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处室,各分局,监测站,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关于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国家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工作要求,进一步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我局对2020年3月实施的《广州市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月20日
广州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
第一条 为强化社会监督,鼓励公众参与,依法打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广州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的指导意见》(环办执法〔2020〕8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以下简称“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受理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有奖举报,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举报人予以奖励,鼓励举报人依法实名举报,鼓励单位内部人员举报。
第三条 举报人可通过以下途径方式进行举报:
(一)网络举报:广州市生态环境局网站(http://sthjj.gz.gov.cn/)中的“投诉举报中心”;
(二)来信来访举报: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地址: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中路311号,邮政编码510091;
(三)微信公众号:“广州生态环境”。
第四条 举报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并且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获奖条件,可以获得奖励:
(一)违法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危险废物、含重金属污染物或者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有毒有害物质的;
(二)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或者擅自停运、拆除、闲置等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排放工业废水、废气、废液的;
(三)篡改、伪造环境监测数据或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
(四)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倾倒、处置工业废水、废液及固体废物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倾倒化工、制药、石化、印染、电镀、造纸、制革等工业污泥的;
(六)未经环评审批,违法建设严重污染环境的化工、电镀、印染项目的。
第五条 举报人举报时应客观、如实提供以下信息:
(一)举报人的有效联系方式;
(二)举报对象(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主体);
(三)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具体位置和违法情形;
(四)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照片、视频或文书材料等直接证据或线索材料。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举报人是生态环境系统(或其他负有生态环境监管职责的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或者其所举报的信息来源于上述人员;
(二)举报信息在举报前已被市生态环境局知悉或被媒体曝光;
(三)举报信息与案件查处无直接因果关系;
(四)举报人未能提供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信息,或提供的信息模糊,或与实际不符的;
(五)举报人明确放弃奖励的;
(六)其他依法不予奖励的情形。
第七条 市生态环境局应当在接到举报之日起15日内告知举报人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符合的应当同时告知举报人全面提供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信息,不符合的按照普通投诉举报程序办理。
第八条 满足本条规定的奖励条件的,市生态环境局依照下列标准奖励举报人:
(一)举报信息经市生态环境局查证属实的,奖励500元;
(二)市生态环境局根据举报信息对被举报对象作出行政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额的10%给予奖励,总额不超过3万元;
(三)市生态环境局根据举报信息对被举报对象作出了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或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奖励1万元;作出了其他行政处罚决定的,奖励1000元;
(四)举报信息证明被举报对象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移送公安机关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奖励3万元;
(五)举报本人所在单位存在第四条规定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按照上述举报奖励标准的200%确定奖金,最高奖励总额不超过6万元。
举报人同时符合两项(含)以上奖励条件的,按照其中金额最高的单项颁发奖金。
第九条 举报奖励遵循一案一奖原则。对同一违法行为有多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联名举报的,按照一案进行奖励,奖金由全部举报人平均分配。
举报案件结案后,被举报人再次出现本办法规定的有奖举报的违法行为,举报人可以继续举报,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获奖条件的,可以再次获得相应的奖励。
第十条 市生态环境局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强制措施,或公安部门作出立案侦查决定之日起20日内通知举报人。举报人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20日内向市生态环境局提交奖励申请。
市生态环境局在收到举报人奖励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奖励以及给予何种奖励的决定,同时告知举报人。
第十一条 奖金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发放,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自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30日内到市生态环境局指定的地点现场办理奖金领取手续。举报人无法到场且无委托人的,可采取邮寄送达方式办理领奖手续。手续办理完成后,奖金汇至举报人指定银行账户。因举报人不提供或提供信息不准确导致无法发放或错发奖金的,由举报人自行承担后果。
第十二条 市生态环境局应当对举报人和举报案件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向被举报对象透露任何与举报线索有关的内容,不得公开议论举报内容有关事宜。
第十三条 举报人虚假、恶意举报或者伪造举报材料骗取、冒领奖励的,严重扰乱生态环境举报奖励工作的,市生态环境局将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举报奖励经费纳入市生态环境局年度预算,按预算管理的规定安排和使用。
第十五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单位内部人员:是指举报人在举报时与被举报单位签订有效劳动合同,或有其他证据证明举报人与被举报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
违法情形:是指违法排放的污染物种类、违法排放污染物的方式、违法行为的持续时间、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的具体情形、危险废物非法贮存的具体情形等;
近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广州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实施广州市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的通知》(穗环规字〔2020〕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