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韩城市应急管理局,省非煤矿山重点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4月21日全国矿山安全防范暨防治水专题视频会议精神,切实加强非煤矿山汛期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防范遏制因自然灾害引发矿山事故灾难,现就有关工作明确如下:
一、增强防范意识
(一)尽早安排部署。各市县应急管理局、省非煤矿山重点企业要深刻汲取近年来生产安全事故教训,特别是要认真汲取“6·10”山西大红才铁矿、“7·5”贵州大竹园铝土矿两起非煤矿山透水事故和“7·15”陕西郝家梁煤矿透水事故教训,并举一反三,深入开展警示教育,切实把做好非煤矿山汛期安全生产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早部署、早行动、早预防。
(二)落实包保责任。各地必须牢固树立防大汛、防大洪、抢大险、救大灾意识,压实市县政府及有关部门防汛第一责任人的责任、非煤矿山企业防汛主体责任。要严格落实《陕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建立健全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和尾矿库安全生产包保责任制的通知》要求,压实包保责任,及时公告包保责任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包保责任人要主动深入包保地下矿山和尾矿库督导检查,督促企业主要负责人承担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法定职责,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帮助解决重难点问题。
二、落实防范措施
(三)严格落实金属非金属矿山防范措施。一是搞好水害排查。要对辖区内非煤矿山水害全覆盖检查排查,重点对辖区内地下矿山井口标高进行一次普查,井口高度未超过最高历史洪水位1米以上的矿山,在水体以下开采、浸润基准面以下开采的矿山,要执行“堵、探、防”措施,上述措施落实不到位的企业要停产整改,发生暴雨、洪水时必须撤人。二是突出地下矿山防洪和防治水工作。地下矿山企业要每年至少检查一次矿区地质条件和水文变化情况,加强对矿井采空区、塌陷区、积水区的巡检、排查,加强矿井涌水量观测,具体要做到“三查”:一查清水害隐患。要调查核实矿区范围内的其他矿山、废弃矿井(露天开采废弃采场)、老采空区,本矿井积水区、含水层、岩溶带、地质构造等详细情况,并填绘矿区水文地质图;要摸清矿井水与地下水、地表水和大气降水的水力关系,预判矿井透水的可能性。二查排水系统。要按照矿山开采设计和《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建立排水系统,加强对排水设备的检修、维护,确保排水系统完好可靠。三查探放水制度。要健全防治水组织机构和工作制度,严格按照“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水害防治原则,落实“防、堵、疏、排、截”综合治理措施;水害隐患严重的矿山要成立防治水专门机构,配备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业探放水队伍,排水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持证上岗。三是严防高陡边坡露天矿山垮塌事故。各级监管部门要把高陡边坡露天矿山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强动态监管、抽查检查。对因超挖形成的高陡边坡,要督促企业抓紧采取“削坡”等治理措施。要加强小型露天采石场整治,对不严格执行分层分台阶开采、掏采或“一面墙”开采的,先停止生产,推动整合提升、取缔关闭。各地要督促露天矿建立健全边坡在线监测预警系统,加强定期巡查,发现滑坡征兆,及时撤人。
(四)严格落实尾矿库防范措施。各市县应急管理局和尾矿库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汛期尾矿库“管住水、护住坡、看住井、应好急”十二字方针19项现场安全管理措施,以及《关于全面推进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重点工作的通知》(矿安综〔2022〕6号)和省安委办《关于扎实细致做好尾矿库汛期现场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陕安委办〔2021〕73号)要求,将防汛措施细化落实到每个尾矿库企业和每个作业岗位。重点检查尾矿库排水井、排水斜槽、排水管、排水隧洞、溢洪道、截洪沟等排洪构筑物有无变形、位移、损毁、开裂、淤堵,排水能力是否满足要求;是否开展调洪演算,主要参数达标情况,最小干滩长度、最小安全超高、浸润线埋深等主要参数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是否最大限度降低库区水位及排洪系统进水口高度,预留足够的调洪库容;尾矿坝坝体稳定性、基础坝坡比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堆积子坝内外坡比、高度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坝体沉降、位移是否满足设计要求,坝体是否存在坍塌、沼泽化等情况,坝肩截水沟和坝面排水沟有无损毁、淤堵;是否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报备,应急预案是否具有针对性,应急演练、培训是否开展,应急物资储备是否充足,应急道路是否畅通,是否安排专人值守和巡查检查,坚决防范因暴雨、洪水、泥石流、地震等各类自然灾害引发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切实做好尾矿库防汛度汛工作。
三、压实防范责任
(五)加强问题整改。督促非煤矿山企业压紧压实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主体责任,对排查出的隐患,要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对重大隐患,要挂牌督办,并督促整改到位;对一时不能治理消除的重大隐患,要切实加强防控工作,针对情况变化,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对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要坚决停产整改。
(六)加强应急值守。加强与气象、水利、地震、自然资源等部门的联系,完善预报、预警、预防机制,加强协作联动,及时发布防范暴雨、洪水、泥石流、地震等自然灾害预警信息,督促非煤矿山企业及时修订汛期应急预案,加强应急预案演练,切实提高应急救援水平。要按照“宁可备而无用,不可用而无备”的原则,强化应急物资保障,汛期前配齐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要加强应急值班值守和检查巡查,安排专人进行24小时巡查,保障信息畅通,确保及时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及时上报。出现重大险情时,要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果断组织人员疏散撤离,有效应对事故灾难。
(七)严格责任追究。各地要严格按照《陕西省实施〈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细则》和即将出台的《陕西省安全生产事前问责实施办法(试行)》有关规定,依法对失职失责人员和部门进行责任追究。对发生事故的企业要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认真查明事故原因,严肃追究事故责任,对非法违法生产造成人员伤亡,蓄意瞒报谎报事故,以及执行防汛度汛措施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依规从重处罚,并责令停产整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