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及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总局57号令)相关规定,省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特种设备证后监督抽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方式与对象
本次监督抽查采用“双随机,一公开”与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对象为全省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及检验检测机构。对下列单位实施重点监督检查,适当提高抽查比例:
(一)来信来访、投诉举报较多的单位;
(二)日常监督检查、检验检测、鉴定评审等工作中发现问题较多的单位;
(三)自我声明承诺免评审换证、申请办理许可证延期、近1至2年内新取得许可或换证的单位;
(四)上一个监督抽查周期中存在需要整改的问题的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及检验检测机构。
二、检查项目和内容
(一)生产单位的证后监督抽查。抽查锅炉、电梯、起重机械制造、安装单位,压力容器(含气瓶)制造单位,压力管道设计、安装单位和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制造单位。重点检查鉴定评审工作质量、质保体系运行情况、持续满足资源条件情况、特种设备生产关键过程质量控制情况、最近一次鉴定评审提出问题的整改情况等。
(二)检验检测机构的证后监督抽查。抽查特种设备综合检验机构、“两工地”起重机械检验机构、无损检测机构、安全阀校验机构、气瓶检验机构,重点检查鉴定评审工作质量、持续满足资源条件情况、检验检测过程质量控制情况、检验检测报告质量、最近一次鉴定评审提出问题的整改情况等。
(三)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充装单位。重点检查行政许可工作质量、鉴定评审工作质量、质保体系运行情况、持续满足资源条件情况、充装过程质量控制、最近一次鉴定评审提出问题的整改情况等。
三、检查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
(三)《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总局57号令);
(四)《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规则》(TSG 07-2019);
(五)《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重点领域信用监管的实施方案》;
(六)其他相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标准。
四、抽查时间与数量
(一)抽查时间。本次监督抽查自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22年11月底结束。
(二)抽查数量。采用“双随机,一公开”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抽取145家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及检验检测机构。其中锅炉生产单位10家、压力容器生产单位8家、压力管道生产单位18家、电梯生产单位32家、起重机械生产单位15家、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制造单位2家、检验检测机构32家、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充装单位28家。
五、组织实施
(一)为保证监督抽查工作的有效开展,省局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湖南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承担此次监督抽查工作的技术支持和服务。
(二)被检查单位和检查人员名单将在监督检查前3天通知市州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予以协助和配合。
(三)成立满足工作量及工作进度要求的监督抽查工作组。省局特种设备局相关项目责任人任监督抽查工作负责人,负责监督抽查的组织、协调并参与现场监督抽查工作;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代表1名,第三方机构高级工程师2至3名。检查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各项纪律要求,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四)参与监督抽查工作的人员食宿和交通等相关费用由湖南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负责,不得向被抽查对象收取任何费用。
六、结果运用
(一)发现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应当依法依规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被检查单位依法采取措施予以改正,并监督被检查单位整改落实;对于依法应当做出行政处罚的,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应当依法立案查处;整改落实情况和行政处罚情况应当及时报送省局特种设备局。
(二)对于违法情节严重依法应当吊销许可证的,或者依法应当撤销行政许可的,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将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按规定程序移送省局特种设备局,由省局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监督抽查结果将依法向社会公示,充分运用社会力量约束企业失信行为。
工作中发现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特种设备局。
联 系 人:黄 震
联系方式:0731-85693208、85693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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