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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武汉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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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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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武环〔2022〕129号

颁布部门:武汉市生态环境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事故与应急类

颁布日期:2022-12-21生效日期:2022-12-21

各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武汉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2月21日

武汉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我市辐射事故应急工作机制,有效控制和消除辐射事故危害,保障公众健康和辐射环境安全,特制订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14〕119号)

  —《生态环境部(国家核安全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环办核设函〔2020〕502号)

  —《湖北省辐射事故应急预案》(鄂环发〔2022〕18号)

  —《武汉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武政〔2020〕27号)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辐射事故应对工作。

  本预案中辐射事故主要指下列设施或活动的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意外的异常照射,或者造成环境放射性污染的事件:

  (1)核技术利用;

  (2)放射性物品运输;

  (3)放射性废物的处理、贮存和处置。

  发生国内外航天器坠落造成我市环境放射性污染事件,可能对我市环境造成辐射影响的市外核与辐射事故、事件,以及各种重大自然灾害引发的次生辐射事故时,根据国家和省级有关部门统一部署,参照本预案做好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应对工作。

  伴生放射性矿安全生产事故及废旧金属冶炼引发我市环境放射性污染事件的应对工作,参照本预案执行。

  1.4应急原则

  市辐射事故应急工作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快速反应、科学处置、资源共享、保障有力”的原则。

  1.5事故分级

  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将辐射事故分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重大辐射事故、较大辐射事故和一般辐射事故四个等级。

  1.5.1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

  (1)I、II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及以上急性死亡;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

  (4)对我市行政区域内可能或已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环境影响的涉核航天器坠落事件或市外发生的核与辐射事故。

  1.5.2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辐射事故:

  (1)I、II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及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

  1.5.3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辐射事故:

  (1)III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

  1.5.4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辐射事故:

  (1)IV、V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局部辐射污染后果;

  (4)测井用放射源落井,打捞不成功进行封井处理。

2 组织体系与职责

  市辐射事故应急组织体系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体系领导下开展工作,由市辐射事故应急组织和区辐射事故应急组织组成。

  市辐射事故应急组织包括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及其下设的各应急响应机构。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建立辐射事故应急组织机构,并接受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的领导。

  市辐射事故应急组织机构负责指挥较大辐射事故和跨区一般辐射事故的应对工作,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体系如图所示。


图  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体系

  2.1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

  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为全市辐射事故应急组织领导机构,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市应急管理局局长任副总指挥,并作为总指挥替代人。市指挥部成员单位由市委宣传部、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等部门和事发地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组成。应急期间,根据事故处置需要可视情增加市市场监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民政局、市城管执法委、市水务局、市气象局、市通信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城乡建设局、市委网信办、市委军民融合办、武汉警备区等相关部门和单位。

  2.1.1市指挥部职责

  市指挥部的主要职责包括:

  (1)落实或传达市人民政府和省相关部门的指示、指令;

  (2)领导、指挥协调全市辐射事故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工作,必要时负责统一领导超出事故属地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处置能力的一般辐射事故应对工作;

  (3)发布和决定较大辐射事故和跨区一般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的预警、启动和终止;

  (4)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辐射事故时,及时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先期处置;发生较大辐射事故或跨区一般辐射事故时,组建现场指挥部,及时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

  (5)根据受影响地区的放射性水平,决定采取有效防护和恢复正常秩序的措施;

  (6)负责向市人民政府和省相关部门及时报告应急信息,批准向市人民政府和省相关部门报告应急工作情况;

  (7)根据实际需要,向市人民政府和省相关部门提出动用其他支援力量的请求。

  2.1.2市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辐射事故应急相关的科普宣传、社会宣传、新闻报道等工作;负责组织辐射事故应急相关信息发布工作;指导地方政府发布信息,做好宣传报道;按照职责要求,制订本部门应急接口行动方案等。

  市生态环境局:承担市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职责,负责辐射事故应急管理的日常工作;应急响应中承担综合协调、监测处置等职责;负责组织协调市内较大辐射事故或跨区一般辐射事故的辐射环境监测,负责向市指挥部提出保护公众和保护环境的措施建议;牵头联合相关部门做好事故处理及原因调查工作;配合公安部门做好丢失、被盗、失控放射性物质的追缴工作;配合辐射事故应急相关的宣传和新闻发布工作;牵头做好本市辐射事故应急监测能力建设及各项应急准备工作;必要时指导区级生态环境部门开展辐射事故应急监测和应对行动,为区级辐射事故应急组织机构提供技术咨询和支持等。

  (1)市应急管理局:参与辐射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做好事件影响区域有关人员的紧急转移和临时安置工作;根据需要提供自然灾害救助物资支持;协调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参与辐射事故相关自然灾害抢险救灾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等。

  (2)市公安局:参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事故调查处理和处置工作;负责丢失、被盗、失控放射性物质的立案、侦查和追缴,必要时负责放射性物质运输的安保工作;指挥、协调事故现场的警戒、交通管制以及事故场外的交通疏导工作,维护事故现场及周边治安秩序,做好群众疏散工作;按照职责要求,制订本部门应急接口行动方案等。

  (3)市卫生健康委:参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地方卫生健康部门开展辐射事故应急医疗救治及后期受照人员的观察、治疗,组织开展对受到辐射影响的公众提供心理咨询服务;参与应急救援行动人员的辐射防护指导、辐射剂量监测与控制及其他疾病诊疗;负责组织开展公众防护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必要时开展对饮用水、食品的放射性应急监测;配合做好新闻发布工作,提供辐射事故医疗救治相关数据;按照职责要求,制订本部门应急接口行动方案等。

  (4)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参与制订突发辐射事故控制规划,并将应急体系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负责协调辐射事故应急响应中的救援物资保障和生活必需品供应等工作。

  (5)市财政局:负责由市级承担的辐射事故应急准备、能力建设、应急响应等经费保障工作,包括辐射事故应急演练、业务培训、应急物资储备、事故调查、监测、评估处置等项目经费保障;加强资金监督管理,进一步提高应急资金分配使用的效益等。

  2.1.3其他成员单位职责

  根据市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和事故处置需要,以下部门可临时增设为市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市指挥部指令并结合自身业务范围开展相应响应工作。

  (1)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应急药品和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受污染情况的检查,加强重要商品物价监督检查;参与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2)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协调辐射事故应急救援行动所需的交通运输保障;配合做好放射性物质运输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等。

  (3)市民政局:负责及时将受辐射事故影响严重的困难群众中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困难家庭和个人,按规定程序纳入相应救助范围。

  (4)市城管执法委:负责因辐射事故造成污染,致使生活垃圾处理和燃气供应等设施遭受严重破坏事故的评估和恢复工作。

  (5)市水务局:负责因辐射事故造成污染,致使城市供水和生活污水处理等设施遭受严重破坏事故的评估和恢复工作。

  (6)市气象局:负责提供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所需的气象服务保障。

  (7)市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各基础电信企业做好辐射事故应急处置行动中应急指挥通信保障。

  (8)市消防救援支队:参与事故处置工作,协助完成应急处置及救援等任务;根据需要制订和执行辐射事故去污洗消应急工作方案,组织专业去污洗消队伍对受放射性污染的人员、车辆、器材、建筑物等实施去污洗消行动。

  (9)市城乡建设局:负责协调提供开展应急处置所需的工程机械设备、技术人员及相关工程技术支持。

  (10)市委网信办:负责管理辐射事故应急状态下互联网信息发布工作,配合做好应急信息管理。

  (11)市委军民融合办:负责军工核安全监管工作,参与市内涉军工企业的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协调国防科工系统技术力量参与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等。

  (12)武汉警备区:必要时负责协调驻汉部队参与辐射事故应急活动及放射性污染的处置、医疗救援行动、支援部分辐射应急防护器材;负责协调驻汉部队、组织民兵协同武警部队、公安部门维护社会治安。

  根据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工作的需要,市人民政府可指定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参与应急响应。

  2.2市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

  市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是市辐射事故应急组织的日常办公机构和应急响应期间的协调机构。市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分管领导担任。

  市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市生态环境局)主要职责:

  (1)牵头制修订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完善全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体系;

  (2)承担应急管理的日常工作,贯彻执行市指挥部的决策与指令,综合协调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的应急响应行动及应急期间后勤保障工作;

  (3)提出较大辐射事故和跨区一般辐射事故应急响应预警、启动和终止的建议;协调市辐射事故应急组织机构开展较大辐射事故和跨区一般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工作;负责组织成立技术专家组、监测处置组(或现场指挥部),并配合舆情信息组工作;

  (4)签署向市指挥部报送的文件及建议,审核向市人民政府、省生态环境厅提交的报告和向社会公开的信息;

  (5)负责处理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期间的信息和应急响应终止后各专业组上报的总结报告的汇总,并负责应急响应总结报告编制、报送等工作;

  (6)组织并指导区级开展对应急响应、事故处理措施的监督、跟踪和评价;

  (7)根据辐射事故的实际情况,必要时指导、协调、支援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开展一般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工作;

  (8)监督全市辐射事故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组织开展应急能力建设和辐射事故应急培训与演习(练)工作;

  (9)承担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3现场指挥部

  发生较大辐射事故或跨区一般辐射事故时,根据现场应急响应工作需要,经市指挥部授权可成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长由市生态环境局分管副局长担任,或由市指挥部总指挥(或总指挥替代人)指定,现场副指挥长由现场指挥长指定。现场指挥部成员由事故发生地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民政局、市城管执法委、市通信管理局等单位根据现场应急响应工作需要派员参加。

  现场指挥部的主要职责包括:

  (1)贯彻落实市指挥部的决策和指示;

  (2)组织与指挥监测处置组、安全保卫组、医学救援组开展事故现场的应急响应行动;

  (3)指挥事故发生地区级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组织机构配合、参与事故现场的应急响应行动;

  (4)根据现场应急响应工作需要,向市指挥部提出支援需求;

  (5)汇总事故现场信息,及时将事故情况、处置进展向市指挥部报告。

  2.3.1监测处置组

  监测处置组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建。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等必要时作为成员单位参与辐射事故处置工作。

  监测处置组的主要职责包括:

  (1)贯彻落实市指挥部的决策和指示;

  (2)在现场指挥部的指挥下开展事故现场的应急响应工作,制定应急监测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辐射事故的危害评价、影响的初步评估和范围划定、结果分析等方面的预判工作,提出划定警戒范围和采取公众应急防护措施的建议;确定应急响应终止的监测指标;

  (3)负责丢失、被盗、失控放射性物质的收贮和事故造成的辐射污染处置工作;协助安全保卫组搜寻、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性物质;

  (4)监督事故处置过程,必要时经市指挥部批准直接组织开展辐射事故处置工作;

  (5)根据需要完成放射性物质收贮工作;

  (6)必要时根据指令,可直接支援、指导区级一般辐射事故的应急监测及处置工作。

  2.3.2安全保卫组

  安全保卫组由市公安局负责组建。

  安全保卫组的主要职责包括:

  (1)贯彻落实市指挥部的决策和指示;

  (2)在现场指挥部的指挥下开展事故现场的应急响应工作;

  (3)负责辐射事故现场保护、安全警戒、隔离、交通管制和治安秩序维持;

  (4)负责丢失和被盗放射性物质的立案侦查和追缴;配合开展对辐射事故原因和相关人员的现场调查取证工作,涉及违法犯罪的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5)根据需要,组织受事故影响的人员疏散转移;

  (6)必要时负责做好放射性物质运输的安保工作。

  2.3.3医学救援组

  医学救援组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组建。

  医学救援组的主要职责包括:

  (1)贯彻落实市指挥部的决策和指示;

  (2)在现场指挥部的领导下开展事故现场的应急响应工作;

  (3)负责组织确定辐射事故导致健康危害的性质、程度及其影响人数和范围,提出保护公众和应急工作人员健康的措施建议;

  (4)根据发生辐射事故的辐射物品种类、危害特性、影响范围、处置方式方法等,制定并组织实施应急救护措施,指导现场应急工作人员和受事故影响群体的辐射防护,发放所需药品和防护用品;

  (5)负责对事故造成的放射病、超剂量照射的人员的医疗救护、医疗救治及心理干预;

  (6)指导和协助开展对现场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

  2.4技术专家组

  技术专家组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建,从省、市核与辐射技术专家库中抽调辐射事故应急相关领域专家组成。

  技术专家组的主要职责包括:

  (1)为市指挥部提供技术咨询,为应急指挥决策提供科学依据;配合做好公众宣传和专家解读工作;

  (2)为辐射事故应急准备、应急响应、应急监测、现场处置、抢险救援、现场防护及善后处理等提供技术支持;

  (3)根据监测结果,研判事故后果;审查各专业组应急方案并提出指导意见;指导、审定事故责任单位事故处置方案。

  2.5舆情信息组

  舆情信息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组建,市生态环境局、市委网信办及相关涉事单位参加。

  舆情信息组的主要职责包括:

  (1)贯彻落实市指挥部的决策和指示;

  (2)负责组织开展应急响应中相关信息发布工作,指导地方政府发布信息;负责起草向社会公众公开的信息文稿和有关辐射事故的新闻发布稿件;

  (3)应急期间负责组织收集分析市内外舆情和社会公众动态,加强媒体和互联网管理,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舆论;

  (4)负责应急期间科普宣传、社会宣传和专家解读工作,通过多种方式,通俗、权威、全面、前瞻地做好相关知识普及;保障媒体采访和公众咨询。

  2.6应急保障组

  应急保障组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组建,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通信管理局参加。

  应急保障组的主要职责包括:

  (1)贯彻落实市指挥部的决策和指示;

  (2)为应急响应工作提供经费、交通运输、通信保障;

  (3)必要时,指导相关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做好辐射事故影响区域的人员转移、安置和物资供给等工作。

  2.7区级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参考本预案制定本级预案,建立辐射事故应急组织,完善指挥体系,健全辐射事故应急工作体制和机制。

  发生较大辐射事故或跨区一般辐射事故时,事故发生地区级辐射事故应急组织机构接受市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和领导,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分管领导应配合现场指挥部指挥应急工作,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相关部门分管负责人应参与监测处置组、安全保卫组、医学救援组的现场应急响应工作。

  2.8事故责任单位的职责

  发生辐射事故时,事故责任单位应落实核与辐射安全全面责任和应急响应主体责任,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采取应对措施,减轻事故后果,做好事故处理、应急监测和污染处置等工作,并立即向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报告。市级或区级人民政府的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启动后,事故责任单位还需要配合和协助做好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及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3 预警与报告

  3.1预警

  根据辐射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预警分为四级,由高到低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红色预警:环境辐射水平异常升高,可能发生特别重大辐射事故;或辐射事故已经发生(如I、II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重大危害。红色预警由省人民政府发布。

  橙色预警:环境辐射水平异常升高,可能发生重大辐射事故;或辐射事故已经发生(如I、II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更大危害。橙色预警由省人民政府发布。

  黄色预警:环境辐射水平异常升高,可能发生较大辐射事故;或辐射事故已经发生(如III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较大危害。黄色预警由市人民政府发布。

  蓝色预警:环境辐射水平异常升高,可能发生一般辐射事故;或辐射事故已经发生(如IV、V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公共危害。蓝色预警由事发地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发布。

  3.2事故报告与通报

  3.2.1报告时限和程序

  发生辐射事故时,事故单位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采取必要防范措施,并立即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和公安部门报告,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超剂量照射的,还应同时向当地卫生部门报告。报告可采取口头报告或书面报告方式。

  当地生态环境、公安、卫生等部门接到辐射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现场调查,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消除事故影响,初步确定事故等级,同时将辐射事故信息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并在2小时内将相关信息逐级报告至市人民政府和省生态环境厅。

  应急响应终止后,当地辐射事故应急组织机构应继续逐级报告事故后续处置的相关情况。

  3.2.2报告方式和内容

  辐射事故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终报。初报在发现辐射事故后2小时内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故发展情况后随时上报;终报在事故处置完毕后及时上报。

  初报应当报告辐射事故的事故单位、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故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人员受害情况、事件潜在的危害程度、初判的辐射事故级别等初步情况。情况紧急时,初报可以通过电话报告,并及时补充书面报告。

  续报应当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处置进展情况或需要补充报告的情况。

  终报应当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置辐射事故的措施、过程和结果。

4 应急响应

  4.1响应分级和启动

  4.1.1分级响应机制

  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级别分为I级、II级、III级和Ⅳ级四个级别,分别对应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辐射事故。

  辐射事故发生在易造成重大影响的地区或重要时段,或发生跨市、跨区辐射事故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故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4.1.2分级响应启动

  I级、II级响应启动。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辐射事故时,根据《湖北省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由省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分别启动I级、II级响应,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市人民政府的辐射事故应急组织机构在省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加入现场指挥部并配合、参与现场的应急工作。

  III级响应启动。发生较大辐射事故时,由市指挥部启动III级响应,指挥应急处置工作,辐射事故应急组织各成员单位派员赴市指挥部,各专业组到位开展响应工作。

  (1)联通与事发地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现场应急指挥和处置等机构的通信联络,建立应急指挥平台体系。

  (2)组成应急专家组,组织专家对辐射事故的影响和发展趋势进行分析研判。

  (3)派出相关专家和应急监测处置组、医学救援组、安全保卫组,赶赴现场组织现场污染处置、应急监测、转移安置、医疗救治、应急保障、社会维稳等应对工作。

  (4)事故现场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根据总指挥指令并结合现场实际,统一协调指挥现场各应急组织机构的响应行动。现场指挥长由总指挥(或总指挥替代人)确定,通常由市生态环境局分管副局长(或其指定人员)担任。

  (5)指导开展事故原因调查及损害评估工作。

  (6)及时向市人民政府、省生态环境厅报告辐射事故情况和应急响应实施情况。

  IV级响应启动。发生一般辐射事故时,由事故发生地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启动IV级响应,指挥开展应急响应行动(区级事故处置能力不足时可请求市指挥部派相关专业组支援),并及时向市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报告事件处理工作进展情况。市指挥部为事故应急处置提供协调和技术支持,必要时协调有关市级部门派出工作组赴现场指导帮助事发地开展应急处置、应急监测、原因调查等工作,并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情况。

  (1)辐射事故发生地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处置。

  (2)市指挥部保持与事故发生地区级应急指挥机构、现场指挥部及相关专业应急响应机构的通信联络,及时掌握事件动态情况,了解事件情况、影响、应急处置进展及当地需求等。

  (3)市指挥部组织有关专家分析情况,指导事发地制订应急处置方案,准备相关应急救援力量随时待命。必要时,派出相关应急队伍和专家赶赴现场参与指导现场应急救援。根据地方请求,组织协调相关应急队伍、物资、装备等,为应急处置提供支援和技术支持。

  (4)指导开展事件原因调查及损害评估工作。

  发生跨区一般辐射事故由市指挥部负责指挥应急处置工作。涉及跨区一般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级别,由市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事故发生地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的辐射事故应急组织机构在市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加入现场指挥部,并配合、参与现场的应急工作。

  4.2响应措施

  4.2.1响应行动

  市指挥部应急响应行动主要包括指令下达、协调联络、事故研判、舆情分析、信息报送等内容,由市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及相关专业组根据各自职责实施;市指挥部其他相关成员单位可根据事故进展需要和总指挥指令,及时派出相关应急人员参与应急响应工作。

  现场应急响应行动主要包括应急监测、事故处置、安全保卫、医疗救护、人员防护、应急疏散等内容,由现场各专业组根据各自职责分别组织实施,现场指挥长负责对现场行动的统一指挥和协调。必要时,市指挥部可派遣技术专家组有关专家赶赴现场,参与现场应急响应工作。

  III级响应启动后,市指挥部统一指挥全市辐射事故应急组织机构开展应急响应。具体指挥工作包括决定参与响应的部门和应急机构;根据需要组建现场指挥部,并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作出人员撤离等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决策;批准向上级部门请求支援。

  市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负责应急III级响应的综合协调。具体协调工作包括组织对事故信息进行汇总、分析、评估,为市指挥部的决策提供依据;传达市指挥部的指示,组织有关部门和市指挥部应急组织机构相互协同、密切配合,共同开展应急响应行动等。

  4.2.2应急监测

  开展应急监测的主要目的是保障公众健康和辐射环境安全,减少事故造成的危害,为事故的判断和应急决策提供依据;提供决定实施紧急防护行动所需的监测数据;为开展事故定性定级、环境影响及剂量评价提供关键数据;搜寻丢失、被盗、失控的放射性物质;向公众提供辐射环境状况监测数据。

  III级响应启动后,监测处置组应立即前往事故现场,收集事故信息,根据源项和现场环境状况设计应急监测方案并实施,并且及时向现场指挥部或市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上报应急监测结果。

  4.2.3事故处置

  辐射事故责任单位为事故处置的第一责任主体。发生辐射事故时,事故责任单位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采取应对措施,减轻事故后果,做好事故处理、应急监测和污染处置等工作,并在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辐射事故应急组织机构介入时配合和协助做好辐射事故应急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在下列情况下,市、区级人民政府辐射事故应急组织机构应及时介入,在市指挥部统一领导下,由监测处置组具体实施,阻断污染源头、控制污染范围,完成事故处置工作:

  (1)辐射事故不能在第一时间落实到责任单位或无责任单位;

  (2)辐射事故责任单位事故处置能力不足或完全不具备处置能力;

  (3)辐射事故责任单位出于自身利益考虑,事故处置措施不能满足保护环境和公众健康要求。

  III级响应启动后,市指挥部根据现场应急响应工作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指挥监测处置组、安全保卫组、医学救援组开展事故现场的处置工作。

  监测处置组负责收贮丢失、被盗、失控的放射性物质,处置事故造成的辐射污染,根据应急监测结果协助安全保卫组搜寻丢失、被盗、失控的放射性物质。安全保卫组负责丢失和被盗放射性物质的立案侦查和追缴,并负责事故现场的安全警戒、交通管制和秩序维持。医学救援组负责对放射病和受超剂量照射的人员实施现场救护、医学救治及心理干预,并提出保护公众和应急工作人员健康的措施建议。

  事故处置结束后,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根据响应级别及时组织开展事故调查,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责任,落实相关损害赔偿。

  4.2.4应急防护与疏散

  现场指挥部应根据辐射事故性质、特点与现场监测数据等实际情况,在第一时间划分外警戒区和内警戒区,明确应急人员和公众安全防护区域,向市指挥部提出采取公众安全防护措施的建议,由现场指挥部指挥安全保卫组、医学救援组实施。如现场附近存在易失控放射性物质,出于现场安全防护的需要,可由监测处置组将其暂时收贮。

  现场应急工作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辐射事故的特点,配戴相应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当研判辐射事故影响范围较大时,现场指挥部应及时上报市指挥部,根据指令协调事发地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开展应急疏散工作。

  疏散时应结合事故影响及事发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建立现场警戒区、交通管制区域和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和可能受影响地区居民,并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以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妥善做好转移人员安置工作,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和必要医疗条件,确保安全。

  4.2.5信息公开与社会维稳

  辐射事故发生后,为避免造成社会恐慌,应在辐射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的批准下,通过政府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舆情信息会、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借助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多种途径,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发布辐射事故和应急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件原因、污染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

  信息公开的同时,应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事发地社会面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4.3支援与配合

  发生较大辐射事故时,事故发生地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积极配合市辐射事故应急组织机构开展事故现场的应急响应行动。必要时,根据市指挥部的指示,由市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向省生态环境厅提出支援请求。

  发生一般辐射事故时,事故发生地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可视情向市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提出支援请求,在市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的指导和支援下指挥开展应急响应工作。

5 应急终止

  5.1终止条件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即满足应急响应终止条件:

  (1)辐射污染源的泄漏或者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2)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已经消除或者控制;

  (3)事故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2终止程序

  满足应急状态终止条件,按照“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由原发布启动应急响应的辐射事故应急指挥机构批准,由总指挥下达应急响应终止指令,进入应急总结及事故后恢复工作。

  如在事故发生地,丢失放射性物质始终无法找到或无法回收,辐射环境影响需经长期处置方能消除等特殊情况发生,事发地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上报市指挥部,由总指挥批准可视情适时终止应急响应,对放射性物质的后续查找及辐射环境影响控制等任务转入事发地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日常工作中开展,相关事故信息应视情及时向公众发布,避免产生社会恐慌。

  市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根据事故现场处置行动进展情况和辐射环境监测结果,判断满足应急响应终止条件后,提出终止应急的建议,经市指挥部研判、批准后宣布终止III级响应。

  Ⅳ级响应的终止由事故发生地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发布。辐射事故应急状态终止后,应及时上报辐射事故终报。

6 后期处置

  6.1终止后的行动

  应急状态终止后,相关单位和部门应根据市指挥部的指示和实际情况,协同开展以下工作:

  (1)评价事故对环境和公众造成的影响,对造成环境污染的辐射事故,市级生态环境部门要组织有计划的辐射环境监测,审批、管理必要的区域去污计划和因事故及去污产生的放射性废物的处理和处置计划并监督实施;

  (2)评价应急期间所采取的行动;

  (3)组织开展事故调查,指导有关部门和事故责任单位调查原因,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处理建议,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4)根据应急实践经验,适时对应急预案及相关实施程序进行修订。

  6.2善后处置

  应急状态终止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的指挥机构要组织制定善后处置措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具体包括:

  (1)对放射性物质丢失、被盗事故,从接到报案或者发现之日起半年内,仍未追回放射性物质或仍未查清下落的,由负责立案侦查的公安机关作出阶段性侦寻工作报告,并报同级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必要时,同级生态环境部门应予以配合并提供技术支持;

  (2)对造成环境污染的辐射事故,负责响应工作的生态环境部门应组织对遭受放射性污染场地的清理、放射性废物的处理、后期辐射环境的监测、污染环境的恢复提出措施建议,并监督事故责任单位实施,或由负责响应工作的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实施;

  (3)对导致人员急性死亡、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照射的辐射事故,负责响应工作的卫生健康部门要进行受照剂量评估,并提供必要的医疗救治。

  6.3总结报告

  应急状态终止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的指挥机构应组织各相关成员单位总结事故经验教训,形成辐射事故总结报告。各应急组应在1周内向市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提交本组的总结报告,市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在2周内向市指挥部提交总结报告,市指挥部在1个月内向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和市人民政府提交总结报告。

7 应急准备和应急能力维持

  7.1技术准备

  市辐射事故应急组织体系各相关单位应根据本预案规定的职责,结合辐射事故应急准备与响应工作实际需要,积极通过能力建设、项目实施、横向合作等多种方式,加强辐射事故应急专业技术研究和储备工作,同时进一步加强相关应急指挥技术平台等信息化建设,提升各类专业技术的智能化和数字化水平,确保技术能力能够满足我市辐射事故应急需求。

  7.2队伍准备

  市辐射事故应急组织体系各相关单位应根据本预案规定的职责,组建或落实担负相关职责任务的专业人员队伍,加强队伍管理、明确职责分工、强化能力建设,确保响应时能够按照辐射事故的具体情况和市指挥部的要求,开展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7.3资金保障

  市、区两级人民政府应将辐射事故应急能力建设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财政部门按照政府事权划分落实相应的支出责任。

  市、区两级辐射事故应急组织的成员单位应将应急保障和应急能力建设所需经费纳入部门年度预算。应急队伍参加应急响应工作所耗费用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经市指挥部认定,事故责任单位确无力承担的,由同级财政解决。

  7.4物资保障

  各有关部门应根据辐射事故应急响应职责任务,配备相应的技术装备及应急物资,并编制装备物资清单报市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备案。必要时,由市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进行统一调度。

  7.5设备设施保障

  市辐射事故应急组织体系各相关单位应根据本预案规定的职责,做好设施、设备的运行维护,包括指挥实施、通讯设备、应急车辆、辐射监测设备等。保证应急设施设备始终处于良好备用状态,定期保养、检验和清点应急设施设备和物资。

  7.6制度建设

  市、区两级辐射事故应急组织机构应完善应急仪器设备和物资装备日常维护和保养、监测设备定期检定校准等相关制度,确保能够随时应对可能发生的辐射事故。

  7.7应急培训

  市辐射事故应急组织体系所有成员均应接受培训。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每年应制定年度辐射事故应急培训计划并具体组织落实,针对不同类型响应人员,及时开展熟悉预案基本内容、具有完成应急任务的基本知识、专业技能和响应能力等方面的培训工作。

  7.8应急演习

  市、区两级辐射事故应急组织机构应根据需要,统筹规划辐射事故应急演习(练)工作。各成员单位应当根据本预案中规定的职责和任务,明确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演习(练)的组织机构和责任人。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演练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演练的直接责任人。

  原则上市级辐射事故应急演练每3年组织一次,市辐射事故应急组织的成员单位均应参加市级综合性辐射事故应急演习,并自行开展辐射事故专项演习(练)。市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指导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定期组织开展辐射事故应急演习。

  演习(练)结束后,应及时总结评估演习成果,必要时根据演习经验反馈,对应急预案做出修改和完善。

  7.9应急值守

  市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实行24小时电话值班。市辐射事故应急组织各成员单位将应急联络人名单及联系方式报市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备案。

  较大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期间,市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实行24小时在岗值班。

  
  8.1责任与奖惩

  对辐射事故应急管理及响应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在应急管理和响应工作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依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处分。

  8.2预案管理、解释及实施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本预案的编制、解释和日常管理,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修订完善,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根据本预案,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制(修)订本级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并报市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备案。市辐射事故应急组织机构各成员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制(修)订各自的应急预案或实施程序。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18年6月2日印发的《武汉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武政办〔2018〕6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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