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和《生态环境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计算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的公告》(生态环境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6号)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堆场扬尘排放量计算方法,结合我省实际,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组织制订了《浙江省部分物料堆场扬尘排放量抽样测算方法》,现予发布。本公告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浙江省部分物料堆场扬尘排放量抽样测算方法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2022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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