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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生态控制线管理实施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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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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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厦府规〔2021〕13号

颁布部门:厦门市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土壤防治与生态类

颁布日期:2021-12-31生效日期:2022-02-01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厦门市生态控制线管理实施规定》已经第161次市政府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31日

厦门市生态控制线管理实施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生态文明建设,保护生态环境,规范生态控制线划定与管理,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厦门经济特区生态文明建设条例》《厦门经济特区多规合一管理若干规定》等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生态控制线,是指为保障全市基本生态安全、保护自然生态系统、优化重要生态功能,依照法定程序划定,需要严格保护和管控的范围界限。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态控制线划定、管控、调整以及生态控制线内国土空间开发利用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市发展改革、资源规划、生态环境、市政园林、水利、农业农村、城管执法等部门以及区政府(含管委会,下同)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生态控制线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生态控制线划定包括下列范围:
  (一)维护生态系统完整性的北部山体屏障、山海通廊、滨海绿廊等生态廊道和市政走廊等重要廊道;
  (二)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水源保护区、沿海基干林带、水源涵养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
  (三)重要的耕地、园地、林地、湿地、绿地与开敞空间、河湖水面、水库水面等;
  (四)其他为维护生态系统完整性需要进行严格保护控制的区域。

  第六条 生态控制线划定应当符合以下程序:
  (一)市资源规划部门组织开展生态控制线划定工作,明确生态控制线的规模和布局,拟定生态控制线划定方案;
  (二)划定方案应当征求市直相关部门和区政府意见,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0日;
  (三)划定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四)自市政府批准之日起15日内,市资源规划部门应当将生态控制线划定方案在其官方网站公布。
  生态控制线划定成果由市资源规划部门纳入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和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管理。

  第七条 生态控制线应当按照生态空间不减少、性质不改变、功能不降低的总体要求,坚持保护优先、底线管控、因地制宜的原则,严格限制与生态保护不相关的开发利用活动。

  第八条 在生态控制线内开展下列建设活动,应当履行相应法定程序:
  (一)国家、省重点交通、能源资源和水利设施项目;
  (二)道路交通、市政管线等线性工程,水利设施和防灾减灾设施工程;
  (三)军事、人防、殡葬等特殊用途设施;
  (四)公园绿地、农业生产及其基础设施;
  (五)必要的公用设施、文物保护设施及景区内的游览设施和配套服务设施;
  (六)低密度、低强度、低容量的文化、教育、体育设施;
  (七)乡村旅游、休闲农业设施等乡村振兴重点项目;
  (八)以生态保护、修复为目的其他与生态保护不相抵触的建设项目。

  第九条 在生态控制线内开展本规定第八条所列的建设活动,不得损害、破坏生态环境,并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开展第一至四项所列项目建设,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用地审批等手续。
  (二)开展第五至六项所列项目建设,用地面积小于3000平方米且容积率小于0.5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用地审批等手续;用地面积大于等于3000平方米或容积率大于等于0.5的,应当组织专家论证,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后,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用地审批等手续。
  (三)开展第七项所列项目建设,应当为市乡村振兴重点项目,并符合相关空间规划要求,容积率不得大于1.0。用地面积小于3000平方米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用地审批等手续;用地面积大于等于3000平方米的,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后,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用地审批等手续。
  (四)开展第八项所列项目建设,由市资源规划部门邀请生态、规划、建筑等领域专家,会同区政府,以及生态环境、市政园林等部门开展组织论证,经论证确实可行的,应当形成专家论证意见,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后,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用地审批等手续。已列入经市政府批复的国土空间生态修复专项规划的生态修复项目,或者已经有权机关批复的生态修复整治工程,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用地审批等手续。
  前款规定的建设活动由市资源规划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生态控制线内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水源保护区、水源涵养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范围等与生态控制线范围重叠的区域,按最严格的保护原则执行。
  前款规定的保护范围发生调整的,生态控制线范围相应调整。

  第十一条 生态控制线内既有建设用地根据其用地类型、审批情况和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分别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工业用地
  1.经出让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合法建设项目,符合环保要求的,可以按土地出让合同建设或保留,不得改建、扩建,到期按规定予以收回;不符合环保要求的依法予以征收。
  2.经划拨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合法建设项目,符合环保要求的,可以保留,不得改建、扩建;不符合环保要求的依法予以收回。
  3.集体土地上具有合法土地使用权属证明的建设项目,符合环保要求的,可以保留,不得改建、扩建;不符合环保要求的依法予以征收。
  4.属于违法建设或者违法占地的,依法予以处置。
  (二)村庄建设用地
  1.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等重要生态保护区内的村庄,由区政府制定搬迁计划,上报市政府研究同意后,按规定实施搬迁。
  2.村庄空间布局规划明确保留发展的村庄,应当编制村庄规划,确定村庄建设用地边界,按照经批准的村庄规划开展相关建设活动。
  (三)不符合本规定第八条要求的其他建设项目用地
  1.已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可以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使用集体建设用地方案批复等批准文件进行建设,不得改建、扩建。
  2.划拨类项目因建设单位自身原因造成逾期未建设的,原则上应当另行选址。
  3.属于违法建设或者违法占地的,依法予以处置。

  第十二条 生态控制线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
  因国家、省、市发展战略、行政区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等做出重大调整,或者因国家、省、市重大重点产业项目建设,确需调整生态控制线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办理。
  生态控制线调整应当进行占补平衡。

  第十三条 生态控制线调整包括局部调整和重大调整:
  (一)因国家、省、市重大重点产业项目建设需对生态控制线局部调整的,在生态控制线范围总量不减少的前提下,由区政府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向市资源规划部门提出生态控制线调整申请,经市资源规划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二)因国家、省、市发展战略、发展布局、行政区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等做出重大调整,导致生态控制线范围进行结构性调整的,属于生态控制线重大调整,由市资源规划部门提出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十四条 市资源规划部门应当每年将上一年度本市占用生态控制线区域和变更生态控制线的情况形成专题报告上报市政府,经审定后由市政府于3月31日之前报告市人大常委会。

  第十五条 在规划编制或实施管理过程中,因地形差异、用地勘界、产权范围界定,以及不符合本规定第八条要求的建设项目,其用地边界与生态控制线边界交错重叠面积在100平方米以内,需对生态控制线边界进行技术性修正的,市资源规划部门可以对生态控制线进行勘误,并予以更新维护。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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