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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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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赣府厅字〔2022〕28号

颁布部门: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固体废弃物类

颁布日期:2022-04-11生效日期:2022-04-11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江西省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4月11日

江西省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

  为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21〕47号)精神,提升全省危险废物监管、利用处置和风险防范能力,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引,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省十五次党代会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以源头防控为抓手、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有效防控危险废物环境与安全风险为目标,深化体制机制改革,着力提升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态环境安全。

  到2022年底,全省危险废物监管体制机制进一步完善,建立健全安全监管与环境监管联动机制;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倾倒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基本补齐全省医疗废物、危险废物收集处理能力短板,县级以上城市建成区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置率达到100%,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基本满足省内需求。到2025年底,全省建立健全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的危险废物监管体系;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充分保障,技术和运营水平进一步提升,实现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链条闭环监管,为更高标准打造美丽中国“江西样板”贡献力量。

  二、健全危险废物监管体制机制

  (一)依法履行危险废物监管职责。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危险废物治理负总责。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农业农村、公安、交通运输、卫生健康、住房城乡建设、海关等有关部门要落实在危险废物利用处置、污染环境防治、安全生产、运输安全以及卫生防疫等方面的监管职责。强化部门间沟通协作,形成工作合力,支持有条件的地市开展“无废城市”建设。鼓励行业协会加强行业引导,促进行业自律。(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应急厅、省农业农村厅、南昌海关,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以下均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建立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目标完成情况作为考核评价党政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的重要参考。(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委组织部等参与)

  (二)建立区域联防联控机制。深入推进与周边省份的危险废物环境风险区域联防联控机制,加强危险废物管理信息共享与协调合作,提升联防联控合力;推动省内跨区域、多层级联动执法,统筹省市县三级执法力量,针对行政区域交界处、重点流域上游、乡村及偏远地区开展联合执法,依法严厉打击跨区域涉危险废物非法收集、贮存、转移和利用处置环境违法行为。(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等参与)

  (三)压实企事业单位主体责任。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废物相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是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须严格落实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度,确保环境安全、生产安全、运输安全和卫生防疫安全。(省生态环境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应急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危险废物相关单位应依法及时公开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依法依规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省生态环境厅、江西银保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完善危险废物环境管理信息化体系。健全优化江西省固体废物智能监管一体化服务平台,推行“二维码”电子标签,实现危险废物“来源可查、去向可追、全程留痕”。落实危险废物政务服务“不见面”办理。鼓励有条件的设区市组织辖区内的危险废物相关企业安装智能终端设备,建立可视化、智能化监控体系,并接入省危险废物监管平台。推动省危险废物监管平台与省交通运输厅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监管系统、省卫生健康委的“智慧卫监”系统数据共享对接,与税务、公安、司法机关等部门信息互通共享。逐步建立全领域、全方位、全过程的危险废物监管数据网络和危险废物闭环监管治理体系。配合国家推进危险废物收集、运输、利用、处置网上交易平台建设和第三方支付试点工作。(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卫生健康委、省税务局、省公安厅、省法院、省检察院等参与)

  三、加强危险废物源头管控

  (五)加强危险废物鉴别管理。督促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落实危险废物鉴别主体责任,依法依规开展危险废物鉴别。组建省级危险废物鉴别专家委员会,独立、科学、客观、公正开展省内危险废物鉴别报告异议评估工作。强化危险废物鉴别报告抽查复核和鉴别单位评价,建立省内鉴别单位评价管理制度,严厉打击鉴别报告失实、鉴别检测数据造假等违法违规行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依法承担辖区内涉及突发环境事件、非法转移倾倒或历史遗留等无法追溯责任主体的固体废物鉴别和处理工作,确保固体废物科学、及时以及规范处理。(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管局等参与)

  (六)严格项目准入。支持以省内产生的危险废物为原料的利用处置项目,依法依规从严审批省内利用处置能力严重过剩的新建项目,以及所需危险废物原料运输距离长、环境风险大、利用价值低的综合利用新建项目,腾出环境容量优先保障生态发展效益好的地区、领域和企业。依法依规对重点行业企业建设项目“三同时”落实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情况进行核查。对危险废物产生种类、数量以及利用处置方式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严重不一致的,督促相关企业按相关法律法规和环境影响评价指南等文件要求整改。鼓励危险废物年产生量6000吨以上的企业在环境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自建利用处置设施,实现危险废物内部资源化利用或无害化处置。对产品附加值高的钯铂铑等贵金属催化剂回收项目,按规定放宽原料管控要求。(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四、加强危险废物收集转运等过程监管

  (七)推动收集贮存转运专业化。全面推进危险废物收集转运体系建设。(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教育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深入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建立有害垃圾收集转运体系,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要求统筹规划建设有害垃圾集中贮存点。(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相关部门参与)持续落实废铅蓄电池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鼓励废矿物油处理企业开展废矿物油收集网络建设试点工作。持续推动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支持危险废物专业收集转运和利用处置单位建设区域性收集网点和贮存设施,开展小微企业、科研机构、学校和在线监测运维单位等产生危险废物的收集转运服务。鼓励化工等工业园区配套建设危险废物集中贮存、预处理和利用处置设施。加强高校和科研院所实验室危险废物源头分类管理,鼓励开展实验室危险废物预处理和收集转运试点工作。(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教育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推进转移运输便捷化。建立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运输车辆备案制度,明确“点对点”的常备通行路线,实现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运输车辆规范有序、安全便捷通行。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列出符合豁免运输环节和条件的危险废物,不按危险废物进行运输。(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卫生健康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推进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审批“白名单”制度落地。(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九)严厉打击涉危险废物违法犯罪行为。强化危险废物环境执法,将其作为生态环境综合执法重要内容。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检察公益诉讼的衔接,健全完善线索移交、案件移送、信息共享、联合督办、司法鉴定等合作工作机制,规范办案程序,统一证据标准。严厉打击非法排放、倾倒、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等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以及危险废物处理处置项目擅自重大变更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并将企业违法信息纳入江西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省生态环境厅、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发展改革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对及时妥善处置遗留危险废物、依法赔偿损失、积极修复生态环境的企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省生态环境厅、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强废弃危险化学品监管

  (十)建立监管联动机制。生态环境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建立监管协作和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密切协调配合,实现信息及时、充分、有效共享,形成工作合力。督促相关企业落实废弃危险化学品的稳定化预处理等措施,并按规定及时准确申报,科学规范管理。(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提升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基础保障能力

  (十一)推动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与产废情况总体匹配。开展省内危险废物产生量与利用处置能力匹配情况、设施运行情况评估,定期发布全省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建设项目投资引导性公告,科学引导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产业发展,加快补齐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短板,有序推动全省“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中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项目建设。优化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资源配置,鼓励共建共享设施,提升危险废物利用处置效能。(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提升市域内医疗废物收集和处置能力。加强医疗废物分类管理,做好源头分类,促进规范处置。强化医疗美容机构等新业态医疗废物监管,指导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处置单位等落实医疗废物申报、台账记录和联单管理制度,促进规范收集、转运、贮存和处置。(省卫生健康委、省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加快推进南昌、景德镇和赣州等地医疗废物处置设施扩能提质升级改造。2022年6月底前,各县(市、区)建成医疗废物收集转运处置体系,实现县级以上医疗废物全收集和全处理。加快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收集转运体系建设,在各乡(镇)卫生院设立医疗废物周转站,负责收集暂存区域内村卫生室、个体诊所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医疗废物,建立村—乡(镇)周转站—县周转中心(医疗废物处置中心)的收集转运体系。鼓励发展移动式医疗废物处置设施,为偏远基层提供就地处置服务。(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卫生健康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促进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产业高质量发展

  (十三)促进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企业规模化发展和专业化运营。鼓励龙头企业提档升级,优先支持清洁生产水平更高,“三废”排放量更少,诚实守信企业的项目建设。鼓励现有企业进行高标准、高水平的清洁生产改造和工艺水平提升,逐步淘汰环境问题频发、管理水平低下和群众反映强烈的利用处置项目,按规定限制规模小、污染重、危险废物治理难度大的利用处置项目。控制可焚烧减量的危险废物直接填埋,适度发展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逐步改变全省以“固化+填埋”为主的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处置方式,支持新建“飞灰预处理+水泥窑协同处置”等项目,最大限度减少飞灰填埋处置量。(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等参与)落实重点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退役费用预提和管理制度,预提费用列入投资概算或者经营成本。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项目的信贷投放,探索利用政府投资基金、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等支持危险废物综合利用企业和产业发展。(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生态环境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规范危险废物资源化利用。使用危险废物综合利用产物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用途和标准。强化对危险废物综合利用产品相关指标的监督检查。鼓励科研院所、高校、行业协会、危险废物综合利用示范企业参与国家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标准体系建设,申报固体废物综合利用产物标准制修订项目。(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农业农村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在环境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探索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许可证豁免管理。(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相关部门参与)

  八、建立平战结合的危险废物应急处置体系

  (十五)完善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应急处置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将医疗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置等工作纳入重大传染病疫情领导指挥体系,强化统筹协调,保障所需的车辆、场地、处置设施和防护物资。(省卫生健康委、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坚持疫情常态化防控和应急处置相结合,制定疫情医疗废物环境管理应急预案,规范应急启动程序,明确定点医院、集中隔离场所、封闭管理小区(村庄)涉疫情医疗废物及按疫情医疗废物管理的生活垃圾收集、贮存、转运和处置要求,确保医疗废物应急处置有序开展。(省卫生健康委、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相关部门参与)将涉危险废物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纳入政府应急响应体系,建立完善环境应急响应预案,保障危险废物应急处置。(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相关部门参与)

  (十六)保障重大疫情医疗废物应急转运、处置能力。全面梳理危险废物焚烧处置设施、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的水泥窑、生活垃圾焚烧设施等资源,梯次建立协同应急处置设施清单,依据应急状态,依次启动应急响应设施。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保障应急转运车辆,规范设置协同应急处置设施的应急处置备用进料装置,明确该设施应急状态的管理流程和规则,适时开展应急演练。(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卫生健康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构建“五全”危险废物环境监管体系

  (十七)筑牢危险废物环境安全底线。坚持问题导向,大力推动构建全域排查、全面清理、全量处置、全过程监管和全方位提升的“五全”危险废物环境监管体系,定期排查整治危险废物现场管理问题,规范厂区雨污分流和关键点位视频监控建设,妥善处理超期贮存危险废物,持续跟踪问效,不断提升全省危险废物环境管理水平,有效防控生态环境风险。依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相关规定,强化对特定环节豁免管理类危险废物的监管。推动建立分级分类管理制度。综合考虑全省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和生态环境容量等因素,进一步规范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管理。(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十、保障措施

  (十八)压实各方责任。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的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严格履行危险废物监管责任,加强工作协同联动。对不履行危险废物监管责任或监管不到位的,依法严肃追究责任。(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加强中央、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问题整改,对督察中发现的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线索,按照有关规定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对其他问题,按照有关规定移送被督察对象或有关单位处理。(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相关部门参与)省、设区市、县(市、区)要按照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精神,对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所需经费予以保障。(省财政厅牵头,相关部门参与)

  (十九)强化技术保障队伍建设。加强省内高校、科研院所的危险废物治理相关学科专业建设,依托危险废物相关单位建设培训实习基地。积极开展国内外合作与技术交流,整合高校、科研院所和行业协会等技术力量,组建全省危险废物治理和环境管理专家队伍。鼓励引入第三方专业技术力量指导企业生态环境问题整改。(省教育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外办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强化危险废物监管、技术支撑和执法队伍建设,配齐配强相应的人员力量。(省委编办、省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强化科研技术支撑。鼓励科研院所、高校、企业开展冶炼废渣、砷渣等典型危险废物的利用处置技术科研攻关,提升危险废物测试分析与环境风险防控技术能力。(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生态环境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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