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开发区应急管理局:
现将《进一步加强南宁市非煤地下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请各县(市、区)、开发区应急管理局及时将本通知转至辖区内各非煤地下矿山(井巷地质勘查项目)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批示指示精神,切实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非煤地下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有关外包工程专项整治和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及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部署和要求,结合当前正在开展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决定即日起至2022年底前在全市开展非煤地下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
一、整治目标
深刻汲取近期矿山事故教训,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推动非煤地下矿山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巩固提升年”和安全生产大检查等重点工作任务落实,进一步加强非煤地下矿山外包工程管理,着力解决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专业技术人员配备不到位、以包代管、包而不管、转嫁安全生产责任等突出问题,严肃查处非煤地下矿山违法发包、转包、分项发包以及资质挂靠等行为,有效防范和遏制外包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推动首府非煤地下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
二、整治范围
南宁市非煤地下矿山外包工程(含生产、建设、闭坑等工程)、井巷地质勘查项目外包工程。
三、整治重点内容
(一)发包单位
1.名义上自主组织生产施工,实际暗中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承包单位甚至个人的;
2.未建立健全外包工程安全生产考核机制,未按规定对承包单位开展安全生产考核的;
3.对井下采矿、掘进工程进行发包,除爆破承包单位外,大中型矿山承包单位超过2家的、小型矿山承包单位超过1家的,或者将主通风、主提升、供排水、供配电、主供风系统及其设备设施的运行管理进行分项发包的;
4.未按规定与承包单位签订《外包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存在转嫁安全生产责任等行为的;
5.未将承包范围及其项目部纳入本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实施统一管理,未做到管理、培训、检查、考核、奖惩“五统一”的;
6.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未按要求组织对承包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隐患排查治理、教育培训等情况监督检查的;
7.未向承包单位进行外包工程技术交底或交底不清的;
8.强令承包单位对未完成或者已完成但未组织验收通过的建设项目违法违规组织生产的;
9.未按照《南宁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南宁市非煤地下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作的通知》(南应急发〔2022〕13号)要求开展普查治理工作的;
10.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向承包单位提供保障施工作业安全所需的资金,明确安全投入项目和金额,并监督承包单位落实到位的;
11.瞒报、谎报、迟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12.根据实际情况应当集中整治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二)发包单位上级公司
1.未将外包工程纳入安全管理范围,实行监督检查,以增加公司层级等方式下放安全管理责任的;
2.未保障所属矿山企业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投入和资金的;
3.授意瞒报、谎报、迟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4.根据实际情况应当集中整治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三)承包单位
1.未取得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等级的施工资质,或者在资质等级范围外承揽工程的;
2.采用弄虚作假等手段取得承包资格的;
3.项目部负责人未按规定取得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或者兼任其他工程项目部负责人或者未到岗履职的;
4.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施工的;
5.承包单位转包和非法分包采掘工程项目的;
6.以转让、出租、出借资质证书等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7.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的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未严格依照《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执行带班下井制度的;
8.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和技术管理人员的,其中地下矿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数量少于从业人数的百分之一配备且少于3人的;
9.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未按规定配备采矿、地质、测量、机电等矿山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每个专业至少配备1人,项目部负责人和专职技术人员不具有矿山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或者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
10.项目部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未与项目部上级法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使用劳务派遣人员、临时人员的;
11.承包单位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主要负责人)未对其项目部定期进行安全生产现场检查的,或者未按规定对项目部人员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与考核的;
12.项目部、未设项目部的承包单位主要负责人未按规定每周对作业现场至少组织一次全面安全生产检查,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并实现闭环管理的;
13.未按《南宁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南宁市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南应急发〔2022〕11号)要求开展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的;
14.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
15.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负责人未确保安全生产费用使用到位的;
16.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未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与发包单位应急预案相衔接的;
17.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未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或者未严格执行的;
18.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职工不符合入职条件或者未经培训合格上岗的;
19.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20.承包单位不按设计组织施工的;
21.瞒报、谎报、迟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22.根据实际情况应当集中整治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四)矿山安全监管部门
1.未摸清辖区内地下矿山采掘工程发包和承包情况的;
2.未统一将辖区内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纳入监管范围的;
3.未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外包工程发包和承包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承包单位的企业隶属关系、资质等级、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工程技术人员和安全风险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安全投入、违法发包、转包、分项发包等情况监管检查的;
4.承包单位不履行法定职责、出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未依法追究承包单位及其上级企业责任的;
5.矿山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涉及其他部门职责未及时移送有关部门依法严肃处理的;
6.未建立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生产信息平台,将辖区承包单位取得有关许可、施工资质和承揽工程、发生事故等情况载入承包单位安全生产业绩档案,实施安全生产信誉评定和公告制度的;
7.发包单位、承包单位、项目部及其主要负责人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未纳入安全生产领域严重失信名单管理,实施联合惩戒的。
四、时间安排
(一)企业自查自纠、信息公开(8月15日前完成)
1.各相关县(市、区)、开发区应急管理局要组织督促辖区内非煤地下矿山企业及其上级公司对外包工程施工队伍相关资质及安全生产条件、队伍数量等进行全面自查、逐一审核,对存在的问题逐条整改到位。7月31日前,各非煤地下矿山企业要完成自查自纠和审核,形成书面审核报告报属地县级应急管理局备查。符合条件的,要将承包单位的名称、资质等级、承包工程概况、施工期限、工程技术人员资质证书、项目部负责人任命文件、安全管理人员学历证明和资格证书、主要安全设施设备清单、安全生产管理协议、职工名单及其与承包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缴纳工伤保险等信息,在矿区醒目位置如实公开,接受职工监督。不符合相关资质及安全生产条件的,7月15日前一律清退完毕;不符合承包单位数量条件的,12月31日前必须清减整改完毕。
2.各相关县(市、区)、开发区应急管理局要严格审查辖区矿山企业审核报告。审查合格的,上报市应急管理局。请各相关县(市、区)、开发区应急管理局将发包矿山企业名称,承包单位名称、施工资质、承包工程名称等信息(附件2),于7月31日前报送市局矿山科。
3.建立并落实外包工程信用承诺制度,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于7月15日前签订《企业安全生产信用承诺书》(见附件1)对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强化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及现场安全管理以及专项整治信息报送等方面作出信用承诺。
(二)监管专项检查、规范管理(10月31日前完成)
各相关县(市、区)、开发区应急管理局要在组织督促辖区矿山自查自纠的同时,严格对照《非煤地下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2 号)和《关于加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的若干规定》(矿安〔2021〕55号)以及专项整治方案内容,结合并融入本辖区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对辖内地下矿山和井巷地质勘查项目做到全覆盖逐矿专项检查。对处于停产停工状态的矿山(勘探项目),要在其复产复工前开展一次专项检查。8月份起,各相关县(市、区、开发区)于每月3日前汇总填报《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外包工程专项整治进展情况统计表》,并报送市局矿山科。
(三)监察督导抽查、确保实效(12月31日前完成)
本次专项整治行动的工作已列入自治区年终安全绩效考核评价内容,市局将适时对相关县(市、区)、开发区应急管理局开展专项整治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整改不到位、弄虚作假的企业,一律依法严肃处理;对整治走过场的监管部门予以约谈并通报。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相关县(市、区)、开发区应急管理局分管领导为专项整治工作负责人,要结合实际认真抓好专项整治工作落实,整治范围内的对象要实现全覆盖。
(二)严查违法违规行为。各相关县(市、区)、开发区应急管理局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要求,敢于动真碰硬,依法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对企业自查自纠过程中检查发现的问题,不纳入执法处罚依据,在监管专项检查和监察督导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一律从重进行处罚。存在违规发包转包分包工程、承包单位违规挂靠施工资质等重大隐患和重大违法违规问题的,一律责令停产(停工)整顿,依法从重处罚。对于停产(停工)整顿的矿山或者建设、勘探项目,要明确监督单位和责任人,督促整改到位,确保整改期间不发生事故。对查出的重大问题既要建立台账,又要纳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两个清单”,督促问题隐患整改,推动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三)及时录入外包工程信息。各相关县(市、区)、开发区应急管理局要督促有关非煤地下矿山企业,将外包工程信息由项目部上级公司(总部)录入全国采掘施工企业信息管理平台(微信小程序),该项工作于7月15日前完成。各相关县(市、区)、开发区应急管理局要用好全国采掘施工企业信息管理平台,定期登录平台进行信息确认和动态监管。
附件:1.企业安全生产信用承诺书
2.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井巷地质勘查项目)外包工程情况统计表
3.非煤地下矿山外包工程专项整治进展情况统计表企业安全生产信用承诺书
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对职工的生命安全负全面责任。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生产安全事故,本企业郑重承诺:
一、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2 号)和《关于加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的若干规定》(矿安〔2021〕55号)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规定,坚持生命至上,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保证安全投入到位,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努力塑造企业诚实守信的良好形象,促进企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保证承包单位在施工期间相关资质及《安全生产许可证》合法有效,依法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规定配备符合法定要求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采矿、地质、机电、测量等专业技术人员,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发挥职能作用,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确保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三、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包括承包单位在内的从业人员经安全培训考核合格,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四、依法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要求佩戴、使用。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及安全生产责任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五、认真履行发包单位对外包工程管理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定期对外包工程开展安全检查,对承包单位进行外包工程的技术交底,督促承包单位强化安全生产现场管理。建立健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双重预防机制,落实分级管控措施并纳入检查范围,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按要求完成外包工程自查自纠和审核,并形成书面审核报告报属地县级应急管理局。
六、不违章指挥,不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
七、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做好事故抢险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
八、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按照信用信息管理有关要求,本单位同意将以上承诺书进行公示,若违背以上承诺,依据相关规定记入企业信用档案,自愿接受从严行政处罚;性质严重的,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和责任,并依法依规列入失信名单。
企业名称(加盖公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承诺人(法定代表人): 承诺时间: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井巷地质勘查项目)外包工程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 时间: 年 月
发包矿山
企业名称 |
承包单位名称 |
承包施工资质 |
承包工程名称
(填总承包或分包工程) |
承包期限 |
备 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进展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 时间: 年 月
非煤矿山总数(处) |
巳检查(处) |
发现的重点问题 |
处罚情况 |
|||||||||||||||
总数 |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 |
总数 |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 |
总数 |
存在转
包数 |
存在资质挂靠数 |
下达文书(份) |
行政罚款(万元) |
停产整顿数
(处) |
责令停止使用设备
(套) |
暂扣、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处) |
提请
关闭
(处) |
对企业管理人员问责
(人次) |
纳入
黑名单
(处) |
开展联合惩戒
(处) |
|||
有外包 |
无外包 |
|||||||||||||||||
矿山部个个数 |
项目部个数 |
|||||||||||||||||
|
|
|
|
|
|
|
|
|
|
|
|
|
|
|
|
|
|
|
本期典型
案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