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经评估审查,我局决定废止以下4份行政规范性文件。
一、《佛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印发佛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使用危险化学品安全规定(暂行)的通知》(佛安监〔2015〕150号)
二、《佛山市安全监管局印发佛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培训与考核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佛安监〔2016〕25号)
三、《佛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印发佛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违法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佛安监〔2016〕114号)
四、《佛山市“智能制造、本质安全”示范企业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上述文件自本通告印发之日起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