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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南京市企业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定级实施办法》的通知

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南京市企业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定级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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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宁应急规〔2022〕3号

颁布部门:南京市应急管理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体系与认证

颁布日期:2022-11-21生效日期:2023-01-01

江北新区、各区(国家级开发区)应急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和促进全市企业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根据《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办法〉的通知》(应急〔2021〕83号)和《江苏省企业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定级实施办法(试行)》(苏应急规〔2022〕1号)要求,我局制定了《南京市企业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定级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做好标准化定级工作。

  南京市应急管理局
  2022年11月21日

南京市企业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定级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促进全市企业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以下简称三级标准化)建设,全面指导和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断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办法》(应急〔2021〕83号)和《江苏省企业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定级实施办法(试行)》(苏应急规〔2022〕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石油开采、金属非金属矿山、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企业(以下统称企业)三级标准化定级的申请、评审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  企业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要求,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建立健全包括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在内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保持有效运行并持续改进,全面管控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风险,及时发现和解决生产安全问题,不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企业可依据本办法自愿申请三级标准化定级。

  第四条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定级标准,原则上按照应急管理部制定颁布的有关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定级标准执行。应急管理部未制定定级标准且江苏省应急管理厅根据需要已经组织制定相关定级标准的行业,按照省应急管理厅制定的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定级标准执行;其他没有定级标准的行业,可参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 33000)作为定级标准。

  第五条  南京市应急管理局为全市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石油开采、金属非金属矿山、金属冶炼(含高温熔融金属铸造、规模以上企业)、粉尘涉爆(涉粉作业10人以上)、涉及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和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到人民币1亿元及以上的等重点行业领域企业(以下统称重点行业领域企业)的三级标准化定级部门。
  市应急管理局成立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领导担任组长,相关负责行业安全生产监管的职能处室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承办三级标准化定级企业公示公告、统计汇总及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江北新区、各区(国家级开发区)应急管理局为属地除上述行业领域外企业的三级标准化定级部门,负责属地相关企业申请三级标准化定级工作(包括材料受理、审核、组织评审、现场评审、公示、公告等 )。

  第六条  市应急管理局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确定从事安全生产相关工作的社会组织,作为重点行业领域企业三级标准化定级组织单位(以下简称组织单位),承担全市重点行业领域企业三级标准化定级申请材料的接收、初步审核,负责对重点行业领域企业三级标准化现场评审工作的管理,监督现场评审过程和质量等工作。

  第七条  安全生产标准化定级工作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现场评审与定级工作经费由各级应急管理部门从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中分别予以保障。
  三级标准化定级部门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有关单位对申请定级企业进行三级标准化的现场评审(从事现场评审工作的单位以下简称评审单位),并向社会公布名单;也可自行组织专家组对申请定级企业进行三级标准化的现场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单位以及参与现场评审的人员都不得以专家费、差旅补助等任何理由收取或变相收取企业费用。

  第八条  企业三级标准化定级按照自评、申请、评审、公示、公告等程序进行。

  第九条  自评。企业应当自主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成立由其主要负责人任组长、有生产一线员工代表参加的工作组,对照安全生产标准化相应定级标准对自身安全生产条件及安全管理现状进行诊断,建立并保持全员参与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实现安全管理系统化、岗位操作行为规范化、设备设施本质安全化、作业环境器具定置化。企业每年开展一次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并形成书面自评报告(格式见附件1),在企业内部公示不少于10个工作日,及时整改发现的问题,持续改进安全绩效。

  第十条  申请条件。企业申请三级标准化定级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并由主要负责人对其符合性、真实性做出承诺:
  1.依法应当具备的证照齐全有效;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符合《安全生产法》、《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36号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45号令)等法律法规要求;
  3.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依法持证上岗;
  5.申请定级之日前1年内,未发生死亡、总计3人及以上重伤事故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及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
  6.未发生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事件;
  7.未被列入安全生产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8.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按照规定报告安全风险;
  9.全面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无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被撤销三级标准化等级之日起满1年的或者前一次申请三级标准化定级被告知未通过之日起满1年的,可按上述条件再次申请定级。

  第十一条  申请。申请三级标准化定级的企业,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分别向市、区三级标准化定级组织单位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1.企业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定级申请表(格式见附件2);
  2.营业执照复印件,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未实施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行业不需要提供);
  3.自评报告(上传按要求形成的书面报告影印件);
  4.建设项目核准(备案)文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书面审查意见(报告)、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的书面报告等材料;
  5.工厂平面布置图、工艺流程图复印件;
  6.重大危险源清单(无重大危险源的企业不需要提供);
  7.安全生产风险辨识管控和风险报告资料;
  8.主要负责人对申请条件做出的符合性、真实性承诺(上传主要负责人本人签字的影印件)。
  原则上企业应于每年6月、12月前通过江苏省应急管理综合应用平台(https://yjt.jszwfw.gov.cn:31443/portal-web/#/login-page)提出定级申请并提交前款规定的申请材料,特殊情况也可向组织单位直接递交纸质申请材料。
  组织单位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将初审意见汇总后集中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组织单位的初审意见和年度评审工作经费情况,会同领导小组中的相关职能处室共同研究确定拟开展现场评审的企业名单。
  组织单位收到确定的企业名单后,制定评审工作计划,并按计划向评审单位下达评审通知,提出现场评审时间、进度等要求。市应急管理局自行组织专家组进行现场评审的,直接按企业数量情况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评审。评审单位收到评审通知后,应当按照评审企业数量和现场评审时间、进度等要求,组建现场评审组。派出到每一家企业的现场评审组,原则上不得少于3名本单位的专职评审人员,其中至少有1名具备与所评审企业生产工艺、设备等相关的专业背景;涉及特殊专业或特殊要求的,报经组织单位同意后可外聘专家1名。现场评审应当按照评审程序(另行制定)开展工作,客观公正地出具评审报告(格式见附件3),并由评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组织单位。评审单位自收到评审通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不含企业存在问题的整改时间)完成现场评审。
  定级部门自行组织专家组进行现场评审的,应当按照上述的现场评审人员数量、专业、评审程序等要求进行,其评审报告由专家组组长签名后直接报组织单位。
  组织单位对接收到的企业评审报告进行审核,审核中发现存在问题或有异议的,可组织人员进行核查确认。审核、核查后形成定级建议,并定期将建议定级企业名单及相关材料提交领导小组办公室。
  发现企业存在主要负责人承诺不实的,现场评审及定级相关工作即行终止并书面告知企业,自告知之日起3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三级标准化定级申请。

  第十三条  公示。领导小组经集体讨论,确定拟定级企业名单,在市应急管理局网站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收到企业存在不符合定级标准以及其他相关问题反映的,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组织核实。

  第十四条 公告。对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核实不存在所反映问题的企业,报经领导小组确认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市应急管理局网站公告,并按照《安全生产法》和应急管理部《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办法》等有关规定,将经三级标准化定级的企业名单抄送市工业和信息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和工会组织,以及相应银行保险和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对未予公告的企业,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江北新区、各区(国家级开发区)应急管理局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公告结果(所定级企业情况)上报市应急管理局。

  第十五条  企业标准化等级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可以申请重新定级。

  第十六条 重新申请原等级的企业,在3年有效期内如符合以下条件,可直接予以公示和公告。 
  1.按照标准化体系运行并持续改进,每年开展自评并按规定提交自评报告;
  2.未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
  3.未发生总计重伤5人及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及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 
  4.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所涉及的标准化相关内容无修改变更,所属行业定级标准未修订变更的;
  5.主要生产工艺、设备、产品、原辅材料等无重大变化,无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
  符合以上条件的企业,可通过江苏省应急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提出直接定级申请,并提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申请材料。
  组织单位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进行现场复核,审核、复核通过的报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程序予以公示、公告。
  市应急管理局组织对直接定级企业的条件符合性进行抽查,抽查不符合定级条件的,撤销其等级。
  企业不符合直接定级条件或者未在有效期内提交直接定级申请的,可以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重新申请定级。

  第十七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或经信访举报核实确认,发现企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市应急管理局,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领导小组中的相关职能处室共同研究确认后,撤销其三级标准化等级并予以公告,同时抄送市工业和信息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和工会组织,以及相应银行保险和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1.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的;
  2.连续12个月内发生总计重伤3人及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及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
  3.发生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事件的;
  4.瞒报、谎报、迟报、漏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5.被列入安全生产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6.提供虚假材料、承诺不实,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
  7.行政许可证照注销、吊销、撤销的,或者不再从事相关行业生产经营活动的;
  8.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
  9.未按照标准化管理体系持续、有效运行,情节严重的。

  第十八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按照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和应急管理部《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办法》等相关文件要求,协调有关部门采取激励奖励措施,支持和鼓励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1.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情况作为分类分级监管的重要依据,对经标准化定级的企业可实行“双随机”抽查或减少执法检查频次;
  2.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按有关规定下浮费率;
  3.支持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作为信用等级评定的重要依据之一,鼓励金融信贷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企业优先提供信贷服务;
  4.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企业申报国家和地方质量奖励、优秀品牌等资格和荣誉的,予以优先支持或推荐;
  5.对符合评选推荐条件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企业,优先推荐其参加先进单位(集体)、安全文化示范企业等评选;
  6.有条件的区(开发园区)对经安全生产标准化定级的企业,可自行给予其他奖励。

  第十九条  定级部门应当加强对组织单位和评审单位及其人员的监督管理,发现存在审核把关不严、现场评审结论失实、报告抄袭雷同或有明显错误等问题的,约谈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发现组织单位和评审单位及其人员参与被评审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培训、咨询相关工作,或存在收取企业费用、出具虚假报告等行为的,取消有关单位和评审人员参与标准化评审资格,并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定级部门组织对企业三级标准化运行情况进行抽查或质量审计,促进企业提高标准化创建、运行质量。
  市应急管理局对江北新区、各区(国家级开发区)应急管理局三级标准化定级考评工作开展抽查检查,并将结果反馈各区应急管理局,各区应急管理局根据抽查检查反馈结果进行相应处理。

  第二十条  组织单位要建立健全评审组织工作制度,加强对评审单位及评审人员的监督和管理,提高现场评审工作质效。

  第二十一条  评审单位要加强评审过程的管控,规范评审人员行为,严格遵守评审程序,客观公正出具评审报告,并对作出的评审结果负责。评审单位不得出具不实或虚假评审报告。
  参加现场评审的人员应当熟练掌握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和专业领域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具备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评审工作相应的专业能力和水平,并接受相关继续教育培训。

  第二十二条  江北新区、各区(国家级开发区)应急管理部门可参照本管理办法对负责的行业领域企业三级标准化开展定级评审,也可以另行制定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原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宁安监〔2018〕144号)同时废止。

  附件: 1.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报告.doc

       2. 企业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定级申请表.doc

       3. 企业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报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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