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黑龙江省气象应急保障预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并做好衔接工作。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3月31日
黑龙江省气象应急保障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全面提升全社会抵御自然灾害的综合防范能力,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的气象保障应急响应机制,提高灾害防范、处置、保障能力,保障公共安全、生态环境安全、粮食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中国气象局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黑龙江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处置黑龙江省境内发生及境外发生,但可能对黑龙江省产生较大影响,需要气象部门提供气象保障服务工作的突发公共事件。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设立黑龙江省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组成人员和职能参见黑龙江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办公室由观测组、预报组、现场组、专家组、人工影响天气组和保障组组成。
2.2 职责
2.2.1 观测组
由气象观测人员组成。负责常规观测资料的观测和发送;必要时增加加密观测资料的观测和采集。
2.2.2 预报服务组
由预报服务人员组成。负责适时组织与中央气象台和有关市县气象局业务会商,做好跟踪预报、预测和预警工作,及时发布服务产品;收集、整理各种气象资料,提供分析资料及天气预报产品;根据服务需要,制作、提供气候背景和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分析材料;完成承担工作总结和技术总结。
2.2.3 现场组
由观测、预报、服务媒体、探测等技术人员组成。负责现场气象及相关信息和灾情信息采集、传输上报工作;负责制作现场应急服务产品,向现场指挥部提供实时服务;参加现场指挥部的相关工作,并提供现场有关信息咨询服务;负责现场应急保障服务工作总结。
2.2.4 人工影响天气组
由从事人影工作的相关人员组成。根据需要,制定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实施方案,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工作,进行相关技术和工作总结。
2.2.5 专家组
由气象专家和技术人员组成。提供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持,参与突发性气象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2.2.6 保障组
由探测、通讯人员组成。负责现场探测、通信等设备的正常运行和维护;负责应急响应期间的后勤和安全保障工作;承担应急保障服务工作总结。
3 应急响应
接到黑龙江省突发事件各专项应急响应启动令后,黑龙江省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突发事件应急保障需要决定启动应急保障响应。
3.2 应急响应
黑龙江省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照职能开展应急响应工作,及时将观测及预报服务产品提供给应急启动单位。
3.3 应急响应的变更和终止
接到黑龙江省突发事件各专项应急响应变更或终止令后,黑龙江省气象应急保障响应随即进行变更或终止。
4 保障措施
4.1 经费保障
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原则和财政财务隶属关系,省气象局及省直有关部门履行气象应急保障职能所需必要经费纳入同级部门预算统筹保障。
4.2 技术储备与保障
4.2.1 建立省气象应急保障服务专家组
建立气象及相关学科的专家组,对突发气象次生灾害的趋势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研究,气象在突发公共事件处置中应用技术研究;应急预案启动后,由专家组统一指导气象保障应急服务处置技术工作;参与对应急处置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培训;指导公众开展应急知识教育和应急技能培训。
4.2.2 建立气象应急保障服务技术支持系统
组织业务单位和管理部门开展科学研究,增加对气象次生灾害、公共突发事件等气象应急技术储备。主要建立包括决策支持系统、应急监测系统数据库、基础地理数据库、遥感影像数据库、重大灾害综合数据库、气象次生灾害产品库在内的综合应急服务系统。确保现场工作人员能够制作出符合需要的气象产品。
4.3 应急队伍
应急处置队伍由省气象局领导,业务管理、大气综合探测、天气预报和服务、人工影响天气、气象通信网络、设备维护和保障、后勤保障、宣传报道、事故发生地的市县级气象机构的有关人员构成。应急队伍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
4.4 应急系统装备
做好气象应急指挥车、大气综合探测设备、无线信息传输设备、应急保障服务设备等设备的检查、维修、维护工作。
4.5 培训与演练
黑龙江省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积极组织开展气象灾害应急保障工作培训,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模拟综合演练,提高各单位协同处置和快速有效反应能力,形成比较完善和规范的处置气象应急保障事件工作机制。本预案至少每三年组织一次应急演练。
5 奖励与责任追究
5.1 奖励
对参加气象应急保障服务和抢险救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因参与应急救援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补助和抚恤。
5.2 责任追究
气象应急保障机构及其相关人员由于失职渎职,导致应急保障任务出现责任事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的责任。
6 预案管理
6.1 预案编制
市(地)、县(市)气象部门应牵头制订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应急保障预案、并按照有关要求报相关部门备案。
6.2 预案修订与实施
预案实施后,按照《黑龙江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对预案定期评估,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出现《黑龙江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规定应修订预案内容情形的,应及时按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气象应急保障预案的通知》(黑政办函〔2014〕4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