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赣江新区生态环境局,厅各处室、省监测中心、厅属各单位: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跨省转移行政审批规程》《江西省生态环境厅一般固体废物跨省转移利用备案工作规程》已经2022年第十一次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江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转移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赣环防字〔2015〕1号)和《江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跨省转移许可行政审批规程的通知》(赣环土字〔2018〕22号)中的《江西省环境保护厅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跨省转移许可审批规程》同时废止。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
2022年7月14日
下载相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