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安全发展理念,进一步加强全市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工作,严肃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坚决防范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提出实施意见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十五条措施和省、市安全生产工作部署,坚决扛起防范化解安全风险隐患的政治责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严格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要求,着力强化安全生产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属地管理责任,扎实推进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切实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二)工作目标
进一步完善全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责任链条和工作机制,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落地,推动企业安全生产向主动加强安全管理、主动开展风险管控、主动开展隐患整治转变,全面提升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保障水平。
二、组织领导
成立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任主任,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城建局主要负责人任副主任,各开发区管委会、区县(市)人民政府分管副职、市城建局各班子成员、市城管局分管行政处罚的副职、各有关单位分管副职为成员。
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内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管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的统筹协调、研究部署、督导检查等工作。
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城建局,负责日常工作。市城建局分管副职兼任办公室主任,市城建局相关部门负责人任副主任。
三、重点任务
一是强化源头治理。严格开展开工前安全生产条件审核,对安全生产条件落实不到位的企业,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
二是加强教育培训。宣传贯彻新修订安全生产法,实现从业人员和监管人员安全生产意识、责任与能力三到位。
三是推进智慧监管。依托信息化手段,建设智慧化监管平台,提升建筑工地安全生产智慧化监管水平。
四是坚持示范引领。开展省、市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评选活动,加大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推广力度。
五是健全信用体系。通过信用约束惩戒失信企业,切实督促参建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六是加强联合惩戒。将安全生产现场管理与建筑行业管理相结合,综合运用信用管理评价、“红黑榜”管理、AAA企业评选等措施,惩处安全管理工作不力、责任制落实不到位的建筑企业。
七是加强执法协调。城建、城管部门要加强沟通衔接,打通执法处罚中间环节,提高执法效率,形成闭环式管理。
八是提升监督水平。健全建筑施工安全监管机构,充实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督力量,定期组织安全监管人员培训考核。
四、责任追究
(一)责任追究事项与范围
追究事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管的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中,严格开展各类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责任追究。本意见所称生产安全事故以市应急管理部门通报为准。
追究对象:一是负有主体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的负责人,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人员。二是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部门及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监督管理人员。三是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开发区管委会、区县(市)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及其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的负责人、监督管理人员。
(二)生产经营单位及人员的责任追究
1.一般事故责任追究
对年度内发生1起一般事故的项目,对施工企业(包括总承包单位、负有责任的分包单位,下同)在事故发生地开发区、区县(市)内承担的在建项目加大监督检查力度,进行安全生产条件核查,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提请发证部门暂扣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3个月;由城建行政主管部门对参建单位分管负责人及项目主要负责人实施约谈,并对其所属企业发提示函。
年度内同一建设、施工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2起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对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担的在建项目加大监督检查力度,进行安全生产条件核查,对建设、施工、监理企业进行资质动态核查,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提请发证部门撤销原批准;由城建行政主管部门对事故发生企业法定代表人实施约谈,事故发生企业为央企的,向其公司总部进行通报;提请发证部门暂扣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6个月;对于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自第2起事故发生之日或通报之日起1年内,在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环节,应作为确定参建单位的限制性条款。
年度内同一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3起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提请发证部门暂扣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1年;对于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自第3起事故发生之日或通报之日起,在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环节,应作为确定参建单位的限制性条款。
对事故发生负有相关责任的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提请发证部门暂扣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6个月。对事故发生负有相关责任的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提请发证部门停止执业3个月。
2.较大事故责任追究
年度内项目发生1起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对项目建设、施工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担的在建项目加大监督检查力度,进行安全生产条件核查,对建设、施工、监理企业进行资质动态核查;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提请发证部门撤销原批准;由城建行政主管部门对事故发生企业法定代表人实施约谈,事故发生企业为央企的,城建行政主管部门将约谈情况向其公司总部进行通报;提请发证部门暂扣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1年,对于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自事故发生之日或通报之日起2年内,在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环节,应作为确定参建单位的限制性条款。年度内同一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2起较大安全事故的,提请发证部门暂扣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2年,对于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自第2起事故发生之日或通报之日起,在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环节,应作为确定参建单位的限制性条款。
对较大事故发生负有相关责任的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提请发证部门暂扣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1年。对较大事故发生负有相关责任的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提请发证部门停止执业6个月。
3.重特大事故责任追究
发生重大事故的,省级人民政府组织事故调查;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依法依规予以追责,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责任追究
对建筑业企业同一项目年度内被两次书面责令停止施工,或建筑业企业年度内在同一开发区、区县(市)内两个项目被书面责令停止施工,被责令停工整改的项目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企业、项目被属地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达书面停工整改或移交行政处罚,市级及以上专项检查中发现仍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企业、项目不严格执行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管理规定,城建行政主管部门书面责令其停工整改,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采取以下措施:
(1)对建筑施工单位在全市范围内承担的在建项目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2)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按程序报经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
(3)提请发证部门停止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6个月;
(4)责令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脱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
(5)违法事实移交有关行政执法机关,依法给予拘留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规定决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立案侦查。
5.奖惩结合
上述责任人的各类责任追究自通报之日起计算,在各类证书暂扣、停止执业期内,不得从事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
将郑州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追究、郑州市建筑施工安全信用评价纳入郑州市建筑市场诚信建设“红黑榜”发布制度,完善统一适用、移送共享诚信建设机制。
凡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工程项目,取消该企业、项目和相关责任人参加我市各类评优评奖资格。
对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升级、资质增项事项,自申请之日起前一年至资质许可决定作出前发生过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提请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
将安全生产现场管理与建筑行业管理相结合,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完善、信用佳、上“红榜”的企业,在AAA企业评选推优、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项目评选、年度安全管理先进单位和个人等方面优先推荐。
(三)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部门和人员的责任追究
1.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责任追究
年度内受监项目发生1起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项目监督员、科室负责人当月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科室负责人作出深刻检查。
年度内受监项目发生2起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项目监督员、科室负责人当季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对科室负责人给予诫勉谈话。分管领导作出深刻检查。
年度内受监项目发生3起及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项目监督员、科室负责人当年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对分管领导给予约谈通报。
2.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责任追究
年度内受监项目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按照各级政府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对有关单位及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3.激励担当作为
健全严格监督、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竞争择优、有效激励的安全监管队伍建设机制。定期组织城建、安监部门优秀干部交流任职。关注支持安全监管人员成长,给予安监部门优秀同志成长空间,依法依规适当提高安全监管人员待遇,及时调整不适合安全监督工作的人员,营造干事担当工作氛围,不断提升安全生产监管能力水平。
4.健全尽职免责机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安全事故的,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1)工程项目中止施工安全监督期间或者施工安全监督终止后,发生安全事故的;
(2)对发现的施工安全违法行为和安全隐患已经依法查处,工程建设责任主体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发生安全事故的;
(3)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弄虚作假,致使无法作出正确执法行为的;
(4)按照工程项目监督工作计划已经履行监督职责的。
(四)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属地政府和人员的责任追究
1.对属地政府实行挂牌管理。郑州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按照郑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的职责分工,依据市委、市政府要求和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情况,对各开发区管委会、区县(市)人民政府分“红、黄”两类进行挂牌。
红牌标准:各开发区、区县(市)监管项目年度内发生1起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各开发区、区县(市)监管项目年度内连续发生3起及以上一般事故;或各开发区、区县(市)监管项目3个月内连续发生2起一般事故。黄牌标准:各开发区、区县(市)监管项目年度内发生2起一般事故。
挂牌与摘牌。红牌挂牌期限为半年,黄牌挂牌期限为3个月。挂牌单位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认真查找本辖区存在的突出问题,分析问题存在的深层次原因,补短板、强弱项,把杜绝事故作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中之重。挂牌单位需向郑州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提交摘牌申请及工作自查自纠报告,由郑州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研究后决定是否摘牌。
动态督导。郑州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对列入红牌、黄牌的单位实行动态督导,列入红牌督导的单位每半月、列入黄牌督导的单位每月向郑州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报送工作进展情况。对到期仍未能摘牌的单位,在年终考核期间,严格按照《中共郑州市委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郑发〔2018〕7号),严格落实履职评定与安全生产绩效挂钩,同时取消年度各类评优评先资格。
2.属地安全监管人员的责任追究。各开发区、区县(市)监管项目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及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监督管理人员,可参照本意见第四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部门和人员的责任追究”和相关规定,由各开发区、区县(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开发区管委会、区县(市)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要增强严格落实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措施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明确职责分工,细化分解任务,抓好部署落实。
(二)细化方案措施
要按照加强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重点任务和责任追究办法,结合本辖区本单位实际,制定细化方案,建立风险隐患整治问题、措施、责任“三个清单”,全面排查安全隐患,确保安全形势稳定。
(三)强化督导检查
要加强动态核查和过程检查,开展隐患问题集中整治,切实做到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尤其对发生过事故的企业和项目重点开展督导检查,强化跟踪整改,实施闭环管理,直至整改销号。
(四)严肃责任追究
综合运用通报约谈、警示曝光、联合惩戒、挂牌督办等措施,对安全生产履职不力、敷衍塞责、失职失责,重大问题隐患悬而不决的单位或个人,依法依规严肃追究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