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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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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黑政办规〔2021〕19号

颁布部门: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消防安全类

颁布日期:2021-07-29生效日期:2021-07-29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黑龙江省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7月29日

黑龙江省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指导思想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灾害分级

  2 主要任务

  2.1 组织灭火行动

  2.2 解救疏散人员

  2.3 保护重要目标

  2.4 转移重要物资

  2.5 维护社会稳定

  3 组织指挥体系

  3.1 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

  3.2 指挥单位任务分工

  3.3 扑火指挥

  3.4 专家组

  4 处置力量

  4.1 力量编成

  4.2 机动增援扑火力量

  4.3 力量调动

  5 预警、监测和信息报告

  5.1 预警

  5.2 林火监测

  5.3 信息报告

  6 应急响应

  6.1 分级响应

  6.2 响应措施

  6.3 省级层面应对工作

  7 扑火指挥与战术原则

  7.1 扑火原则

  7.2 保障原则

  7.3 扑救高危火险区战术原则

  7.4 扑救高保护价值森林与重要设施目标战术原则

  8 综合保障

  8.1 扑火前线指挥保障

  8.2 火场应急通信保障

  8.3 输送保障

  8.4 储备物资保障

  8.5 资金保障

  8.6 技术保障

  8.7 装备调配

  8.8 飞机调配

  9 后期处置

  9.1 火灾评估

  9.2 灾民安置及灾后重建

  9.3 火因火案查处

  9.4 约谈整改

  9.5 责任追究

  9.6 工作总结

  9.7 表彰奖励

  10 附则

  10.1 涉外森林草原火灾

  10.2 培训演练

  10.3 预案管理与更新

  10.4 高危火险区

  10.5 高保护价值森林

  10.6 重要设施目标

  10.7 以上、以下、以内、以外的含义

  10.8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和关于全面做好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进一步完善体制机制,科学决策,准备充分,快速反应,依法有力有序有效处置森林草原火灾,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森林草原资源,维护生态安全。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黑龙江省森林防火条例》《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黑龙江省扑救森林火灾前线指挥部工作规范》《黑龙江省森林火险预警响应暂行规定》等,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黑龙江省辖区内发生的森林草原火灾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1.4.1 在处置森林草原火灾时,要把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努力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和公共设施的安全,保护森林草原资源的安全,把森林草原火灾损失降到最低。

  1.4.2 森林草原火灾应对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以人为本、科学扑救、快速反应、安全高效的原则。实行地方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后,地方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立即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处置工作。省政府根据森林草原火灾应对工作需要,及时启动应急响应、组织应急救援,适时请求国家给予必要的协调和支持。

  1.5 灾害分级

  按照受害森林草原面积、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森林草原火灾分为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四个等级,分级标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2 主要任务

  2.1 组织灭火行动

  科学运用各种手段扑打明火、开挖(设置)防火隔离带、清理火线、看守火场,严防次生灾害发生。

  2.2 解救疏散人员

  组织解救、转移、疏散受威胁群众并及时妥善安置和开展必要的医疗救治。

  2.3 保护重要目标

  保护民生和重要军事目标并确保重大危险源安全。

  2.4 转移重要物资

  组织抢救、运送、转移重要物资。

  2.5 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火灾发生地区及周边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工作,严密防范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加强重点目标守卫和治安巡逻,维护火灾发生地区及周边社会秩序稳定。

3 组织指挥体系

  3.1 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

  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总指挥由省政府常务副省长担任,常务副总指挥由省政府副省长担任,副总指挥由省政府副秘书长和省公安厅、省应急管理厅、省林草局、省军区、武警黑龙江省总队、省森林消防总队、省消防救援总队、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大兴安岭林业集团、龙江森工集团、北航总站负责人担任。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应急管理厅,由省应急管理厅、省公安厅、省林草局共同派员组成,承担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必要时,省林草局可以按程序提请以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名义部署相关防火工作。

  3.1.1 县级以上政府按照“上下基本对应”的要求,设立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统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指挥本辖区森林草原火灾的扑救,指导和监督森林草原火灾的调查、评估工作。各级各类森林草原经营单位设立相应的应急处置机构,负责本辖区的火警火灾应急处置工作。

  3.1.2 预案启动后,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承担应急处置特别重大森林草原火灾的各项组织指挥工作。各相关保障部门应快速响应,按职责分工,配合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做好各阶段扑火救灾工作。

  3.2 指挥单位任务分工

  省公安厅负责依法指导公安机关开展火案侦破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开展违法违规用火处罚工作,组织对森林草原火灾可能造成的重大社会治安和稳定问题进行预判,并指导公安机关协同有关部门做好防范处置工作;森林公安原职能保持不变,业务上接受林草部门指导。省应急管理厅负责综合指导各地区和相关部门的森林草原火灾防控工作,开展森林草原火灾综合监测预警工作、组织指导协调森林草原火灾的扑救及应急救援工作。省林草局履行森林草原防火工作行业管理责任,具体负责森林草原火灾预防相关工作,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日常检查、宣传教育、防火设施建设等,同时负责森林草原火情早期处理相关工作。省军区负责组织民兵参加森林草原火灾抢险行动,牵头组织指导所属部队抓好遂行森林草原火灾抢险任务准备,协调办理兵力调动及使用军用航空器相关事宜。武警黑龙江省总队作战勤务指挥中心对武警部队参加森林草原火灾抢险行动实施统一指挥,牵头组织指导所属部队抓好遂行森林草原火灾抢险任务准备,协调办理兵力调动事宜,与解放军共同遂行森林草原火灾抢险任务由北部战区联合作战指挥中心指挥部队行动。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发挥牵头抓总作用,强化部门联动,做到高效协同,增强工作合力。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承担的具体防灭火任务按职责规定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工作规则》执行。

  3.3 扑火指挥

  3.3.1 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由当地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同时发生两起以上或者同一火场跨两个行政区域、施业区界的森林草原火灾,由上一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指挥。

  跨省界且预判为一般森林草原火灾,由当地县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分别指挥;跨省界且预判为较大森林草原火灾,由当地设区的市(地)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分别指挥;跨省界且预判为重大、特别重大森林草原火灾,由省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分别指挥。

  3.3.2 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视情成立火场前线指挥部,规范现场指挥机制,由当地行政首长担任总指挥,并指定精通灭火指挥、实战经验丰富的领导和行业专家、森林消防队伍指挥员担任专业副总指挥,合理配置工作组;也可根据任务变化和救援力量规模,相应提高指挥等级。必要时,由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总指挥率领副总指挥和相关的成员单位领导赶赴火场一线,成立火场前线总指挥部,设立相应的火场分指挥部,实施分级指挥。

  3.3.3 省森林消防、省消防救援队伍执行森林草原火灾扑救时,按照统一领导、分级指挥的原则,接受火灾发生地县级以上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的指挥;按照力量调动审批权限,执行跨区域支援森林草原火灾扑救任务,并接受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3.3.4 军队遂行森林草原火灾扑救任务,依照《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的有关规定,接受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和火场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3.3.5 为保障跨区支援扑火工作的调度和协调顺畅,必要时,省森林消防总队、省消防救援总队、武警黑龙江省总队、省军区应指派联络员到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24小时值班,承办协调联络工作。

  3.4 专家组

  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根据需要设立专家组,对森林草原火灾预防、科学灭火、组织指挥、力量调动使用、灭火措施、火灾调查、评估规划等提出咨询意见。

4 处置力量

  4.1 力量编成

  扑救森林草原火灾以森林消防队伍、森林消防专业队、半专业队为主要力量,以驻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等扑火力量为补充,必要时可动员当地具有扑火常识且经过专业训练的林区职工、机关干部和群众等力量参加扑救工作。

  4.2 机动增援扑火力量

  根据全省森林消防队伍和森林消防专业队的布防情况和机动能力,共组织机动增援扑火队伍253支18000人,其中森林消防总队6个支队2900人、森林消防专业队87个大队6500人、森林扑火预备队160支8600人。

  跨区支援扑火力量的调动,首先调动森林消防队伍,其次分两个梯队调动森林消防专业队,必要时再组织驻军、武警部队和消防救援总队等参加扑救工作。

  具体的跨区支援兵力编成方案如下:

  (1)森林消防队伍。

  省森林消防总队:6个支队2900人。

  (2)森林消防专业队。

  省消防救援总队森林火灾扑救专业队:13支500人。

  大兴安岭地区森林消防专业队:5个大队1000人。

  黑河市森林消防专业队:9个大队1500人。

  伊春市森林消防专业队:18个大队1000人。

  哈尔滨市森林消防专业队:11个大队500人。

  牡丹江市森林消防专业队:11个大队500人。

  龙江森工集团森林消防专业队:20个大队1500人。

  (3)扑火预备队。

  武警黑龙江省总队森林扑火预备队:13支2000人。

  省军区森林扑火预备队:147支6600人。

  4.3 力量调动

  根据森林草原火灾应对需要,应首先调动属地扑火力量,邻近力量作为增援力量。

  跨市(地)调动地方专业、半专业队伍增援扑火时,由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统筹协调,由调出市(地)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组织实施,调入市(地)负责对接及相关保障。

  跨市(地)调动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增援扑火时,由火灾发生地向省政府或者应急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按有关规定和权限逐级报批。

  需要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扑火时,由省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向所在战区提出用兵需求。

5 预警、监测和信息报告

  5.1 预警

  5.1.1 预警分级

  根据森林草原火险指标、火行为特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森林草原火险预警级别划分为四个等级,由高到低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具体分级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5.1.2 预警发布

  由应急管理部门组织,各级林草、公安和气象主管部门加强会商,联合制作森林草原火险预警信息,并通过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和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微信公众号以及应急广播等方式向涉险区域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发布。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适时向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各市(地)发送预警信息,提出工作要求。

  5.1.3 预警响应

  当发布蓝色、黄色预警信息后,预警地区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密切关注天气情况和森林草原火险预警变化,加强森林草原防火巡护、卫星林火监测和瞭望监测,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和森林草原防火宣传工作,加强火源管理,落实防火装备、物资等各项扑火准备,当地各级各类森林消防队伍进入待命状态。

  当发布橙色、红色预警信息后,预警地区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蓝色、黄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野外火源管理,开展森林草原防火检查,加大预警信息播报频次,做好物资调拨准备,地方专业防扑火队伍、森林消防队伍视情对力量部署进行调整,靠前驻防。

  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视情对预警地区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进行督促和指导。

  5.2 林火监测

  利用遥感卫星监测、巡护飞机观察、高山瞭望塔瞭望、地面人员巡查等监测手段形成立体式监测网,对林火进行全天候、不间断动态监测。

  5.3 信息报告

  5.3.1 地方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按照“有火必报”原则,及时、准确、逐级、规范报告森林草原火灾信息。及时通报受到威胁地区的有关单位和相邻行政区域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

  5.3.2 以下森林草原火灾信息由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向省委、省政府、国家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和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总指挥及有关副总指挥报告。

  (1)重大、特别重大森林草原火灾;

  (2)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者10人以上重伤的森林草原火灾;

  (3)威胁居民区或者重要设施的森林草原火灾;

  (4)火场距国界或者实际控制线5公里以内,并对我国或者邻国森林草原资源构成威胁的森林草原火灾;

  (5)24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草原火灾;

  (6)未开发原始林区的森林火灾;

  (7)敏感时段及敏感地区发生的森林草原火灾;

  (8)经研判需要报告的其他重要森林草原火灾。

6 应急响应

  6.1 分级响应

  根据森林草原火灾发展态势,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及时调整扑火组织指挥机构和力量。火灾发生后,基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第一时间采取措施,做到打早、打小、打了。预判可能发生一般和较大森林草原火灾,由县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高危火险区发生危险性较大森林草原火灾或预判可能发生重大森林草原火灾,由市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预判可能发生特别重大森林草原火灾,由省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必要时,应及时提高响应级别。

  6.2 响应措施

  火灾发生后,要先研判气象、地形、环境等情况及是否威胁人员密集居住地和重要危险设施,科学组织施救。

  6.2.1 扑救火灾

  当地政府应立即就近组织森林消防队伍、森林消防专业队、半专业队赶赴现场处置,力争将火灾扑灭在初发阶段。必要时,组织协调当地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消防专业队等救援力量,调配航空消防飞机等大型装备参与扑救。各扑火力量在火场前线指挥部的统一调度指挥下,明确分工,落实扑救责任。现场指挥员、安全官要认真分析地理环境、气象条件和火场态势,在扑火队伍行进、驻地选择和扑火作业时,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的变化,坚持以人为本,确保扑火人员安全。不得动员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草原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扑火工作。

  6.2.2 转移安置人员

  当居民点、作业点等人员密集区受到森林草原火灾威胁时,及时查清林区受威胁村屯、林场及重要设施分布情况,及时采取有效阻火措施,依照预定的紧急疏散方案,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和受威胁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群众安置工作,确保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和必要的医疗保障。

  6.2.3 救治伤员

  迅速将受伤人员送医院治疗,必要时对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视情况派出卫生应急队伍赶赴火灾发生地,成立临时医院或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

  6.2.4 保护重要目标

  当林区和靠近林缘的军事设施、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施设备、油气管道、电力输送线路、铁路线路等重要设施目标和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重大危险源、高保护价值森林受到火灾威胁时,应迅速调集专业队伍,通过开挖(设置)防火隔离带等手段,全力消除威胁,组织抢救、运送、转移重要物资,确保目标安全。

  6.2.5 维护社会治安

  加强受火灾影响区域的社会治安、道路交通等管理,严厉打击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传播谣言、堵塞交通等违法犯罪行为。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加强治安巡逻,维护社会稳定。

  6.2.6 发布信息

  通过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和专业网站、官方微博等多种方式、途径,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向社会发布森林草原火灾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加强舆论引导和自媒体管理,防止传播谣言和不实信息,发布内容包括起火原因、起火时间、火灾地点、过火面积、损失情况、扑救过程和火案查处、责任追究情况等。

  6.2.7 火场清理看守

  森林草原火灾扑灭后,继续组织扑火人员做好余火清理工作,划分责任区域,并留足够人员看守火场。经检查验收,达到无火、无烟、无汽后,扑火人员方可撤离。原则上,参与扑救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力量、跨区增援的地方专业防扑火力量不担负后续清理和看守火场任务。

  6.2.8 应急结束

  在森林草原火灾全部扑灭、火场清理验收合格、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宣布应急响应结束,并函告有关方面。

  6.2.9 善后处置

  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对因扑救森林草原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当地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褒扬。

  6.3 省级层面应对工作

  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后,根据火灾严重程度、火场发展态势和当地扑救情况,依据国家层面的应对工作动态,结合本省实际,设定省级层面的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四个响应等级。

  6.3.1 Ⅳ级响应

  6.3.1.1 启动条件

  (1)过火面积超过400公顷的森林火灾或者过火面积超过4000公顷的草原火灾;

  (2)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或者1人以上7人以下重伤的森林草原火灾;

  (3)舆情高度关注,省委、省政府要求核查的森林草原火灾;

  (4)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当日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草原火灾;发展态势持续蔓延扩大的森林草原火灾;

  (5)发生距国界或者实际控制线5公里以内且对我国森林草原资源构成一定威胁的境外森林火灾;

  (6)同时发生2起以上危险性较大的森林草原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决定启动Ⅳ级响应。

  6.3.1.2 响应措施

  (1)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进入应急状态,加强卫星监测,及时连线调度火灾信息;

  (2)加强对火灾扑救工作的指导,根据需要预告相邻地方专业防扑火队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做好增援准备;

  (3)根据需要提出就近调派应急航空救援飞机的建议;

  (4)视情发布高森林草原火险预警信息;

  (5)根据火场周边环境,提出保护重要目标物及重大危险源安全的建议;

  (6)协调指导有关媒体做好报道。

  6.3.2 Ⅲ级响应

  6.3.2.1 启动条件

  (1)过火面积超过800公顷的森林火灾或者过火面积超过6000公顷的草原火灾;

  (2)造成3人以上7人以下死亡或者7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的森林草原火灾;

  (3)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24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草原火灾;

  (4)境外森林火灾蔓延至我国境内;

  (5)高危火险区发生危险性较大的森林草原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副总指挥决定启动Ⅲ级响应。

  6.3.2.2 响应措施

  (1)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及时调度了解森林草原火灾最新情况,组织火场连线、视频会商调度和分析研判;根据需要派出工作组赶赴火场,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

  (2)根据需要调动相关地方专业防扑火队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实施跨区增援;

  (3)根据需要调派应急航空救援飞机跨区增援;

  (4)气象部门提供天气预报和天气实况服务,做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准备;

  (5)指导做好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

  (6)视情及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有关媒体做好报道。

  6.3.3 Ⅱ级响应

  6.3.3.1 启动条件

  (1)过火面积超过8000公顷的森林火灾或者过火面积超过10000公顷的草原火灾;

  (2)造成7人以上20以下死亡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森林草原火灾;

  (3)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48小时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草原火灾;

  (4)境外森林火灾蔓延至我国境内,48小时未得到有效控制。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并提出建议,由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常务副总指挥决定启动Ⅱ级响应。

  6.3.3.2 响应措施

  在Ⅲ级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1)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召开会议联合会商,分析火险形势,研究扑救措施及保障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和专家组成工作组赶赴火场,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成立省级火场前线指挥部。

  (2)根据需要增派地方专业防扑火队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跨区增援,增派应急航空救援飞机跨区参加扑火;

  (3)协调调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跨区域参加火灾扑救工作;

  (4)根据火场气象条件,指导、督促当地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5)加强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

  (6)根据需要协调做好扑火物资调拨运输、卫生应急队伍增援等工作;

  (7)视情及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有关媒体做好报道;配合国家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工作组开展相应工作。

  6.3.4 Ⅰ级响应

  6.3.4.1 启动条件

  (1)过火面积超过10000公顷的森林火灾或者过火面积超过100000公顷的草原火灾(含入境火),火势持续蔓延;

  (2)造成20人以上死亡或者50人以上重伤的森林草原火灾;

  (3)国土安全和社会稳定受到严重威胁,有关行业遭受重创,经济损失特别巨大;

  (4)火灾发生地政府已经没有能力和条件有效控制火场蔓延。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并提出建议,由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总指挥决定启动Ⅰ级响应。必要时,省政府直接决定启动Ⅰ级响应。

  6.3.4.2 响应措施

  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组织各成员单位依托省应急管理厅指挥中心全要素运行,由总指挥或者省委、省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统一指挥调度;火场设立省级前线指挥部,根据需要确定随行成员单位,下设综合协调、抢险救援、医疗救治、火灾监测、通信保障、交通保障、社会治安、宣传报道等工作组。采取以下措施:

  (1)组织火灾发生地党委和政府开展抢险救援救灾工作;

  (2)增调地方专业防扑火队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协调调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等跨区域参加火灾扑救工作;增调应急航空救援飞机等扑火装备及物资支援火灾扑救工作;

  (3)安排生活救助物资,增派卫生应急队伍,加强伤员救治,协调实施跨区转移受威胁群众;

  (4)指导协助抢修通信、电力、交通等基础设施,保障应急通信、电力及救援人员和物资交通运输畅通;

  (5)进一步加强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防范次生灾害;

  (6)进一步加强气象服务,紧抓天气条件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7)及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有关媒体做好报道,加强舆论引导工作;

  (8)决定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其他重大事项。

  6.3.5 启动条件调整

  根据森林草原火灾发生的地区、时间敏感程度,受害森林草原资源损失程度,经济、社会影响程度,启动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6.3.6 响应终止

  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按启动响应的相应权限终止响应,并通知相关单位和部门。

7 扑火指挥与战术原则

  7.1 扑火原则

  7.1.1 安全第一原则

  保证人员安全,既要避免群众伤亡,又要避免扑救火灾人员伤亡;保证居住地和重要设施安全;保证重要森林资源安全,尽量减少损失。

  7.1.2 科学扑救原则

  火场前线指挥部要尽快了解掌握火场情况,全面准确地对火场各要素进行分析,迅速形成扑火救灾方案,果断向各扑火队伍下达命令。在扑火战略上采取“围、阻、打、清”相结合,依靠阻隔灭火、以水灭火、机械灭火等手段尽快控制火场蔓延,做到快速出击、科学扑火、集中优势兵力打歼灭战。在扑火战术上,采用整体围控、各个歼灭,重兵扑救、彻底清理,阻隔为主、正面扑救为辅相结合等多种方式和手段进行扑救,减少森林草原资源损失。全面围控火场后,集中力量突击扑灭明火,分段彻底清理和看守火场。

  7.1.3 合理用兵原则

  在扑火力量使用上,坚持以专业力量为主,其他经过训练或有组织的非专业力量为辅。

  7.1.4 落实责任原则

  火灾扑救现场坚持分段包干,明确责任和任务,落实扑救、清理、看守措施。

  7.2 保障原则

  省级设立火场前线指挥部后,扑火力量和后勤保障物资的调动和调拨,应正式下达命令,由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协调调度。跨辖区执行扑火任务的由上一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协调调度,自带扑火装备以及3天给养,后续给养由火灾发生地县级以上政府负责。

  7.3 扑救高危火险区战术原则

  7.3.1 在扑救高危火险区指挥过程中,应通过空中侦察,全面掌握火场外围火线位置和周围地形、地貌和社会环境,充分依托河流、湖泊、水库、道路等自然阻隔带,首先制定全面围控火场的战略方案;其次,根据森林类型、天气情况和火行为特点,分析火场发展态势规律,部署直接灭火围打的防线,选择时机扑灭明火。

  7.3.2 如果已经形成大范围树冠火或者火场有大范围失控的危险时,应选择有依托条件的位置果断采取“以火攻火”的手段,组织专业队伍及时点烧阻隔带。

  7.3.3 针对每个高危火险区的情况,市、县两级应制定针对性的扑火实施方案,在扑火方案示意图上标注交通系统、阻隔系统、灭火资源等基础信息;标注直接灭火围打防线部署方案;标注间接围控火场战略方案。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汇总和审核各地的扑火预案及实施方案,进行存档备案,供应急处置火情和扑火指挥时随时调阅。

  7.4 扑救高保护价值森林与重要设施目标战术原则

  7.4.1 高保护价值森林与重要设施目标受到森林草原火灾威胁时,主要采取开设阻隔带、清除障碍物、应急取水、局部交通管制等应急措施实施保护。

  7.4.2 油库、液化气站、加油站、供电线路、重要仓库、射击场、炸药库、变电所等重要设施目标周围应急开设的阻隔带必须达到200米宽,必要时应果断采取“以火攻火”的手段提前阻隔火势蔓延。

8 综合保障

  8.1 扑火前线指挥保障

  扑救森林草原火灾时,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的火场前线指挥部应根据火场地理位置,依托林场、乡镇、居民点和移动航站、临时航站,选择环境安全、交通便利、通信畅通的地方设立扑火指挥场所。县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应提供基本保障,包括:标绘火场侦察态势图;标注扑火力量分布图;提供火场实况照片和录像;提供通信设施和网络办公保障;提供向导、通信人员、扑火指挥图、GPS等人员和装备;保障指挥员食宿。

  8.2 火场应急通信保障

  跨区支援扑火队伍必须携行火场应急通信保障车,充分利用当地的森林草原防火通信网络和火场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向火场前线指挥部报到时领取通信呼号和火场通信联络文件,设置对讲机扑火频率和信道,及时加入当地火场前线指挥部的通信指挥系统。

  扑火指挥需要公共移动通信网络保障时,由省通信管理局负责协调组织通信企业应急通信保障。

  8.3 输送保障

  增援扑火力量及携行装备的机动输送,近距离以摩托化方式为主,远程以高铁、航空方式投送,由铁路、民航部门下达输送任务,由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联系所在地铁路、民航部门实施。

  8.3.1 跨区支援扑火的队伍一般情况下采取摩托化行军的方式开赴火场,根据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的命令,按时限到达指定位置。特殊情况下,由铁路部门负责落实扑火专列,通过铁路输送。极特殊情况下,请求民航部门支持实施空运。

  8.3.2 森林消防总队、武警部队、解放军部队等需要采用铁路专列运输方式时,应执行铁路军事运输规程,由森林消防总队、武警黑龙江省总队、省军区分别直接向铁路部门提报军列计划申请。

  8.3.3 各种森林消防车辆在执行森林草原火灾扑救任务时,在确保安全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以及行人应当让行;执行扑救森林草原火灾任务的各种森林消防车辆,免交车辆通行费。

  8.4 储备物资保障

  8.4.1 省、市(地)、县(市、区)政府(行署)和林草经营单位根据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需要,储备所需的扑火机具和装备。

  8.4.2 应急食品、药品及其他后勤物资,由当地政府统一组织协调提供保障。

  8.5 资金保障

  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将森林草原防灭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由政府承担的森林草原防灭火经费纳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保障森林草原防灭火所需支出。经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协调扑火救灾工作中发生的航空护林超计划飞行、运输、人工增雨、卫星通信、医疗救助、火灾评估及装备、食品、油耗等物资消耗费用,由火灾发生地市县政府承担。

  8.6 技术保障

  各级气象部门为扑火工作提供火场气象服务,包括火场天气实况、天气预报、高火险警报(与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联合发布)、火势蔓延分析、人工降雨等技术保障;省测绘地信局为扑火工作提供火场周边的地理信息成果及技术服务;专家组提供灭火技术咨询和现场指导;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建立森林草原防灭火专家信息库,汇集各个领域的能够为森林草原防灭火提供技术支持的专家学者的全面信息,为扑火工作提供技术保障。

  8.7 装备调配

  根据火场态势和实际需要,依据全省跨区支援机动扑火队伍携行装备情况及预备调用特种车辆及大型机械分布情况,进行科学有效地调配。

  8.8 飞机调配

  扑火期间的飞机调度和航行保障,按照国家应急管理部北方航空护林总站制定的应急预案规定执行。全省跨区调动直升飞机支援计划,应按照各航站驻防直升机的配备情况进行合理调配。

9 后期处置

  9.1 火灾评估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及受害森林草原面积和蓄积、人员伤亡、其他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必要时,上一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可督导落实或者提级开展调查和评估。

  9.2 灾民安置及灾后重建

  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地政府根据有关规定妥善处理灾后重建工作,确保受灾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房住,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并尽快保证基础设施和安居工程的恢复重建。

  9.3 火因火案查处

  地方各级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原因及时取证、深入调查,依法查处涉火案件,打击涉火违法犯罪行为,严惩火灾肇事者。

  9.4 约谈整改

  对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不力导致人为火灾多发频发的地区,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及时约谈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时整改。必要时,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按任务分工直接组织约谈。

  9.5 责任追究

  为严明工作纪律,切实压实压紧各级各方面责任,对森林草原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中责任不落实、发现隐患不作为、发生事故隐瞒不报、处置不得力等失职渎职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属地责任、部门监管责任、经营主体责任、火源管理责任和组织扑救责任。有关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实施。

  9.6 工作总结

  扑火工作结束后,火灾发生地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要及时全面总结,重点总结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并将总结材料报送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按要求将特别重大森林草原火灾调查报告上报国家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应急管理部和省委、省政府。

  9.7 表彰奖励

  根据有关规定,对在扑火救灾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扑火工作中牺牲人员符合烈士条件的,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10 附则

  10.1 涉外森林草原火灾

  当发生境外火烧入或者境内火烧出情况时,已签订双边协定的按照协定执行;未签订双边协定的由国家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外交部共同研究,与相关国家联系采取相应处置措施进行扑救。

  10.2 培训演练

  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有计划地开展扑火指挥员和扑火队员以及林区广大干部职工、群众的扑火指挥、扑火技战术和安全知识的培训,加强实战训练和扑火演习,提高扑火队伍的综合素质和扑火作战能力,对人民群众普及避火安全常识。同时,对林区应急分队进行必要的扑火知识讲座,以保证高素质的扑火后备力量。

  10.3 预案管理与更新

  预案应报本级政府批准并报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预案实施后,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适时组织评估和修订。县级以上政府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辖区的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并组织相关的乡镇政府制定火灾应急处置办法。各级各类森林草原经营单位根据本辖区防灾减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的火警火灾应急处置办法。

  10.4 高危火险区

  全省森林高危火险区共49处,是指发生林火后,林火蔓延速度快,容易形成急进地表火和树冠火,具备形成特别重大森林草原火灾自然条件的区域。该区域或者是森林分布集中连片的高海拔山地和大面积人工林,或者是大草塘沟较多的低山丘陵。林内外可燃物载量大,周围阻隔系统比较薄弱,又处于交通不便的偏远深山区,扑火队伍短时间内到达和控制火场的条件有限,首次扑救成功率较低,火场面积极易超过10平方公里,受害森林面积极易达到1000公顷以上。

  10.5 高保护价值森林

  全省高保护价值森林共有409处,是指由于其具有很高的环境、社会、经济、生物多样性或景观价值而具有显著和关键重要性的森林,并且已被判定拥有和需要维持或增强其高保护价值的森林。共分为六个级别的高保护价值森林,每个级别又具体分成几种类型的森林,如:自然保护区、原始林区、母树林、自然与文化遗址等。

  10.6 重要设施目标

  全省重要设施目标373处,是指林区内和靠近林缘的油库、加油站、弹药库、军事设施、液化气站、易燃化学品仓库、供变电站、油气管线的地面设施等。

  10.7 以上、以下、以内、以外的含义

  本预案所称以上、以内包括本数,以下、以外不包括本数。

  10.8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等6部应急预案的通知》(黑政办规〔2020〕6号)中的《黑龙江省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附件:黑龙江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火场前线指挥部组成及任务分工


黑龙江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火场前线指挥部组成及任务分工

  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火场前线指挥部,下设相应的工作组。各工作组组成及任务分工如下:

  一、综合协调组

  由省应急管理厅牵头,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公安厅、省工信厅、省林草局、省气象局、省森林消防总队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传达贯彻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及时掌握并汇报森林草原火情和扑救进展情况,并通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综合协调内部日常事务,督办重要工作。

  二、抢险救援组

  由省应急管理厅牵头,省公安厅、省林草局、省森林消防总队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指导灾区制定现场抢险救援方案和组织实施工作;根据灾情变化,适时提出调整抢险救援力量的建议;协调调度应急救援队伍和物资参加抢险救援;指导社会救援力量参与抢险救援;组织协调现场应急处置有关工作。

  三、医疗救治组

  由省卫生健康委牵头,省军区后勤保障部等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指导灾区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统筹协调医疗救护队伍和医疗器械、药品支援灾区;组织指导灾区转运救治伤员、做好伤亡统计;指导灾区、安置点防范和控制各种传染病等疫情暴发流行。

  四、火灾监测组

  由省应急管理厅牵头,省林草局、省气象局等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火灾风险监测,指导次生衍生灾害防范;调度相关技术力量和设备,监视灾情发展;指导灾害防御和灾害隐患监测预警。

  五、通信保障组

  由省通信管理局牵头,省应急管理厅、省林草局等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协调做好指挥机构在灾区时的通信和信息化组网工作;建立灾害现场指挥机构、应急救援队伍与应急部指挥中心以及其他指挥机构之间的通信联络;指导修复受损通信设施,恢复灾区通信。

  六、交通保障组

  由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公安厅、省应急管理厅、民航黑龙江监管局、省军区、中国铁路哈尔滨局集团有限公司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统筹协调做好应急救援力量赴灾区和撤离时的交通保障工作;指导灾区道路抢通抢修;协调抢险救灾物资、救援装备以及基本生活物资等交通保障。

  七、军队工作组

  由省军区牵头,省应急管理厅等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参加省级层面军地联合指挥,加强现地协调指导。

  八、专家支持组

  由专家组成员组成。

  主要职责:组织现场灾情会商研判,提供技术支持;指导现场监测预警和隐患排查工作;指导开展灾情调查和灾损评估;参与制定抢险救援方案。

  九、灾情评估组

  由省林草局牵头,省应急管理厅等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指导开展灾情调查和灾时跟踪评估,为抢险救灾决策提供信息支持;参与制定救援救灾方案。

  十、群众生活组

  由省应急管理厅牵头,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黑龙江局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制定受灾群众救助工作方案;下拨救灾款物并指导发放;统筹灾区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指导灾区油、电、气等重要基础设施抢修;指导做好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过渡期救助和因灾遇难人员家属抚慰等工作;组织志愿捐赠等工作。

  十一、社会治安组

  由省公安厅牵头,省交通运输厅等相关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做好森林草原火灾有关违法犯罪案件查处工作;指导协助灾区加强现场管控和治安管理工作;维护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协调做好火场前线指挥部在灾区时的安全保卫工作。

  十二、宣传报道组

  由省委宣传部牵头,省广播电视局、黑龙江日报报业集团、省应急管理厅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统筹新闻宣传报道工作;指导做好现场发布会和新闻媒体服务管理;组织开展舆情监测研判,加强舆情管控;指导做好科普宣传;协调做好灾区现场处置工作的新闻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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