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及广德市、宿松县应急管理局:
为进一步强化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根据《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矿安〔2022〕4号)等有关要求,现就我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
(一)审查权限
1. 省应急管理厅负责对中央企业及省属企业在我省境内设立的非煤矿山、跨行政区域的非煤矿山、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设计边坡高度超过200米的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和尾矿库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审查颁证。
2. 其他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审查委托设区的市应急管理局(含广德市及宿松县应急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应急管理局”)实施。
(二)申报程序
1. 属于省应急管理厅审查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材料由矿山企业通过网上行政审批系统向省应急管理厅窗口进行申报,窗口对申报材料初审后,提交业务处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提交厅分管领导作出决定后由窗口颁证。
2. 属于委托市应急管理局审查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材料经市应急管理局审查合格后,由市应急管理局督促矿山企业将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意见书(见附件1)和非煤矿山企业取证单位基本情况表(见附件2)扫描件通过网上行政审批系统向窗口申报,实行一矿一申请。窗口对审查意见书、基本情况表审查无误后,作为即办件办理。
(三)其他事项
1. 对于首次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山企业,应急管理部门在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申报材料的同时,应当进行现场复核。
2. 各市应急管理局要严格落实非煤矿山属地监管责任,在辖区内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前,要强化其安全生产条件审查,省应急管理厅对重点非煤矿山企业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企业限期整改。
3. 非煤矿山企业应当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申请办理延期手续。未能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办理延期申请的,矿山企业重新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急管理部门应组织对其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查,申请材料应符合首次申办要求。
4. 属于委托市应急管理局审核范围的,市应急管理局不得转委托。
二、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一)审查权限
1. 省应急管理厅负责除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负责审查以外的跨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建设项目、设计边坡高度150米及以上的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和尾矿库建设项目。
2.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省应急管理厅负责审查以外的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工作。具体办法由市应急管理局制定。
(二)其他事项
非煤矿山企业在建设、生产期间安全设施设计发生重大变更的,原则上应当由原设计单位进行变更设计,报原审批部门批复。
三、有关要求
(一)其他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有关要求遵照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矿安〔2022〕4号)执行。
(二)各市应急管理局要严格在本通知规定的权限内开展安全生产生产许可证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程等规定,认真把好安全准入关口,对不符合相关规定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一律不得通过审查。
(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安徽省安全监管局印发的《关于调整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和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有关事项的通知》(皖安监一〔2015〕139号)同时废止。
附件:1.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意见书
2.非煤矿山企业取证单位基本情况表
2022年3月21日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意见书
取证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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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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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 责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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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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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意见 |
负责人签字:
(盖 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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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应急管理
部门意见 |
负责人签字:
(盖 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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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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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煤矿山企业取证单位基本情况表
序号 |
申请
单位 |
取证 单位 |
单位地址 |
取证单位负责人 |
矿山类型 |
开拓方式 |
开采矿种 |
设计 能力 |
申请 类型 |
备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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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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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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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矿山类型分:露天矿山、地下矿山、尾矿库、采掘施工、地质勘探、石油开采;
2.开拓方式分:露天矿山为山坡型、凹陷型;地下矿山为平硐、竖井、斜井、竖井-斜井联合开拓、平硐-竖井、平硐-斜井等;
3.设计能力:尾矿库按设计库容;
4.申请类型为:延期、核发(因整改等原因未在许可证到期前延期)、新建(办)、改扩建;
5.开采矿种以采矿证载明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