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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严格能效约束推动我市重点领域节能降碳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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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沪发改产〔2022〕16号

颁布部门: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污染排放与治理类

颁布日期:2022-06-24生效日期:2022-06-24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5部委印发的《关于严格能效约束推动重点领域节能碳降的若干意见》,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制定了《关于严格能效约束推动我市重点领域节能降碳的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附件:关于严格能效约束推动我市重点领域节能降碳的实施方案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6月24日

关于严格能效约束推动我市重点领域节能降碳的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完整、全面、准确把握“碳达峰、碳中和”工作要求,认真落实《关于严格能效约束推动重点领域节能碳降的若干意见》,紧紧围绕“五个中心”和生态文明建设目标,科学处理发展和减排、整体和局部、短期和中长期关系,以绿色技术创新为支撑,坚持标准引领,深挖节能降碳技术改造潜力,加快重点领域节能降碳步伐,带动全行业绿色低碳转型,努力构建政府引导、企业主导、社会参与的节能降碳新格局,确保如期实现碳达峰目标。

  (二)基本原则

  坚持重点突破、分类施策。根据本市产业结构的特点,选择能耗大、改造条件成熟、示范带动作用明显的重点行业,率先开展节能降碳技术改造。根据国家公布的能耗水平,对重点行业的拟建、在建和存量项目,结合产业链供应链特点、产业基础、技术水平等,开展分类管理。

  坚持标准引领、龙头带动。严格按照国家《高耗能行业重点领域能效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2021年版)》(以下简称《重点领域能效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明确的能效标准、上海市产品能源消耗限额标准等,引导高耗能行业重点领域中未达到能效基准水平的企业,对照标杆水平实施技术改造升级。发挥重点行业国有企业、骨干企业的引领作用,通过开展节能降碳示范性改造,带动行业整体水平提升。

  坚持综合施策、平稳有序。统筹考虑保持我市经济社会平稳运行和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稳定等要求,加强财税、金融、投资、价格等政策与产业、环保等政策的协调配合,运用市场化法治化方式,稳妥有序推动重点行业节能降碳,避免“一刀切”管理和“运动式”减碳。

  (三)主要目标

  到2025年,通过实施工业领域碳达峰行动和重点行业节能降碳行动,我市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能耗较2020年下降14%,钢铁、水泥、炼油、乙烯、合成氨等重点行业达到标杆水平的产能比例超过30%,数据中心达到标杆水平的比例60%左右,行业整体能效水平明显提升,碳排放强度明显下降,绿色低碳发展能力显著增强。

  到2030年,我市重点行业能源资源利用效率、整体能效水平和碳排放强度达到国际先进水平,达到标杆水平的产能比例进一步提升,节能低碳技术取得突破性进展,绿色低碳转型发展取得显著成效。

  二、重点任务

  (一)聚焦重点行业,严格实施分类管理

  1、开展摸底调查。根据《重点领域能效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聚焦钢铁、炼油、乙烯、合成氨等重点领域和数据中心项目,市级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区和单位,在2022年上半年,完成我市重点领域项目能效摸底调查。(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统计局、市生态环境局、有关区、有关企业)

  2、实施分类管理。认真排查在建项目,对能效水平低于本行业能耗限额准入值的,按照有关规定停工整改,推动提升能效水平,力争达到标杆水平。科学评估拟建项目,对产能已经饱和的行业,按照“减量置换”原则压减产能;对产能尚未饱和的行业,对标国际先进水平提高准入门槛;对能耗较大的新兴产业,支持引导企业应用绿色技术、提高能效水平。加快改造升级存量项目,推动存量项目能效达到基准水平,向标杆水平看齐,坚决淘汰落后产能、落后工艺、落后产品。(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有关区)

  (二)落实能效约束,稳妥推进改造升级

  3、建立能效台账。对存量项目的实际能效水平、新增项目的设计能效水平,同《重点领域能效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上海市产品能源消耗限额标准等进行对标,逐一登记造册,建立重点企业、重点项目能效清单目录和能效台账,明确我市重点行业节能降碳的主攻方向和主要任务。(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有关区、有关企业)

  4、推动存量项目技改。合理设置存量项目技改过渡期(一般不超过3年),按照“整体推进、一企一策”要求,督促企业制定节能降碳技术改造工作方案,明确技改项目的预期目标、技术路线、推进步骤、改造期限、工作节点等。对能效介于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之间的项目,鼓励企业结合装置检修等时机参照标杆水平要求实施改造升级;对能效低于基准水平且未能按期改造升级的项目,按照国家和本市阶梯电价、差别电价政策执行。(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有关区、有关企业)

  (三)鼓励绿色低碳技术创新,推广产业化应用

  5、开展绿色技术攻关。充分发挥我市科创资源丰富、市场需求大等优势,鼓励重点行业骨干企业联合高校、科研机构,构建产学研用深度融合的绿色低碳技术创新体系,加大对我市重点行业节能低碳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颠覆性技术,及相关生产工艺、设备装备攻关。(市科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有关区)

  6、推广新装备使用。落实我市新材料首批次、高端智能装备首台套等鼓励政策。鼓励各区出台配套政策,支持能效水平不达标企业、能耗较大新兴领域企业采用先进绿色技术装备,推动先进成熟节能降碳装备产业化应用。(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有关区)

  (四)动态调整能效标准,完善相关支持政策

  7、适时更新能效标准。密切跟踪国家对重点行业和重点领域范围的界定、能效标杆和基准水平调整变化情况,及时调整我市相关行业重点领域能效标准,动态更新重点企业、重点项目清单和能效台账。(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市场监管局、有关区)

  8、落实支持政策。推动我市有关金融机构用好碳减排支持工具和支持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专项再贷款,加快信贷投放进度,支持碳减排重大项目建设。拓展绿色债券市场的深度和广度,支持符合条件的节能低碳企业上市融资和再融资。落实节能专用装备、技术改造、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税收优惠政策。发挥市级专项资金引导作用,加大对淘汰落后产能、推动工业节能降碳的支持力度。支持企业申报国家节能降碳等专项,推荐能效水平突出企业争取进入国家能效“领跑者”名单。(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上海银保监局、上海证监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五)推动数据中心绿色高质量发展

  9、鼓励数据中心实施节能降耗。统筹在建和拟建数据中心项目,设置合理过渡期,确保平稳有序发展。加快优化数据中心建设布局,形成枢纽型数据中心集群、城市数据中心集聚区、边缘数据中心梯次布局。对于在国家枢纽节点之外新建的数据中心,各区不得给予土地、财税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加强新建数据中心节能审查制度,推广国家绿色数据中心先进适用技术目录产品在新建数据中心的应用,新建大型、超大型数据中心电能利用效率不超过1.3。加快既有数据中心升级改造,到2025年改建后数据中心电能利用效率不高于1.4。优化数据中心用能结构,鼓励数据中心使用可再生能源发电。(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

  三、保障措施

  (一)加大组织保障

  建立“市区联动、条块结合”工作机制,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统计局等组成联合工作专班,督促有关区、重点企业落实方案,适时组织台账内企业、项目开展能效达标情况评估工作。市区经信部门指导存量项目开展节能降碳技术改造。相关区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压实重点企业的主体责任,推动重点企业开展节能降碳工作。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建立健全通报批评、用能预警、约谈问责等工作机制。(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统计局、有关区)

  (二)形成政策合力

  加大政策协同,引逼结合,推动重点企业加快节能降碳。发挥绿色金融信贷、财税政策、专项资金等作用,引导企业加大节能降碳技改力度。对能效达到基准水平的存量企业和能效达到标杆水平的在建、拟建企业用电不加价,未达到能效水平的依据国家和本市相关政策实施差别电价、阶梯电价,加价电费专项用于支持我市企业节能减污降碳技术改造。依托节能审查、节能监察、环保核查、失信联合惩戒等,加大检查惩处力度。(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生态环境局)

  (三)加强节能监察

  强化节能执法监察,确保相关政策标准落实落地。加大工业专项节能监察工作力度,加大能耗限额强制性标准执法力度,推进国家公布的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淘汰落实,引导督促企业节能技改及能效提升;严格能耗管控,加强“双控”目标和节能量目标考核结果运用,确保重点领域实现节能降碳目标。(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有关区)

  (四)加大案例总结和推广

  认真总结重点领域节能降碳过程中形成的成功做法和优秀经验,形成可借鉴、可复制、可推广的成功案例,及时宣传推介,提高公众的认知度和认可度,营造全社会共同推动重点行业节能降碳的良好环境。(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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