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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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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建设项目管理类

颁布日期:2024-11-08生效日期:2024-11-08


广西壮族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应急管理局,各市行政审批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执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2024年11月8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安全风险防控指南(试行)》等规定,结合广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下列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和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包括石油、天然气和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以及纳入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的化工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一)依法应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的企业;
  (二)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且有储存设施 (无论储存的危险化学品数量是否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企业;
  (三)依法应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的化工企业;
  (四)石油、天然气和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企业;
  (五)危险化学品储存量构成重大危险源或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化工企业。
  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原油和天然气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海上输送,城镇燃气的输送及储存等建设项目,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是指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由建设单位申请,审查部门分级负责实施。建设项目试生产、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依法组织实施。
  负责实施安全审查的应急管理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统称为审查部门。

  第四条 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对其工作成果负责。涉及“两重点一重大”(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大型建设项目,应由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化工石化医药、石油天然气(海洋石油)等行业、专业甲级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

  第五条 引进建设项目前,有关部门应按《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安全风险防控指南(试行)》的规定,开展决策咨询服务,对项目安全准入严格把关。

第二章  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并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

  第七条 建设项目应采用成熟可靠的化工工艺,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禁止只引进生产设备及其工艺包,未配套引进与其相关的安全控制技术,拼凑式设置安全设施以及安全防控系统。
  属于国内首次使用化工工艺的,应提供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安全可靠性论证意见。

  第八条 需要进行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设项目,评估应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之前进行。对于反应工艺危险度3级及以上的工艺,应采用微通道、管式反应器等新装备、新技术。
  涉及硝化、氯化、氟化、重氮化、过氧化工艺的精细化工生产建设项目应进行有关产品生产工艺全流程的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并对相关原料、中间产品、产品及副产物进行热稳定性测试和蒸馏、干燥、储存等单元操作的风险评估。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始初步设计前,向审查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审查部门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并组织3名以上专家组成专家组按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要点》(见附件1)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审查意见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由专家组长或专家组对整改情况逐项核实确认,提出复核意见。
  审查部门应当组织集中审议,参考专家组审查、复核意见作出同意或不同意通过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的审查结论。
  建设项目未通过安全条件审查的,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重新申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第十一条 已经通过安全条件审查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进行安全评价,并申请审查:
  (一)建设项目周边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变更建设地址的;
  (三)主要技术、工艺路线、产品方案或者装置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建设项目在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期限届满后需要开工建设的。

第三章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委托取得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建设项目委托多个设计单位分别设计的,应当确定总设计单位。总设计单位应当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的编制说明,明确界定各设计单位各自的设计范围。设计单位应当在各自设计范围内编制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第十三条 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审查部门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并组织3名以上专家组成专家组,按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要点》(见附件2)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专家组审查意见组织整改,整改完成后,由专家组长或专家组对整改情况逐项核实确认,明确复核意见。
  审查部门应当组织集中审议,参考专家组审查、复核意见作出同意或不同意通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审查结论。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未通过的,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重新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变更设计管理,变更前开展风险评估,委托设计单位变更设计。已经审查通过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原审查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变更设计的审查:
  (一)改变安全设施设计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或增加安全风险的;
  (二)在施工期间重新设计的。

第四章  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主体装置(设施)和安全设施施工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调试和检验检测,保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满足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安全要求,并保持正常适用状态。
  建设项目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企业应在试生产(使用)前接入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预警监测系统,并保证正常运行。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前,建设单位应组织人员进行开车前安全审查,并编制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前安全审查报告。试生产(使用)前安全审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有关安全生产的内容:
  (一)建设项目基本概况;
  (二)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和固有危险、有害程度分析,安全评价报告、安全审查、HAZOP分析、安全完整性等级(SIL)定级评估和安全完整性等级(SIL)等级验算及其他风险评估提出建议措施的落实情况;
  (三)项目“三查四定”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发生的变更符合变更管理要求;
  (四)安全设施施工、检验、检测和调试情况,包括:安装的设备、管道、仪表及其他辅助设备设施符合设计安装要求情况,特种设备和强检设备已按要求办理登记使用并在检验有效期内,安全设施经过检验、标定并达到使用条件,现场确认工艺、设备、电气、仪表、公用工程和应急准备等是否具备投料条件等;
  (五)项目工艺、装置设备、应急能力、人员配备、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等方面安全生产条件分析,相关试车资料、操作规程、管理制度等准备情况等;
  (六)改、扩建项目与已有生产、储存装置、设施和辅助(公用)工程的衔接情况;
  (七)可能发生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及应急预案;
  (八)结论性意见和建议。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将试生产(使用)相关文件、资料整理收集,并报送当地设区市和县级应急管理部门。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期限应当不少于30日,不超过1年(国家有关部门有规定或者有特殊要求的行业除外)。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期限不少于3个月。
  建设单位应当在试生产(使用)期限结束前1个月组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在试生产(使用)期限结束前未通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不得继续进行试生产(使用)。
  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需要延期的,建设单位应当在试生产(使用)期限截止时限10日前向当地设区市、县级应急管理部门书面报告,说明延期的原因和延期期限。延期次数不应超过2次,延期期限累计不超过1年。
  试生产(使用)期限届满仍不能稳定生产的,建设单位应当停止试生产。
  试生产(使用)期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建设单位应立即停产整顿,对相关问题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经设区市级应急管理部门验收,并重新制定试生产(使用)方案,方可继续试生产(使用)。

第五章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完成后,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其所承担施工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

  第二十一条 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及其安全设施试生产(使用)情况进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评价,且不得委托本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阶段进行安全评价的同一安全评价机构。
  依法应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许可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评价报告应对其是否符合发证条件进行评价,并给出明确结论。

  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投入生产和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和有关人员进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按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审查要点》(见附件3)组织竣工验收,并作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是否通过的结论。
  属地应急管理部门应当结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现场核查和日常执法检查,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再次组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第六章  简化程序

  第二十三条  对以下规模较小、危险程度较低和工艺路线简单的建设项目,适当简化安全审查程序。
  (一)成品油加油站新建、改建、扩建项目;
  (二)不含化学反应过程的以危险化学品为原料进行物理混合、配制、分装,如油漆、涂料、油墨、胶粘剂及类似制品生产装置(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
  (三)规模较小的已成型或成套设备的空气分离装置,包括为特定装置配套的制氧、制氮的装置以及工业气体充装新建、改建、扩建项目;
  (四)新建、改建、扩建松节油项目(生产能力1000t/a以下);
  (五)已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许可的企业,利用原有装置转产类似工艺、同一类别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
  (六)不涉及主要生产装置改变,企业为扩大生产能力、增加产品品种进行的技术改造项目;
  (七)其他规模较小、危险程度较低和工艺路线简单的建设项目。
  适用简化程序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可同时提出安全条件审查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审查部门可以一并受理,并分别出具审查意见书。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应当根据建设项目规模、危险程度和工艺路线等因素,聘请熟悉相关专业、经验丰富,且与建设单位以及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和安全评价等单位无直接利益关系的专家。
  专家组人数应为单数。工艺简单及适用简易程序的建设项目专家组至少由3名专家组成,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中小型建设项目至少由5名专家组成,大型建设项目至少由7名专家组成。
  专家可在自治区、设区市两级应急管理部门公布的专家库中选取,也可从类似企业的工程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中选取。大型石油化工、长输管道等建设项目鼓励聘请本行业内有丰富从业经验的工程技术人员、设计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作为专家。

  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分期建设的,安全审查部门可以对建设项目进行整体或分期安全审查,建设单位分期进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和申请危险化学品安全许可。

  第二十六条  利用经过正规设计的原有生产设施、仓库、储罐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涂料、油墨、树脂、胶粘剂类建设项目,不涉及新增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大危险源的,原有生产设施、仓库、储罐区、道路等之间防火间距和企业外部防火间距沿用原设计标准规范要求,新增生产设施、仓库、储罐区等布置适用现行标准规范要求。

  第二十七条 承接相关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行政权力的其他部门,应当定期向同级应急管理部门通报建设项目审查情况。
  设区市的审查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将本行政区域内上一年度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情况报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下列术语的含义
  本细则所称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不包括《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技术基本要求》(GB-18265-2019)所指的危险化学品商店的营业场所和备货库房。
  油气长输管道是指按照《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50251)或《输油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50253)设计和建设,输送符合有关标准质量要求的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及管道附属设施,不含城镇燃气管道、油气田集输管道和炼油、化工等企业厂区内管道。油气长输管道的首站为起点,终点为与下游用户计量交接的末站或分输站。油气长输管道的用户包括炼油厂、港口码头、油库、城镇燃气门站等。

  第二十九条 实施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所需的有关文书的内容和格式,按照最新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4年7月21日印发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实施意见》同时废止。

  附件:

  1.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要点

  2.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要点

  3.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审查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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