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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唐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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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唐政办字〔2022〕128号

颁布部门: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事故与应急类

颁布日期:2022-09-26生效日期:2022-09-26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唐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2020年12月18日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唐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唐政办字〔2020〕122号)同时废止。

  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9月26日

 

  唐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一、总则

  突发环境事件具有暴发突然、起因复杂、次生衍生性突出、判断困难、蔓延迅速、危害严重、影响广泛的特点,易产生连锁反应。

  (一)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完善环境应急管理体系,健全唐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机制,科学有序高效应对突发环境事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全面推进生态唐山建设,推动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河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唐山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或发生在我市行政区域外但可能对我市生态环境造成重大影响,需要采取紧急应对措施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

  本预案所称的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和辐射污染事件。

  核设施及有关核活动发生的核事故所造成的辐射污染事件、海上溢油事件、船舶污染事件的应对工作按照其他相关应急预案规定执行。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按照《唐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执行。

  (四)工作原则

  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协调联动,快速反应、科学处置,资源共享、保障有力的原则。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立即启动相关预案,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应急响应。

  以人为本,积极预防。把人民生命健康放在首位,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积极做好事前预防,完善体系建设,强化环境隐患排查和预报预警工作。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组织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各县(区、市)政府按照突发环境事件的响应级别,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应急工作。

  属地为主,协调联动。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政府职能部门相互配合、联动应对。上级生态环境部门发挥指导督促作用,相邻行政区域政府及有关部门相互支援。

  快速反应,科学应对。充分发挥各部门人才、技术、设备物资优势,加强应急演练,积极强化生态环境应急队伍建设,不断完善环境应急管理技术支撑体系,科学有效的应对突发环境事件,避免在应对过程中造成二次污染。

  资源共享、保障有力。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加强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做好维护和更新。市政府各成员单位共享应急物资信息库,保障各类应急救援物资在事件处置过程中及时、高效的发挥支援作用。

  (五)事件分级

  按照事件严重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见附件1。

  二、组织指挥体系

  (一)市级层面组织指挥机构

  唐山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当发生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时,成立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组织、指挥、协调或配合应急处置工作。对需要省级层面协调处置的跨市级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由市政府向省政府提出请求。

  1、指挥部组成

  唐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是处置本市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组织指挥机构。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市长担任,统一领导、组织和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生态环境局局长担任,负责协助总指挥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唐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由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其主要职责是: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要求,负责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有关协调联络和工作信息报告;负责日常环境应急管理有关工作。

  市有关部门为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并根据职责组成相应工作组。

  2、指挥部工作组及职责

  唐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由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市委网信办、市通信发展管理办公室、市生态环境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司法局、市信访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卫健委、市人社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国资委、市气象局、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唐山海事局、省地矿局第二地质大队、唐山三女河机场管理有限公司、市消防救援支队、市供电公司、河北广电网络集团唐山有限公司、唐山军分区、武警唐山支队等部门和单位组成。根据应对工作需要,可增加政府相关其他部门参加应急处置工作。具体工作组组成和职责分工如下:

  (1)污染处置组

  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城管执法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应急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唐山海事局、省地矿局第二地质大队、唐山市消防救援支队、唐山军分区、武警唐山支队等参加。

  主要职责:收集汇总相关数据,及时掌握突发事件的地点及影响范围,组织进行技术研判,开展事态分析;迅速组织切断污染源,分析污染途径,确定防止污染物扩散的程序;组织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已经造成的污染;明确不同情况下的现场处置人员须采取的个人防护措施;组织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方式和途径,疏散受威胁人员转移至安全紧急避险场所;协调军队、武警及消防等有关力量参与应急处置。

  (2)应急监测组

  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气象局、市住建局、市城管执法局、省地矿局第二地质大队、唐山市消防救援支队、唐山军分区、武警唐山支队等参加。

  主要职责: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开展监测,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及事发地气象、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明确监测布点和频次,做好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协调军队、武警及消防力量参与应急监测。

  (3)医学救援组

  由市卫健委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伤病员医疗救治、应急心理援助;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禁止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集体中毒等。

  (4)应急保障组

  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市应急管理局、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商务局、省地矿局第二地质大队、唐山三女河机场管理有限公司等参加。

  主要职责:指导做好事件影响区域有关人员的紧急转移和临时安置工作;组织做好应急救援物资及临时安置重要物资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及时组织调运重要生活必需品,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开展应急测绘,及时获取突发事件的地点、影响范围和周边地理、地形情况。

  (5)新闻宣传组

  由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网信办、市通信发展管理办公室、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等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事件进展、应急工作情况等权威信息发布,加强新闻宣传报道;收集分析市内外舆情和社会公众动态,加强媒体、通信和互联网管理,正确引导舆论;通过多种方式,通俗、权威、全面、前瞻地做好相关知识普及;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切问题。

  (6)社会稳定组

  由市公安局牵头,市委网信办、市司法局、市信访局、市应急局、市民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唐山军分区、武警唐山支队等参加。

  主要职责: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打击囤积居奇行为。

  (7)专家技术组

  专家技术组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类别,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中的技术专家组成,必要时可吸收外部其他成员加入。

  主要职责:提供环境应急相关的决策技术咨询服务,向指挥部提出处置措施建议;受指挥部委托对有关处置方案进行综合评估。

  工作组的设置、组成和职责可根据工作需要适当调整。

  3、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负责协调新闻媒体开辟环境污染防控科普栏目,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宣传报道,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期间新闻报道的规范管理。会同市公安局加强互联网新闻管理及网上舆论引导工作,营造有利于处置工作深入开展的良好舆论氛围。

  市委网信办:统筹协调组织互联网宣传管理和舆论引导相关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接受报警信息并组织核查,及时上报应急指挥部;参加突发环境事件现场的污染情况监测,组织专家对污染趋势进行分析,向指挥部报告事件的基本情况,为指挥部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参与事件评估工作。

  市公安局:设置警戒线,控制现场人员和物资出入,维护现场治安秩序;负责事件现场区域周边道路的治安维护和交通管制工作,禁止无关车辆进入危险区域;保障救援道路的畅通;做好放射源、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等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的重要目标、危险区域的安全保卫工作;参加人员救助和疏散;对触犯刑法的责任人进行立案侦查。

  市财政局:积极筹措应急资金,及时拨付应急救援所需经费,并对经费使用进行监督。

  市发改委:负责粮食、食用油的储备,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后的恢复重建工作。

  市国资委:负责组织督促国有监管企业落实环境应急预案,消除污染危害,并参与事件调查处理。

  市应急管理局:组织现场应急救援、抢险排险,协助控制污染源;参加事件责任的调查;参加事件评估工作。协助市政府(事发地人民政府)做好救济物资发放、污染区域内人民群众的转移安置工作,做好救灾物资发放工作。

  市卫健委:负责对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受伤人员的医疗救治,对救援人员进行必要的防护指导;协助有关部门对事件进行调查处理。

  市水利局:参加现场应急处置,适当调控相关流域的水体流量;参加事件责任的调查;参加事件评估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提供气象资料,协助污染趋势的预报工作。

  市通信发展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唐山移动公司、唐山联通公司、唐山电信公司,保障应急区域的通信畅通。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应急物资、人员的公路运输保障工作,确保畅通。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调查突发环境事件对林业生态功能和濒危物种生存环境的影响,并提出恢复生态的相应措施。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调查突发环境事件对农业生态功能的影响,并提出恢复生态的相应措施。

  市商务局:负责组织调配生活必需品。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城市供气、供热抢排险及救援工作,协调事件处置所需的工程机械设备。

  市城管执法局:负责城市供水、排水、垃圾与污水处理等抢排险及救援工作,提供事件处置所需的工程机械设备。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配合开展由突发环境事件引起的食品安全重大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市供电公司:负责电力供应和保障工作。

  河北广电网络集团唐山有限公司:依据政府授权,利用电视滚动字幕向全市电视观众发布预警信息,开展应急知识宣传,提示注意事项。

  唐山市消防救援支队:参与现场抢险、排险和受害人员的抢救工作,协助控制污染源。

  唐山军分区:负责协调现役、预备役部队和组织指挥民兵参加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行动;协助公安部门维持社会秩序;必要时协调防化部队和相关专家参与应急救援。

  武警唐山支队:参与应急救援和治安维护工作,负责现场警戒,做好人员的疏散和伤员的搜救工作,对现场作业产生严重障碍或严重破坏的障碍物,必要时采取军事措施处置,控制事态,维护社会秩序。

  其他成员单位:按照市政府和市应急指挥部的指令,结合本部门职责,参加应急救援、应急保障、社会稳定、事件调查、善后处理等工作。

  (二)县级层面组织指挥机构

  各县(市、区)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明确相应组织指挥机构。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由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牵头应对,唐山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提供工作指导和技术支持。唐山市内跨行政区域的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由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共同负责,或由唐山市人民政府负责。

  发生超出事发地政府处置能力的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时,根据事发地政府的申请或实际工作需要,由唐山市政府突发环境事件指挥部派出工作组,参与事发地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发生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时,按照指挥部的统一部署,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现场人员的疏散和安置、污染源控制、危害消除、环境恢复等应急救援工作,参加事件的调查处理,负责环境事件的评估和安置赔偿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三)现场指挥机构

  唐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处置需要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并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领导担任或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领导授权相关人员担任现场总指挥,参与现场处置的有关单位和人员要服从现场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三、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一)监测

  唐山市生态环境局及其他有关部门要加强日常环境监测,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信息加强收集、分析和研判。应急管理、交通运输、公安、住建、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气象、海事、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将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通报唐山市生态环境局。

  (二)预防

  1、开展调查,建立环境风险源数据库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行政区域风险评估,对污染源、放射源和生物物种进行调查。开展对生产、贮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销毁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危险废物以及易发生爆炸、泄漏等非正常排放造成环境污染事件单位的普查并进行汇总,掌握辖区内环境污染源的产生、种类及分布情况,及时了解国内外有关技术信息、进展情况和动态。完善环境危险项目的审查审批制度,严格审查、审批、监督管理,对有较大环境隐患的项目要从严把关,并督促企业开展风险评估、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保证有相应的处置能力。

  2、明确要求,督促重点环境风险单位进行排查治理

  市相关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重大风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单位的日常监督管理和安全防范工作,确定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重点防范单位名单,组织、监督重点防范单位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整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健全风险防控措施。当出现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时,要立即报告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3、落实责任,切实加强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范工作

  有关成员单位和各级地方政府要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工作。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应制定本单位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行动方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应急科研和应急响应系统建设,及时配备各类应急装备,做到“组织落实、责任落实、装备落实、人员落实”。市应急指挥部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所必须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

  (三)预警

  1、预警分级

  对可以预警的突发环境事件,按照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预警分为四级,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分别为IV级、Ⅲ级、II级、I级,颜色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红色预警。

  蓝色(IV级)预警:可能发生或次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公共危害的。蓝色预警由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发布。

  黄色(Ⅲ级)预警:情况比较紧急,可能发生或次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较大危害的。黄色预警由市人民政府发布。

  橙色(II级)预警:情况紧急,可能发生或次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重大危害的。橙色预警由省人民政府发布。

  红色(I级)预警:情况危急,极有可能发生或次生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特别重大危害的。红色预警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发布。

  2、预警信息发布

  各部门研判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当及时向唐山市人民政府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同时通报同级相关部门和单位。唐山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有关部门,及时通过电视、广播、互联网、手机短信、微信公众号、微博、当面告知等渠道或方式向本行政区域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并通报可能影响到的相关地区。可能影响到的相关地区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唐山市生态环境局要将监测到的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有关信息,及时通报可能受影响地区的县(市、区)人民政府。

  3、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唐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及时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并通知各相关部门。

  (2)防范处置。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件苗头。在涉险区域设置注意事项提示或事件危害警告标志,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加大宣传力度和频次,告知公众避险和减轻危害的常识、需采取的必要的健康防护措施。

  (3)应急准备。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并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加强环境监管。

  (4)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通过唐山广播电视台新闻综合频道、公共频道等及时播报专题节目,组织专家解读。加强相关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4、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

  发布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的唐山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有关部门,应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当判断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危险已经消除时,宣布解除预警,适时终止相关措施。

  (四)信息报告与通报

  1、报告程序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必须采取应对措施,并立即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同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因生产安全事故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相关安全监管部门应及时通报同级生态环境部门。唐山市生态环境局通过互联网信息监测、环境污染举报热线等多种渠道,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收集,及时掌握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情况。

  唐山市生态环境局接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或监测到相关信息后,应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作出初步认定,按照国家、省规定的时限、程序和要求向上级生态环境部门和同级政府报告,并通报同级其他有关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可能涉及相邻市级以上行政区域的,唐山市人民政府或唐山市生态环境局应及时通报相邻行政区域同级政府或生态环境部门。

  接到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跨县级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时,唐山市生态环境局要及时通报相关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

  对于以下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唐山市人民政府和唐山市生态环境局应当立即向河北省人民政府和河北省生态环境厅报告,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1)初判为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

  (2)可能或已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突发环境事件;

  (3) 唐山市人民政府和唐山市生态环境局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4)涉及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且一时无法辨别影响程度的突发环境事件。

  2、报告方式与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初报在发现或者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首次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完毕后上报。报告时限和程序按照生态环境部信息报告办法和河北省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有关规定执行。

  初报应当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人员受害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并提供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的分布示意图。

  续报应当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处置进展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应当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突发环境事件潜在或者间接危害以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应当采用传真、网络、邮寄和面呈等方式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初报可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当及时补充书面报告。书面报告中应当载明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尽可能提供地图、图片以及相关的多媒体资料。

  四、应急响应

  (一)响应分级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将应急响应设定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四个等级。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依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河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执行,唐山市人民政府开展先期处置和配合工作;初判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由唐山市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工作;初判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工作。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易造成重大影响的区域或重要时段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件损失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1、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启动本地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进行处置并全面负责,并报市生态环境局。市生态环境局视情可派出工作组赴现场指导督促当地人民政府开展应急处置、应急监测、原因调查等工作,并根据需要协调有关方面提供应急队伍、物资、技术等支持。

  2、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由唐山市人民政府启动应急预案,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组成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指挥。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立即组织开展现场调查和应急监测,确定污染源、污染程度、污染范围和处置建议,并组织专家对处置结果进行技术评估。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处置建议具体组织实施,其他负责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初判发生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或事件情况特殊时,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指挥部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1.赴事发现场或派出前方工作组赴事发现场协调开展应对工作;

  2.了解事件情况、影响、应急处置进展及当地需求等;

  3.组织指挥部成员单位、专家组进行会商,研究分析事态,指导地方制定应急处置方案,部署应急处置工作;

  4.根据事发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请求,组织协调相关应急队伍、物资、装备等,为应急处置提供支援和技术支持;

  5.对跨县级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进行协调;

  6.统一组织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7.视情按有关规定和程序申请省政府援助;

  8.指导开展事件原因调查及损害评估工作;

  9.研究决定事发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的请求事项;

  10.组织开展事件调查。

  3、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依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河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执行,在省政府的领导和指导下,唐山市人民政府开展先期处置和配合工作。

  (二)响应措施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业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按照单位内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开展先期处置,采取有效措施全力控制事态发展,最大限度避免人员伤亡,控制污染态势;第一时间向当地人民政府或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并通告周边区域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和人员;按照应急指挥部的指令,进行人员救治、污染物处置、现场清理、后期环境恢复等工作,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事件调查工作。

  唐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采取以下措施:

  1、现场污染处置

  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要立即采取关闭、停产、封堵、围挡、喷淋、转移等措施,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扩散。做好有毒有害物质和消防废水、废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当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明时,由唐山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对污染来源开展调查,查明涉事单位,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切断污染源。

  唐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应组织制定综合治污方案,采用监测和模拟等手段追踪污染气体扩散途径和范围;按照“南阳实践”经验,借助环境应急空间与设施,通过挡水、排水、引水、防渗漏等方式控制污染,防止污染扩大;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氧化还原、中和、沉淀、消毒、去污洗消、临时收贮、微生物消解、调水稀释、转移异地处置、临时改造污染处置工艺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方法处置污染物。必要时,要求其他排污单位停产、限产、限排,减轻环境污染负荷。采取以上措施时,要依法审慎,选择有利于最大程度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的措施,并宣讲好有关征用政策、配合义务、补偿标准和程序等规定,避免引起群体性事件,防止发生次生或衍生危害。

  2、转移安置人员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及事发地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建立现场警戒区、交通管制区域和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和可能受影响地区居民,确保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人员安置工作,确保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和必要医疗条件。

  3、开展医学救援

  迅速组织唐山市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症伤病员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强救治。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视情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支持事发地医学救援工作。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心理援助。

  4、组织应急监测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及唐山市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监测的布点和频次,调配应急监测设备、车辆,及时准确监测,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5、市场监管调控

  密切关注受事件影响地区市场供应情况及公众反应,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集体中毒等。

  6、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通过政府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借助电视、广播、报纸 互联网、微信公众号等多种途径,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地向社会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件原因、污染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

  7、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发生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三)响应终止

  当事件条件已经排除、污染物质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所造成的危害基本消除时,由启动响应的政府终止应急响应。

  五、后期工作

  (一)损害评估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唐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要及时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的依据。

  (二)事件调查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根据有关规定,由唐山市生态环境部门牵头,可会同纪检监察机关及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事件调查,查明事件原因和性质,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处理建议。

  (三)善后处置

  事发地人民政府要及时组织制定补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和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相关理赔工作。

  (四)事件总结

  环境事件应急结束后,唐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对整体过程进行分析、总结,并编制总结报告;总结报告须及时呈报唐山市人民政府,并交由应急指挥部备案。根据报告中列出的应急过程中存在的缺陷,指挥部组织对应急预案、组织机构、应急装备等环节进行重新调整配备。

  六、应急保障

  (一)队伍保障

  县级以上政府要强化环境应急救援队伍能力建设,提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能力,构建“专常兼备、上下联动”的应急管理体制,建立专业化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伍。唐山市消防救援队伍、环境监测队伍、大型骨干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及其他有关方面应急救援队伍等力量,要积极参加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应急处置与救援、调查处理等工作。发挥环境应急专家组作用,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方案制定、污染损害评估和调查处理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市政府及各县(市、区)政府要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安全知识培训,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强化环境应急救援队伍能力建设,加强环境应急专家队伍管理,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快速响应及应急处置能力。

  (二)物资与资金保障

  发改、应急管理、工信、公安、民政、生态环境、住建、交通运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保障支援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环境恢复治理工作的需要。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加强应急物资储备,鼓励支持社会化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和供给。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对当地环境应急物资储备信息的动态管理。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由事件责任单位承担。市政府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三)通信、交通与运输保障

  各级政府及其通信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通信保障体系,确保应急期间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需要。各级政府和交通运输、城市管理、海洋口岸和港航管理等部门要健全公路、航空、水运紧急运输保障体系。市发改委(铁路办)负责协调铁路部门建立健全涉及我市铁路紧急运输保障体系。公安部门要加强应急交通管理,保障运送伤病员、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装备、器材车辆的优先通行。

  (四)应急联动保障

  唐山市人民政府及有关环境应急管理部门加强与毗邻市环境应急管理部门的联动,不断完善风险防范和应急联动机制;市县两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与其他部门的联动机制建设,协同高效处置各类突发环境事件。

  (五)技术保障

  各相关部门加强应急监测能力建设,提高监测水平。支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监测先进技术、装备的研发。生态环境部门要强化应急监测装备体系建设,尤其是基层生态环境部门要认真分析、总结本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原因、类型以及污染因子种类,有针对性地购置应急监测设备、防护设备、应急通信设备等建设,重点加强便携式应急监测仪器配备,快速确定污染范围和浓度分布,第一时间提供数据支持,并做好对当地环境应急物资储备信息的动态管理。加强应急专家信息库的建设,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提供技术支撑,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六)应急工程保障

  生态环境部门牵头,水利、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加强配合,组织开展环境应急空间与设施调查,按照“以空间换时间”原则预设“临时应急池”或筑坝位置,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赢得主动。

  (七)应急资源管理

  建立环境应急通信网络及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保障应急处置和恢复治理工作的需要。合理规划建设市、县应急物资储备库和信息库,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加强各地应急物资储备库建设。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在突发环境应急物资生产和储备方面的作用,实现社会储备与专业储备的有机结合。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资源储备制度,在对现有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资源普查和有效整合的基础上,统筹规划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物料、装备、通信器材等物资,以及运输能力、通信能力、生产能力和有关技术等信息储备。加强对储备物资的动态管理,保证及时补充和更新。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资源管理基础数据库建设和对有关技术资料、历史资料等的收集管理,实现资源共享。

  七、宣传、培训、演练与奖惩

  (一)宣传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公布报警电话,对公众广泛开展环境保护知识教育,将生态环境部制定的《突发环境事件公众宣传手册》向市民发放,宣传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避险、报警、减灾等常识,增强公众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

  (二)培训

  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应加强对环境事件专业技术人员的日常培训和管理,每年至少组织一次预案培训工作,组织进行预警、监测、处置等方面的专业技术培训,保证其具有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能力,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环境应急处置、监测等专业人才。

  (三)演练

  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要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所属单位和应急救援队伍进行不同类型的环境应急实战演练,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唐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相关要求,结合自身职责制定本单位的应急行动方案,并报唐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企事业单位要定期进行应急演练,并积极配合和参与有关部门开展的应急演练,验证预案的可行性、装备的可靠性,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四)奖惩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处置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按照权限和程序给予及时奖励:

  (1)在应急救援、处置突发环境事件中,组织严密,指挥得当,防范有力,奋力抢险,出色完成任务的;

  (2)对防止或挽救突发环境事件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生命财产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3)及时准确报送重大事件预警信息和动态信息,为救援、处置事件赢得时间,成效显著的;

  (4)为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5)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视情节和危害后果,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认真履行环保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

  (2)拒绝承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义务的;

  (3)未按规定报告、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真实情况的;

  (4)玩忽职守,拒不执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在紧要关头临阵逃脱的;

  (5)盗窃、贪污、挪用事件应急工作资金、装备和物资的;

  (6)阻碍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7)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造成其他危害的。

  八、附则

  (一)预案管理

  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和修订。各县(市、区)要在做好区域内环境风险评估和环境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结合本区域实际制定或修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各县(市、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修订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向省生态环境厅备案。

  (二)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三)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九、附件

  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附件

  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一、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

  二、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患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三、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患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四、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Ⅳ、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的;铀矿冶、伴生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

  6、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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