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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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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陕政办函〔2022〕63号

颁布部门: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建筑安全类

颁布日期:2022-05-29生效日期:2022-05-29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陕西省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5月29日

西省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面消除自建房安全隐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2〕10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来陕考察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远近结合、标本兼治。严格落实各级党委、政府属地责任,按照“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依法依规有序彻查自建房安全隐患。组织开展“百日攻坚”行动,对危及公共安全的经营性自建房快查快改、立查立改,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风险,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推进分类整治,消化存量,建立清单化、闭环式工作机制,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完成全部自建房安全隐患整治。完善相关制度,严控增量,逐步建立城乡房屋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二、主要任务

  (一)全面排查摸底。

  1.排查范围。各市(区)要对本行政区域内城乡所有自建房进行拉网式、地毯式排查摸底,确保排查全覆盖,不留死角、不留盲区。在继续推进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基础上,重点排查城中村、老旧小区、工业园区、城乡接合部、安置区、疫情隔离场所、学校医院周边、工地周边等区域,突出人员密集、涉及公共安全的经营性自建房。

  2.排查内容。各市(区)要全面摸清自建房基本情况,重点排查结构安全性(设计、施工、使用等情况)、经营安全性(相关经营许可、场所安全要求等落实情况)、房屋建设合法合规性(土地、规划、建设等手续办理情况)等内容。

  3.排查方式。各市(区)要组织产权人(使用人)自查、街道社区(镇村)核查、县级复核、市级督导,专业技术力量参与,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房屋安全隐患排查相关技术要求,完成安全隐患初步判定。运用陕西省城乡房屋综合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逐一归集排查信息。

  4.排查安排。2022年7月底前完成产权人(使用人)自查、街道社区(镇村)核查和信息采集,并录入信息平台。2022年8月上旬完成县级复核和市级督导。2022年12月底前对排查信息进行复查确认,完成所有自建房排查摸底。

  (二)开展“百日攻坚”行动。各市(区)要对经营性自建房集中开展“百日攻坚”行动,重点排查涉及公共安全容易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经营性自建房风险隐患,确保管控到位。要制定“百日攻坚”行动实施计划,明确行动目标,确定时间表、路线图,逐级压实责任,尽快取得明显进展,坚决防止重特大事故发生,守住安全底线。要组织专业技术力量对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和初步判定,根据风险程度实施分类整治。加强部门联动,发现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不具备经营和使用条件的,要立即采取停止使用等管控措施,隐患彻底消除前不得恢复使用。2022年8月15日前,经营性自建房整治取得实质性成效。

  (三)彻底整治隐患。

  1.建立整治台账。各市(区)要组织专业力量对初步判定存在安全隐患的自建房开展安全鉴定,建立整治台账,实行销号管理,整治完成一户、销号一户。

  2.实施分类整治。要严格落实属地责任和行业监管责任,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自建房,“一户一策”“一栋一策”,逐一制定整治方案,明确整治措施和整治时限。坚持产权人是房屋安全第一责任人,严格落实产权人和使用人安全责任。坚持先急后缓,先大后小,分类处置。对存在结构倒塌风险、危及公共安全的,要立即停用并疏散房屋内和周边群众,封闭处置、现场排险,该拆除的依法拆除;对存在设计施工缺陷的,通过除险加固、限制用途等方式处理;对一般性隐患要立查立改,落实整改责任和措施。对因建房切坡造成地质灾害隐患的,采取地质灾害工程治理、避让搬迁等措施。

  (四)加强安全管理。

  1.严控增量风险。3层以上城乡新建房屋,以及经营性自建房必须依法依规经过专业设计和专业施工,严格执行房屋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严格自建房用于经营的审批监管,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在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开展经营活动前应依法依规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

  2.加强日常检查。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要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发现异常情况立即组织人员撤离。落实街道、乡镇等属地责任,发挥城管、村(社区)“两委”、物业的前哨和探头作用,建立健全房屋安全管理员制度和网格化动态管理制度,加快建立房屋安全隐患常态化巡查发现机制,汛期、冻融等特殊时段加强巡查,发现问题要督促产权人或使用人及时整改,消除安全隐患。

  3.清查整治违法行为。加强部门联动,加大对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房屋的清查力度,依法严厉查处未取得土地、规划和建设等手续,以及擅自改建加层、非法开挖地下空间等行为,对严重危及公共安全且拒不整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存在违法建设、违法违规审批问题的自建房,不得用于经营活动。省市县设立投诉电话,建立群众举报奖励机制,举报一经查实,予以奖励。对故意隐瞒房屋安全状况、使用危房作为经营性场所导致重大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典型违法案例要公开曝光。

  4.建立长效机制。各市(区)要加强房屋安全管理队伍建设,明确和强化市、县有关部门房屋安全管理职责,充实基层监管力量,依托乡镇自然资源、农业综合服务、村镇建设等机构,统筹加强自建房质量安全监管。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落实用地、规划、建设、经营等审批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加强审批后监管,督促产权人和使用人落实房屋安全责任,通过部门联动实现房屋安全闭环管理。加强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和从业人员管理,鉴定机构应对报告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完善房屋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研究建立房屋定期体检、房屋养老金和房屋质量保险等制度。加强农村房屋建设管理和城镇房屋安全管理地方性法规建设,完善城乡房屋安全管理制度体系。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工作机制,成立省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推进全省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省领导小组下设工作专班,组织开展督导评估,协调解决专项整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重要事项按程序请示报告。省领导小组由省长任组长,常务副省长、分管副省长任副组长,省纪委监委机关、省委宣传部、省委编办、省委网信办、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民族宗教委、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应急厅、省市场监管局、省体育局、省文物局、省信访局、省政务大数据局、省消防救援总队等部门单位为成员。各成员单位明确1名厅级领导参加工作专班,并选派1名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人员集中办公,办公室设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各市、县、区、乡镇党委和政府严格落实属地责任,党政主要负责人亲自部署、狠抓落实,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及工作专班,明确责任人。加强统筹协调,县级“四套班子”要齐上阵、合力攻坚、分片包抓,推动专项整治落地落实。各市(区)要制定实施方案,建立工作机制,安排专门资金,确保政策措施到位,人员配置到位、工作落实到位。

  (二)明确部门分工。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三管三必须”和“谁审批谁负责”要求,落实行业监管范围内自建房的安全监管责任。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全面加强经营性自建房监管,牵头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排查自建房结构安全问题,建设信息平台,推进信息共享,牵头组织建立健全链条监管机制;宣传部门负责用作影院的自建房安全管理,做好专项整治有关宣传工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按职责指导用作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的自建房安全管理,依法加强用作人员密集场所的自建房消防安全管理;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房屋综合管理信息化建设等相关工作;教育部门负责指导用作学校、幼儿园及职责范围内教育机构的自建房安全管理;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指导用作民爆企业及职责范围内工贸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的自建房安全管理;民族宗教事务部门负责指导宗教活动场所安全管理;公安部门负责指导用作旅馆的自建房特种行业许可证复核工作;民政部门负责指导用作养老机构和设施的自建房安全管理;司法行政部门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完善涉及城乡房屋安全法规、规章和制度,对整治工作中具体法律问题提供法律建议;财政部门负责对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予以经费支持;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指导依法依规用地,做好地质灾害风险排查;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指导行业汽车站场、码头(渡口)及高速公路收费站、服务区等交通运输领域涉及公共安全的自建房安全管理工作;农业农村部门按职责负责农村宅基地管理有关工作;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指导用作文化和旅游设施的自建房安全管理;商务部门负责指导用作商贸企业经营场所的自建房安全管理;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指导用作医疗卫生机构的自建房安全管理;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指导自建房涉及的市场主体登记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查工作,推动将房屋安全鉴定作为自建房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开展经营活动的前提条件;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用作文体场馆的自建房安全管理;文物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相关文保单位自建房安全管理;信访部门负责做好涉及专项整治有关信访处理;省政务大数据局负责配合做好信息平台建立和运维相关保障工作。同时,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做好本部门所属自建房排查整治。

  (三)加强综合保障。各市(区)要组织动员设计、施工、监理、检测、鉴定等专业机构、行业企业技术人员和乡村建设工匠广泛参与排查整治工作,强化技术保障。有条件的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专业机构开展排查、鉴定工作,同时加强规范管理,对于出具虚假报告的依法严肃追责。要将信息平台建设统筹纳入政务信息化工程给予经费保障。在专项整治工作中组织做好法律咨询、司法调解、维护稳定等工作。省级通过以奖代补方式对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给予支持。

  (四)建立“四清一责任”机制。要摸清底数,建立台账,逐一明确整治责任、时限和预案。抓住“谁排查”“谁鉴定”“谁整治”“谁核验”四个关键环节,建立完善房屋底数、排查鉴定、隐患整治、核查验收四个“清单”,分级分部门签字确认,建立“责任闭环”工作体系,实现自建房底数清、鉴定清、整治清、核验清。

  (五)强化督促指导。省领导小组定期调度各级各部门工作进展情况,成立10个专项督导组包抓督促各市(区),采取查阅资料、随机抽查、暗查暗访等形式,适时开展督导检查评估,各市(区)要参照加大督导检查力度。要及时总结好的经验做法,发现典型树立标杆,充分发挥引领示范作用。对工作进展缓慢、推诿扯皮、排查不实的,要予以通报;对问题严重的,要约谈相关负责同志;对工作中失职失责的领导干部,要严肃问责。发现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依法调查处置。各级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要指导督促专项整治工作,推动纳入同级党委和政府督查督办范围。

  (六)做好宣传引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广泛宣传,使社会各界充分认识房屋安全的重要性。深入开展房屋安全科普教育,不断增强居民房屋安全意识。及时了解群众思想动态,耐心做好解释引导工作,使广大群众积极支持专项整治工作。密切关注舆情动态,认真做好信访维稳,强化风险预警和线上线下联动,及时发布权威信息,公开透明回应群众关切,保持社会面总体稳定。

  各市(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要于2022年6月5日前,将本地区实施方案报省工作专班,“百日攻坚”行动期间每周报送工作进展情况,“百日攻坚”行动结束后每月报送。

  附件:1.陕西省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2.陕西省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百日攻坚”行动实施计划


陕西省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为做好全省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成立省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赵一德 省长

  副组长:王 晓 常务副省长

  徐大彤 副省长

  成 员:方玮峰 省政府秘书长

  陈俊锋 省政府副秘书长、省信访局局长

  贾 锋 省政府副秘书长

  王晓江 省纪委副书记、省监委副主任

  武勇超 省委宣传部副部长

  张海建 省委编办主任

  魏 军 省委网信办室务会成员

  张晓光 省发展改革委主任

  刘建林 省教育厅厅长

  张宗科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厅长

  董劲威 省民族宗教委主任

  杨尚伟 省公安厅常务副厅长

  戈养年 省民政厅副厅长

  杨政国 省司法厅厅长

  常艳玲 省财政厅厅长

  窦敬丽 省自然资源厅厅长

  韩一兵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厅长

  王海鹏 省交通运输厅厅长

  孙矿玲 省农业农村厅厅长

  李九红 省商务厅厅长

  高 阳 省文化和旅游厅厅长

  刘宝琴 省卫生健康委主任

  孙喜民 省应急厅厅长

  张小宁 省市场监管局局长

  徐明非 省体育局局长

  罗文利 省文物局局长

  安春晖 省消防救援总队总队长

  省领导小组下设工作专班,徐大彤副省长担任主任,负责统筹协调;贾锋、韩一兵、孙喜民同志担任副主任,负责专班工作,其中,贾锋同志负责具体协调;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副厅长李卫军同志负责日常事务工作。各成员单位明确1名厅级领导参加,并选派1名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人员集中办公,专班办公室设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陕西省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百日攻坚”行动实施计划

  一、目标任务

  2022年8月15日前,全省经营性自建房整治取得实质性成效,完成经营性自建房全面排查和初步判定,根据风险程度实施分类整治,消除安全隐患,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坚决守住安全底线,为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营造安全稳定环境。

  二、工作范围

  全省所有经营性自建房。

  三、工作安排

  (一)排查摸底(2022年5月31日前完成)。

  省级编制排查技术导则,建立技术服务团队,开展排查培训,搭建陕西省城乡房屋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开通举报电话,指导各地进行排查摸底。市县对专项整治管理及排查人员开展技术培训和信息平台操作培训,组织街道社区(镇村)对所有经营性自建房进行排查和安全隐患初步判定,对有安全隐患、涉及公共安全容易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经营性自建房立即采取管控措施,做好排查信息采集及录入,实现经营性自建房底数清。

  (二)安全鉴定(2022年6月30日前完成)。

  各地组织专业力量对初步判定存在安全隐患的经营性自建房开展安全鉴定,优先对采取管控措施的房屋进行安全鉴定,实现经营性自建房鉴定清。 

  (三)分类整治(2022年7月20日前完成)。

  根据安全鉴定情况,按照“一栋一策、一户一策”原则,制定整治措施,完成分类整治,并做好信息采集,及时录入信息平台,实现经营性自建房整治清。

  (四)核查验收(2022年8月10日前完成)。

  按照县级自查、市级复查、省级抽查方式,对所有经营性自建房排查、安全鉴定及整治情况进行核查验收,建立“四清一责任”台账,分级分部门签字确认,实现经营性自建房核验清。 

  四、工作措施

  (一)工作调度。

  省政府主要领导每月调度,省政府分管领导每周调度,推进专项整治措施落实,研究解决专项整治重大问题。各市(区)要加密工作调度频次,及时解决难点堵点问题,按时报送工作进展,重要情况随时报送。

  (二)督导检查。

  坚持督查与通报相结合,省专项督导组配备结构安全、消防、燃气等方面专家,根据阶段性工作内容确定督查重点,对各地开展督查指导。坚持发现问题与解决问题相结合,边督边改,立查立改。对工作缓慢、推诿扯皮、排查不实的予以通报。各市(区)要参照省级督导模式加大督导检查力度,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三)宣传引导。

  省工作专班编印工作动态,宣传介绍有关政策,通报工作进展,总结推广好经验、好做法。制作危险房屋识别手册、房屋安全知识小视频等科普宣传资料,综合运用网络、报纸、电视等媒体,广泛开展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宣传和房屋安全科普教育,使广大群众积极支持专项整治工作,不断增强居民房屋安全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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