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EHS平台! 设为首页 收藏
EHS中国 法规首页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洞庭湖总磷污染控制与削减攻坚行动计划(2022—2025年)》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洞庭湖总磷污染控制与削减攻坚行动计划(2022—2025年)》的通知

收藏

下载法规

我要纠错

条款摘要

资料来自公开网络,仅提供网友学习讨论使用

原文版权归原版权人拥有

发文字号:湘政办发〔2022〕29号

颁布部门: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水污染类

颁布日期:2022-06-01生效日期:2022-06-01

长沙市、岳阳市、常德市、益阳市人民政府,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洞庭湖总磷污染控制与削减攻坚行动计划(2022—2025年)》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6月1日

洞庭湖总磷污染控制与削减攻坚行动计划(2022—2025年)

  为加强洞庭湖生态环境保护、控制和削减总磷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要求,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湖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以洞庭湖总磷污染控制及水生态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统筹推进水污染治理、水生态修复、水资源保障,满足人民群众对良好生态环境的期待,加快经济社会发展绿色转型,全面落实“三高四新”战略定位和使命任务,全面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新湖南。

  (二)基本原则

  坚持方向不变,力度不减。始终保持战略定力,巩固拓展洞庭湖生态环境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成果,继续推进一批总磷削减标志性战役和重点工程项目,持续攻坚、久久为功。

  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加强源头预防和管控,积极推进工业和农业生产方式绿色转型,严控涉水重污染行业发展,实行主要水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减量置换。

  坚持综合施策,系统治理。强化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坚持污染减排与生态增容并举,推动城镇与乡村、陆域与水域、上游与下游系统保护、综合治理。

  坚持突出重点,集中攻坚。坚持精准、科学、依法治污,科学分析污染来源与成因,精准施策,靶向发力,集中在岳阳市、常德市、益阳市及长沙市望城区(以下统称湖区)、农业农村污染防治等重点区域、领域攻坚。

  坚持统一规划,分步推进。加强与“十四五”相关重点专项规划协调衔接,增强重点任务、工程项目等的关联性和耦合性,有计划、分步骤推进行动计划的落实。

  坚持监管并举,协调联动。加强监管能力建设,丰富治理手段,建立健全长效管理体制机制。强化责任落实,构建多元共治格局,坚持整体性推进,增强齐抓共管合力。

  (三)工作目标

  到2025年,洞庭湖湖体总磷浓度持续下降,稳定达到国家考核目标,力争2/3以上国家考核断面水质达到III类;入湖河流总磷浓度持续下降;湖区生态环境质量和稳定性持续提升。

  二、主要任务

  (一)狠抓农业农村污染防治

  1.加强畜禽粪污处理及资源化利用。优化调整畜禽养殖结构和布局,开展绿色种养循环农业试点。巩固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项目成效,加快推进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粪污治理设施升级改造;鼓励规模以下畜禽养殖户采用“种养结合”等模式消纳畜禽粪污。到2025年,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80%以上。(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等参与;长沙市、岳阳市、常德市、益阳市及相关县市区落实。以下各项任务均需长沙市、岳阳市、常德市、益阳市及相关县市区落实,不再单独列出)

  2.推进水产养殖尾水处理。合理布局水产养殖生产,深入实施水产绿色健康养殖“五大行动”,加快推广示范生态养殖模式。严格落实湖南省水产养殖尾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加快推进规模企业水产养殖尾水综合治理和水产养殖池塘生态化改造,因地制宜推广人工湿地尾水处理、“三池两坝”(沉淀池、曝气池、生态净化池以及两级过滤坝)、池塘底排污等生态治理方式。到2025年,新增水产养殖池塘生态化改造面积25万亩。(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管局等参与)

  3.防治种植业面源污染。优化种植结构,改进种植模式,深入推进化肥减量增效。大力推广主要农作物测土配方施肥、绿肥种植、菜肥两用、有机肥替代化肥等技术或模式。全面开展农田面源污染综合防治试点,采用农田生态沟渠、地表径流蓄积池等措施治理农田退水,积极推进农田退水“零直排”综合试点工程建设。到2025年,绿肥种植面积每年覆盖80万亩以上,化肥利用率达到43%以上。(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等参与)

  4.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以环境敏感区周边村庄、乡镇政府驻地和中心村为重点,因地制宜梯次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稳步推进农村户用卫生厕所建设和改造,强化农户生活污水分类处理处置,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到2025年,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达到40%。(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乡村振兴局按职责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等参与)

  (二)深化城镇生活污水收集处理

  5.提升污水收集处理能力。加快建设完善城镇生活污水收集管网,更新修复混错接、漏接、老旧破损管网。因地制宜采取溢流口改造、增设调蓄设施等工程措施推进初期雨水污染控制。对进水生化需氧量浓度低于100毫克/升的城市污水处理厂服务片区,开展管网系统化整治。到2025年,基本消除城市建成区生活污水直排口和收集处理设施空白区,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提升到70%以上或比2020年提高5个百分点以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等参与)

  6.推动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深度净化与资源化利用。推动重点污水处理厂强化除磷脱氮工艺,制定湖区城市污水处理厂总磷特别排放限值并根据实际分类分步实施。鼓励污水深度净化与资源化利用,因地制宜加快建设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人工湿地净化工程。(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省自然资源厅等参与)

  (三)强化工业污染治理

  7.深化重点涉磷企业整治。巩固“三磷”(磷矿、磷化工和磷石膏库)企业排查整治成果,引导石化、印染、农副食品加工及食品制造业开展清洁生产改造。到2025年,完成“一江一湖四水”干流岸线1公里范围内化工企业搬迁改造工作。(省生态环境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职责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等参与)

  8.开展产业园区环境专项整治。开展省级及以上产业园区环境专项整治行动,建立环境问题清单并限期整改。2022年实现湖区26个省级及以上产业园区第三方污染治理全覆盖;到2023年,完成环境问题排查整治。(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按职责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参与)

  (四)推进入河湖排污口综合防控

  9.实施重点入河湖排污口环境综合整治。开展重点入河湖排污口排查与溯源,建设排污口动态管理系统。到2025年,基本完成重点排污口环境综合整治。(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等参与)

  10.加强入河湖污染物生态拦截与净化。在重要入湖、入河口等位置,因地制宜利用废弃堰塘或河滩湿地等建设生态前置库及功能湿地,截留与削减入河湖污染负荷。到2025年,新建一批入湖、入河口生态拦截与净化设施。(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等参与)

  (五)加强城乡黑臭水体整治

  11.持续推进城市黑臭水体治理。巩固提升地级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成效。开展县级城市建成区水体排查,建立黑臭水体清单,2022年6月底前制定整治方案。到2025年,基本消除县级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其他县城建成区黑臭水体整治取得积极进展。(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等参与)

  12.统筹实施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开展农村黑臭水体排查、整治和长效管理,统筹农业农村污染防治、沟渠塘坝清淤疏浚等工作或项目,开展农村水系综合整治,逐步消除农村地区房前屋后河塘沟渠和群众反映强烈的黑臭水体。到2025年,基本消除较大面积的农村黑臭水体。(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乡村振兴局等参与)

  (六)突出生态保护与修复

  13.保障河湖生态用水。持续推进湖区生态水网体系建设,推动实施洞庭湖北部地区分片补水二期工程和洞庭湖生态疏浚工程,推进河湖连通和清淤疏浚。到2025年,洞庭湖北部地区分片补水总体格局基本形成,河湖生态水量保障能力得到有效提升。(省水利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等参与)

  14.系统治理重点内湖及内河水生态环境。综合采取截污、治污、清淤、修复等措施对重点内湖、内河进行系统整治。在湖区重点控制断面上游3公里、下游300米以及大面积水产养殖区域,因地制宜划定河湖生态缓冲带。在华容东湖、珊珀湖、大通湖等重点内湖周边1公里开展生态缓冲带建设试点。到2025年,完成河湖生态缓冲带划分、建设或修复试点7个以上。(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林业局等参与)

  15.加强河湖湿地生态修复。开展河湖湿地生态系统现状调查与监测评估,通过平垄填沟、微地形改造、植被控制等技术措施,逐步恢复湿地生态功能。到2025年,恢复湿地面积20万亩,湿地保护率稳定在72%以上。(省林业局牵头,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省生态环境厅参与)

  (七)提升监管能力水平

  16.全面提升监测能力。开展农业面源污染监测与评价、水生生物资源及生境状况调查与监测,建立完善洞庭湖湖体、主要入湖河流及重点内湖生态环境数据库。积极推动建设重点入河(湖)排口小微站,开展污染物通量监测评估。(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7.加快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推行排水户、干支管网、泵站、污水处理厂、河湖水体数据智能化联动和动态更新,建立城乡污水处理设施地理信息系统,实现城乡污水设施信息化、账册化管理。统筹水环境质量、生态流量、水生态状况、水环境风险监测监控,建立完善洞庭湖水质水量水生态动态监测预警体系和信息平台。(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开展“禁磷限磷”专项行动

  18.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含磷洗涤用品。贯彻落实《湖南省洞庭湖保护条例》相关规定,在湖区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含磷洗涤用品,并加强宣传,引导湖区居民自觉使用无磷洗涤用品。(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省生态环境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坚决扛起生态文明建设政治责任,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健全跨部门、跨区域、跨流域保护和治理议事协调机制,省发展改革委具体牵头推进项目建设,省生态环境厅具体牵头统一监督管理,省直有关部门强化责任落实和统筹协调。长沙市、岳阳市、常德市、益阳市及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总磷污染控制与削减工作负总责,制定实施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并抓好落实。加强“一江一湖四水”污染联防联控联治,强化其他区域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加强考核奖惩,将水生态环境质量状况、项目推进情况等纳入省政府绩效考核、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中,对工作不力、问题较多的地方或部门依纪依规严肃追责问责。(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按职责牵头负责,省直有关部门参加)

  (二)强化政策支持。加强财政投入,积极争取国家在资金安排和项目布局上对洞庭湖总磷污染控制与削减行动计划给予支持;省财政加大资金统筹整合力度,制定奖补政策,根据工作实际,采取以奖代补方式支持湖区各地开展行动计划,并将符合条件的治理项目纳入政府债券支持范围。积极落实秸秆综合利用、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政策,鼓励和引导农民施用有机肥。积极推行差异化收费与付费机制,推进污水处理农户收费、水产养殖尾水处理养殖户收费等政策。加快建立湿地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积极争取国家绿色发展等基金项目支持和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EOD)模式试点,引导和鼓励社会资金参与。(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等按职责牵头负责)

  (三)强化项目建设。按照“任务项目化、项目清单化”的要求,建立洞庭湖保护和治理项目库,动态调整、滚动推进,结合污染防治攻坚战“夏季攻势”等工作加快项目实施。各省直部门将牵头任务分解到地方,定期开展调度检查、指导帮扶和调查评估,督促指导地方抓好落实。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水产养殖尾水处理、种植业面源污染防治、城乡生活污水收集处理及提质增效、入河湖排污口综合整治、重点内湖(河)生态保护等重点任务的年度项目,原则上要覆盖湖区每一个县市区。加强已建项目的运行管理,确保稳定发挥生态环境效益。(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等按职责牵头负责,省直有关部门参与)

  (四)强化科技支撑。省直有关部门加强整治措施成效评估、工作经验总结推广,加强对地方的指导帮扶。开展湖区污染源减排与湖体水质响应关系、污水处理厂总磷深度处理等专项课题研究,加强湖泊富营养化控制、畜禽粪污处理与资源化利用、水产养殖尾水生态化处理等技术研发与推广。制定池塘养殖尾水治理技术指南、规模以下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技术规范,编制河湖生态缓冲带划定与修复技术指南。(省科技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自然资源厅按职责牵头负责,省直有关部门参与)

  附件:重点任务目标清单


重点任务目标清单


类别

序号

工作任务指标

2025年目标

牵头督导部门

备注

(一)畜禽粪污处理及资源化利用

1

湖区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

80%以上

农业农村厅

 

2

湖区种养平衡项目个数

完成国家下达的目标任务

农业农村厅

 

3

湖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粪污

治理设施稳定运行

粪污实现资源化利用或达标排放

农业农村厅

 

(二)水产养殖污染治理

4

水产养殖池塘生态化改造面积

完成新增25万亩

农业农村厅

 

5

规模企业水产养殖尾水

综合治理率

完成国家下达的目标任务

农业农村厅、

生态环境厅

 

6

集中连片养殖池塘水产养殖

尾水治理

每年每县市区至少1个项目

农业农村厅

 

(三)种植业面源污染防控

7

化肥使用总量

完成国家下达的目标任务

农业农村厅

 

8

化肥利用率

达到43%以上

省农业农村厅

 

9

绿肥推广面积

每年覆盖80万亩以上

农业农村厅

 

10

农业面源污染综合治理

项目个数

每年每县市区至少1个项目

农业农村厅

 

(四)农村水环境综合治理

11

农村改厕任务

完成年度治理任务

乡村振兴局、农业农村厅

 

12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

正常运行率

达到国家考核要求

生态环境厅

 

13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

达到40%

生态环境厅

 

(五)城市生活污水管网提质增效

14

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

提升到70%以上或比2020年提高5个百分点以上

住房城乡

建设厅

 

15

新建改造城市污水管网长度

完成800公里

住房城乡

建设厅

 

(六)乡镇污水处理厂污水收集管网配套建设

16

新建乡镇污水管网长度

完成200公里

住房城乡

建设厅

 

(七)污水处理厂出水净化与循环利用

17

新建污水处理厂出水

人工湿地净化试点数量

完成不少于5

住房城乡建设厅、生态环境厅

 

(八)重点园区污染整治

18

实施第三方污染治理的

重点工业园区目标

湖区三市一区26个省级及以上产业园区第三方

污染治理全覆盖

生态环境厅、发展改革委

2022年完成

(九)入河湖排污口环境综合整治

19

重点入河湖排污口分类整治

每年每县市区

至少1个项目

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

 

(十)县级城市黑臭水体

治理

20

县级城市建成区

黑臭水体消除比例

达到90%以上

住房城乡建设厅

 

(十一)农村黑臭水体治理

21

农村黑臭水体治理率

基本消除较大面积

农村黑臭水体

生态环境厅

 

(十二)保障河湖生态用水

22

洞庭湖北部地区分片补水二期工程一垸内水系生态用水保障水平

超过30万人、100万亩耕地生活生产水源条件得到改善,大通湖、濠河、塌西湖、蔡田湖等水体水质进一步提升

水利厅

 

(十三)主要内湖与内河水生态环境

综合治理

23

新建或修复的河湖缓冲带长度

完成94公里

生态环境厅、水利厅、林业局

 

24

重点开展治理的内湖数量

重点开展岳阳市岳阳楼区东风湖,华容县东湖,南湖新区南湖,云溪区松阳湖,临湘市黄盖湖、冶湖;常德市安乡县珊珀湖,汉寿县安乐湖,鼎城区冲天湖,澧县北民湖;益阳市大通湖区大通湖,赫山区烂泥湖,沅江市胭脂湖,南县三仙湖等14个内湖治理

生态环境厅

 

25

重点开展治理的内河数量

重点开展岳阳市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河、北港河、梅溪港,平江县清水河,临湘市、岳阳县游港河,岳阳县新墙河,君山区、华容县华洪运河,华容县华容河,湘阴县白水江,汨罗市汨罗江;常德市安乡县书院洲哑河、虾扒脑哑河,汉寿县南湖撇洪河、岩汪湖哑河,澧县梦溪河,鼎城区老渐河、马家吉河,桃源县白洋河、陬溪河、延溪哑河;益阳市安化县善溪,赫山区兰溪河,沅江市四兴河、塞阳河等24条内河治理

生态环境厅

 

(十四)湿地生态系统修复

26

修复生态湿地面积

完成20万亩

省林业局

 

(十五)监测监管能力提升

27

新建重点入河(湖)排口

小微站个数

完成60

生态环境厅

 

(十六)信息化建设

28

洞庭湖水质水量水生态动态监测预警信息平台个数

1

生态环境厅、农业农村厅、水利厅

 

同地区相关
湖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标准疑难问题解析》(2024年版)的通知
关于印发《湖南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2022年修订)
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0年修订)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2024年修订)
同专业相关
青海省电梯安全条例(2024年修订)
庆阳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日照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
河北省排污许可管理办法
山西省城镇排水和再生水管理办法
吉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24年修订)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吉林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等9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24年修订)
同行业相关
关于印发《安徽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的通知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凉市市政消火栓管理办法的通知
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凉市消防车通道管理办法的通知
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凉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电梯安全条例(2024年修订)
庆阳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日照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