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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应急管理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应急管理厅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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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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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颁布部门:湖北省应急管理厅办公室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事故与应急类

颁布日期:2022-02-13生效日期:2022-02-13

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省纪委监委驻厅纪检监察组:
  《湖北省应急管理厅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规则》已经厅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应急管理厅办公室
                            2022年2月13日

湖北省应急管理厅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制度和程序,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以下简称《条例》)和《湖北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54号,以下简称《办法》)以及《关于在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追责问责审查调查中加强协作配合的意见(试行)》(鄂纪办发〔2021〕17号)等,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省应急管理厅具体承办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省应急管理厅各处室及直属单位应积极支持事故调查工作。
  厅办公室负责联络和协调省政府办公厅有关事宜。
  厅规划财务处负责做好事故调查处理所需专项经费的保障工作。
  厅新闻宣传处负责做好事故调查处理相关新闻宣传工作。
  厅后勤中心负责做好事故调查处理所需车辆和设备的保障工作。

  第四条 驻厅纪检监察组,厅机关党委、机关纪委负责对相关处室及其工作人员执行本规则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章 事故调查

  第五条 依照《条例》第三条规定,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四个等级。
  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根据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牵头组织调查。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或者根据人民政府授权相关部门牵头组织调查。

  第六条 涉嫌非法生产经营造成的较大事故以及涉嫌谎报、瞒报的较大事故,由省应急管理厅牵头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较大涉险事故、涉嫌非法生产经营造成的一般事故以及涉嫌谎报、瞒报的一般事故,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七条 事故涉及跨行政区域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或其指定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负责调查。较大事故、一般事故的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或其委托、授权的部门牵头组织开展事故调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派人参加。

  第八条 对于性质恶劣、社会影响大的较大事故,厅调查评估和统计处以省安委办名义按照规定实行挂牌跟踪督办。

  第九条 特殊时段、反复发生的社会影响较大的一般事故,由省厅相关业务处室以省安委办名义发出“通报”或“事故警示”。

  第十条 事故调查实行组长负责制,下设综合组、技术组和管理组,在调查组组长统一领导下开展事故调查活动。

  第十一条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成立:
  (一)厅调查评估和统计处应自接到成立事故调查组的通知后48小时内,起草、发送省安委办关于成立事故调查组的通知。
  (二)厅调查评估和统计处应及时与省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联系确定其委派参加事故调查组的人选。
  (三)除厅调查评估和统计处、执法处和政策法规处派员参加外,根据事故类型和调查工作需要安排厅办公室、指挥中心、综合协调处、危化品监管处、基础处、火灾防治管理处、教育训练处、新闻宣传处、行政审批处、机关党委以及应急救援中心、宣教中心等相关业务处室和直属单位派员参加。
  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邀请省纪委监委机关介入事故调查,列席事故调查组会议。

  第十二条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开展:
  (一)事故调查组成立后,厅调查评估和统计处负责代拟事故调查工作方案,并报送事故调查组组长审定。
  (二)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召开事故调查组第一次全体会议,通报事故基本情况,宣布成立事故调查组及成员名单,讨论通过事故调查工作方案,明确所设综合组、技术组、管理组的职责及其人员分工,安排事故调查有关工作。
  (三)事故调查组组长或其委托的副组长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安排有关事故调查工作。

  第十三条 进行调查取证时,调查取证人员的人数不得少于2人,并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表明身份、告知其权利义务,调查取证应当使用有关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完成调查取证后,应当向事故调查组提交专门调查报告和相关证据材料。

  第十四条 事故调查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二)事故应急救援、善后处置情况及评估;
  (三)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四)提出对事故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理建议;
  (五)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六)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十五条 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进行技术鉴定。必要时,事故调查组可以直接组织相关领域的专家进行技术鉴定。需要对直接经济损失进行评估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进行评估。

  第十六条 技术组、管理组在规定期限完成事故调查工作后,应及时收集、整理有关证据、资料,连同技术报告、管理报告一并交综合组。

  第十七条 事故调查组应当将调查中发现的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等问题线索,及时移交省纪委监委。涉嫌刑事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机关。
  事故调查组审议通过技术报告、管理报告后,综合组应及时起草事故责任人员及单位追责问责建议函,经组长审定后,连同技术报告、管理报告一并报送省纪委监委。

  第十八条 综合组负责起草事故调查报告讨论稿,经厅政策法规处合法性审查后,报厅党委集体讨论审定。
  事故调查报告(审议稿)经事故调查组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后,提交事故调查组组长审核,形成事故调查报告(送审稿)。

  第十九条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的信息发布由事故调查组组长或其指定的新闻发言人统一对外发布。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参与事故调查的工作人员应严守事故调查秘密,不得擅自对外透露、散布任何有关事故调查的信息。

第三章 事故调查报告审核与结案

  第二十条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的审批:
  (一)属国务院安委会或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挂牌督办的生产安全事故,厅调查评估和统计处负责代拟省安委会“请示”,事故调查报告(送审稿)呈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审核。
  经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审核通过后的事故调查报告,由厅调查评估和统计处起草“请示”,呈报省政府审批。
  (二)国务院安委会或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未挂牌督办的生产安全事故,厅调查评估和统计处起草“请示”,事故调查报告(送审稿)呈报省政府审批。

  第二十一条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的结案:
  事故调查报告经省政府批复同意后,厅调查评估和统计处应以省安委办文件形式向有关市(州)人民政府,省纪委监委,省总工会,省公安厅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印发结案通知。

  第二十二条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公布:
  (一)事故调查处理的相关信息发布文稿由事故调查组依据事故调查报告起草,参照新闻发布程序送签。
  (二)事故调查确定召开新闻发布会后,厅新闻宣传处负责发布会的组织协调工作,并邀请媒体参会,厅新闻发言人主持并统一发布信息。
  (三)厅新闻宣传处要积极主动与省委宣传部沟通协调,按规定在厅网站公布事故调查报告。

  第二十三条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卷宗归档:
  生产安全事故结案后,厅调查评估和统计处应收集、整理事故调查的有关证据和资料,及时移交厅档案室归档保存。

  第二十四条 厅执法处监督、落实事故调查报告中相关事故责任单位和个人的行政处罚。事故调查评估按《湖北省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试行)》实施。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调查评估和统计处商有关处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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