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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苏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苏州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和商业等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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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苏安办〔2022〕103 号

颁布部门:苏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苏州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消防安全类

颁布日期:2022-08-12生效日期:2022-08-12

各县级市(区)安委会、消委会,市安委会、消委会各成员部门, 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省、市领导有关指示要求,切实推进全市企业、 商业场所等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江 苏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办法要求,现就进 一步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全市各 企业、商业等场所应当明确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单位消防安 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 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二)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 动统筹安排,组织制定并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三)为本单位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四)逐级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组织制定并批准实施消防 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五)组织每月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或者委 托有关单位对消防设施、器材进行检测、维护和保养。

  (六)建立专职或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组织制订符合 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二是明确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高层公 共建筑应当明确专人担任消防安全管理人,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必须具备与本 单位相应的消防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 人负责,组织落实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 防安全的重大问题。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单位,消防安全管 理工作由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

  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落实消防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组织实施日常消 防工作。

  (二)拟订消防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三)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 查督促其落实。

  (四)组织实施防火检查、防火巡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不能立即消除的,应当及时报告消防安全责任人,落实整改方案。

  (五)组织管理专职或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对本单位 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进行检测、维护和保养。

  (六)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培训、消防演练、消防安全评 估。

  (七)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

  三、公示消防安全管理相关信息。各企业、商业等场所要按 照“三自主两公开一承诺”要求,自主评估消防安全风险、自主检查消防安全、自主整改火灾隐患,在单位主要出入口等显著位置 向社会公示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姓名、联系方式 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等情况,并承诺本场所不存在突出消防安全 风险或已落实防范措施,切实提升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附件:消防安全“三自主两公开一承诺”公示牌(参考样式)



  苏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苏州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22 年 8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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