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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大气环境质量提升补贴办法(2022-2025年)》的通知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大气环境质量提升补贴办法(2022-2025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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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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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深环规〔2022〕6号

颁布部门:深圳市生态环境局 深圳市财政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大气污染类

颁布日期:2022-09-28生效日期:2022-10-09

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大气质量提升补贴办法(2022-2025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 深圳市财政局
  2022年9月28日

深圳市大气环境质量提升补贴办法(2022-2025年)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深圳市大气环境质量,根据《深圳市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深圳蓝”可持续行动计划(2022-2025年)》及大气治理相关技术标准规范,深入推进发电机组、非道路移动机械、锅炉及VOCs治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大气环境质量提升补贴(以下简称补贴)管理工作。

  第三条 申请市级大气环境质量提升补贴资金的企业、差额拨款或经费自给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必须于2022年1月1日后完成建设、改造项目。
  除本办法特别指定项目外,补贴资金申报截止时间为2025年6月30日。
  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有强制要求的项目,不予补贴。

  第四条 市生态环境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全市申请补贴项目材料复核、签订协议、项目环境效益评估等全周期业务管理,跟踪、检查项目实施情况,组织实施资金绩效评价工作。
  市生态环境管理部门的派出机构(以下简称区生态环境管理局)负责受理辖区内单位补贴申请、材料初审、改造核查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市财政部门负责补贴资金的预算审核和下达工作,对资金使用进行财政监督,并根据需要组织开展重点项目绩效评价。

第二章 补贴对象及范围

  第五条 申报补贴的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环保审批或备案等生态环境管理规定的;
  (二)在深圳市行政区域或深汕特别合作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且申报项目位于深圳市行政区域或深汕特别合作区;
  (三)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及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清单;
  (四)环境信用评价结果不是红牌;
  (五)不存在就同一单位建设内容相同或部分相同的项目向市有关部门进行重复补贴的情形;
  (六)法规、规章或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补贴范围包括以下四类:
  (一)发电机组;
  (二)非道路移动机械;
  (三)锅炉;
  (四)VOCs治理。

第三章 补贴标准

  第七条 发电机组补贴:
  (一)现有燃煤发电机组升级改造后,且运行稳定,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不高于30毫克/立方米的,可申请补贴,每台机组按改造费用的50%给予补贴。
  (二)现有燃煤发电机组烟气脱白工程,可申请补贴,按改造费用的50%给予补贴。

  第八条 非道路移动机械补贴:
  全市新购置的电动叉车,按照电池容量每千瓦时给予800元补贴,每台电动叉车补贴不超过4万元。

  第九条 锅炉补贴:
  现有燃气锅炉,整体更换为配置低氮燃烧器的燃气锅炉(不含热源机等)或更换低氮燃烧器(不含单一烟气再循环改造等),且运行稳定,改造后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不高于30毫克/立方米的,可申请补贴。上述两种改造方式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其中一种申请补贴,不得重复申请。
  新建配置低氮燃烧器的燃气锅炉(不含热源机等),且运行稳定,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不高于30毫克/立方米,可申请补贴。
  燃气锅炉额定出力(蒸吨)小于1蒸吨(含),按1蒸吨进行补贴。补贴金额见下表。

  第十条 VOCs治理项目补贴标准由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另行制定发布。

  第十一条 市政府对补贴标准和补贴时限进行调整的,按照市政府审定要求执行。

第四章 申报、审核程序

  第十二条 开展各类项目建设、改造的单位原则上提交申报材料到项目所在地的区生态环境管理局进行初审。

  第十三条 申请补贴的单位应当提交如下申报材料,所有申报材料均需逐页加盖公章:
  (一)补贴申报表;
  (二)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项目投入建设、竣工、验收或项目设备、购置等材料;
  (四)项目已投入资金相关材料;
  (五)有资质的监测机构出具的废气监测(检测)报告;
  (六)承诺书;
  (七)烟气脱白工程需提供市政府同意补贴材料;
  (八)其他相关材料。
  涉及政府采购项目的,需要提供中标通知书等政府采购相关材料;施工合同金额大于或等于500万元的项目需提交竣工决算报告。

  第十四条 区生态环境管理局根据第五条规定对单位进行资格性审核,并对单位提交的补贴申报材料进行符合性审核,出具初审意见。
  区生态环境管理局出具初审意见后,应当在市生态环境局网站上对初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对于公示期内收到书面异议申请的,由区生态环境管理局进行审核,对存在异议的事项进行核实。
  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区生态环境管理局将单位申报材料提交市生态环境局经公开招标确定的技术评估机构。

  第十五条 市生态环境局经公开招标确定的技术评估机构对单位申报材料进行评估,出具评估报告,并将单位申报材料提交市生态环境局。

  第十六条 市生态环境局对补贴申请单位提供的材料进行复核,根据项目情况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市生态环境局可以根据申报情况对项目进行现场复查,并对复查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市生态环境局与经复核通过的单位签订补贴协议。补贴协议应当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
  签订补贴协议时单位须提交项目建设、改造费用发票,市生态环境局加盖“已申领大气环境质量提升补贴”字章。市生态环境局应当对单位提交的发票是否重复申领补贴进行核查,若发现重复申领,不予签订补贴协议。
  市生态环境局对已签订补贴协议的单位办理补贴资金拨付手续,并在市生态环境局网站上对补贴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市生态环境局应当对补贴申请单位提供的原始申请材料进行分类、归档及保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市生态环境局建立长效监督机制。市生态环境局和区生态环境管理局对申请补贴单位的补贴资金使用和项目进度加强过程监管。申请补贴单位应当按要求向市生态环境局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配合市生态环境局和其他相关部门开展项目和补贴资金评估检查。

  第二十条 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和“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市生态环境局对资金申报、审核、分配、使用管理、项目验收、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违规问题,移交相关部门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申请补贴单位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市生态环境局应当取消其补贴资格,已取得补贴的单位应当退还补贴:
  (一)申请补贴单位所提交材料虚假、无效,谎报、瞒报相关信息骗取补贴的;
  (二)申请补贴单位违反承诺,将生产设施改回原污染生产工艺,重新使用原污染燃料或原料的;或闲置、停用、不正常运行受补贴的污染防治设施,且拒不整改的;
  (三)补贴发放后市生态环境局和区生态环境管理局对补贴项目随机抽查,发现有不符合本补贴办法要求的。
  申请补贴单位除退还补贴外,还应当根据补贴协议支付违约金,补贴及违约金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追回。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的申请单位,依法纳入征信名单。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监测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受委托的技术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废气监测及项目评估过程中,玩忽职守或弄虚作假帮助申请单位骗取补贴的,根据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参与技术评估及专家评审的专家以权谋私或弄虚作假的,通知其所在单位依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市生态环境部门、市财政部门和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徇私舞弊的,依法对责任人进行处罚、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纳入中央、省级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项目的补贴标准、申报审核程序及监督检查参照适用本办法,法规、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2年10月9日起施行,本次补贴工作完成后即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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