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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突发火灾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突发火灾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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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粤办函〔2022〕58号

颁布部门: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事故与应急类

颁布日期:2022-04-20生效日期:2022-04-20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突发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消防救援总队反映。

  省政府办公厅
  2022年4月20日

广东省突发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目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预案体系

  2 灭火救援指挥机构及职责

  2.1 灭火救援指挥部组成与分组

  2.2 灭火救援指挥机构职责

  3 应急准备

  3.1 应急值守

  3.2 火警受理

  3.3 火灾预防

  4 应急响应

  4.1 火警等级

  4.2 响应分级

  4.3 响应提升条件

  4.4 响应行动

  4.5 信息报告与发布

  4.6 响应结束

  5 事后处置

  5.1 现场清理

  5.2 事故调查与统计

  5.3 事故评估

  5.4 事故处理

  5.5 安置与补偿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6.2 物资保障

  6.3 通信保障

  6.4 技术保障

  6.5 其他保障

  7 监督管理

  7.1 应急演练

  7.2 宣传和培训

  7.3 责任与奖惩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

  8.2 预案实施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有效应对全省各类火灾事故,建立健全应急预案体系和工作机制,提高处置能力和水平,最大程度减少火灾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火警和应急救援分级规定》《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内务条令》《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除军事设施、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海上石油天然气设施以外火灾事故的灭火救援和应急处置工作。森林火灾事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4 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部门协同。在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消防救援机构统筹协调、具体负责实施火灾事故救援工作,各行业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要求,加强源头管控、分类指导、协同配合。

  属地为主、分级负责。火灾发生后,各级党委、政府应分级组织灭火救援和事后应对工作,调配、调度使用应急资源,形成工作合力。

  预防为主、防消结合。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努力实现从注重灾后救助向灾前预防转变,加强重点单位、重点场所、重点时段的安全检查,制定单位灭火应急预案,抓实防消联勤和训练演练,做好灭火救援相关准备。

  专业指挥、统一指挥。接报火警后,消防救援机构迅速响应,第一时间调派消防力量到达现场,营救被困群众,控制火灾蔓延,抢救财产损失,有效扑灭火灾。各级党委、政府和行业部门积极统筹跟进,各司其职,群策群力,确保灭火救援行动有序开展。

  救人第一、科学处置。开展灭火救援行动,应坚持以人为本,以积极抢救人员生命为第一要务,根据不同火灾事故类型,科学研判,果断决策,控制灾情发展,确保灭火救援行动高效。

  1.5 预案体系

  火灾事故应急预案体系由政府火灾事故应急预案、部门火灾事故应急预案、类型场所火灾事故应急预案、重点单位火灾事故应急预案、专项活动火灾事故应急预案5大类组成。

  政府火灾事故应急预案是省级及以下各级政府应对各类突发火灾事故的总纲,是应对辖区突发火灾事故的总体制度安排。

  部门火灾事故应急预案是各行业部门、各社会团体等为应对本部门(行业、领域)发生火灾事故,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类型场所火灾事故应急预案是为应对某种特定类型场所发生火灾事故,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重点单位火灾事故应急预案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按照某个或多个复杂程度高、危险性大的地点发生火灾事故,从人员营救疏散、处置措施、物资保障等环节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专项活动火灾事故应急预案是为应对某一特定活动突发火灾,由主管部门或组织方制定的工作方案。

  2 灭火救援指挥机构及职责

  2.1 灭火救援指挥部组成与分组

  2.1.1 指挥部组成

  重特大火灾或有影响的火灾事故发生后,省人民政府根据省消防救援总队意见和火灾扑救需要,成立省灭火救援指挥部,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和工作组。

  总指挥:省人民政府联系消防工作的副省长

  副总指挥:省人民政府协助联系消防工作的副秘书长、省应急管理厅厅长、省消防救援总队总队长、政治委员,火灾事发地市委、市政府主要负责人。

  成员:省委宣传部、省委网信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应急管理厅、省消防救援总队、省广电局、省能源局、省通信管理局、省气象局、省军区战备建设局、武警广东省总队、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石化广东石油分公司、中石油广东销售分公司、深圳供电局有限责任公司等单位负责人(成员单位职责附后)。

  2.1.2 办事机构

  省灭火救援指挥部办公室为省灭火救援指挥部办事机构,设在省消防救援总队,由省消防救援总队分管灭火救援工作的副总队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1.3 工作分组

  省灭火救援指挥部下设灭火指挥、综合协调、社会面控制、医疗救护、新闻应急、事后处置和技术专家等工作组,根据实际需要开展灭火救援、起火原因调查等各项工作。

  2.2 灭火救援指挥机构职责

  2.2.1 省灭火救援指挥部职责

  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全省火灾事故灭火救援工作。

  2.2.2 省灭火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承担省灭火救援指挥部的日常工作;联络协调各成员单位做好应急准备、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2.2.3 工作组职责

  灭火指挥组由省消防救援总队牵头,负责制定灭火救援方案,组织指挥火灾扑救,营救被困人员,记录作战过程,报送救援信息;了解掌握火灾发展趋势,调集增援力量;负责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之间的通信组网,确保救援现场通信畅通。

  综合协调组由省应急管理厅牵头,省消防救援总队和属地人民政府配合,负责协调火灾扑救所需各类应急资源;组织协调专业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参与火灾扑救;紧急调运除消防车、消防装备以外的专业装备、灭火药剂和保障物资;协调落实灭火救援人员的生活保障。

  社会面控制组由属地人民政府牵头,负责火灾现场周边的安全警戒,交通管制,保障消防、指挥和保障车辆优先通行;组织力量疏散周围群众,维持现场秩序。

  医疗救护组由省卫生健康委牵头,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医疗卫生力量,对受灾群众和灭火救援行动中受伤人员实施紧急医学救援,必要时设立现场医疗救治站。

  新闻应急组由属地人民政府牵头,省委宣传部指导,省消防救援总队配合,根据灭火救援指挥部统一安排,指导主责部门或地方起草新闻通稿,向社会发布火灾事故信息,视情况需要策划组织必要的新闻发布会;配合主责部门或地方加强舆论引导,做好媒体记者现场服务管理;加强对境内外媒体报道情况和网上舆情的收集、分析研判,及时应对处置。

  事后处置组由属地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现场清理、火灾调查统计、伤亡人员善后及家属安抚等工作。

  技术专家组由省消防救援总队灭火救援专家组人员组成,在火灾事故现场为灭火救援行动提供行业专业技术指导,协助指挥决策;协调本领域技术处置专业力量参与火灾扑救工作。

  3 应急准备

  各级消防救援机构应确保消防救援人员、消防车辆和器材装备时刻处于快速反应的备战状态。

  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应做好本辖区、本单位火灾事故应急救援准备工作,常备灭火救援物资,开展灭火演练。鼓励社区、家庭常备应急救援物资和生活必需物品。

  3.1 应急值守

  各级消防救援机构应安排专人实行24小时值班值守,接报、处理各类火灾事故。

  3.2 火警受理

  消防救援机构通过119电话等多种形式受理群众或单位对火灾事故的报警。

  任何单位、个人一旦发现火灾,应及时通过各种途径向消防救援机构报警;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

  3.3 火灾预防

  3.3.1 消防安全管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因地制宜落实基层消防安全治理。

  3.3.2 火灾风险分析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加强火灾风险分析,在重大节假日以及火灾多发季节等时期,应定期对本区域、行业(领域)开展火灾风险研判,结合本地产业结构、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定期开展火灾风险点、危险源判定,梳理出重点场所和区域,制定针对性加强措施。在国内外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和省内发生较大以上(含)火灾事故时,要结合辖区实际,针对性开展火灾风险研判,及时向有关部门或单位发出预警信息,部署专项整治。

  3.3.3 消防安全防范

  各级人民政府应健全消防安全责任体系,宣贯落实消防法律法规和制度文件,压紧压实消防责任链条。要加强重点行业和各领域的消防管控,实施标准化、规范化管理,构建消防基层治理体系,设置镇(街)消防监督管理组织,强化消防网格化管理工作。积极拓展消防宣传培训,强化消防常识普及、日常火险提示。

  4 应急响应

  4.1 火警等级

  根据灾害事故的严重程度及影响性对火警进行分级,划分为五个等级,从低到高分为一至五级,分别用绿、蓝、黄、橙、红五种颜色代表其危险程度。

  4.1.1 五级火警(红色)

  (1)已造成或可能造成30人以上人员伤亡或被困的火警;

  (2)燃烧面积大的高层建筑、地下建筑、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重要场所、特殊场所火警等;

  (3)到场后现场指挥员认为四级火警到场灭火力量不能控制的火警。

  4.1.2 四级火警(橙色)

  (1)已造成或可能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人员伤亡或被困的火警;

  (2)燃烧面积较大的高层建筑、地下建筑、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重要场所、特殊场所火警等;

  (3)到场后现场指挥员认为三级火警到场灭火力量不能控制的火警。

  4.1.3 三级火警(黄色)

  (1)已造成或可能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人员伤亡或被困的火警;

  (2)燃烧面积小的高层建筑、地下建筑、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重要场所、特殊场所火警等;

  (3)到场后现场指挥员认为二级火警到场灭火力量不能控制的火警。

  4.1.4 二级火警(蓝色)

  (1)已造成或可能造成3人以下人员伤亡或被困的火警;

  (2)燃烧面积大的普通建筑火警;

  (3)燃烧面积较小的高层建筑、地下建筑、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重要场所、特殊场所火警等;

  (4)到场后现场指挥员认为一级火警到场灭火力量不能控制的火警。

  4.1.5 一级火警(绿色)

  (1)无人员伤亡或被困;

  (2)燃烧面积小的普通建筑火警;

  (3)带电设备、线路或其它类火警。

  4.2 响应分级

  应急响应分为四个等级,Ⅰ级最高,Ⅳ级最低,应急响应通常由低级别向高级别逐级启动,也可视情越级启动,必要时可直接启动高级别响应。

  4.2.1 Ⅰ级响应

  接报五级火警时,省灭火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提请省人民政府成立灭火救援指挥部,启动Ⅰ级应急响应。指挥部召集灭火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相关人员赶赴现场,组织指挥灭火救援行动;调集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力量、专职消防力量以及社会各方面应急力量参与火灾扑救,营救被困人员,挽救财产损失;组织召开专家会议,提出处置建议,密切掌握火灾发展趋势和扑救进展情况,按规定向上级报告并向社会通告;当灾情蔓延扩大,依靠本省力量难以有效处置时,应及时向应急管理部及国务院请求援助。

  4.2.2 Ⅱ级响应

  接报四级火警时,省灭火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提请省人民政府成立灭火救援指挥部,启动Ⅱ级应急响应。指挥部应密切关注火灾发展趋势和扑救进展情况,根据灾情需要召集灭火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相关人员赶赴现场,组织指挥灭火救援行动,营救被困人员,挽救财产损失,按规定向上级报告并向社会通告。

  4.2.3 Ⅲ级响应

  接报三级火警时,由省灭火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实施调度指挥;根据火灾处置需要,派出工作组或相关救援力量、专家赶赴现场,指导现场火灾处置工作。

  4.2.4 Ⅳ级响应

  接报一级、二级火警时,由属地政府视情启动应急响应,由省灭火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根据需要指导火灾处置工作。

  4.3 响应提升条件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响应等级应升高一级:

  (1)重大节日、重要政治活动时期或发生在政治敏感区域、重要地区的火警;

  (2)风力6级以上或者阵风7级以上、冰冻严寒等恶劣气候条件下发生的火警;

  (3)当日22时至次日凌晨6时发生的火警;

  (4)报告同一地点火警的电话持续增多,成灾迹象明显的火警;

  (5)其他情况认为需要升级的火警,省灭火救援指挥部及其办公室可视情随时启动响应,关注灾情发展,主动干预。

  4.4 响应行动

  4.4.1 先期处置

  火灾发生后,事发单位、事故发生地基层组织或个人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立即组织先期处置,控制火势蔓延,同时拨打119报警电话。事故发生地周围单位、组织和群众在安全前提下应积极协助扑救火灾。

  4.4.2 力量调度

  消防救援机构接报火警后,应第一时间调派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前往处置,同时调派社会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到场协助处置。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出动时,应主动报同级应急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当需要跨区域调度消防救援力量增援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

  4.4.3 联勤联动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要密切协同,积极对接协调社会救援力量和联动部门,研究建立响应、指挥、协同、处置、保障为一体的应急救援主战主调机制。搭建通畅的指挥平台,实现应急救援力量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4.4.4 应急处置

  各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接到火灾事故报告后,应迅速根据火灾事故等级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接报四级以上火警时,应成立省灭火救援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火灾扑救工作,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积极参与灭火救援行动。

  当火灾事故难以控制、蔓延扩大或发生较严重的次生灾害,严重威胁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时,省灭火救援指挥部应提请国务院、应急管理部启动相应的响应等级。

  4.5 信息报告与发布

  消防救援机构接报火警后,依照火灾分级标准和信息报告有关要求,按程序向属地人民政府及其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抄送同级应急管理部门。属地人民政府应及时汇总信息,按照信息报告相关要求报告上级人民政府。

  省灭火救援指挥部按照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有关规定,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火灾扑救和应急处置的有关信息,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4.6 响应结束

  火灾事故处置结束后,由省灭火救援指挥部或其办公室决定结束Ⅰ级、Ⅱ级、Ⅲ级响应,由属地政府决定结束Ⅳ级响应。

  5 事后处置

  5.1 现场清理

  火灾发生后,公安机关应配合消防救援机构保护好事故现场,做好警戒,为火灾事故处置和调查创造条件。调查结束后,属地政府应组织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和事故单位、个人及时清理现场,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保障供水、供气、供电等正常生活需求,维护社会稳定。

  5.2 事故调查与统计

  火灾事故处置结束后,各级人民政府依据有关规定组织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各有关单位、部门应积极配合。

  5.3 事故评估

  由属地人民政府或启动应急响应的灭火救援指挥部总结火灾处置经验和教训,对火灾事故调查整改意见落实情况和责任追究情况进行评估,并按相关规定进行通报和公告。

  5.4 事故处理

  由属地人民政府针对火灾事故调查情况,进一步分析查找火灾风险、消防安全管理漏洞及薄弱环节,提出针对性的改进意见和措施,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和责任追究。

  5.5 安置与补偿

  属地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妥善做好灾民安置和灾后重建工作,按规定及时对参加火灾扑救伤亡人员开展抚恤和理赔工作。对于调集参加外单位火灾扑救的单位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经火灾发生地消防救援机构核实后,可以向火灾发生地人民政府申请补偿。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和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支持企业、社会团体、民间组织、村(居)委会、社区等建立专(兼)职、志愿消防队伍和微型消防站,鼓励相关行业、部门企事业单位根据本行业、部门企事业单位特点,按照法律法规组建本领域工艺技术处置队,积极扩展救援队伍力量,开展相关专业训练,为灭火救援提供有力保障。

  6.2 物资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依托消防救援队伍战勤保障体系,统筹建立灭火救援装备物资储备和调用机制。加快推进各类消防救援装备建设,根据城市发展和灭火救援需要,加大高精尖灭火救援装备、新型高效灭火药剂、火场防护装备、先进训练设施等经费投入。要强化社会化保障,各县(市、区)和乡镇(街道)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制定应急保障方案,明确保障方式,做好工程机械、救援物资(如:油料、水泥、沙土)等保障工作。

  6.3 通信保障

  由各级消防救援机构负责消防灭火救援力量的现场通信组网,保证现场通信联络畅通;各级人民政府信息通信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现场部门间的通信联络,调度应急通信保障联动单位参与,确保公众通信网络畅通;其他参战力量的内部通信保障由各单位自行保障。

  6.4 技术保障

  加强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5G、区块链等新技术在灭火救援中的应用,加大断网、断路、断电、空中、地下、水面等最不利环境下,应急救援和通信装备的研究配备,逐步建立完善各级灭火救援指挥系统。

  6.5 其他保障

  其他保障由各成员单位按照《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要求执行。

  7 监督管理

  7.1 应急演练

  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加强对火灾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领导,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组织开展实战演练,加强联勤联动和信息交流,提升协同配合能力。

  7.2 宣传和培训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社会团体、民间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等要加强组织群众对初期火灾扑救、人员疏散逃生能力的培训,提高全民安全防范意识。要积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以及网络新媒体,广泛宣传火灾基本应对知识和火灾扑救正面事迹。

  各级消防救援机构要积极推进包括火灾扑救基础知识在内的消防安全宣传进社区、家庭、企业、学校、农村活动,及时报道典型火灾扑救事例。

  7.3 责任与奖惩

  对在火灾扑救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按照国家、省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

  省消防救援总队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和完善预案,实现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

  本预案中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省消防救援总队负责解释。

  附件:省灭火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附件

省灭火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各成员单位应根据任务分工,各司其职,确保火灾事故处置工作顺利完成。其他暂未列入成员单位的,如因火灾扑救工作需要,有关单位应按照职责任务,执行省灭火救援指挥部命令。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是:

  省委宣传部:指导主责部门或地方做好信息发布、宣传报道、媒体采访现场服务管理工作。

  省委网信办:协调做好火灾网上舆论引导工作,指导对境内外媒体报道情况和网上舆情的收集、分析研判,及时应对处置。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保障火灾事故处置工作中应急无线电通信业务频率的正常使用。

  省公安厅:负责指导属地公安机关做好火灾事故现场治安秩序维护和警戒工作;协助组织受火灾影响区域群众紧急转移;实施相应交通组织措施,做好交通疏导、管制,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根据火灾扑救和调查需要,控制相关责任人,协助做好火灾事故调查工作。

  省民政厅:负责指导各级民政部门将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基本生活救助。

  省财政厅:负责指导、协调各级财政部门做好火灾事故应急处置经费保障。

  省生态环境厅:负责组织环境应急监测、发布相关环境信息;研判灭火废水对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提出相关处置意见。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协调灭火救援用水供应保障工作;对火灾扑救现场建(构)筑物是否存在坍塌风险协助进行研判;协调指导做好火灾现场周边道路清理工作,保障排污设施正常运转;协调各地燃气经营企业为燃气类火灾事故处置提供技术和装备支持。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指导督促各地做好应急救援车辆、器材装备及救援物资的交通运输保障工作。

  省水利厅:负责协调有关单位为消防救援机构在江河、湖泊、水库设置消防取水码头提供支持;协调隶属单位管理的湖泊、水库等天然水源,为火灾扑救提供用水便利。

  省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火灾事故的紧急医学救援工作。

  省应急管理厅:参与组织火灾扑救工作,协调应急专业队伍和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参与火灾扑救;负责协调做好火灾扑救现场除消防车、消防装备以外的应急装备、物资保障工作;协调社会联动单位参与火灾扑救,提供火灾扑救各类支持;协调专家对石油化工场所、危险化学品及安全生产类火灾事故提出处置意见;协调、指导做好受灾群众安置和生活救助工作。

  省消防救援总队:负责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工作;协调、组织社会应急专业力量和社会联动单位参与火灾扑救;组织协调火灾救援现场新闻宣传报道工作;负责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负责灭火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牵头组织开展灭火救援训练和实战演练。

  省广播电视局:负责指导广播、电视系统做好火灾扑救媒体播报。

  省能源局:负责组织协调有关能源单位或企业保障火灾扑救现场油、电、气等重要物资供应。

  省通信管理局:负责指导协调各通信运营企业保障灭火救援现场指挥通信畅通;组织抢修受损通信设施;保障119专线通信畅通。

  省气象局:负责为灭火救援提供有关气象信息。

  省军区战备建设局:负责组织所属部队、民兵根据火灾扑救需要,协助做好灭火救援工作。

  武警广东省总队:负责组织武警官兵根据火灾扑救需要,协助做好灭火救援工作。

  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组织做好广东电网所辖区域火灾事故现场断电和临时供电保障,具备条件及时恢复用户电力供应。

  中石化广东石油分公司:负责协调油料运输车为长时间灭火救援现场作战车辆提供油料保障;为石油化工类火灾处置提供技术和装备支持。

  中石油广东销售分公司:负责协调油料运输车为长时间灭火救援现场作战车辆提供油料保障;为石油化工类火灾处置提供技术和装备支持。

  深圳供电局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组织做好深圳市辖区内火灾事故现场断电和临时供电保障,具备条件及时恢复用户电力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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