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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四川省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川省“十四五”重金属污染防控工作方案》的通知

四川省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川省“十四五”重金属污染防控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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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川污防攻坚办〔2022〕61号

颁布部门:四川省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污染排放与治理类

颁布日期:2022-07-07生效日期:2022-07-07

各市(州)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科技厅、公安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应急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现将《四川省“十四五”重金属污染防控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四川省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7月7日

四川省“十四五”重金属污染防控工作方案

“十三五”时期,我省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取得积极成效,圆满完成国家下达重点重金属污染物减排目标任务,重点行业重金属污染防治水平进一步提高,重金属环境风险管控体系不断完善。但部分地区重金属排放量居高不下,局部地区重金属污染相对较重,重金属污染防控工作任重道远。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进一步强化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控制,有效防控涉重金属环境风险,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控的意见》(环固体〔2022〕17号),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对四川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紧紧围绕“讲政治、抓发展、惠民生、保安全”的工作总思路,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把握减污降碳协同增效总要求,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以有效防控重金属环境风险为目标,以重点重金属污染物减排为抓手,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深入开展重点行业重金属污染综合治理,有效管控涉重金属环境风险,切实维护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二、防控重点

重点重金属污染物。铅(Pb)、汞(Hg)、镉(Cd)、铬(Cr)、砷(As)、铊(Tl)和锑(Sb),并对铅、汞、镉、铬和砷五种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实施总量控制。

重点行业。重有色金属矿采选业(铜、铅锌、镍钴、锡、锑和汞矿采选)、重有色金属冶炼业(铜、铅锌、镍钴、锡、锑和汞冶炼)、铅蓄电池制造业、电镀行业(包含专业电镀和有电镀工序的企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电石法(聚)氯乙烯制造、铬盐制造、以工业固体废物为原料的锌无机化合物工业)、皮革鞣制加工业等6个行业。

重点区域。雅安市汉源县、石棉县和凉山州甘洛县。

三、主要目标

到2025年,全省涉重金属重点行业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比2020年下降5%。涉重金属重点行业产业结构进一步优化,重点行业绿色发展水平较快提升,企业主体责任进一步落实,环境管理能力和水平进一步提升,推进治理一批突出历史遗留重金属污染问题。具体指标见附件。

到2035年,建立健全重金属污染防控制度和长效机制,重金属污染治理能力、环境风险防控能力和环境监管能力得到全面提升,重金属环境风险得到全面有效管控。

四、分类管理,完善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管理制度

完善全口径清单动态调整机制。开展以工业固体废物为原料的锌无机化合物工业企业排查,2022年12月底前完成全口径清单的增补和行业类别调整。及时增补新、改、扩建企业信息和漏报企业信息,动态更新全口径清单企业信息及生产状态,生态环境厅定期在网上公布。梳理排查涉及重点行业企业的工业园区,建立涉重金属工业园区清单,依法将重点行业企业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生态环境厅、经济和信息化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州)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落实,以下均需各市(州)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落实,不再列出)

加强重金属污染物减排分类管理。依据各地重金属环境质量现状、重点行业企业数量、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基数、前期减排量、重点行业发展规划等,分档确定各市(州)减排目标。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基数按照生态环境部《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控制目标完成情况评估细则》中明确的核算原则及时更新。各市(州)进一步摸排企业情况,挖掘减排潜力,以结构调整、升级改造和深度治理为主要手段,将减排目标任务落实到具体企业,推动实施一批重金属减排工程,持续减少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自然资源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推进企业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依法将重点行业企业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对实施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排污许可证应当按照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及相关文件的要求,明确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种类、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等。探索将重点行业减排企业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要求落实到排污许可证,减排企业在执行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同时,应当遵守分解落实到本单位的重金属排放总量控制要求。重点行业企业适用的污染物排放标准、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发生变化,需要对排污许可证进行变更的,审批部门可以依法对排污许可证相应事项进行变更,并载明削减措施、减排量,作为总量替代来源的还应载明出让量和出让去向。到2025年,企业排污许可证环境管理台账、自行监测和执行报告数据基本实现完整、可信,有效支撑重点行业企业排放量管理。(生态环境厅负责)

探索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管理豁免。在统筹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和重金属环境风险防控水平、高标准落实重金属污染治理要求并严格审批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实施国家重大发展战略直接相关的重点项目,可在环评审批程序实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管理豁免。对利用涉重金属固体废物的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特别是以历史遗留涉重金属固体废物为原料的,在满足利用固体废物种类、原料来源、建设地点、工艺设备和污染治理水平等国家确定的必要条件并严格审批前提下,可在环评审批程序实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管理豁免。(生态环境厅负责)

五、严格环境准入,优化涉重金属产业结构和布局

严格重点行业企业准入管理。新、改、扩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应符合“三线一单”、产业政策、区域环评、规划环评和行业环境准入管控要求,同时严格执行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管理制度。雅安市汉源县、石棉县和凉山州甘洛县新、改、扩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应遵循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减量替代”原则,减量替代比例不低于1.2 : 1,其他区域遵循“等量替代”原则。按国家规定,建设单位在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明确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及来源,无明确具体总量来源的,各级生态环境部门不得批准相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总量指标来源原则上应是同一重点行业内企业削减的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当同一重点行业内企业削减量无法满足时可从其他重点行业调剂。严格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不得以改革试点为名降低审批要求。(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依法推动落后产能退出。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期淘汰产生严重污染环境的工业固体废物的落后生产工艺设备名录》等要求,推动依法淘汰涉重金属落后产能和化解过剩产能。严格执行生态环境保护等相关法规标准,推动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产能依法依规关闭退出。(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应急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优化重点行业企业布局。积极推动涉重金属产业集中优化发展,持续调整产业结构和优化布局,推进位于环境敏感区和城市建成区环境风险高的大中型重点行业企业搬迁改造。按国家规定,禁止新建用汞的电石法(聚)氯乙烯生产工艺。新建、扩建的重有色金属冶炼、电镀、制革等企业优先选择布设在依法合规设立并经规划环评的产业园区。持续推动电镀企业入园。(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突出重点,深化重点行业重金属污染治理

加强重点行业企业清洁生产改造。推动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工艺的开发和应用。重点行业企业“十四五”期间依法至少开展一轮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到2025年底,重点行业企业基本达到国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电镀行业大力推广无氰、无氟、无磷、低毒、低浓度、低能耗和少用络合剂的清洁生产工艺,鼓励采用三价铬和无铬钝化工艺。鼓励制革行业开展铬鞣剂替代技术改造。加强重金属污染源头防控,减少使用高镉、高砷或高铊的矿石原料。积极推动有色金属冶炼行业企业竖罐炼锌设备替代改造和铜冶炼转炉吹炼工艺提升改造。按国家规定,电石法聚氯乙烯生产企业生产每吨聚氯乙烯用汞量不得超过49.14克,并确保持续稳中有降。(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推动重金属污染深度治理。开展矿产资源开发活动集中区重点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执行情况“回头看”。按国家规定,自2023年起,汉源县、石棉县、甘洛县铅锌冶炼和铜冶炼企业执行颗粒物特别排放限值。督促重有色金属冶炼企业加强生产车间低空逸散烟气收集处理,有效减少无组织排放。督促重有色金属矿采选企业按照规定完善废石堆场、排土场周边雨污分流设施,完善废水收集与处理设施,处理后回用或达标排放。采用洒水、旋风等简易除尘治理工艺的重有色金属矿采选企业,应加强废气收集,实施过滤除尘等颗粒物治理升级改造工程。相关市(州)开展电镀行业重金属污染调查,编制污染综合整治方案并组织实施。推进专业电镀园区、专业电镀企业重金属污染深度治理。排放汞及汞化合物的企业应当采用最佳可得技术和最佳环境实践,控制并减少汞及汞化合物的排放和释放。(生态环境厅、经济和信息化厅、公安厅、自然资源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开展涉镉企业排查整治。开展农用地土壤镉等重金属污染源头防治行动,持续推进耕地周边涉镉等重金属行业企业排查整治。以耕地重金属污染问题突出区域和铅锌等重有色金属冶炼区域为重点,聚焦涉镉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加强农用地分类管理和安全利用,持续推进建设用地污染详查和治理修复。支持涉镉等重金属企业绿色提标改造。继续实施涉镉企业综合治理,2023年12月底前,对2020年前已列入涉镉整治清单的污染源完成整治。(生态环境厅、经济和信息化厅、自然资源厅、农业农村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开展涉铊企业排查整治。在“十三五”工作基础上,聚焦重有色金属冶炼、钢铁、涉及硫铁矿制硫酸的硫酸制造和磷肥制造等行业,全面排查涉铊企业,2022年12月底前完成企业排查并形成问题清单。指导督促涉铊企业建立铊污染风险问题台账,制定问题整改方案,2023年12月底前完成整改销号。督促有色金属冶炼、钢铁等涉铊行业企业严格执行行业铊污染物排放标准,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铊污染物未达标的企业,开展废水治理设施除铊升级改造。构建涉铊企业全链条闭环管理体系,督促企业对矿石原料、主副产品和生产废物中铊成分进行检测分析,实现铊元素可核算可追踪。(生态环境厅、经济和信息化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开展涉锰行业排查整治。对锰矿开采、电解锰生产、锰渣堆存场所地下水、外排废水达标情况及污染防治设施情况等进行全面排查,针对存在的问题实施整治。对长期停用或库容已满的渣场,按相关标准规范封场。相关市(州)于2022年12月底前完成全面排查并形成问题清单报送省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原则上2024年12月底前完成问题整治,并将整治结果报送省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生态环境厅、经济和信息化厅、自然资源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加强涉重金属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加强重点行业企业废渣场环境管理,完善防渗漏、防流失、防扬散等措施。推动锌湿法冶炼工艺按有关规定配套建设浸出渣无害化处理系统及硫渣处理设施。加强尾矿污染防控,制定四川省“十四五”尾矿库污染治理实施方案,持续开展尾矿库污染治理。严格废铅蓄电池、冶炼灰渣、钢厂烟灰等含重金属固体废物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过程的环境管理,防止二次污染。支持并引导含重金属固体废物资源化综合利用。(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自然资源厅、交通运输厅、应急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推进涉重金属历史遗留问题治理。持续开展铅锌采选、冶炼及硫铁矿等废渣堆场和矿井涌水历史遗留问题治理。凉山州、雅安市聚焦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成果及涉镉、涉锰等重金属污染防治、清废行动等专项工作,重点开展废渣等突出历史遗留重金属污染问题排查,宜宾、泸州、广元等地重点排查硫铁矿废渣及矿井涌水遗留问题,有条件的地方可利用卫星遥感、无人机、大数据等手段开展排查。2023年12月底前,完成排查任务并形成问题清单。优先治理一批涉及耕地和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区域的重金属污染问题,对问题复杂、短期难以彻底解决的,要以保障人体健康为优先目标做好污染阻隔等风险管控措施。(生态环境厅、经济和信息化厅、自然资源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开展涉重金属污染治理及修复试点。结合区域实际,选取典型行业开展土壤、地下水、固体废物等重金属污染治理及修复技术研究和试点。鼓励有色金属矿区及冶炼企业开展涉重金属废渣综合利用技术研究,试点一批有色金属冶炼废渣、锰渣、有色金属尾矿等综合利用项目。鼓励铅锌冶炼企业实施深度治理项目。积极争取《水俣公约》履约项目试点。(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科技厅、自然资源厅、农业农村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提升能力,强化重金属污染监管执法

强化重金属污染监控预警。在现有监测网络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大气、地表水监测网络,健全重金属污染监控预警体系,提升信息化监管水平。在涉铊、涉锑行业企业分布密集区域下游,依托水质自动监测站加装铊、锑等特征重金属污染物自动监测系统。对有色金属冶炼企业集中的工业园区、重点区域及周边水、气、土壤、农产品等开展重金属长期跟踪监测。鼓励重点行业企业在重点部位和关键节点应用重金属污染物自动监测、视频监控和用电(能)监控等智能监控手段。(生态环境厅、农业农村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严格重金属污染执法监管。将重点行业企业及相关堆场、尾矿库等设施纳入“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对象范围,进行重点监管。加大排污许可证后监管力度,定期核查企业重金属污染物实际排放量,对超出许可排放量的企业依法依规处理。将涉重金属行业专项执法检查纳入污染防治攻坚战监督检查考核内容,依法严厉打击超标排放、不正常运行污染治理设施,非法排放、倾倒、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含重金属危险废物等违法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安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交通运输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强化涉重金属污染环境应急管理。重点行业企业、工业园区等应依法依规完善环境风险防范和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措施,制定环境应急预案,储备应急物资,定期开展应急演练。结合“一河一策一图”将涉重金属污染应急处置预案纳入本地突发环境应急预案,加强应急物资储备,定期开展应急演练,不断提升应急处置能力。(生态环境厅、经济和信息化厅、水利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落实责任,促进信息公开和社会共治

分解工作任务。各市(州)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依据省上下达的目标指标和重点任务,结合区域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年度减排目标,逐级细化任务分工,将重点重金属污染物减排目标任务落实到具体行业企业。重点区域和会理有色产业园区、甘洛铅酸蓄电池集中发展区、汉源万里工业园区、石棉工业园区等涉重金属企业集中园区要按照“一区一策”原则,编制“十四五”重金属污染防控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和细化污染防控、质量改善、风险防控等工作要求,实现在产业布局、装备技术、政策机制、监督执法等方面全面提升。各市(州)实施方案和重点区域实施方案分别于2022年10月30日、12月31日前报送省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涉重金属企业集中园区实施方案于2023年3月31日前报送省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生态环境厅负责)

定期调度进展。各市(州)要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控工作调度和成效评估,每年6月15日前将上半年重点行业建设项目总量替代清单、减排工程实施清单,每年12月20日前将本年重金属污染防控工作进展、减排评估结果和动态更新后的全口径企业清单报送省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根据各市(州)工作进展情况,加强指导和技术帮扶。按年度对各市(州)落实省级工作方案情况进行评估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地区要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对未执行总量替代政策的进行通报,对未完成国家确定的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控制目标的市(州)、县(市、区)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对因工作不力或履职不到位导致发生重特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地区,约谈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生态环境厅负责)

加强政策支持。各市(州)要将重金属污染防控作为公共财政支出的重点领域,积极争取中央土壤污染防治资金,支持在产达标排放企业为减少重金属等土壤有害物质排放进行的生产工艺、设施设备升级改造、污染治理设施提标改造、绿色化改造等;支持历史遗留固体废物、废渣调查及治理项目。引导金融资本投入,拓宽资金来源渠道,吸引社会资本进入重金属污染防控领域,加大重金属生产工艺、设施设备升级改造、污染治理设施提标改造等重金属减排工程和涉重金属历史遗留问题治理等项目的支持力度。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涉重金属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鼓励各地探索开展重金属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工作。(财政厅、生态环境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鼓励公众参与。重点行业企业应依法公开重金属相关环境信息,有条件的企业可设置企业公众开放日。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作用,督促企业自觉履行社会责任。支持各地建立完善有奖举报制度,将举报重点行业企业非法生产、不正常运行治理设施、超标排放、倾倒转移含重金属废物等列入重点奖励范围。(生态环境厅负责)

 附件:“十四五”重金属污染防控主要指标


“十四五”重金属污染防控主要指标


类别

指标名称

2020

现状值

2025

目标

指标

属性

环境质量

城镇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重金属污染物达标率(%

100

100

约束性

地表水省控以上断面重点重金属污染物达标率(%

100

100

约束性

重点区域地表水和大气环境质量指标达标率(%

100

100

约束性

环境管理

重金属重点排污企业达标排放率(%

100

100

约束性

涉重金属危险废物安全处置率(%

100

100

约束性

污染地块安全利用

/

有效保障

约束性

总量控制

涉重金属重点行业重点重金属排放量

/

2020年下降5%

约束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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