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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关于印发《南京市建设项目节水设施 “三同时”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南京市建设项目节水设施 “三同时”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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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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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宁水规字〔2022〕1号

颁布部门:南京市水务局 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建设项目管理类

颁布日期:2022-07-01生效日期:2022-08-01

江北新区生态环境和水务局、经济发展局、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建设和交通局,各区水务局、发展和改革委、建设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各分局、各受委托单位:
  现将《南京市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南京市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管理办法.docx

  南京市水务局
  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2年7月1日

南京市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节约用水管理,推广使用节水设施,提高雨水利用、再生水回用水平,推进集约用水和节水减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江苏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江苏省节约用水条例》《南京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是指建设项目配套的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本办法所称节水设施包括节水型用水器具、设备、用水计量、控制设施以及雨水综合利用、再生水回用等相关节水设施。

  第三条 南京市行政区域内需要取用水(包括公共供水、取用地表水或者地下水)的新建、改建、扩建的生产建设项目(包括技术改造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全市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的工作指导,其所属的水资源和供节水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工作。江北新区和各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管辖范围内的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日常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规划和自然资源、城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工作。

  第五条 建设项目节水措施的设计、施工和建设应当符合《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江苏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江苏省节约用水条例》《南京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50555)、《用水单位水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24789)和《建筑与小区雨水利用工程技术规范》(GB50400)等相关法规、规范要求。

  第六条 在建设项目前期研究时,建设单位应当根据项目用水设施、设备等情况制定节水方案。
  节水方案的内容应当包括水源条件、水耗状况与对比分析、节水措施、非常规水利用措施、节水效果、雨水调蓄设施用地,以及适用的标准和规范等内容。工业类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供单位产品用水量、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尾水利用量占排放水量的比例、间接冷却水循环率、蒸汽冷凝水回收率等必要的用水参数。

  第七条 审批类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当包括节水措施方案,初步设计中应当包括节水设计的内容。
  核准类建设项目,其项目申请报告的“资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部分中应当包括节水措施方案。
  备案类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设计前编制节水措施方案。

  第八条 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结合供水、节约用水专项规划和相关管理规定,在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中明确以下要求:
  (1)规划建设用地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建筑物应建设雨水收集利用系统,每公顷建设用地宜建设不小于100立方米的雨水调蓄设施;
  (2)路幅超过70米的道路且规划有防护绿地的路段,道路两侧应配套建设雨水调蓄设施;
  (3)按规定需要符合海绵城市、绿色建筑相关节水要求的,按照相关规范标准执行。

  第九条 施工图审查时,审查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对项目中涉及用水、节水设施的设计进行审查。凡不符合相关节水设施规定的,设计单位应按规定进行整改。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确保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经确认审查合格的节水设施施工图进行施工,保证节水设施的工程质量,不得擅自变更节水设计内容。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组织单位应当同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配套建设的节水设施进行验收。节水设施完工后由建设单位组织自主验收,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对验收成果的监督管理工作,及时进行抽查复核。
  建设项目工程竣工收报告中应当包括节水设施验收内容。节水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竣工投入使用前,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单位提交的相关材料及用水计划建议表下达用水定额或者计划用水量。
  供水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节水管理机构报送非居民用户用水量数据。

  第十三条 已建节水设施的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维护、更新、改造节水设施,或者擅自停止使用节水设施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南京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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