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EHS平台! 设为首页 收藏
EHS中国 法规首页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江河流域生态修复与生物多样性保护行动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江河流域生态修复与生物多样性保护行动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

收藏

下载法规

我要纠错

条款摘要

资料来自公开网络,仅提供网友学习讨论使用

原文版权归原版权人拥有

发文字号:衢政办发〔2022〕8号

颁布部门:衢州市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水污染类

颁布日期:2022-04-22生效日期:0000-00-00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衢州市江河流域生态修复与生物多样性保护行动方案(2021—2025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4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衢州市江河流域生态修复与生物多样性保护行动方案(2021—2025年)

  为深入贯彻《浙江省八大水系和近岸海域生态修复与生物多样性保护行动方案(2021—2025年)》(浙政办发〔2021〕55号)精神,推进新时代美丽衢州建设,为高质量发展建设四省边际共同富裕示范区打造美丽宜居的生活环境,展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新标杆,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实施范围。包括钱塘江水系(衢州段)的集水区域,主要为衢江、马金溪、常山港、江山港、乌溪江、灵山江等重要河流。

  (二)主要目标。到2025年,水环境质量更优,所有干流省控断面达到或优于Ⅱ类水质比例达到100%,县级以上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出境水达到或优于Ⅱ类水质比例达到100%;水生态环境更美,修复河湖生态缓冲带100公里,岸坡生态化改造80公里,湿地保护率达到60%,重要河湖生态流量达标率达到95%以上;水生态系统更稳定,开展珍稀濒危物种种群恢复和土著鱼类资源修复。

  二、主要任务

  (一)深化水环境综合治理。

  1.严格河湖生态空间管控和产业布局。编制实施水域保护规划,对重要水域实行特别保护,到2025年全市水面率保持在3.84%以上。(市水利局负责)制定重要河湖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对河湖岸线实施特殊管制。严格河道采砂管控。加强水系源头重要生态空间管控,推进开化、常山重点生态功能区建设,确保县级以上出境水水质达到或优于Ⅱ类。(市发改委、市水利局、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优化产业绿色布局,严格推动实施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市发改委负责)推动化工、造纸、港航物流等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探索推进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模式。(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2.深化“五水共治”碧水行动。强化水环境源头治理,推进水质高位持续改善。深化工业、农业、生活、航运污染“四源齐控”。到2025年,全市“污水零直排区”建设工作进一步巩固提升,全面实现污水全收集、管网全覆盖、雨污全分流、运维全常态、污染全管控、水质全达标。(市治水办牵头,市级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城镇污水处理厂清洁排放技术改造,处理规模达5万吨/日。(市住建局负责)建成农田氮磷生态拦截沟渠24公里。(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内河运输船舶水污染物实现应收尽收,加快岸电推广使用。(市交通运输局负责)

  3.建立健全生态用水保障机制。制定重要河湖生态流量保障方案,建立重要河湖生态流量监测预警和信息发布机制。加强水利水电、船闸等涉水工程生态用水调度管理。(市水利局、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到2025年县级及以上河道农村水电站生态流量实时监控率达到100%,探索建立典型河段敏感生态用水保障机制。(市水利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发改委参与)

  (二)强化生态保护与修复。

  1.加强湿地保护修复。实行湿地面积总量管控,实施重要湿地保护修复工程。加强乌溪江国家湿地公园、绿葱湖省级湿地公园、中央徐洪泛湿地、月牙湖滩林湿地、前松园洪泛湿地、灰坪天坑湿地、苏庄溪湿地、田溪湿地、余村溪湿地等省级重要湿地保护,确保全市湿地保护率达到60%。推进钱江源等省级以上湿地公园提质增效。到2025年,完成2处以上湿地公园提质增效,湿地保有量不低于32.25万亩,湿地生态环境进一步优化。(市资源规划局负责)

  2.加强河湖生态保护修复。制定钱塘江流域(衢江)干流及主要支流生态修复方案,科学保护自然岸线。(市水利局牵头,市级河长联系单位参与)开展硬质护岸生态化改造和河湖生态缓冲带修复,到2025年完成岸坡生态化改造80公里、修复河湖生态缓冲带长度100公里。(市水利局、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全面完成钱塘江源头区域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市资源规划局牵头,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参与)因地制宜实施水系连通、水生植物恢复等生态修复措施,积极构建“水下森林”系统,高标准建设美丽河湖,到2025年新增美丽河湖30条(个)。(市水利局负责)

  3.加强山林生态保护修复。实施国土绿化行动和森林质量精准提升工程,到2025年全市森林覆盖率达到70%,森林蓄积量达到3900万立方米。(市资源规划局负责)强化水土流失防治,开展水体含沙量监测分析,在植被破坏严重、道路桥梁施工、土地开发整理等重点区域实施水土流失专项整治。到2025年,水土保持率达93.2%以上。(市水利局负责)加快矿山生态环境修复,到2025年完成废弃矿山修复不少于28个。(市资源规划局负责)

  (三)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

  1.开展水生生物多样性调查。组织开展渔业资源调查和渔业资源增殖放流效果评估,建立鱼类资源台账和资源名录。对浮游植物、底栖植物等的初级生产力和浮游动物开展调查研究。评估分析珍稀濒危物种受威胁状况和增殖放流对生物多样性的影响,制定珍稀濒危水生物种名录。开展外来水生物种调查,制定外来水生物种名录。(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等参与)

  2.加强保护地建设。因地制宜在重要水生生物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等关键生境建立自然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或其他保护地。(市农业农村局负责)

  3.实施珍稀濒危和特有物种拯救保护。综合采取繁殖保护、亲本放归和幼鱼放流等方式,开展珍稀濒危物种专项保护,积极开展珍稀濒危物种种群恢复,倒刺鲃、赤眼鳟、光唇鱼、马口鱼等土著鱼类资源修复。开展珍稀濒危水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严厉打击非法猎捕、交易、运输水生野生动物等违法犯罪行为。(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市公安局、市资源规划局等参与)

  4.严格实施禁渔休渔制度。建立健全禁渔休渔制度,明确禁渔休渔范围、时间和禁止作业方式。加强休渔禁渔管理,促进渔业资源恢复与水环境、水生态系统结构改善,发挥生物净水、改善本地生物多样等功能。严格落实具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产苗种的捕捞许可管理。严格执行捕捞渔船数量和功率“双控”制度。(市农业农村局负责)

  5.科学开展增殖放流。优化增殖放流方式,结合水域生态需求,合理确定放流种类、数量、规格和时间,开展不同种类生物放流,提高鳊、鲂、鲌、鲴等土著物种的放流比例,促进代表性鱼类资源修复。到2025年,培育具备土著鱼类种苗生产能力的企业6家以上,重点流域增殖放流苗种达到2亿单位以上。(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参与)

  (四)提升数字化监管水平。

  1.数字赋能生态修复与生物多样性保护。整合水生生物资源调查、水生态健康调查及地理信息等多元数据,构建“碧水提质”水生态健康和生物多样性子模块场景应用,提升水生态环境整体智治水平。(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资源规划局局、市大数据局等参与)开展河湖健康和河流水生态健康定期调查和评价,探索建立环境DNA基础数据库。(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加强生态环境执法监管。强化重要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严格落实特别保护期禁止捕捞作业等规定。保持对涉渔“三无”船舶、违禁渔具和涉渔违法违规行为的高压严打态势。(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探索建立水生态保护修复领域的地方性法规,完善野生动物收容救护管理体系、自然保护地保护等相关法规。(市司法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资源规划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级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细化目标任务,抓好督促落实。将水生态修复与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纳入美丽衢州建设和“五水共治”考核内容。各县(市、区)政府要强化属地责任,提出针对性举措,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

  (二)加大投入保障。各级财政要把水生态修复与生物多样性保护作为公共财政支出的重点领域,保障水生生物多样性调查、水生态健康调查评价、重要生境保护修复、珍稀濒危生物物种保护恢复等工作经费。鼓励企业和公众支持、参与水生生物保护事业。

  (三)强化科技支撑。加强科研院所水生态修复与生物多样性保护技术队伍建设,组建生态修复与生物多样性保护专家库,加大专业人才培养和引进力度。开展土著鱼类繁育、生境保护修复关键技术、新污染物溯源等相关研究。

同地区相关
衢州市机动车停放管理办法
衢州市生态环境局等15部门关于印发《衢州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衢州市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若干举措的通知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加快构建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消防安全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衢州市燃气管理办法
衢州市餐厨垃圾管理条例
同专业相关
关于印发《安徽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的通知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凉市市政消火栓管理办法的通知
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凉市消防车通道管理办法的通知
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凉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关于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
清远市城乡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同行业相关
关于印发《安徽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的通知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凉市市政消火栓管理办法的通知
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凉市消防车通道管理办法的通知
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凉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电梯安全条例(2024年修订)
庆阳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日照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