职业中毒和职业病危害群体事件处置工作;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工作体系,完善部门之间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的联动机制,定期分析通报职业病危害形势和职业病防治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区域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解决事关全市职业病防、治、保工作的有关政策和措施,组织开展职业卫生联合监督检查、专项治理、执法行动等,推动职业病防治能力建设和服务体系建设,完善、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责任制。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按照全市统一部署,落实本辖区职业病防治工作属地监管职责,负责协调解决职业病防治工作中跨部门、跨地区的重大问题,推动职业病防治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明确承担本辖区内职业病防治监管职责的职能机构,配备熟悉职业健康监管业务的专(兼)职人员负责具体工作。各乡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安排专(兼)职工作人员配合所在乡镇、街道做好职业卫生协管工作。要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督检查工作机制,加大对辖区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情况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力度。

  2.压实部门监管职责。各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切实履行职业病防治工作职责。卫生健康部门负责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综合协调、督导检查等职责,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局、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医保局、市总工会等相关部门要强化责任担当,加强协作配合,按郑州市职业病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规定的职责承担职业病防治行业监管责任,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3.强化用人单位主体责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要明确职业健康工作负责人,依法设置或指定职业健康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操作规程,严格执行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制度,并保证职业病防护设施有效运行,确保工作场所符合职业卫生标准要求。为劳动者配备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个体防护用品,并督促劳动者正确佩戴使用,在作业场所与岗位设置警示标识和告知卡,落实日常管理和持续改进工作责任。对劳动者进行职业病防护知识培训,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如实提供劳动者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依法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合法权益和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的相关待遇。

  (二)加强职业病预防控制

  4.加强职业病危害源头管控。坚守职业健康红线,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落实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各地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单位要以平台共享信息或文件抄送等形式,向同级卫生健康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通报项目信息,督促建设项目责任单位严格落实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建设项目所在的县乡两级政府要加强对建设单位落实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对不具备职业病防治基础条件或等级强度的工作场所职业病防护设施改造升级,落实职业病危害源头预防、控制管理措施,提升职业病防治能力。

  5.加强重点职业病监测。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开展深入调查,全面掌握本辖区重点职业病行业、岗位、人群和区域分布情况等基本信息,在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基础上健全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基础档案,建立包含危害工种、岗位、职业病病人等相关信息基础数据库。健全职业病监测网络,组织开展覆盖重点行业、重点人群的职业病监测和职业健康风险评估,及时摸清职业病的发病规律、特点和趋势。

  6.增强劳动者职业病防护意识和能力。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各有关单位和用人单位要认真开展职业健康宣传工作,普及职业病防治知识,提高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意识。要加强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增强劳动者守法意识和权利意识,使劳动者熟知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能够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正确使用个体防护用品,提高劳动者自我保护能力。

  (三)强化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

  7.强化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治理。以高毒、高危粉尘、噪声等为重点,在煤矿、非煤矿山、医药、化工、印刷、冶金、机械、木材加工、箱包、鞋业、电子制造、汽车制造等行业领域开展专项整治。落实职业病危害严重的落后工艺、设备和材料的淘汰、限制目录管理制度,督促引导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进行工艺改造和转型升级,推广应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加强全市放射卫生工作,深入开展医用辐射和工业辐射防护专项整治,保障放射工作人员和公众健康权益。

  8.加强职业健康监督执法力度。要强化联防联控,强化多部门联动执法,形成分工明确、监管边界清晰、失职可追的职业健康监督责任体系。要加强日常和专项监督执法,督促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对作业环境恶劣、严重危害劳动者健康的违法违规行为和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要依法严肃查处并及时向社会公布;要设立举报热线,强化社会监督。卫生健康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会要分别负责职责范围内违法违规行为信访、举报的受理与处置工作,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及时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充分发挥乡镇(街道)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卫生监督协管员在职业病防治宣传培训、信息采集、上传下达、督导检查等基础工作中的作用。

  (四)加强职业病救治救助

  9.加强职业病的诊断和诊治。加强职业病诊断能力建设,优化诊断、鉴定流程,提高诊断、鉴定效率和准确性。劳动者具有职业病危害接触史且临床表现及辅助检查结果符合疑似职业病特征的,医疗机构应当建议劳动者及时进行职业病诊断。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应当诊断为职业病。对职业病病人,各级各单位要加强医疗诊治,建档立卡,实现一人一档一卡,并进行随访调查,掌握其健康状况,同时通过职业病报告系统逐级上报,统计汇总。

  10.完善职业病病人救治救助和保障制度。做好工伤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社会慈善、商业保险等有效衔接,加强职业病病人的医疗保障,减轻病人医疗费用负担,减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医疗保障部门、民政部门要加强对符合条件的职业病病人医疗救助和基本生活等方面的救助。对诊断为职业病的职业病病人实施分类救治救助,做到“应治尽治”。已参加工伤保险的职业病病人,其诊疗、康复等费用,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业病病人,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承担医疗和生活保障费用;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者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职业病病人,可以向地方人民政府医疗保障、民政部门申请医疗救助和基本生活等方面的救助。各区县(市)要结合辖区实际,建立健全辖区职业病救助保障政策,加强职业病病人医疗救助和生活方面的保障。

  (五)提升职业病防治能力

  11.提升防治技术支撑能力。依法依规培育发展高质量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加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质量管理和质量控制工作,推动建立服务规范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体系和服务网络,逐步建立全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违规不良行为记分管理制度。加强全市职业病防治机构规范化建设,加强和规范职业病防治机构职能定位、人才队伍、场所设备等基本建设。鼓励和支持职业病防治基础性、前瞻性科研工作,并全力推广应用,努力掌握相关重点行业领域职业病防治核心关键技术,提高全市职业病防治技术支撑能力。

  12.提升尘肺病康复治疗能力。推进尘肺病康复站建设,打造全省尘肺病康复站示范单位。充分发挥市职业病防治院和郑州人民医院的专家指导组作用,加强尘肺病诊疗康复技术研究和医护人员诊疗康复教育培训,指导康复站利用中西医技术提高诊疗康复能力和水平;制定尘肺病诊疗康复技术指南和教育培训方案,加快尘肺病康复信息平台建设,建立康复站长效运行机制。

  13.加强信息化建设。推进职业病防治信息化建设,建立涵盖管理机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覆盖职业健康监护、职业卫生检测与监测、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职业病诊断与鉴定、职业健康监管等工作的职业病防治信息服务管理平台,促进部门间数据共享,逐步实现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重点职业病监测、职业健康监护、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职业病报告管理等数据信息的集约化、智能化、动态化管理。

  14.提升应急处置能力。修订完善全市群体性职业病危害事件处置预案,构建政府统一领导、属地负责、部门协作、分级响应、科学应对的处置机制,扎实做好应急救援工作,不断提高全市群体性职业病危害事件应急处置能力。

  四、保障措施

  15.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职业病防治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郑州市职业病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制定下发《郑州市职业病防治工作联席会议规则》。各区县(市)也要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完善职业病防治工作责任制,制定职业病防治规划,明确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目标、任务和措施,定期分析、部署、督促、检查本辖区职业病防治工作,并认真组织实施。

  16.加强队伍建设。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和加强职业健康专业技术队伍和监管队伍建设,按照职责与编制相匹配、任务与人员相适应的原则,配齐配强职业健康技术服务和监管队伍。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明确承担职业健康管理职能的处(科)室,区县(市)卫生监督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也要相应明确承担职业卫生业务的科室。各区县(市)要采取多种形式支持用人单位数量较多、职业病防治任务较重的乡镇(街道),加强职业病防治队伍建设,加大人员力量配备,提升基层职业病防治技术能力和职业健康监管执法成效。

  17.加大经费保障。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大对职业病防治技术能力、职业健康监督执法、职业健康装备、宣传教育、业务培训及职业病防治科研等方面的投入。要建立健全多元化、常态化的职业病防治经费投入机制,将职业病防治工作所需的必要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在预算安排和资金使用上,要突出重点,加强经费使用管理,强化审计监督,建立健全资金安排与防治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相挂钩的预算绩效管理机制。用人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保障生产工艺技术改造、职业病危害预防和控制、工作场所监测评价、职业健康监护和职业卫生培训等费用。

  18.加强宣教培训。各级各部门要积极利用电视、报纸、网络、微信、抖音等宣传媒体以及公共交通、公共场所等宣传平台开展形式多样的职业健康公益宣传活动。加强职业卫生知识宣传工作,逐步完善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培训体系建设,开展职业健康知识培训。推动“健康企业”建设,积极推动争做“健康达人”活动,营造有益于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环境。组织编制发布重点职业病防治知识,出版、推介重点职业病防治科普读物,制作职业病防治警示教育视频、公益宣传短片和知识普及手册。

  19.强化督查考核。将职业病防治相关指标纳入全市综合考评范畴,加强指标监测,强化责任落实。加大督导检查力度,对职业病防治工作不力的单位和个人要进行通报,对因工作失职渎职造成严重职业病危害后果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责任。

  郑州市人民政府
  2022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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