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市、广德市及宿松县应急管理局,各有关非煤矿山企业:
为贯彻落实4月21日全国矿山安全防范暨防治水专题视频会议精神,切实做好2022年度汛期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站位,严格非煤矿山防汛安全责任
今年将召开党的二十大,各地要充分认清当前我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的严峻形势,进一步提高站位,把汛期安全工作当作一项政治任务来抓。非煤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要严格履行隐患排查治理的第一责任人责任,要在汛期前开展一次全面风险辨识评估、隐患自查自改活动,严防因暴雨、洪水、泥石流等引发淹井、边坡垮塌、尾矿库溃坝等事故。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坚持问题导向,超前谋划部署,结合当前正在开展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大排查,特别是针对汛期安全深入开展大排查大整治。要进一步强化尾矿库和地下矿山安全包保责任,明确辖区内每一座非煤矿山的安全监管主体、人员,健全完善责任清单,压紧压实防汛安全责任。
二、突出重点,精准防控非煤矿山重大安全风险
各地要对照《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紧盯非煤矿山重大安全风险,彻底排查整治重大安全隐患。
(一)地下矿山要及时对水泵、水管、闸阀、配电设备和线路进行全面检查和维护,及时清理水仓、沉淀池和水沟中的淤泥并对全部工作水泵、备用水泵及潜水泵进行1次联合排水实验。全面排查并治理地表因采动形成的裂缝和采矿形成的塌陷坑;对报废的井筒按规定封堵,并设置栅栏和标志。全面排查双回路供电线路,及时清障,确保供电安全;雷电、台风等自然灾害期间不能保证双回路正常供电的,应当配备满足通风、排水、提升等要求的备用电源。
(二)露天矿山要建立健全边坡安全管理和检查制度,强化采场边坡和上山道路边坡的监测、监控和巡查,及时排查处置危岩、浮石、边坡滑移等事故隐患。对存在软弱构造面、地质灾害隐患的矿山要加强巡查力度和频度,发现险情立即停产撤人。新建矿山应在建设项目完工以后、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以前完成初次边坡稳定性分析评估。未对边坡稳定性分析评估的露天矿山,要立即委托专业技术机构完成分析评估。
(三)尾矿库要按规定对坝体稳定性进行评估,重点检查坝体的稳定性,排渗、排洪系统的可靠性,以及尾矿干滩、库水位、浸润线等监测观测设施的有效性,特别是对“头顶库”暴雨天气要采取降低库水位等防汛技术措施。要及时采用水量平衡法进行一次调洪演算,复核尾矿库防洪能力,确保尾矿库干滩长度、调洪库容、浸润线埋深等主要运行参数及排洪系统泄流能力满足设计及调洪演算要求,尾矿库“头顶库”和“无主库”要委托专业技术机构开展一次安全风险评估。要及时处置尾矿库监测系统各类预警信息,实现“监测预警—接报消警—核查反馈”闭环管理。
三、加强预警,做好非煤矿山汛期应急值守和处置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加强与气象、水利、自然资源等部门沟通衔接,随时掌握雨情汛情动态,第一时间向辖区内非煤矿山企业发布预警信息,督促企业及时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在暴雨、洪水等极端天气期间及时停产撤人到位。非煤矿山企业要及时修订、完善防汛预案,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防汛应急演练,锻炼和提高关键岗位人员和一线作业人员应对突发情况的自救互救能力,尾矿库“头顶库”要主动协同当地政府组织下游居民开展联合应急演练。要严格执行汛期领导带班和24小时值班值守制度,配齐必要的应急防汛器材、设备和物资,确保一旦发生险情,及时有效处置。
四、强化监管,组织开展非煤矿山汛期异地互查
严格落实汛期工作部署要求,组织开展汛期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市际异地互查(具体分组见附件1),从即日起至7月底结束,具体时间由检查单位和被检单位视情况而定。检查组由各市局分管负责人带队,成员包括市、县(区)局执法人员和专家构成,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原则上至少检查地下矿山、露天矿山和尾矿库企业各1家,重点检查水文地质条件中等及以上、单班入井30人以上、采深超800米以上地下矿山,设计边坡150米以上露天矿山和尾矿库“头顶库”。
各检查组要敢于较真碰硬,严格执法,围绕汛期非煤矿山安全防范措施落实情况,按照非煤矿山市际互查检查表(附件2、3、4)逐项检查。互查情况于8月15日前报送省应急管理厅,联系人及电话:夏小牛,0551-62998741。
请将本通知迅速传达到辖区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及各非煤矿山企业,并督促抓好落实。
附件 1.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异地互查分组
2.地下矿山市际互查检查表
3.露天矿山市际互查检查表
4.尾矿库市际互查检查表
2022年4月29日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异地互查分组
组别 |
检查市 |
受检市 |
受检市联系人 |
电话 |
第一组 |
合肥市 |
六安市 |
高兴红 |
18956460562 |
第二组 |
芜湖市 |
宿州市 |
曾 涛 |
13365572486 |
第三组 |
蚌埠市 |
滁州市 |
张成武 |
18055072709 |
第四组 |
马鞍山市 |
铜陵市 |
周文祥 |
13705621902 |
第五组 |
淮北市 |
合肥市 |
朱仁林 |
13955151895 |
第六组 |
铜陵市 |
淮北市 |
陈 非 |
13965882619 |
第七组 |
安庆市 |
马鞍山市 |
方义华 |
18055559958 |
第八组 |
黄山市 |
宣城市
(含广德市) |
查 敏 |
13731908818 |
第九组 |
滁州市 |
安庆市
(含宿松县) |
吴大找 |
15155098678 |
第十组 |
宿州市 |
池州市 |
何家生 |
18956690595 |
第十一组 |
六安市 |
黄山市 |
吴 昊 |
13637204026 |
第十二组 |
池州市 |
芜湖市 |
朱国涛 |
18055385617 |
第十三组 |
宣城市 |
蚌埠市 |
王辛东 |
18955279600 |
地下矿山市际互查检查表
检查单位: 检查人员: 检查日期: 企业名称(地址):
检查内容 |
检查情况 |
处理结果 |
(1)是否摸清矿区范围内的其他矿山、废弃矿井、老采空区、封闭不良钻孔、含水层、岩溶带等详细情况,是否掌握矿井水与地下水、地表水和大气降水的水力关系,并填绘矿区水文地质图。排水系统图是否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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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是否按照设计和规程要求建立排水系统,并确保排水系统完好可靠。矿井主排水系统是否由双重电源供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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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相邻矿山的井巷是否相互贯通;是否存在开采隔水矿柱等各类保安矿柱等违法违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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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露天转地下开采或者地表与井下形成贯通的,是否按照设计要求采取相应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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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排水用的水泵、水管、闸阀、配电设备和输电线路,是否按要求检查和维护。每年雨季前是否全面检修1次,并对全部水泵进行1次联合排水试验,对发现的问题是否及时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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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井口标高在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1米以下的,是否采取相应防护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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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是否严格落实探放水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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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水文地质类型为中等及复杂的,是否严格落实“三专两探一撤”措施(配备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建立专门的探放水队伍、配齐专用的探放水设备,采用物探、钻探等方法进行探放水,在遇到重大险情时必须立即停产撤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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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是否编制水害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是否对预案进行演练;是否建立自然灾害可能导致重大险情时紧急撤人制度,明确启动标准、指挥部门、联络人员、撤人程序和撤退路线等。是否赋予调度员、安检员、井下带班人员、班组长等相关人员紧急撤人的权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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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是否雨季前组织1次防水检查,清理水仓、沉淀池和水沟中的淤泥并编制防水计划。对排查出的隐患是否在汛期前整改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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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天矿山市际互查检查表
检查单位: 检查人员: 检查日期: 企业名称(地址):
检查内容 |
检查情况 |
处理结果 |
(1)是否建立健全边坡管理和检查制度;作业前是否对工作面进行检查,清除危岩和其他危险物体;是否对边坡重点部位和有潜在滑坡危险的地段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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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节理、裂隙等地质构造发育、容易引起边坡垮塌事故的矿山,是否采取人工加固措施治理边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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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是否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采场边坡、排土场稳定性进行稳定性进行评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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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边坡是否存在坍塌、滑坡、伞檐现象,并处理;是否按规定对采场工作帮、非工作帮和高陡边帮开展检查形成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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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是否采用自上而下、分台阶或者分层的方式进行开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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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工作帮坡角是否大于设计工作帮坡角,台阶(分层)高度是否超过设计高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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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是否擅自开采或破坏设计规定保留的矿柱、岩柱和挂帮矿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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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是否对高度200米及以上的边坡或排土场进行在线监测,对承受水压的边坡进行水压监测;边坡是否存在滑移现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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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防排水系统图是否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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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有洪水或地下水威胁的矿山是否设置专用的防洪、排洪设施,设置防排水机构;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或有洪水淹没危险的是否配备专职水文地质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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尾矿库市际互查检查表
检查单位: 检查人员: 检查日期: 企业名称(地址):
检查内容 |
检查情况 |
处理结果 |
(1)是否设立专门的尾矿库管理部门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技术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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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是否按法规、国家及行业标准对坝体稳定性进行评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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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是否按照要求设置人工和在线安全监测设施,并有效运行。监测内容及报警值是否满足设计要求,对报警原因是否分析、查找、研判、处置。是否定期与人工测量结果进行对比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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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是否存在设计以外的尾矿、废料或者废水进库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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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坝体是否出现贯穿性横向裂缝,且出现较大范围管涌、流土变形,坝体是否出现深层滑动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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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坝体外坡坡比、安全超高和干滩长度是否满足设计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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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坝体是否超过设计坝高,是否超设计库容储存尾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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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尾矿堆积坝上升速率是否大于设计堆积上升速率,浸润线埋深是否小于控制浸润线埋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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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是否定期对排洪系统进行检查,排洪构筑物是否堵塞、坍塌。是否对检查记录进行整理、分析,对分析结论进行闭环处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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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采用上游式筑坝的,是否在坝前均匀放矿,是否未经论证在库后或一侧岸坡放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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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应急预案制定情况,汛前是否开展应急救援演练,应急物质库是否储备满足预案要求的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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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是否严格按照规范和设计要求建设排洪系统、制作拱板、盖板;是否存在未经设计单位同意擅自改变设计参数的行为。汛前是否开展调洪演算、复核防洪能力、降低库内水位,确保尾矿库干滩长度、调洪库容、浸润线埋深等主要运行参数及排洪系统泄流能力满足设计和调洪演算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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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从事排洪设施操作(含排洪井拱板安装)的作业人员是否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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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是否按照“应检尽检、能检尽检”原则,对排洪系统质量进行检测;排洪系统质量经检测不满足设计要求的,是否完成整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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