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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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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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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青政发〔2022〕14号

颁布部门: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大气污染类

颁布日期:2022-12-07生效日期:2023-01-10

为进一步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山东省“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山东省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行动计划(2021—2025年)》等有关要求,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范围

  青岛市全部行政区域。

  二、非道路移动机械种类及高排放标准

  (一)本通告所指非道路移动机械主要包括:工程机械(含装载机、推土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非公路用卡车、挖掘机、叉车等)、材料装卸机械、工业钻探设备、机场地勤设备、空气压缩机、发电机组、渔业机械、港口码头地勤设备等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

  (二)非道路移动机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高排放:

  1.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污染物的;

  2.经检验,污染物排放超过《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 36886-2018)中规定的Ⅲ类限值的;

  3.国Ⅰ及以下排放阶段的(含环保编码为环X的柴油机械)。

  三、管理要求

  (一)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山东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规定》《青岛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中关于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和达标排放的有关规定。

  (二)市生态环境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务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日常监督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符合要求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三)执行紧急任务的军用、警用、消防、救护、应急抢险及其他民生保障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受本通告影响。

  本通告自2023年1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月9日。《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青政发〔2019〕33号)同时废止。

  青岛市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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