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相关单位:
《北京市地震应急预案(2021年修订)》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北京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
2021年9月1日
北京市地震应急预案(2021年修订)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工作原则
1.4 适用范围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市地震应急指挥部
2.2 市抗震救灾总指挥部
2.3 区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2.4 乡镇(街道)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3 应急响应
3.1 灾害分级
3.2 响应分级
3.3 信息报送
3.4 响应启动
3.5 Ⅳ级响应
3.6 Ⅲ级响应
3.7 Ⅱ级响应
3.8 I级响应
3.9 响应结束
4 其他地震事件的应急处置
4.1 地震趋势预测事件
4.2 临震预报事件
4.3 有感地震事件
4.4 地震谣传事件
4.5 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事件
4.6 特殊时期应急戒备
5 恢复与重建
5.1 善后处置
5.2 过渡性安置
5.3 规划重建
6 保障措施
6.1 预案保障
6.2 队伍保障
6.3 指挥平台保障
6.4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6.5 救灾物资保障
6.6 应急资金保障
6.7 应急检查
6.8 宣传动员、培训和演练
7 附则
7.1 奖励与责任
7.2 名词解释
7.3 预案制定与修订
7.4 预案实施
7.5 预案体系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和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保障本市地震应急工作依法及时、高效、有序开展,提高应对地震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地震应急预案》《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规定》《中国共产党北京市委员会工作规则》《北京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21年修订)》以及《北京市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与处置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工作原则
地震应急与抗震救灾坚持统一领导、军地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资源共享、快速反应;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地震灾害发生后,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信息共享、资源互通、协同行动,共同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或发生在其他地区波及本市的地震灾害事件和其他地震事件的应对工作。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北京市设立市地震应急指挥部,必要时,成立市抗震救灾总指挥部。区、乡镇(街道)参照设(成)立相应指挥机构。
2.1 市地震应急指挥部
2.1.1 应急指挥部组成
总指挥:协助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副市长
副总指挥:北京卫戍区副参谋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
执行副总指挥: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市地震局局长
成员: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委社会工委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城市管理委、市交通委、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政府外办、市国资委、市广电局、市文物局、市体育局、市园林绿化局、市政务服务局、市人防办、天安门地区管委会、重点站区管委会、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气象局、团市委、民航华北地区管理局、市地震局、市通信管理局、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总队、市档案局、市粮食和储备局、市药监局、市红十字会、北京卫戍区、武警北京市总队、中国铁路北京局集团有限公司、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及各区政府主管负责同志。
2.1.2 应急指挥部职责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抗震救灾工作的决策部署。负责部署指挥本市行政区域内地震事件的应对工作,主要包括:研究制定应对地震事件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意见;负责指挥协调市有关部门和区政府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分析总结地震事件应对工作;组织开展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应急救援社会力量、应急避难场所的管理;负责应急物资的保障工作;成立市抗震救灾总指挥部时,承担总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
2.1.3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市地震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主任由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市地震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市应急管理局主管副局长担任。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落实市地震应急指挥部决定,协调和调动成员单位应对地震事件相关工作;
(二)承担市地震应急指挥部应急值守工作;
(三)收集、分析工作信息,及时上报重要信息;
(四)负责组织本市地震事件风险评估,督促隐患排查及整改工作;
(五)配合有关部门承担市地震应急指挥部新闻发布工作;
(六)拟订(修订)《北京市地震应急预案》,指导有关部门、各区(地区)及重点企事业单位制定(修订)相关地震应急预案和方案;
(七)组织检查本市有关部门、各区(地区)及重点企事业单位地震应急预案的落实情况;
(八)负责起草本市应对地震事件的政策措施、指导意见及工作规划;
(九)负责地震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应急救援社会力量的组织与协调工作;
(十)负责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组织本市地震事件应急演练;
(十二)负责组织本市应对地震事件的宣传教育与培训;
(十三)负责市地震应急指挥部应急指挥技术系统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十四)负责市地震应急指挥部专家顾问组的联系和前方指挥部的组建等工作;
(十五)承担市地震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2.1.4 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市地震应急指挥部设立相应工作组(见附件1),并根据多灾种叠加影响或其他实际工作需要增加、调整,各组长单位牵头制定本组工作方案。各组主要职责如下:
(1)综合组
组长: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市地震局局长
副组长:市应急管理局副局长、市地震局副局长
职责:承担指挥调度的服务保障,负责会议组织、联络协调、督察落实、制发各类文件简报、收集汇总报送信息材料、管理档案、编写大事记、保密等工作;提出应急对策建议;负责专家组协调联络;负责地震监测、灾害损失评估等工作;完成市地震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群众安置组
组长:市应急管理局副局长、市委社会工委市民政局副局长
副组长:市教委副主任、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副主任、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副主任、市园林绿化局副局长、各相关区主管副区长
职责:部署落实各项安置措施,做好受影响群众的临时安置;完成市地震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3)救援抢险组
组长:市消防救援总队总队长
副组长:市应急管理局副局长、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副主任、市消防救援总队副总队长
职责:负责人员搜救及综合抢险救援工作;负责统一管理和调度在京地震救援队伍;完成市地震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4)生命线工程保障组
组长:市城市管理委副主任
副组长: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副局长、市水务局副局长、市广电局副局长、市通信管理局副局长
职责:负责全市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广播电视等系统抢险及正常运行保障;完成市地震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5)社会治安组
组长:市公安局副局长
副组长:武警北京市总队副参谋长
职责:负责社会面维稳和重要场所秩序维护等工作;保障交通秩序,进行必要的交通管制;完成市地震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6)交通保障组
组长:市交通委副主任
副组长: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副局长
职责:负责组织实施交通抢通工作,保障交通运输畅通;完成市地震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7)应急物资保障组
组长:市应急管理局副局长
副组长: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市商务局副局长、市粮食和储备局副局长
职责:负责保障抗震救灾工作期间生活必需品和抢险救援装备等物资供应;完成市地震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8)医疗防疫组
组长:市卫生健康委副主任
副组长:市委社会工委市民政局副局长
职责:负责拟定人员救治和卫生防疫应对措施,统筹协调受伤人员医疗救治、卫生防疫、临时医疗点设置等工作;完成市地震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9)宣传组
组长: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副组长:市委网信办副主任、市应急管理局副局长、市地震局副局长、市政府外办副主任
职责:负责抗震救灾的新闻宣传、信息发布、舆论引导、舆情应对等工作;负责协调在京外籍和港澳台人员的相关救援安置工作;完成市地震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2 市抗震救灾总指挥部
2.2.1 总指挥部组成
总指挥:市委、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成员:市委、市政府相关领导及秘书长,北京卫戍区、武警北京市总队主要负责同志。
2.2.2 总指挥部职责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下达的各项指令,统一领导、指挥抗震救灾工作,协调对接国家相关部委、驻军及有关单位参与北京抗震救灾工作,督导落实北京抗震救灾行动方案。
负责部署指挥本市行政区域内地震事件的应对工作,主要包括:掌握抗震救灾信息,研判震情灾情及发展趋势,开展指挥决策工作,下达任务指令;指挥协调总指挥部各工作组、市相关部门协同开展地震应急处置任务;统筹派遣市级指导组赴现场;指导区委、区政府的地震应急处置工作;统筹调配本市物资、资金、队伍等救灾资源;依据应对需要,向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提出援助请求。
必要时,请求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进行指导协调和组织应对,对应急处置与救援重大问题进行决策部署,协调各方资源予以支持。
2.2.3 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市抗震救灾总指挥部组建相应工作组(见附件2),并根据多灾种叠加影响或其他实际工作需要增加、调整,各组主要职责如下:
(1)总指挥部办公室(综合组)
主任(组长):市委秘书长、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副市长
副主任(副组长):市政府秘书长、市委副秘书长、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市地震局局长
职责:负责市抗震救灾总指挥部运转工作和服务保障,联系国家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地震监测、灾区环境监测、灾害损失评估等工作;承担会议组织、调研检查、联络协调、督察落实、制发各类文件简报、收集汇总报送信息材料、管理档案、编写大事记、保密等工作;负责专家组协调联络;协调对接部队、中央和国家在京单位参与抗震救灾工作;完成市抗震救灾总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群众安置组
组长:分管民政工作的副市长
副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主任、市委社会工委市民政局局长、市园林绿化局局长、市人防办主任、市教委副主任、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副主任、市应急管理局副局长,各相关区委、区政府有关负责同志
职责: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和广大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广泛动员、组织和凝聚群众,构筑群众自救互救体系;部署落实各项安置措施,做好人员临时安置,必要时组织群众跨区域向外转移,保障群众生命安全;负责社会动员和志愿服务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建筑物安全性鉴定;完成市抗震救灾总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3)救援抢险组
组长:协助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副市长
副组长:市委副秘书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北京卫戍区副参谋长、武警北京市总队副参谋长、市应急管理局副局长、市消防救援总队总队长
职责:负责人员搜救工作;组织开展地震次生衍生灾害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统一管理和调度来京及在京地震救援队伍;完成市抗震救灾总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4)重要基础设施保障组
组长:分管城市管理工作的副市长、分管经济和信息化工作的副市长
副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市规划自然资源委主任、市城市管理委主任、市水务局局长、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局长、市广电局局长、市通信管理局局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副主任
职责:负责全市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核设施、广播电视等系统抢险和应急运转;完成市抗震救灾总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5)社会治安组
组长:市委政法委书记、市公安局局长
副组长:市委政法委副书记、市委副秘书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公安局副局长、武警北京市总队副参谋长
职责:负责社会面维稳和重要场所现场管控、交通管制、秩序维护等工作;协助做好群众跨区域向外转移工作;保障各工作组依法开展抗震救灾工作;完成市抗震救灾总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6)交通保障组
组长:分管交通工作的副市长
副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市交通委主任、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局长,中国铁路北京局集团有限公司、民航华北地区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北京卫戍区有关负责同志
职责:负责组织实施道路、桥梁、隧道、轨道交通等交通抢险工作,保障交通运输畅通;负责与铁路、民航等系统对接,做好灾区群众跨区域转移、救援队伍进京、应急物资运输等工作的交通保障;完成市抗震救灾总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7)物资保障组
组长: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副市长、分管商务工作的副市长
副组长:市政府秘书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发展改革委主任、市商务局局长、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市市场监管局局长、市粮食和储备局局长、市公安局副局长、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副局长
职责:负责保障抗震救灾工作期间救灾、救护、防疫、抢险救援装备和全市生活必需品等物资供应;完成市抗震救灾总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8)医疗防疫组
组长:分管卫生健康工作的副市长
副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卫生健康委主任、市城市管理委主任、市委社会工委市民政局局长、市市场监管局副局长、市消防救援总队有关负责同志
职责:负责拟定人员救治和卫生防疫应对措施,统筹协调受伤人员医疗救治、卫生防疫、药品和医疗器械供应、临时医疗点设置、殡葬管理等工作;统筹指挥、调度来京和在京医疗救助队伍;必要时,提出伤员向外转移救治建议及方案,并负责组织对接落实;完成市抗震救灾总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9)宣传和涉外组
组长:市委宣传部部长、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市长
副组长:市委副秘书长、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市委网信办主任、市政府外办主任、市应急管理局副局长、市地震局副局长
职责:负责抗震救灾的新闻宣传、信息发布、舆论引导、舆情应对等工作;负责协调在京外籍和港澳台人员的抗震救灾工作;完成市抗震救灾总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3 区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各区成立区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在上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领导及指挥下,承担本辖区内的抗震救灾具体工作。
主要职责:指挥开展本地区抢险救灾工作;组织受灾群众安置和各类救灾物资的调配供应;组织指导街道、乡镇、学校、医院、企业等单位的抗震救灾工作;维护社会秩序稳定;收集和上报本地区灾情、社情、民情;负责向市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提出援助请求;当前方指挥部、指导组在现场时,现场指挥机构要与其对接并接受业务指导,做好相应的保障工作;执行市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下达的各项指令;视灾情提出响应级别调整建议。
2.4 乡镇(街道)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各乡镇、街道在区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指挥下,组织开展辖区内的抗震救灾工作。
主要职责:负责指挥辖区内基层组织及单位的地震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社区、村及基层单位的灾情收集、核实、统计及上报工作;组织志愿者队伍开展志愿活动;组织群众疏散及自救互救;协助开展群众安置、救灾救济物品发放;向上级指挥机构提出救援请求;执行上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下达各项指令。
3 应急响应
3.1 灾害分级
本市地震灾害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级。
(1)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30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占全市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灾害。
本市发生7.0级以上地震,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外省地震波及本市:邻近省(区、市)发生对本市造成烈度Ⅷ度(烈度速报结果)以上影响的地震。
(2)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本市发生6.0级至6.9级地震,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外省地震波及本市:邻近省(区、市)发生对本市造成烈度Ⅵ-Ⅶ度(烈度速报结果)影响的地震。
(3)较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较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本市发生5.0级至5.9级地震,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外省地震波及本市:邻近省(区、市)发生对本市造成烈度Ⅴ度(烈度速报结果)左右影响的地震。
(4)一般地震灾害是指造成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本市发生4.0级至4.9级地震,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3.2 响应分级
根据地震灾害分级,结合本市实际,地震应急响应分为四级。
应对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或市抗震救灾总指挥部认为有必要时,启动I级响应;
应对重大地震灾害事件,或市抗震救灾总指挥部认为有必要时,启动Ⅱ级响应;
应对较大地震灾害事件,或市地震应急指挥部认为有必要时,启动Ⅲ级响应;
应对一般地震灾害事件,或市地震应急指挥部认为有必要时,启动Ⅳ级响应。
对于影响首都社会安全稳定的突发地震灾害事件,相关处置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根据需要设立办事机构和专项工作机构,统筹指挥应对处置工作。
3.3 信息报送
信息报送应贯穿于地震灾害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震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活动的全过程。报送信息,要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
地震发生后,相关区委、区政府、地震和应急等部门要及时报告震情、灾情、救援等相关信息,紧急信息要边报告、边处置、边核实。
在初期响应阶段,受灾区政府、相关成员单位组织开展现场灾情收集、分析研判工作,及时将收集整理、核实修正的相关信息报送至综合组(市地震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处置实施阶段,受灾区政府应积极主动收集灾情、社情,并对所收集的灾情、社情进行分析判断,持续上报相关信息,相关工作组牵头单位持续上报人员搜救、抢险处置等工作动态,信息上报工作直到应急处置结束。
综合组(市地震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分类、汇总相关信息后立即报告市委、市政府,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3.4 响应启动
3.4.1 响应程序
根据地震速报,按照响应分级标准,自动启动相应级别响应。
3.4.2 响应调整
地震应急响应启动后,依据地震灾害发展趋势及应急处置实际情况,经市抗震救灾总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可调整至I级或Ⅱ级响应;经市地震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可调整至Ⅲ级或Ⅳ级响应。
3.5 Ⅳ级响应
市地震应急指挥部组织开展全市地震应急工作。
3.5.1 指挥调度
市地震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在市应急指挥中心统一指挥抗震救灾工作。
(1)向市委、市政府报告震情信息,及时将灾情初步判断意见和启动应急响应情况上报市委、市政府。
(2)指挥调度各区、各有关部门进入地震应急状态。
(3)向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报告我市震情、灾情信息和应对情况。
(4)视情况组织开展治安维护、基础设施巡查、建筑物安全性鉴定(调查)等应急处置工作。
(5)落实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
3.5.2 处置措施
市地震应急指挥部各工作组、成员单位根据震情、灾情和救灾工作需要,采取必要措施。
(1)市地震局快速向市委、市政府报送地震参数、仪器地震烈度分布图等信息。
(2)综合组组织本市地震灾情和救援信息的收集、核实、分类、汇总、报送工作。组织相关行业专家,开展灾害损失评估工作;开展震情速报、烈度速报、灾害快速评估和震情趋势判定工作,密切监视震情发展,开展余震监测,加密流动观测和震情会商。
(3)救援抢险组对因地震引发的滑坡、泥石流、危险化学品泄漏等进行隐患排查。
(4)生命线工程保障组组织重要基础设施巡查检修,及时修复设施故障,排除安全隐患。
(5)宣传组及时向社会发布震情、灾情以及抗震救灾信息;加强舆情收集分析,准确把握舆论导向,有针对性地做好宣传报道工作。
(6)属地政府做好启动应急避难场所的准备,组织各乡镇(街道)、村(社区)对辖区内进行巡查检查和隐患排查,督促相关部门落实应急防范措施。
3.6 Ⅲ级响应
市地震应急指挥部组织开展全市地震应急工作。
3.6.1 指挥调度
市地震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在市应急指挥中心统一指挥抗震救灾工作。在执行Ⅳ级响应指挥调度基础上,增加执行以下指挥调度。
(1)部署全市抗震救灾工作。
(2)视情组建指导组,向造成烈度Ⅴ度以上影响区派驻指导组,组织相关专家指导影响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协调应急资源。
(3)视情组织市级地震灾害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开展抢险救援工作。
(4)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震情、灾情、救援等信息。
3.6.2 处置措施
市地震应急指挥部各工作组、成员单位根据震情、灾情和救灾工作需要,在执行Ⅳ级响应处置措施基础上,增加执行以下处置措施。
(1)综合组加强灾区气象和环境监测预警,减轻或消除环境污染危害。
(2)群众安置组指导各级政府开展本辖区人民群众的紧急疏散等工作;组织开展建筑物安全性鉴定和临时加固工作。
(3)救援抢险组视灾情派遣专业力量进入通信中断、地形复杂区域进行灾情探查,连续通报情况;对因地震造成的危险化学品泄漏、水库垮坝、滑坡、泥石流等进行应急救援工作。
(4)生命线工程保障组根据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受损情况,分别启动相应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5)交通保障组视情组织开展道路、桥梁、隧道、轨道交通等隐患排查。
(6)社会治安组采取有力措施,维护社会秩序,确保社会面平稳和重点目标、重点区域安全。
(7)医疗防疫组负责拟定人员救治应对措施;统筹指挥在京医疗救助队伍,开展灾区现场伤员救治工作。
(8)宣传组组织召开市抗震救灾新闻发布会;积极稳妥地开展抗震救灾及自救互救等宣传报道工作。
3.7 Ⅱ级响应
市抗震救灾总指挥部组织领导全市抗震救灾工作。
3.7.1 指挥调度
市抗震救灾总指挥部总指挥在市应急指挥中心或市委总值班室统一指挥调度全市抗震救灾工作。
(1)部署抗震救灾工作,以市政府名义宣布全市或局部区域进入震后应急期,视情在灾区实行交通管制、物资管控等措施。
(2)视情组建前方指挥部,组织协调受灾区域应急处置救援,协同做好现场处置工作,及时上报事态发展等信息。
(3)视情组建指导组,向造成烈度Ⅵ度以上影响区派驻由市领导带队的指导组,组织相关专家指导影响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向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我市震情、灾情信息和应对情况。
(5)调动全市地震灾害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及其他抢险救援力量,全面投入开展生命搜救等紧急处置工作。
(6)组织开展群众自救、安置、治安维护、基础设施抢修、物资保障、救援抢险、卫生防疫、人员转移、建筑物安全性鉴定(调查)等应急处置工作。
(7)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震情、灾情、救援等信息。
3.7.2 处置措施
(1)震情速报
市地震局快速向市委、市政府报送地震参数、仪器地震烈度分布图等信息。
(2)先期处置
各基层组织、社会组织等作为突发事件“第一响应人”,第一时间组织开展自救互救,并在乡镇(街道)和公安机关指挥下做好秩序维护、道路引领等先期处置工作。乡镇(街道)和属地区级公安、交管、消防、医疗急救、应急、宣传等部门,按照应急预案规定,调动应急力量赶赴现场,开展先期处置。先期处置时要迅速、准确研判态势,及时疏散安置周边受影响的居民,做好现场管控,第一时间控制现场事态。
(3)信息汇总和监测预警
综合组开展以下工作:
组织本市地震灾情和救援信息的收集、核实、分类、汇总、报送工作。部署灾情和救援信息搜集报告工作;组织调用直升机、无人机进行灾区航拍,实时回传图像,进行灾情、社情收集;专线报送敏感信息,确保信息安全;组织相关行业专家,开展灾害损失评估工作。
开展震情速报、烈度速报、灾害快速评估和震情趋势判定工作,密切监视震情发展,开展余震监测,加密流动观测和震情会商;加强灾区气象和环境监测预警,减轻或消除环境污染危害。
各工作组、市属委办局、各区政府及时将本组、本行业、本地区灾情、险情、救援信息上报综合组。
(4)群众自救和安置
群众安置组开展以下工作:
指导各级政府开展本辖区人民群众的紧急疏散、自救互救等工作。根据灾情实际,部署安排市、区两级公职人员赴受灾严重的乡镇(街道)、村(社区)、应急避难场所或紧急疏散场地参与抢险救灾、群众救助相关工作;发挥基层组织作用,广泛动员群众、组织群众,全面落实联防联控措施,构筑群防群治的严密防线。
筹集、发放救灾物品和救助资金,保障地震灾区公众的基本生活;组织开展群众安置工作,优先安置孤儿、孤老及残疾人员,确保其基本生活;组织开展建筑物安全性鉴定和临时加固工作;提出群众转移建议和跨区域人员安置方案并组织实施。
开展在京外籍和港澳台人员的应急疏散安置工作,妥善处理地震灾害中在京外籍及港澳台人员的伤亡、失踪和被困等事件。处于灾区的外国驻华外交机构及其人员、外国民间机构或国际组织代表机构及其人员,由归口管理部门或驻地负责协调安置;应有关部门邀请临时来华的外宾、外商及海外人士,由邀请单位或临时居住属地负责协调安置;外国来华旅游者和港澳台旅游者由旅游接待部门或临时居住属地负责协调安置。
组织开展全市范围的地震应急社会动员工作,动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配合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自救互救、群众疏散安置、后勤保障、社会秩序维护等工作。启动本市志愿服务协调机制,发挥党和政府与各级各类志愿者组织联系的桥梁和纽带作用;设立志愿服务工作站及志愿服务热线,开展志愿者及志愿服务团体登记;根据志愿者及志愿团体的专长,统筹志愿服务工作;接待外地来京志愿服务人员及团体,提出志愿服务指导建议。
属地政府启动应急避难场所,组织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安置。各乡镇(街道)、村(社区)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协助居民紧急采取应急避险措施。
(5)救援抢险
救援抢险组开展以下工作:
派出市地震应急专业救援队伍及各相关应急救援队,调配救援装备,赶赴地震现场,实施人员搜索与救助工作。做好各救援队伍之间的协调配合工作。
对因地震造成的危险化学品泄漏、核设施事故、火灾、电梯人员被困、水库垮坝、滑坡、泥石流、圈养野生动物逃脱等进行隐患排查和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对相关重大危险源、重要目标物、重大关键基础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
区政府组织辖区内各专业救援力量开展人员搜救和次生衍生灾害处置工作。
(6)重要基础设施保障
重要基础设施保障组开展以下工作:
组织重要基础设施巡查检修,及时修复设施故障,排除安全隐患,并拟定后续措施,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需要和应急工作需要。
根据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受损情况,分别启动相应预案,集结抢险队伍,组织设施抢修。
(7)社会治安
社会治安组开展以下工作:
采取有力措施,维护社会秩序,确保社会面平稳和重点目标、重点区域安全。迅速开展相关抢险救灾和秩序维护工作;针对人员恐慌、大量人员聚集街面的情况,加大警力投入对重点目标、避难场所和人员聚集地的巡逻防控工作;维护交通秩序,对重点路段实施交通管制。
(8)交通保障
交通保障组开展以下工作:
组织实施道路、桥梁、隧道、轨道交通等交通抢通工作。开通绿色通道,对火车站、机场、公交场站等交通枢纽进行综合管理,与铁路、民航等系统对接,优先保障地震应急救援人员、救灾物资、群众生活物资和保障城市运行相关物资的运输。
(9)物资保障
物资保障组开展以下工作:
负责启动全市救灾储备物资支援机制,协调申请调拨京津冀、中央救灾物资,统筹调度抢险救灾物资保障工作,筹集和调运食品、饮用水、衣被、帐篷、移动厕所等各类救灾物资,加大对抢险救灾货源组织,做好救灾物资保障。严厉打击制售伪劣产品、哄抬物价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
启动市突发事件应急救助预案,负责统筹调配应急救助资金和物资,视情开展救灾捐赠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接收国外捐赠款物。
配合群众安置组、相关区政府在受灾村镇、街道设置生活用品发放点,确保生活用品的有序发放;根据需要组织生产、调运、安装活动板房和简易房;在应急避难场所或紧急疏散场地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器材,严防火灾发生;救灾物资优先保证学校、医院、福利院的需要。
(10)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
医疗防疫组开展以下工作:
负责拟定人员救治应对措施;统筹指挥在京医疗救助队伍,调度医疗器械、药品,开展灾区现场伤员救治工作;组织伤员转移救治,确保被救人员得到及时医治;必要时,提出伤员向外转移救治建议及方案,并负责组织对接落实。妥善做好遇难人员善后工作;启动北京市突发事件殡葬应急处置预案,做好遇难者遗体处置工作。
负责拟定卫生防疫应对措施;对灾区进行防疫洗消,监督、监测灾区生活饮用水、食品卫生和药品安全,预防和控制各种传染病等疫情的暴发流行;组织重大动物疫情防控;组织采取处理生活垃圾等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灾区传染病疫情的暴发流行;开展灾区心理咨询、抚慰等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统一管理、协调调度国外及其他省(区、市)抵京医疗救助队伍。
(11)信息发布和涉外事务
宣传和涉外组开展以下工作:
向社会正式发布震情、灾情以及抗震救灾信息。组织召开市抗震救灾新闻发布会;组织安排国内外新闻媒体进行采访报道工作。加强舆情收集分析,准确把握舆论导向,有针对性地做好宣传报道工作;积极稳妥地开展抗震救灾及自救互救等宣传报道工作。
依据规定将在京外籍人员和港澳台人员伤亡、失踪和被困情况通报有关国家驻华使领馆或港、澳地区驻京机构。配合有关部门安排接待外国专家和外国救灾人员到现场进行考察和救灾,协调处置涉境外记者采访有关事宜。
3.7.3 指导组
市抗震救灾总指挥部向烈度Ⅵ度以上影响区派驻由市领导带队的指导组。协调影响区和市抗震救灾总指挥部各工作组工作衔接;指导影响区应急处置工作;协助市抗震救灾总指挥部决策指令下达。
3.8 I级响应
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市抗震救灾总指挥部组织领导全市抗震救灾工作。必要时,经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可调整市抗震救灾总指挥部组成人员。
3.8.1 指挥调度
在执行Ⅱ级响应指挥调度基础上,增加执行以下指挥调度。
(1)启动京津冀地区地震灾害防范联防联控机制。
(2)向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申请启动京津冀地区重大地震灾害应急预案,申请部队、专业救援队、外围管控、救援物资等支援。
(3)组建前方指挥部,组织协调受灾区域应急处置救援,协同做好现场处置工作,及时上报事态发展等信息。
(4)组建指导组,向造成烈度Ⅶ度以上影响区派驻指导组,组织相关专家指导影响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5)组建监督组,对全市抗震救灾工作开展监督。
3.8.2 处置措施
市抗震救灾总指挥部各工作组、成员单位根据震情、灾情和救灾工作需要,在执行Ⅱ级响应处置措施基础上,增加执行以下处置措施。
(1)信息汇总和监测预警
综合组必要时,协调自然资源部、部队等相关部门,调用遥感卫星资源,获取灾情信息等相关工作。
(2)群众自救和安置
群众安置组设立失散人员信息平台,开展失散人员查询及通告工作;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安置受灾群众;视情组织群众向北京市外疏散,采取投亲靠友等方式转移到非灾区;组织紧急拨付救灾应急资金,发放补助资金和物资等相关工作。
(3)救援抢险
救援抢险组视灾情派遣专业力量进入通信中断、地形复杂区域进行灾情探查,连续通报情况;统一管理、协调调度国外及其他省(区、市)抵京地震救援队伍;组织协调地震应急志愿者参与紧急救援等相关工作。
(4)社会治安
社会治安组协助开展群众疏散和跨区域向外转移,做好秩序维护和安全保卫等相关工作。
(5)交通保障
交通保障组协助开展群众疏散和跨区域向外转移,做好相应交通保障等相关工作。
(6)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
医疗防疫组加大对重灾区及偏远地区医疗器械、药品供应,必要时建立战地医院或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等相关工作。
(7)信息发布和涉外事务
宣传和涉外组视情依据规定和授权向国家或国际社会发出呼吁,申请援助。
3.8.3 前方指挥部
根据地震发生地点,由市抗震救灾总指挥部商震中区政府在适宜场所设置市级前方指挥部。组织协调前方各区指挥部及各方外部救援力量,协调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外围管控等工作,协同做好现场处置工作,及时向市抗震救灾总指挥部上报事态发展等信息。
3.8.4 指导组
市抗震救灾总指挥部向烈度Ⅶ度以上影响区派驻由市领导带队的指导组。协调影响区和市抗震救灾总指挥部各工作组工作衔接;指导影响区应急处置工作,掌握抗震救灾工作需求,协调应急队伍、专家以及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协助市抗震救灾总指挥部决策指令下达。
3.8.5 监督组
市纪委监委视情派出工作组,负责对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抗震救灾工作情况开展监督执纪问责;完成市抗震救灾总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3.9 响应结束
(1)结束条件。在抢险救灾工作基本结束、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基本完成、地震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以及交通、电力、通信和供水等基本抢修抢通、灾区生活秩序基本恢复,可视为达到地震应急响应结束条件。
(2)结束公告。根据灾情、险情、救援情况,I级或Ⅱ级响应由市抗震救灾总指挥部总指挥批准,Ⅲ级或Ⅳ级响应由市地震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宣布应急响应结束后,以市政府名义向社会发布公告。
(3)工作总结。参与救援工作的各单位要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原则上在宣布应急结束后的1个月内,将总结报告市政府。
(4)评估改进。市政府在应急工作结束后,梳理应急处置各环节工作,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
(5)其他处置措施。地震应急处置过程中,遇有公共突发事件叠加影响时,应当统筹遵循相关预案或方案,开展具体处置措施。
4 其他地震事件的应急处置
4.1 地震趋势预测事件
4.1.1 地震趋势预测事件定义
地震趋势预测事件是指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将北京市列为年度地震重点危险区,市地震应急指挥部需组织开展应急准备工作的地震事件。
4.1.2 地震趋势预测响应措施
市地震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知各成员单位进入应急备勤状态,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工作,并适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相关情况。
(1)市地震局负责加强震情监视跟踪,及时报告震情趋势判断意见。
(2)市地震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视情部署各项应急准备工作,并进行督导检查。
(3)市应急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总队、市卫生健康委、市水务局、市交通委、市地震局等部门组织救援队伍开展应急演练,市规划自然资源委组织开展地质灾害应急技术调查演练。
(4)市应急管理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局等部门提前做好抗震救灾物资、资金等保障工作。
(5)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会同市应急管理局、市地震局等有关部门,采取适当形式加强新闻、科普宣传,并严密跟踪研判舆情,维护社会稳定。
(6)市教委负责全市教育系统防震减灾宣传教育,指导并组织各学校开展应急演练。
(7)各区政府负责适度加强防震减灾宣传教育,做好启用应急避难场所、进行公众疏散安置演练、开展抢险救灾的各项准备工作。
4.1.3 地震趋势预测响应结束
(1)发生地震后,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开展地震应急处置工作,地震趋势预测响应结束。
(2)当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机构不再将北京市列为年度地震重点危险区,市地震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知各成员单位终止应急准备工作,地震趋势预测响应结束。
4.2 临震预报事件
4.2.1 临震预报事件定义
临震预报事件是指本市发布未来10日内可能发生破坏性地震的预报,需要及时进行处置的地震事件。
4.2.2 临震预报应急处置
市政府根据相关法规发布本市临震预报后,本市各级政府、市地震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迅速进入临震预报应急状态,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1)市地震应急指挥部组织召开指挥部会议,通报临震预报意见,部署各项应急准备工作,及时向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报告。
(2)市地震局加强震情监视跟踪,落实地震异常,及时报告震情趋势判断意见。
(3)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等有关部门加强新闻宣传和舆情分析引导,维护社会稳定。
(4)市应急管理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交通委、市水务局、市公安局等有关部门对事件影响后果进行评估,制定相应对策。
(5)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通信管理局及时启动应急通信保障方案,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准备,同时,组织做好通信设施设备的安全防护。
(6)市应急管理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水务局、市交通委等部门的抢险救援队伍做好抢险救援准备。
(7)市应急管理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局等部门提前做好抗震救灾物资、资金等保障工作。
(8)市公安局、市委社会工委市民政局、市交通委、民航华北地区管理局、中国铁路北京局集团有限公司等有关部门,做好交通保障,视情组织群众撤离疏散。
(9)北京卫戍区协调驻京军事力量、国防后备力量做好抢险救援准备。
(10)各区政府加强地震应急避难知识宣传,做好启用应急避难场所、进行公众疏散安置、开展抢险救灾的各项准备工作。
4.2.3 临震预报应急结束
(1)发生地震后,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开展地震应急处置工作,临震预报应急结束。
(2)市地震局提出未来一段时期内无破坏性地震发生的趋势意见后,市政府根据趋势意见和临震预报应急工作实际,发布终止临震预报应急的公告,临震预报应急结束。
4.3 有感地震事件
4.3.1 有感地震事件定义
有感地震事件是指发生在本市,震级在4.0级以下,同时有明显震感,且可能会对社会造成一定影响的地震事件。
4.3.2 有感地震应急处置
(1)市地震局于震后10分钟内完成地震参数的测定,及时将震情信息以值班信息方式报送市委、市政府。
(2)市地震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迅速了解情况,及时报应急管理部。
(3)市应急管理局、市地震局迅速了解是否造成灾情,并酌情派出工作组赴震中区指导和协调地震应急处置工作。
(4)市地震局负责强化震情跟踪,判断震情趋势。
(5)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市城市管理委、市交通委、市水务局等单位负责指导有感地震所在区开展地质灾害、交通、供水、供电、供气等相关隐患排查工作。
(6)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等有关部门加强新闻宣传和舆情分析,维护社会稳定。
(7)有感地震所在区、乡镇(街道)、村(社区)组织对辖区内进行巡查检查和隐患排查,督促相关部门落实应急防范措施。
4.4 地震谣传事件
4.4.1 地震谣传事件定义
地震谣传事件是指某地区出现流传较为广泛的地震谣言,对正常社会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的地震事件。
4.4.2 地震谣传应急处置
(1)市地震局迅速对地震趋势进行分析判断。
(2)市委宣传部牵头,市委网信办、市应急管理局、市地震局配合调查谣传起因及谣传发展态势,并制定应对措施,通过手机短信,网络、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发布稳定社会的新闻通稿,开展辟谣宣传工作,平息舆情影响,必要时,召开新闻发布会。
(3)对于严重扰乱社会秩序,产生严重后果的地震谣传事件,由公安部门进行调查,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4.5 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事件
4.5.1 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事件定义
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事件是指发生在外省市的地震事件。
4.5.2 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应急处置
(1)市政府在应对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事件时,视其对我市的影响程度采取相应的地震应急处置措施。
(2)当北京周边(天津、河北、河南、山西、山东、内蒙古)发生较大以上地震灾害事件后,市应急管理局联系震区应急管理部门,了解震情灾情,确认是否需要派出地震应急救援队。按照属地为主的原则,派出队伍统一服从地震发生地指挥部统一指挥。
(3)国内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事件后,依据国务院指示和受灾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的请求,市应急管理局根据《北京市援助外省市应急响应机制》提出对地震灾区实施紧急援助的建议,经市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后,由本市相关部门对受灾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紧急援助工作。
4.6 特殊时期应急戒备
在重大政治、社会活动及节假日期间,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实施特殊时期应急戒备。市地震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部署相关地震安全保障工作。
5 恢复与重建
5.1 善后处置
市相关委办局和区政府负责组织及时清理和处理污染物。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5.2 过渡性安置
各区政府负责受灾群众过渡性安置。过渡性安置可采取就地安置与异地安置、政府安置与自行安置相结合等方式。安置地点应选择在安全地区,避开地震活动断层等存在安全隐患的地方,应急避难场所内应设置保障民众基本生活需要的设施,市相关部门协调保障生活物资供应,并加强食品卫生、疫病等方面的监测及防控。
5.3 规划重建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市委、市政府在国务院的支持和指导下,与国务院相关部门共同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经报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
重大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由市政府组织相关区政府按照短期恢复与长远发展并重的原则,制定恢复重建规划,在国务院的支持和指导下组织实施。
较大、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市政府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指导受灾区政府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
受灾区政府应当根据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本区域灾后恢复重建。市政府有关部门对灾区恢复重建规划的实施给予指导。
6 保障措施
6.1 预案保障
在《国家地震应急预案》和《北京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21年修订)》的统领下,本市地震应急预案体系由市地震应急预案、指挥部工作组工作方案、相关预案或方案、各区(地区)地震应急预案组成。
本市各级政府及各行业主管部门应结合本地区、本行业的特点和现状,定期对地震灾害风险、应急资源与应急能力等方面进行全面分析与评估。依据评估结果及地震应急处置工作实际,制定应急预案或方案,明确处置重点,落实应急准备工作措施。定期开展预案演练。
6.2 队伍保障
各相关部门负责做好队伍建设及管理工作,按照“一队多用、平灾结合、专兼结合、综合减灾”的原则,落实人员及装备,定期组织应急培训和演练,定期组织与北京周边省市的联合应急演练,以提高地震灾害抢险救援能力。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地震应急专家队伍组建,组织地震灾害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指导综合性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建设和各区及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
市地震局负责加强地震监测、地震预测、地震区划、灾害快速评估、建筑物抗震技术等方面的研究,提供科学技术支撑;为应急指挥辅助决策、地震监测和趋势判断、地震烈度调查等提供人才保障;协助地震应急专家队伍组建。
市有关部门和区政府加强公安、消防、地质、危险化学品、医疗卫生等地震灾害应急救援队伍建设,配备必要的物资装备,经常性开展协同演练,提高共同应对地震灾害的能力。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建立基层地震抢险救灾队伍,加强日常管理和培训。各区、各有关部门发挥共青团和红十字会作用,依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社区建立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形成广泛参与地震应急救援的社会动员机制。
交通、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等生命线工程设施产权单位、管理单位或生产经营单位加强抢险抢修队伍建设。
6.3 指挥平台保障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市地震应急指挥信息平台的建设、管理及维护,各委办局、各区政府负责本地区或本系统指挥中心的建设及维护,形成上下贯通、互联互通、资源共享、统一高效的应急指挥平台,并确保该平台可随时启用;市地震局完善地震应急技术支撑,提供灾害快速评估及辅助决策建议;市气象部门做好气象预报预警等相关保障工作,加强气象监测,密切关注灾区重大气象变化;市相关部门配合做好相关数据的提供及更新。
6.4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各区要将应急避难场所纳入城市建设规划体系,加强应急避难场所的规范化建设;加大对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维护的资金支持力度,切实做好各项设备设施维护及物资储备的相关工作;组织编制应急避难场所疏散安置预案,开展应急避难场所的宣传演练工作。场所所有权人或管理使用单位要加强对应急避难场所的维护和管理,确保其能够正常使用。
应急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管理的顶层设计,推动应急避难设施建设。地震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出台相关的标准规范,指导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规范化建设。规划、住建、园林、体育、人防、文化和旅游、教育等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责,进一步拓展广场、绿地、公园、体育场馆、人防工程、宾馆、学校等公共场所的应急避难功能,推进各级各类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并会同各区做好运行维护、管理和保障工作。
6.5 救灾物资保障
市应急管理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市粮食和储备局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建立健全地震应急救援物资储备、使用管理制度,建立地震应急救援物资生产、储存、调拨体系,制定并实施应急救灾物资保障方案;推进救灾应急物资储备库的规划建设,增加救灾物资储备品种和数量,保障震后本市食品、药品、帐篷等生活必需品及救灾物资的供给。鼓励家庭应急物资储备。
市红十字会等有关部门加强对社会捐赠物资的统筹和管理。
6.6 应急资金保障
按照突发事件应对专项准备资金相关管理规定,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市财政局应积极做好资金保障工作。相关部门按照规定,及时做好资金申请、审批工作。财政和审计部门对突发事件应对专项准备资金的使用和效益进行监管和评估。
6.7 应急检查
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地震局、市城市管理委等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依照相关检查制度规定,对各区和相关委办局应急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城市生命线工程和易发生次生、衍生灾害的部门和单位做好紧急处置和特殊保护措施等各项准备工作。
6.8 宣传动员、培训和演练
各区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做好地震宣传动员工作,制定应对地震灾害事件的宣传教育规划,编制公众应对地震灾害事件的教材及宣传材料;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介宣传地震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有计划地开展应对地震灾害事件的相关培训;按照相关规定,开展专业性地震应急演练。市应急管理局适时组织开展综合性应急演练。
乡镇(街道)、社区(村)、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组织本地区、本单位人员开展防震减灾法律法规、自救互救常识等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相关演练。
7 附则
7.1 奖励与责任
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市委市政府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严重虚报、瞒报灾情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7.2 名词解释
(1)地震震级:是指对地震大小的相对量度。
(2)地震烈度:是指地震引起的地面震动及其影响的强弱程度。
(3)仪器地震烈度:由地震观测仪器获取的地面震动记录计算得到的地震烈度。
(4)破坏性地震:震级大于5级,造成一定的人员伤亡和建筑物破坏或造成重大的人员伤亡和建筑物破坏的地震灾害称为破坏性地震。
(5)地震灾害事件:发生破坏性地震,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危及社会公共安全与社会秩序的地震事件。
(6)震后应急期:根据《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规定,破坏性地震发生后,有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并指明震后应急期的起止时间。震后应急期一般为10日;必要时,可以延长20日。
(7)有感地震事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使公众有感的,震级小于4.0级的地震;或邻近省(自治区、直辖市)发生破坏性地震,波及本市,使公众有感,但未直接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可能或已经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地震事件。
(8)特殊时期应急戒备:国家或本市组织的重大政治、社会活动,以及国家重大节假日期间,启动特殊时期应急戒备工作机制。
(9)以上、以下的含义:本预案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7.3 预案制定与修订
本预案由市政府负责制定,市地震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为适应地震灾害事件应急对策的不断完善和地震应急机构的调整,需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
参照《北京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每3-5年修订本预案。附件依实际情况随时修订。
7.4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北京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京应急委发〔2015〕8号)同时废止。
7.5 预案体系
本预案发布1年内,涉及的市各相关委、办、局及重点单位或部门,应按照本预案中的职能职责划分,制定地震应急预案或方案,并报市地震应急指挥部备案。
各工作组工作方案,发布2-3年后,由主责部门组织对其进行评估,不断完善工作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