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EHS平台! 设为首页 收藏
EHS中国 法规首页 山东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山东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收藏

下载法规

我要纠错

条款摘要

资料来自公开网络,仅提供网友学习讨论使用

原文版权归原版权人拥有

发文字号: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49号

颁布部门:山东省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地方政府规章

应用分类:事故与应急类

颁布日期:2022-04-25生效日期:2022-04-25


山东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2005年1月21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76号公布 根据2018年1月2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东省节约用水办法〉等33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2年4月25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49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管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项目建设和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与地震安全性评价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下列建设项目(具体项目见附件),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一)重大建设项目;
  (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项目;
  (三)位于地震动参数区划分界线两侧各4公里区域内的建设项目;
  (四)有重大价值或者有重大影响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五条 下列地区必须进行地震小区划工作:
  (一)编制城市规划的地区;
  (二)位于复杂地质条件区域内的新建开发区、大型厂矿企业;
  (三)地震研究程度和资料详细程度较差的地区。

  第六条 本办法第四条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在完成地震小区划工作的城市或者地区,应当按照地震小区划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在未开展地震小区划工作的城市或者地区,应当按照国家颁布的地震动参数区划图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第七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必须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并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或者规划选址阶段进行。

  第八条 禁止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禁止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

  第九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地震安全性评价技术规范,确保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质量。评价工作完成后,应当编制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
  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和地区概况;
  (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技术要求;
  (三)地震活动环境评价;
  (四)地震地质构造评价;
  (五)设防烈度或者设计地震动参数;
  (六)地震地质灾害评价;
  (七)其他有关技术资料。

  第十条 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后,应当委托省地震安全性评审组织对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进行技术评审。
  国家重大建设项目、跨省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核电站和核设施建设项目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以及地震小区划报告,应当经省地震安全性评审组织初审,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家地震安全性评审组织评审;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由省地震安全性评审组织负责评审,并出具评审结论。

  第十一条 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定工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并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和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审定的抗震设防要求和国家颁布的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监理。

  第十三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所需费用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概算,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四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经评审未获通过的,评价单位应当重新进行评价,费用由评价单位承担;给建设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审批或者核准建设项目时,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中缺少抗震设防要求的,不予批准。

  第十六条 各级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和抗震设防要求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各类建设项目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二)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第十八条 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期限,审定抗震设防要求的;
  (二)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山东省人民政府1997年10月8日公布的《山东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85号)同时废止。

  附件: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项目附件

  附件

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项目

  一、交通项目

  (一)公路与铁路干线的大型立交桥,单孔跨径大于100米或者多孔跨径总长度大于500米的桥梁;

  (二)铁路干线的重要车站、铁路枢纽的主要建筑项目;

  (三)高速公路、高速铁路、高架桥、城市快速路、城市轻轨、地下铁路和长度1000米以上的隧道项目;

  (四)国际国内机场中的航空站楼、航管楼、大型机库项目;

  (五)年吞吐量200万吨以上的港口项目或者1万吨以上的泊位,2万吨级以上的船坞项目。

  二、水利和能源项目

  (一)Ⅰ级水工建筑物和1亿立方米以上的大型水库的大坝;

  (二)装机容量100万千瓦以上的热电项目、20万千瓦以上的水电项目、单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的火电项目;

  (三)50万伏以上的枢纽变电站项目;

  (四)年产90万吨以上煤炭矿井的重要建筑及设施;

  (五)大型油气田的联合站、压缩机房、加压气站泵房等重要建筑,原油、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接收、存储设施,输油气管道及管道首末站、加压泵站。

  三、通信项目

  (一)设区的市以上的广播中心、电视中心的差转台、发射台、主机楼;

  (二)县级以上的长途电信枢纽、邮政枢纽、卫星通信地球站、程控电话终端局、本地网汇接局、应急通信用房等邮政通信项目。

  四、生命线工程

  (一)城市供水、供热、贮油、燃气项目的主要设施;

  (二)大型粮油加工厂和15万吨以上大型粮库;

  (三)300张床位以上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医技楼、重要医疗设备用房以及中心血站等;

  (四)城市污水处理和海水淡化项目。

  五、特殊项目

  (一)核电站、核反应堆、核供热装置;

  (二)重要军事设施;

  (三)易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易燃、易爆和剧毒物质的项目。

  六、其他重要项目

  (一)年产100万吨以上炼铁、炼钢、轧钢工业项目以及年产50万吨以上特殊钢工业项目、年产200万吨以上矿山项目和其他大型有色金属工业项目的重要建筑及设施;

  (二)大中型化工和石油化工生产企业的主要生产装置及其控制系统的建筑,生产中有剧毒、易燃、易爆物质的厂房及其控制系统的建筑;

  (三)年产100万吨以上水泥、100万箱以上玻璃等建材工业项目;

  (四)地震动峰值加速度0.10g以上区域或者国家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城市内的坚硬、中硬场地且高度超过80米,或者中软、软弱场地且高度超过60米的高层建筑;

  (五)省、设区的市各类救灾应急指挥设施和救灾物资储备库;

  (六)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

  (七)大型影剧院、体育场馆、商业服务设施、8000平方米以上的教学楼和学生公寓楼以及存放国家一、二级珍贵文物的博物馆等公共建筑。


同地区相关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能耗指标收储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公布2024年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和考试合格标准的通知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等13部门关于印发《关于依法严格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惩戒推进企业主体责任落实的意见》的通知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组织做好2024-2025年度水泥常态化错峰生产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防范和打击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行为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防治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加快构建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山东省液氯储存装置及其配套设施安全改造和液氯泄漏应急处置指南(试行)》的通知
同专业相关
青海省电梯安全条例(2024年修订)
庆阳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日照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
河北省排污许可管理办法
山西省城镇排水和再生水管理办法
吉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24年修订)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吉林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等9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24年修订)
同行业相关
关于印发《安徽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的通知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凉市市政消火栓管理办法的通知
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凉市消防车通道管理办法的通知
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凉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电梯安全条例(2024年修订)
庆阳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日照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