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民政府安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委会,省有关部门:
现将《山东省省管内河通航水域水上交通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山东省省管内河通航水域水上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加强全省省管内河通航水域水上交通事故(以下简称内河水上交通事故)应急管理,完善应急救援体系,科学高效做好内河水上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减轻水域污染,及时恢复内河水上交通正常秩序,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办法》《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1.3 工作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依法应对、预防为先,属地为主、分级响应,快速反应、协调联动”的工作原则,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及预案开展事故处置工作。
1.4 内河水上交通事故分类分级
1.4.1 事故分类
主要事故类型包括:碰撞事故;搁浅事故;触礁事故;触碰事故;浪损事故;火灾、爆炸事故;风灾事故;自沉事故;操作性污染事故;其他引起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或者水域环境污染的水上交通事故。
1.4.2 事故描述
(1)碰撞事故。船舶在港口、狭水道、航道交汇点、渔区、能见度不良区域航行或停泊,因区域交通情况复杂、船舶会遇频繁、回旋余地小,船舶机械故障,驾驶员瞭望疏忽、判断失误,避让不及等,发生碰撞造成船舶损坏、人员伤亡等安全事故。
(2)搁浅事故。船舶航行中,因通航环境不满足最低吃水要求造成船舶的搁浅。船舶长时间横滞在通航水域中,易造成堵航,继而增加过往船舶发生碰撞的可能,甚至酿成更大的水上交通事故。同时,若脱浅过程处置不当,还可能出现船体破损、断裂、倾覆、沉没、燃油泄漏、甚至人员伤亡等安全事故。
(3)触礁事故。船舶航行中,因船舶管理、驾驶操作不当或违反航行及其他相关规则等出现的船舶破损进水、断裂或倾覆、火灾、爆炸、人员伤亡,甚至造成严重的水域污染等安全事故。
(4)触碰事故。船舶驾驶操作不当或获取信息不及时, 造成船舶触碰岸壁、码头、航标、桥墩、钻井平台等固定物或
沉船、沉物等安全事故。
(5)浪损事故。船舶在航行途中或停泊锚地时,因风浪所致,浪水涌上甲板致使舱面货物落水受损,或因渗透、流浸等造成舱内货物受潮霉变、腐烂、锈蚀财产损失等安全事故。
(6)火灾、爆炸事故。船舶因日常管理不善引起火灾, 高温引燃易燃物质,造成爆炸事故。因船舶所处环境特殊,船舶火灾、爆炸事故施救工作受到极大影响和限制,极易造成火灾、爆炸次生灾害发生造成人员伤亡等安全事故。
(7)风灾事故。船舶因遭受强风暴袭击引发船舶上层建筑破坏、船舶进水、操纵失控、船队断缆散队甚至船沉人亡等安全事故。
(8)自沉事故。船舶因超载、装积载不当、驾驶操作不当、船体漏水等,引发船舶沉没、全损、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安全事故。
(9)操作性污染事故。因船舶管理不规范,船员技术水平低、环保意识不强等,引发船舶油类污水溢出,有毒、有害危险物包装散落和溢漏造成污染,生活污水和垃圾的排放等造成安全事故。
1.4.3 事故分级
内河水上交通事故按照性质、造成损失、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由高到低分为四个级别:
(1) 特别重大事故。造成 30 人以上死亡(含失踪)的,
或者 100 人以上重伤的,或者船舶溢油 1000 吨以上致水域环
境污染的,或者 1 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 重大事故。造成 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死亡(含失踪)
的,或者 50 人以上 100 人以下重伤的,或者船舶溢油 500 吨
以上 1000 吨以下致水域环境污染的,或者 5000 万元以上 1 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 较大事故。造成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死亡(含失踪)
的,或者 10 人以上 50 人以下重伤的,或者船舶溢油 100 吨以
上 500 吨以下致水域环境污染的,或者 1000 万元以上 5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 一般事故。造成 1 人以上 3 人以下死亡(含失踪)
的,或者 1 人以上 10 人以下重伤的,或者船舶溢油 100 吨以
下致水域环境污染的,或者 1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1.4.3 中所称的“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5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省管内河通航水域内发生的内河水上交通事故的应对工作,指导全省内河水上交通事故风险防范和应对处置工作。
1.6 应急预案体系
省管内河通航水域水上交通事故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1)山东省省管内河通航水域水上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2) 全省内陆 9 个设区的市辖区内河通航水域水上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3) 以上设区的市的县(市、区)辖区内河通航水域水上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4)内河通航水域港航企业应急预案;
(5)碰撞、搁浅、沉船等水上交通事故和船舶污染水域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省级应急指挥机构
2.1.1 应急指挥机构
省政府设立省管内河通航水域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
(以下简称省内河水上交通应急指挥部),负责指导协调和组织内河水上交通事故应对工作,省政府分管领导同志或指定的负责同志任指挥部总指挥,成员单位主要包括省委宣传部(省政府新闻办)、省委网信办、省交通运输厅、省应急管理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消防救援总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气象局、山东省军区、武警山东总队等。
省内河水上交通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主任由省交通运输厅主要负责同志兼任。
2.1.2 机构职责
省内河水上交通应急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有关工作要求;统一领导、组织指挥内河水上交通事故 应急处置工作;指导事发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内河水上交通 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省内河水上交通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承担省内河水上交通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贯彻落实省内河水上交通应急指挥部决定和部署,组织、协调内河水上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办理省内河水上交通应急指挥部文件;组织内河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演练;承办省内河水上交通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省内河水上交通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1)省委宣传部(省政府新闻办):负责组织、指导内河水上交通事故的应急宣传报道,组织媒体做好应对水上交通事故的安全防范知识和技能的宣传;负责组织、协调内河水上交通事故的新闻发布等。
(2)省委网信办:负责应对内河水上交通事故相关知识的网上宣传;负责舆情收集,及时处置不良信息,正确引导网上舆论等。
(3)省交通运输厅:负责组织、协调内河水上交通事故监测、分析、预警及应急处置;协调各有关单位参与内河水上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建立应急协调联动机制;指导相关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企业制订内河水上交通事故应急预案;组织
各有关单位参与内河水上交通事故应急预案演练;提供应急救援交通运输保障;按照权限组织或参与内河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等。
(4)省应急管理厅:指导涉及省管内河危险化学品运输泄漏事故应急处置;协调有关单位做好应急救援物资的调拨;指导事发地做好受灾人员的生活救助;协调应急救援队伍参与救援;参与内河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等。
(5)省发展改革委:统筹协调煤、电、油、气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紧急调度等。
(6)省公安厅:负责组织、指挥、维护现场治安秩序, 实施人员疏导;参与相关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等。
(7)省民政厅:负责协调遇难人员的遗体处置工作等。
(8)省财政厅:负责指导、协调做好相关应急资金的保障工作。
(9)省消防救援总队:负责参与应急救援,开展人员搜救、火灾扑救、贵重物品抢救等。
(10)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指导、做好省管内河通航水域水上交通事故中的伤亡人员工伤认定及工伤保险相关待遇的支付工作等。
(11) 省生态环境厅:对内河水上交通事故发生地及周边地区的环境进行监测评价;指导事发地人民政府对污染水域进行治理等。
(12) 省水利厅:负责事发水域水文监测,提供相关水情信息,为内河水上交通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提供便利等。
(13) 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配合组织内河水上交通事故涉及旅游团队及人员的疏散安置工作;配合做好旅游船舶沉船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等。
(14) 省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协调医疗机构开展内河水上交通事故的紧急医学救援工作;根据需要指导事发地做好现场防疫和伤员的心理援助等。
(15) 省气象局:负责组织为内河水上交通事故应急处置提供所需的相关气象信息服务、灾害天气预警等。
(16) 山东省军区:组织和协调军队舰船、飞机、民兵以及救生器材参与应急救援。
(17) 武警山东总队:组织所属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参与现场秩序维护等。
2.2 设区的市、县(市、区)应急指挥机构
设区的市、县(市、区)政府参照省内河水上交通应急指挥部组建模式,根据本行政区域应对工作需要成立本级内河水上交通应急指挥机构,明确人员安排和职责分工。
2.3 现场指挥机构
内河水上交通事故发生后,事发地县级以上政府设立由本级政府负责同志、相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的现场指挥机构,组织、指挥、协调内河水上交通事故现场处置工作。发生特别重
大、重大内河水上交通事故时省政府设立现场指挥机构。
下设应急处置工作组,包括综合协调组、抢险救援组、交通保障组、新闻工作组、调查评估组、善后处置组等。
(1)综合协调组:负责应急工作组间综合协调,督导检查,会议组织,会议纪要,信息简报,综合文字,资料收集归档,抢险救援证件印制发放,处置信息调度、汇总、上报,与上级工作组的协调联络等。由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应急管理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健康委等配合。
(2)抢险救援组:负责制订并组织实施现场救援方案, 协调调度救援队伍、救援装备和专家参与抢险救援,组织打捞沉船和失踪人员;对受伤人员进行紧急救护、对现场进行卫生消毒防疫。由事故发生地市政府牵头,省交通运输厅、省消防救援总队、省公安厅、省应急管理厅、山东省军区、武警山东总队、省文化和旅游厅等配合。
(3)交通保障组:负责划定现场警戒区域,对事故现场 交通管制,做好应急救援力量赴灾区和撤离时的交通保障工作; 协调抢险救灾物资、救援装备以及基本生活物资等交通应急通 行保障。由事故发生地市政府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应急管理厅等配合。
(4)新闻工作组:负责统一发布权威信息,安排新闻发布,接待媒体记者采访,协调处理与媒体间的相关事宜等工作; 正确引导网络舆情,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由省委宣传部(省政
府新闻办)牵头,省委网信办、省交通运输厅、事故发生地市政府等配合。
(5)调查评估组: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原因,作出调查结论,对应急工作的经验和教训进行总结评估,提出事故防范意见。由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管理厅等配合。
(6)善后处置组:负责事故现场清场和撤离,伤亡人员及家属的安抚、抚恤、理赔、遇难人员遗体处置等善后处理和社会稳定工作。由事故发生地市政府牵头,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卫生健康委等配合,有关保险机构参加。
2.4 专家组
建立内河水上交通事故处置专家组,由内河水上交通、水上搜救、医疗卫生、气象、水文、安全监管、应急管理、生态环境等方面专家组成。
专家组的主要职责是:提供内河水上交通事故的应急防范与控制对策措施的咨询,提出工作建议;评估内河水上交通事故的发展趋势、严重程度,分析影响,为确定事故等级提供建议;事故应急处置结束后,提出防范事故的措施建议,为恢复生产提供技术支持。
本预案未列出的其他单位和部门,按照职责和内河水上交通事故应急处置需要,全力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2.5 跨区域安全事故处置
涉及跨省份的突发事故,我省与相邻省份联合成立省内河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指挥机制,双方(或多方)有关负责同志共同担任总指挥,共同指挥协调处置工作。
相邻设区的市、县(市、区)要建立跨区域应急指挥机制。
3 监测和预警
省内河水上交通应急指挥部、设区的市、县(市、区)内河水上交通应急指挥机构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制度及预警机制,通过各类信息渠道,统筹监测信息汇总报告、预警信息发布工作。
3.1 信息监测与分析
3.1.1 信息监测
省内河水上交通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做好内河水上交通事故信息监测,主要包括:依托气象、水利、海事等公共信息部门发布的可能诱发内河水上交通事故的预报信息;依托各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供港口、航道、危险货物运输等可能引发事故的信息;其他机构及相关方提供的可能引发事故的监测信息等。
3.1.2 信息分析
省内河水上交通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收到可能引发内河水上交通事故应急信息后,及时组织会商、分析、评估,初步确定预警级别。
3.2 预警
3.2.1 预警级别
根据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内河水上交通事故预警级别从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 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标识。
一级预警针对特别重大内河水上交通事故,二级预警针对 重大内河水上交通事故,三级预警针对较大内河水上交通事故, 四级预警针对一般内河水上交通事故。
3.2.2 预警发布
省内河水上交通应急指挥部及时依法依规发布预警信息,采取预警防御措施。根据事态发展,及时调整预警级别并更新报告、通报和发布有关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
3.2.3 预警响应
预警信息发布后,省级、设区的市级、县(市、区)级应急指挥机构应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情况以及分级负责的原则,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增加观测频次,开展应急监测和预警信息专项报送工作,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形成动态报告制度;
(2)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和具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预置有关队伍、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
(3)视情调集应急处置和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
确保随时可以正常投入使用;
(4)确保交通、通信、供水、供电等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5)向社会公布信息接收和咨询电话,公告采取的有关特定措施、避免或减轻危害的建议和劝告等。
预警发布后,应根据可能受到影响的范围、程度安排部署有关防范性措施,若超出本级处置能力,应及时上报上一级应急指挥机构。
3.2.4 预警解除
按照“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分级负责解除预警并提出预警响应终止后续处理意见。
4 应急响应和救援
4.1 信息报送
4.1.1 报送程序
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基层网格员和有关村(居)、企业、监测网点等要第一时间向所在地政府及其交通运输主管部 门、应急管理部门报告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定向上级政府及其 有关部门报送信息。报告内容一般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和地点, 船舶名称,伤亡情况,水域环境的污染情况,以及事故简要经过,报告人姓名、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
4.1.2 报送形式
信息报告一般可采用网络、传真及其他通信手段,紧急情
况可先采用电话方式报告初步情况,事后补充书面报告。
4.2 先期处置
在内河水上交通事故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应立即开展应急行动,先期处置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组织专业人员进行落水人员搜救、受伤人员救治、损失情况核查等应急处置工作。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容易受到内河水上交通事故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并进行妥善安置,做好有关上报工作;
(2)对事故发生的基本情况作出尽可能准确的初始评估, 包括事故水域范围、事故危害扩展的潜在可能性及人员伤亡情况,并及时向上级政府及主管部门报告;
(3)封锁事故现场,严禁一切无关人员、船舶等进入事故危险水域。开辟应急救援人员、救援设施及物资进出的安全通道,维持事故现场的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
(4)调集应急救援队伍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调集所需应急物资和设备,确保交通、通讯、供电、供水、广播电视等公用设施安全或者正常运行;
(5)对于涉及污染事故,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控制, 减少大面积危害。
4.3 应急响应
4.3.1 响应分级
根据内河水上交通事故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应急处置能力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分为特别重大事故应急响应、重大事故应急响应、较大事故应急响应、一般事故应急响应。
4.3.2 处置程序
(1)特别重大事故应急响应与处置程序如下:
发生特别重大内河水上交通事故的,省政府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开展救援行动。同时,报国务院及交通运输部。省政府响应与处置程序如下:
①派出应急工作组和专家组赶赴现场,指导事发地政府做好突发事件处置工作;
②做好突发事件信息收集、传达,及时向交通运输部报送信息;
③各有关部门配合做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根据需要报请交通运输部协调,紧急调用相邻省份的应急力量及装备。
④根据国务院及交通运输部有关要求开展后续应急处置。
(2)重大事故应急响应与处置程序如下:
①发生重大内河水上交通事故的,省政府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开展救援行动。同时,向交通运输部报备;
②省内河水上交通应急指挥部派出应急工作组和专家组赶赴现场,指导事发地政府做好突发事件处置工作;
③省内河水上交通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做好突发事件信息
收集、传达,及时向省政府、交通运输部报送信息;
④各有关部门配合做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根据需要报请交通运输部协调,紧急调用相邻省份的应急力量及装备。
(3)较大事故应急响应与处置程序如下:
①发生较大内河水上交通事故的,设区的市政府启动应急响应,向省内河水上交通应急指挥部报备;
②省内河水上交通应急指挥部密切跟踪突发事件进展情况,指导事发地政府做好突发事件处置工作,视情指派现场工作组,赶赴现场协助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4)一般事故应急响应与处置程序如下:
①发生一般内河水上交通事故的,县(市、区)政府启动应急响应,向省内河水上交通应急指挥部、设区的市级内河水上交通应急指挥机构报备;
②密切跟踪突发事件进展情况,指导事发地政府做好突发事件处置工作,视情指派现场工作组,赶赴现场协助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当内河水上交通事故超出属地政府应对能力的,在积极做好本级应对的同时,报请上一级政府应对。对于事故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重大会议、重大活动期间的,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故发展情况及时调整响应级别。
4.4 处置措施
事故发生后,各级内河水上交通应急指挥机构处置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抢险救援:组织救援队伍开展落水人员打捞、消防灭火等紧急救援行动;疏散并妥善安置受灾人员,保护转移重要财产;
(2)医疗救治:组织开展伤员救治、卫生防疫和应急心理救援等医疗卫生处置工作,组织应急免疫接种等;
(3)抢修保通:开展船舶、航道、码头、水上设施、辅助设施等抢修抢险作业,及时排除险情。因沉船、搁浅、碰撞、沉物而引起的断航或特别严重堵塞,地方海事部门负责组织沉船等碍航物的打捞工作,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受影响的船舶发布相关信息。因沉船、搁浅、碰撞、沉物而引起的港口瘫痪或遭受严重损失,地方海事部门负责组织沉船等碍航物的打捞或清障工作,加强船舶通航监控,及时发布相关消息;
(4)应急保障:协调调度应急队伍、应急车辆及船舶、应急设备与器材及必要的后勤支援,组织协调相关部门投入应急响应行动;
(5)探测及控制危险源:组织专家研判火灾、爆炸、泄 漏等事故的后果以及由此导致的中毒、腐蚀等次生灾害的影响, 迅速采取技术措施进行事故后处理;
(6)交通疏导:对事故航段进行停航等交通管控,对事
发水域周边交通秩序进行维护疏导,为应急船舶、车辆等交通工具提供通行保障;
(7)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事故影响范围、程度,做好事发水域及周边环境的保护和警戒,维护治安秩序;做好各类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8)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事发地县级以上政府通过政府授权发布、举行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向社会发布权威信息,根据事故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4.5 应急中止和响应终止
4.5.1 应急中止
有下列情况时可以中止应急行动:(1)受不可抗力影响;
(2)应急力量自身安全得不到保障;(3)现场应急处置行动已变为不可行。
应急中止后,若存在影响应急行动的情况消除后仍需开展应急处置必要的,应及时重新启动应急行动。
4.5.2 响应终止
有下列情况时可以终止应急行动:(1)内河水上交通事故应急响应已获成功或紧急情况已不复存在;(2)所有可能存在遇险人员的水域均已搜寻,未发现遇险人员;(3)失踪人员在当时条件下得以生存的可能性已完全不存在;(4)内
河水上交通事故的危害已彻底消除或已得到控制,不再有扩展或复发的可能。
应急响应终止后,逐步停止有关应急处置措施,有序撤离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同时采取或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或者事态反复。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事发地政府应当制定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对事故中的伤亡人员、参与应急处置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抚恤、补助,并提供必要的心理咨询及司法援助。紧急征用的运输工具、通信设备、救助打捞设备设施等事后应当及时归还,并按照相关规定支付有关费用,如有损坏应赔偿相应损失。保险监管机构要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开展理赔工作。
5.2 总结评估
组织参与处置的部门(单位)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将调查与评估情况向上级政府报告。
5.3 恢复重建
健全省政府统筹指导、地方政府履行主体责任、灾区群众广泛参与的灾后恢复重建机制,恢复重建工作由事发地政府负责。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政府要立即组织制定恢复重建计
划,并向上级政府报告。需要国家援助的,由省政府向国家有关方面提出请求。
5.4 新闻发布
各级内河水上交通应急指挥机构按照省政府相关规定对事故调查结果及后续处理情况进行信息发布。
6 保障措施
6.1 队伍保障
县级以上有关部门应当在应急管理部门的统筹指导下,加强内河水上交通专业应急队伍建设,大型港航企业应当建立专业或兼职应急队伍。各级内河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建立应急运力储备,并视情与当地驻军、武警部队及应急管理部门建立协作机制。加强社会救援力量建设,发挥红十字会、志愿者等社会力量作用,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等依法有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6.2 物资装备保障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工作,或与有关企业签订协议,保障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装备的生产、供给,明确其数量、分布、功能、使用状态,并将应急资源配置情况报省内河水上交通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确保发生事故后可以紧急调用。
6.3 技术保障
推动建立健全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三级应急指挥
平台,并实现与国家应急指挥平台的互联互通,满足内河水上交通事故监测监控、预测预警、值守应急、信息报告汇总与发布、视频会商、综合研判、辅助决策、指挥协调、资源调用和总结评估等需要。
6.4 资金保障
各级内河水上交通应急指挥机构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提出内河通航水域水上交通事故处置、应急装备和物资、应急演练等所需经费,按规定程序列入年度预算。
鼓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为应对内河水上交通事故提供物资、资金、技术支持和捐赠。建立健全灾害风险保险体系。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应当为专职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和器材,减少应急救援人员的人身风险。
7 预案管理
7.1 预案衔接
按照“下级预案服从上级预案、专项预案服从总体预案、预案之间不得相互矛盾”的原则,设区的市、县(市、区)内河通航水域水上交通事故应急预案要与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本预案等主动对接,确保预案衔接顺畅。
7.2 预案演练
建立应急演练制度,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每 2
年至少组织 1 次应急演练,以保证应急预案的有效实施和完善。
7.3 预案评估与修订
出现下列情况时,应及时组织评估、修订完善本预案:(1)国家出台新的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 或本预案所依据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发生变化;(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3) 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6)实施过程或应急演练中发现预案存在问题或出现新的情况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7)预案制订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7.4 宣传与培训
各级内河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应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做好岗前培训和日常培训;新闻媒体应开展水上交通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等公益宣传教育。
8 附则
(1)本预案涉及的地方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等应当按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完善相应应急预案。省交通运输厅应当加强本预案实施的跟踪分析、督促检查、综合协调,并根据需要及时组织评估,向省政府安委办提出修订建议。
(2)本预案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3)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省管内河通航水域水上交通事故预警分级表
预警级别 |
险情状态 |
一级
(红色) |
●可能危及 30 人以上生命安全的险情;
●可能造成 100 人以上重伤的险情;
●可能造成船舶溢油 1000 吨以上致水域环境污染的险情;
●可能造成 1 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险情;
●其他可能造成特别严重损失或影响的内河水上交通事故险情; |
二级
(橙色) |
●可能危及 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生命安全的险情;
●可能造成 50 人以上 100 人以下重伤的险情;
●可能造成船舶溢油 500 吨以上 1000 吨以下致水域环境污染的险情;
●可能造成 5000 万元以上 1 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险情;
●其他可能造成严重损失或影响的内河水上交通事故险情; |
三级
(黄色) |
●可能危及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生命安全的险情;
●可能造成 10 人以上 50 人以下重伤的险情;
●可能造成船舶溢油 100 吨以上 500 吨以下致水域环境污染的险情;
●可能造成 1000 万元以上 5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险情;
●其他可能造成较严重损失或影响的内河水上交通事故险情; |
四级
(蓝色) |
●可能危及 1 人以上 3 人以下生命安全的险情;
●可能造成 10 人以下重伤的险情;
●可能造成船舶溢油 100 吨以下致水域环境污染的险情;
●可能造成 1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险情;
●其他可能造成一般损失或影响的内河水上交通事故险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