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规定,我市对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决定:
一、对《关于印发<宁波市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的通知》(甬政发〔2008〕78号)等11件行政规范性文件部分内容予以修改。(附件1)
二、对《关于印发<宁波市城市环境噪声达标区管理办法>的通知》(甬政〔1995〕14号)等51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附件2)
三、对《关于管道燃气用户转换使用天然气工作的通告》(甬政告〔2006〕15号)等42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附件3)
附件:1.宁波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2.宁波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3.宁波市人民政府决定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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