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EHS平台! 设为首页 收藏
EHS中国 法规首页 青海省应急管理厅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青海局 关于印发《全省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推进治本攻坚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海省应急管理厅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青海局 关于印发《全省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推进治本攻坚实施方案》的通知

收藏

下载法规

我要纠错

条款摘要

资料来自公开网络,仅提供网友学习讨论使用

原文版权归原版权人拥有

发文字号:青应急〔2022〕62号

颁布部门:青海省应急管理厅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青海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22-04-27生效日期:2022-04-27

海西州、海北州应急管理局,省属各煤矿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精神,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按照《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推进治本攻坚的通知》(矿安〔2022〕1号)文件要求,制定了《全省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推进治本攻坚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青海省应急管理厅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青海局
  2022年4月27日

全省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推进治本攻坚实施方案

  今年是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收官之年,为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攻坚克难,标本兼治,坚决防范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发生,按照《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推进治本攻坚的通知》(矿安〔2022〕1号)要求,现就全省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推进治本攻坚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着力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统筹发展和安全,进一步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切实解决影响煤矿安全生产的共性问题、突出问题和深层次矛盾,提升全省煤矿本质安全水平,坚决杜绝煤矿较大以上事故,有效防范和遏制一般事故。

  二、主要内容

  (一)提高煤矿企业办矿能力。煤矿企业要具有相应管理能力的管理团队。煤矿要配齐配强矿长、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以及负责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质、测量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煤矿企业要建立健全各层级、各部门、各岗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内部监督管理并严格考核落实。要根据煤矿灾害等级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和队伍,落实以总工程师为首的技术管理体系和技术管理职责。全面实施矿长安全生产考核记分管理,提升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矿长、法人、实际控制人)安全红线意识,督促其严格履行法定职责。

  (三)强化安全生产知识培训。组织开展安全培训和劳动用工专项整治,严厉查处安全培训违法违规行为。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通过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煤矿企业要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技能和事故应急处理能力,并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开展执法要将“逢查必考”常态化。

  (四)查清隐蔽致灾因素。按照国家矿山安监局《关于全面开展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作的通知》(矿安〔2021〕121号),对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报告按规定进一步修编,特别要查清老空区、断层构造等,并制定落实有针对性的治理措施。按照“一规程、四细则”(《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煤矿防治水细则》《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煤矿防灭火细则》)的有关要求,开展瓦斯、水害、自然发火、煤尘爆炸危险性等灾害等级确定。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在现场执法检查过程中,要敢于动真碰硬,凡发现煤矿企业未按时完成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的,要责令其限期整改;对开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不认真、走过场,不落实隐蔽致灾因素治理措施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煤矿,要依法查处。

  (五)强化重大灾害防治。煤矿采掘、机电运输、通风、紧急避险等主要系统稳定可靠。安全监控系统功能齐全、运行可靠。矿井按规定开展瓦斯检查,落实瓦斯超限停电撤人、分析原因、停产整改和追究责任等四项措施。高瓦斯矿井按规定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并确保抽采达标。煤矿严格执行“三专两探一撤”防治水措施,实施防治水“三区”管理(禁采区、缓采区、可采区)。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矿井采取综合预防煤层自然发火措施。动火作业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按规定审批,在井口和井筒内动火作业时撤出井下所有作业人员,在主要进风巷动火作业时撤出回风侧所有人员。井下严禁使用非阻燃风筒、皮带、电缆和过期变质反应型高分子材料。煤矿按规定采取综合防尘措施。井下爆破作业由专职爆破工担任,爆破作业严格执行“一炮三检”“三人连锁爆破”制度。炸药和雷管安全等级和存放地点、数量符合有关规定。露天煤矿定期进行边坡稳定性分析和评价。

  (六)合理部署采掘接续。矿井采掘接续科学合理,满足灾害治理时间、空间、效果需要,防止出现《防范煤矿采掘接续紧张暂行办法》界定的9种采掘接续紧张情形,以及违反规定交叉作业管理秩序混乱、超头面抢进尺赶进度等现象。

  (七)建立健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机制。煤矿企业按要求开展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真实准确研判安全风险并公示公告,制定落实防控措施。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按规定组织开展自查自改,并向煤矿日常安全监管部门报告排查整治情况。

  (八)严惩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联合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电力等部门(单位)形成合力,持续保持“打非治违”高压态势,严厉打击整治《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严厉打击煤矿严重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的通知》(矿安〔2021〕124号)明确的19种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尤其是非法盗采、超层越界、擅自开采保护煤柱、隐瞒作业地点、私挖乱采、以采代建、待关又采、死灰复燃、使用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等严重违法行为。督促煤矿建设项目按照批准的设计组织施工,兼并重组煤矿实行统一管理,做到“真控股、真投入、真管理”,技改煤矿按照批准的设计实施改造,停产整顿煤矿按照要求整改问题隐患。严厉打击不按设计施工、假整合、假技改、假整顿、以包代管、违规转包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对存在《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等规定情形的,依法提请地方政府予以关闭。

  (九)认真落实各级监管监察责任。开展煤矿安全监管执法干部执法业务培训。各产煤州、县煤矿安全监管执法力量不足的可按规定聘用、聘任技术检查员和社会监督员。严格落实地方应急管理部门分级属地监管责任和矿山安全监察部门煤矿分片分矿联系指导制度,确保每处煤矿的日常安全监管主体及联系包保、驻矿盯守、安全巡查等责任人按照要求履行有关安全监管监察职责。对高风险煤矿、待关闭煤矿、停产停工整改煤矿和长期停产停工煤矿,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落实驻矿监管、驻矿盯守、安全巡查、“电子封条”等措施,严格按规定和程序开展复产复工验收。

  三、进度安排

  从2022年1月至2022年12月,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明确任务措施(2022年1月至4月)。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各煤矿企业要组织开展深入排查,确定治本攻坚任务和具体措施,并将治本攻坚任务和具体措施纳入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两个清单”。

  (二)推进治本攻坚(2022年5月至9月)。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各煤矿企业逐项对照治本攻坚任务落实具体措施,并动态更新“两个清单”,推动各项治本攻坚任务逐项清零、问题隐患按期销号。

  (三)开展总结评估(2022年10月至12月)。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各煤矿企业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开展总结评估。对未能按期完成的任务措施,要分析原因、完善措施、限期完成;对存在重大安全风险隐患、不能保证安全生产的煤矿,要停产整改。总结分析经验教训,将好的经验做法提炼固化为规章制度、标准规范,进一步健全完善煤矿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煤矿企业要站在“两个维护”的高度,深刻理解开展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的重要意义。主要负责人要立足“两个根本”,以解决突出问题、共性问题、深层次问题、根源性问题为着力点,敢于担当、主动作为,带头分析查找问题,带头研究目标任务,带头推动措施落实,务求取得实效。

  (二)压实任务责任。煤矿上级企业要督促指导所属煤矿对照《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开展煤矿安全自检自改工作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17〕6号)中井工煤矿221项、露天煤矿165项安全自检表继续深入开展自查,进一步确定完善各煤矿的治本攻坚任务和具体措施。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对煤矿企业及煤矿治本攻坚任务和具体措施进行审核,对排查不深入、攻坚任务不明确、治理措施不具体的要责令重新开展自查自改。

  (三)注重源头治理。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各煤矿企业要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深化源头治理。对存在重大灾害难以有效治理的煤矿,要停产缓采,积极引导退出。对普遍存在的问题要在规章制度、规程措施上找原因;对反复出现的问题要从规律上、管理上找原因,建章立制,堵漏洞、补短板、强弱项。对煤矿企业和本部门自身难以解决的区域性突出问题,对涉及煤炭产业结构调整等深层次矛盾和突出问题,要及时向地方政府部门报告,推动纳入地方政府层面“两个清单”集中攻坚,实现“两个根本”。

  (四)强化督导检查。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对治本攻坚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推动治本攻坚任务措施落实。省应急管理厅、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青海局将通过明查暗访等方式开展督导检查,对治本攻坚工作开展不扎实、走过场的地区将予以约谈、曝光、通报批评。

  (五)坚持以点带面。要积极发掘先进典型,对治本攻坚新举措、新成效宣传推广,以点带面,推动治本攻坚工作取得成效。

  请海西州、海北州应急管理局于2022年7月20日、10月20日前将治本攻坚工作进展情况(包括主要做法、确定的治本攻坚任务和具体措施落实情况、新出台的制度规定、取得的成效、存在的差距和不足以及意见建议等),12月20日前将治本攻坚工作总结报省应急管理厅。

  联系人及电话:马骋 0971-6168357

  电子邮箱:437690821@qq.com


同地区相关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修改《青海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房屋市政工程项目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企业和人员处理管理措施》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4年版)》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青海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2020年修订)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同专业相关
郑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郑州市房屋市政工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全面实行排污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土壤污染源头防控行动计划》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24年修订)
关于联合公布有关行业领域较大以上安全风险目录的通知
关于印发《河北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呼和浩特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同行业相关
郑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郑州市房屋市政工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全面实行排污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土壤污染源头防控行动计划》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24年修订)
西安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合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湛江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