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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广州市南沙区城市管理局 广州市南沙区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南沙区生活垃圾终端处理设施区域生态环境建设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南沙区城市管理局 广州市南沙区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南沙区生活垃圾终端处理设施区域生态环境建设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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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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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穗南城管规字〔2022〕1号

颁布部门:广州市南沙区城市管理局 广州市南沙区财政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固体废弃物类

颁布日期:2022-07-15生效日期:2022-07-15

各镇(街),开发区(区)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州市南沙区生活垃圾终端处理设施区域生态环境建设工作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城管局反映。

  广州市南沙区城市管理局
  广州市南沙区财政局
  2022年7月15日

广州市南沙区生活垃圾终端处理设施区域生态环境建设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条 总则 为切实加强生态环境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居民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选址工作的决定》《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参照《广州市生活垃圾终端处理设施区域生态补偿办法》(穗城管规字〔2018〕3号),结合南沙区实际情况,建立广州市南沙区生活垃圾终端处理设施区域生态补偿机制,形成生活垃圾处理生态补偿费(下称:“生态补偿费”)缴纳、使用和管理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南沙辖区范围内的各镇(街),广州其他行政区生活垃圾进入南沙区处理的有关业务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组织实施。
  水域保洁垃圾、进入回收处理企业处理的低值可回收物、生活垃圾终端处理设施产生的二次废弃物、由机关企事业单位主动申请处理的特殊垃圾、粪便死禽畜等不纳入本办法管理范围,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包括以下三类:
  (一)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餐饮垃圾是指餐饮垃圾产生者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余、食品加工废料、过期食品等;废弃食用油脂是指在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动植物油脂、从餐饮垃圾中提炼的油脂,以及含油脂废水经油水分离器或者隔油池分离处理后产生的油脂。
  (二)餐厨垃圾(不含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是指家庭厨余垃圾以及废弃的蔬菜、瓜果等有机易腐垃圾。
  (三)其他垃圾:是指除前两项,以及可回收物、有害垃圾以外的生活垃圾。

  第三条 管理职责
  区财政局:负责生态补偿费的管理及核拨工作,对生态补偿费使用情况进行财政监督。
  区城管局:负责将本辖区每年的垃圾处理生态补偿费编入年度预算;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协调管理、区属设施生态补偿费额度分配管理、预算申报、监管和绩效评价相关工作,以及垃圾处理量统计管理、生态补偿费计算上报等。
  区审计局:依法对区属设施生态补偿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各镇(街):按照属地管理职责,做好垃圾收运沿线环境保洁等工作。
  大岗镇、横沥镇:除依职责落实上述镇(街)相关工作分工事项外,还需负责以下工作:
  (一)负责做好区属设施周边环境治理、群众关系协调和处理等工作,指定专门部门应对处理居民信访与诉求、保障区属设施正常建设运营,并承担相应维稳责任。如因发生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等长时间严重影响区属设施正常建设运营的,追究属地管理责任。
  (二)负责本单位生态补偿费年度使用计划镇村使用部分的摸查、收集、估算和编制工作;负责监督指导相关村社按照指定的用途使用资金,并承担本办法规定的相关责任。

  第四条 生态补偿费收缴标准 生态补偿费暂参照《广州市生活垃圾终端处理设施区域生态补偿办法》规定,餐厨垃圾收缴标准37.5元/吨,其它垃圾收缴标准75元/吨,并按照市级标准适时调增或调减。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以下合称餐饮垃圾)不收费。

  第五条 生态补偿费计算与清算管理
  (一)南沙辖区范围内各镇(街)暂不收缴生态补偿费。
  (二)广州其他行政区生活垃圾进入南沙区处理的有关业务按照《广州市生活垃圾终端处理设施区域生态补偿办法》(穗城管规字〔2018〕3号)规定组织实施。

  第六条 生态补偿费使用管理
  生态补偿费应设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全区性、生活垃圾终端处理设施区域环境综合治理,环境综合治理包括以下内容:
  (一)环境综合治理、环境质量改善、生态环境修复、环境绿化美化保洁(包括绿化租地);
  (二)市政配套设施建设维护、基础设施改善、公共设施建设,包括但不限于体育休闲,垃圾中转、压缩、分拣站等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三)受偿镇(街)辖内垃圾运输道路沿线环境治理、道路保养、路灯等基础设施维护保养;
  (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五)经济发展扶持、经济补偿;
  (六)居民民生改善、居民健康检查;
  (七)居民参与环境监督、环保宣传、周边环境监测评估、设施所在地维稳工作;
  (八)经市、区政府同意的居民合理诉求;
  (九)确需改善环境卫生、保障居民权益的其他事项。
  其中(一)、(二)、(三)项涉及资金的投入使用额度不得少于年度生态补偿费的30%。
  用于市政配套设施建设、实施基础设施改善、公共设施建设项目的资金,如预算下达后一年内项目未启动,由各相关单位在以上规定范围内调剂使用。
  直接对居民个人的经济补偿按照与区属设施距离就近原则分配,已实施搬迁的居民原则上不再享受,但其耕(林)地被用作设施绿化租地的,可在生态补偿费中安排相应的经济补偿。
  各专项使用结余的生态补偿费可结转至下一年继续使用,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生态补偿费使用计划额度不得超出当年各补偿区实际缴纳的生态补偿费总金额。

  第七条 生态补偿费分配 区年度生态补偿费原则上按照区统筹20%、镇(街)80%的比例分配。其中,区年度生态补偿费中的70%用于大岗镇的环境综合整治、设施所在地的经济补偿、居民民生改善、维稳工作及距离广州市第四资源热力电厂厂界3公里范围内村落的全体村民经济补偿;10%用于横沥镇环境综合整治、经济发展扶持、维稳工作及距离广州市第四资源热力电厂厂界3公里范围内村落的全体村民经济补偿。
  相关镇(街)部分应按使用用途、受影响程度等实际情况确定本辖区村(居)相关分配比例。

  第八条 生态补偿费预决算管理
  每年11月,区城管局根据区属设施当年1-10月处理垃圾量预测下一年度生态补偿费收缴总额,报区财政局纳入次年财政预算;每年12月31日前,区财政局向各相关单位提前下达下年度生态补偿费预算额度。
  相关单位将年度生态补偿费使用计划纳入财政预算,预算执行过程中由于政策变动等原因需对生态补偿费支出项目进行调整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相关单位按相关规定将生态补偿费纳入部门决算管理。

  第九条 生态补偿费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在履行监督职能过程中发现有不按规定使用生态补偿费的,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由区财政局通过次年财政清算系统对各相关单位生态补偿费按违规数额扣减,同一项目不重复追究责任和扣减补偿费。
  对占用、挪用生态补偿费,违反票据管理规定等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查处。
  生态补偿费使用绩效评价工作按区对镇(街)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管理相关规定开展。

  第十条 广州其他行政区垃圾运往南沙区处理管理
  广州其他行政区在南沙区辖内生活垃圾终端处理设施处理的生活垃圾,由广州市废管中心按照市级相关文件规定的工作程序完成各区应缴纳生态补偿费计算、报审等工作,并纳入市、区年度结算事项进行结算。
  广州其他行政区缴纳生态补偿费标准执行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应缴纳补偿费金额计入南沙区生态补偿费收缴总额。

  第十一条 其他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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