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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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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甘政办发〔2023〕2号

颁布部门: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污染排放与治理类

颁布日期:2023-01-05生效日期:2023-01-05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甘肃矿区办事处,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1月5日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17号),建立健全我省入河排污口监管机制,加强和规范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甘肃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建立健全入河排污口长效监督管理机制,有效管控入河污染物排放,倒逼岸上污染源综合治理,不断提升环境治理能力,促进全省水生态环境质量持续巩固改善。

  (二)主要目标。到2023年底前,完成黄河流域黄河干流甘肃段以及重要支流(包括渭河、洮河、大通河、湟水、大夏河、祖厉河、庄浪河、泾河、葫芦河、马莲河、千河)、长江重要支流(包括嘉陵江、白龙江、白水江、西汉水)、内陆河(石羊河、疏勒河、黑河)入河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工作,并有序推动入河排污口整治。

  到2025年底前,完成黄河流域、长江流域、内陆河全部入河排污口排查溯源,基本完成黄河干流、黄河及长江重要支流、内陆河入河排污口整治;建立健全入河排污口监管体系。

  二、排查溯源

  (一)开展排污口排查。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开展全省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结合实际制定工作方案。各市州政府及兰州新区管委会要承担组织实施入河排污口排查溯源工作的主体责任,按照“有口皆查、应查尽查”要求,将所有向水里排放的“口子”都纳入排查范围,制定排查溯源工作实施方案,压实生态环境等部门责任,明确各部门工作任务和完成时限。通过排查溯源,对全部排污口进行细化分类,摸清掌握各类入河排污口的分布及数量、污水排放来源、特征及去向、排污单位基本情况等信息,建立入河排污口名录及入河排污口整治问题清单。

  (二)明确责任主体。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和政府兜底的原则,各市州政府及兰州新区管委会要组织逐一明确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建立责任主体清单,切实做到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确定全覆盖。对于难以分清责任主体的入河排污口,各地要组织开展溯源分析,查清排污口对应的排污单位及其隶属关系,确定责任主体;经溯源后仍无法确定责任主体的,由属地政府作为责任主体,或由其指定责任主体。责任主体负责源头治理、入河排污口整治、规范化建设以及维护管理等后续各项监管工作。

  三、实施分类整治

  (一)明确整治要求。按照“依法取缔一批、清理合并一批、规范整治一批”要求,针对排查溯源确定的工业排污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农业排口、其他排口等四种类型入河排污口,坚持实事求是,稳妥推进的原则,由市州政府制定针对性的整治实施方案,以截污治污为重点,督导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开展整治。对能够立行立改的,要在排查溯源阶段立即整改;对需持续推进的,要合理制定整治措施及完成时限,结合黑臭水体整治、劣Ⅴ类水体消除、农村环境综合治理等统筹开展整治;对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住宅小区等入河排污口的整治,应做好统筹,坚决避免损害群众切身利益;对确有困难、短期内难以完成入河排污口整治的企事业单位,可合理设置过渡期,指导帮助整治;对可能影响防洪排涝、堤防安全的,要依法依规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确保整治各项工作稳定有序。各市州政府要建立入河排污口整治销号制度,通过对入河排污口进行取缔、合并、规范,逐步形成需要保留的入河排污口清单。

  (二)依法取缔一批。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及其他需要特殊保护区域内设置的入河排污口,由属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生态环境部门依法采取责令拆除、关闭等措施予以取缔。要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避免“一刀切”,合理制定整治措施,确保相关区域水生态环境安全和供水安全。

  (三)清理合并一批。对于城镇污水收集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生活污水散排口,原则上予以清理合并,污水依法规范接入污水收集管网。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各类开发区内企业现有入河排污口应清理合并,污水通过截污纳管由园区或开发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统一处理。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或各类开发区外的工矿企业,原则上一个企业只保留一个入河排污口,对于厂区较大或有多个厂区的,应尽可能清理合并排污口,清理合并后确有必要保留两个及以上入河排污口的,应告知属地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对于集中分布、连片聚集的中小型水产养殖散排口,鼓励各地统一收集处理养殖尾水,设置统一的入河排污口。

  (四)规范整治一批。各市州、县市区政府按照有利于明晰责任、维护管理、加强监督的要求,开展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对存在借道排污等情况的入河排污口,要组织清理违规接入排污管线的支管、支线,推动一个入河排污口只对应一个排污单位;对确需多个排污单位共用一个入河排污口的,要督促各排污单位分清各自责任,并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对存在布局不合理、设施老化破损、排水不畅、检修维护难等问题的入河排污口和排污管线,应有针对性地采取调整入河排污口位置和排污管线走向、更新维护设施、设置必要的检查井等措施进行整治。入河排污口设置应当符合相关规范要求并在明显位置树标立牌,便于现场监测和监督检查。

  四、审批管理

  (一)加强规划引领。各级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等规划区划,要充分考虑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和入河排污口布局要求,严格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关于入河排污口设置的规定。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要将入河排污口设置规定落实情况作为重要内容,严格审核把关,从源头防止无序设置。

  (二)严格规范审批。工矿企业、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的设置依法依规实行审核制。有纳污能力的水功能区,新设、改设或者扩大入河排污口的,不得降低水功能区水质目标。对未达到水质目标的水功能区,除城镇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外,应当严格控制新设、改设或者扩大入河排污口。

  (三)落实审核权限。除国家设置审核的入河排污口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省级审批的建设项目,其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审核工作由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实施,赋予兰州市省级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核事权;其他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核与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执行同级审核权限,并按照属地将各级审核设置的入河排污口纳入地方环境监督管理体系。落实建设项目“多评合一”,同一建设项目涉及入河排污口设置等事项的,纳入一个环评文件,出具一个批复。

  (四)登记管理。对农业排口、其他排口实施登记管理。经排查溯源后,各地应组织责任单位对辖区内规模以上畜禽养殖及水产养殖、已建大中型灌区灌溉退水及城镇雨洪等排口进行梳理统计,将相关信息报同级生态环境部门。

  (五)明确审核时序。由省级及以下设置审核的入河排污口与环境影响评价同步论证、同时审核。对可能影响防洪、通航、渔业、供水、堤防安全和河势稳定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核,应征求有管理权限的流域管理机构或水行政、交通运输、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的意见。入河排污口审核信息要及时依法向社会公开。

  五、监管执法

  (一)履行治污主体责任。对2022年及以前已经存在的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要对照市州政府确定的整治实施方案要求,制定具体“一口一策”排污口整治方案,明确整治措施、责任人、完成时限等。对经排查整治后确需保留的入河排污口,要依法办理、完善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核手续;对新设置的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要依法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核批复、排污许可证,开展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建设,定期巡查维护排污管道,依法落实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等各项法定要求,建立健全监测、运维等相关管理台账,并通过标识牌、显示屏、网络媒体等渠道主动向社会公开入河排污口相关信息。发现他人借道排污等情况的,应立即向属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并留存证据。

  (二)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各市州、县市区政府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有效发挥在现有入河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整治工作中的主体作用,切实做好新审核设置入河排污口的日常监督管理,强化工作协调、督导,将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督促相关责任主体落实整治责任,指导有关部门健全完善入河排污口管理长效机制。按照工作要求将相关工作进展及成果及时报送省生态环境厅,确保排污口监管工作落实到位。

  (三)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属地政府负总责,生态环境部门统一监管,水利等相关部门分工协作的排污口长效监督管理工作机制。生态环境部门统一行使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核、污染排放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水利部门负责根据河道及岸线管理保护要求指导入河排污口设置;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指导公路(服务区)、港口、码头排污口排查整治;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指导大中型灌区排口、水产养殖排污口、畜禽养殖排污口排查整治;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医疗机构污水收集、处理和消毒。要充分发挥河长制作用,强化入河排污口日常巡查和监督管理。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通过核发排污许可证等措施,依法明确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等要求。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对工矿企业、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开展监督性监测,水生态环境质量较差的地方适当加大监测频次。

  (四)严格环境执法。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组织开展常态化现场核查,重点核查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和审批备案情况。市州生态环境部门及其派出机构要加大入河排污口环境执法力度,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设置入河排污口或不按规定排污的,依法予以处罚;对私设暗管接入他人排污通道等逃避监督管理借道排污的,溯源确定责任主体,依法予以严厉查处。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切实做好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及日常监督管理。省生态环境厅要会同省水利厅等有关部门,紧盯目标任务,加强政策协调和工作衔接,健全长效机制,督促市州政府落实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相关责任,及时发现新情况新问题,组织对工作不力的地区进行通报。省直相关部门要结合工作职责积极配合,形成合力。

  (二)及时调度通报。各市州要按季度统计辖区内排污口审核备案情况。黄河流域有关市州要于2023年4月底前,长江流域和西北诸河有关市州要于2023年12月底前,向省生态环境厅报备完成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实施方案及排查溯源具体成果,并分别于2023年6月和2024年6月完成入河排污口“一口一策”整治方案报备,定期报送整治进展情况。省生态环境厅要定期开展调度,强化沟通协调,指导地方及时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对在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中存在推进不力、污染问题突出的县区,采取预警、通报、行政约谈等手段,督促各项工作任务落实到位。

  (三)严格考核问责。省级有关部门要将入河排污口整治和监督管理情况作为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省级黄河生态环境警示片拍摄的重要内容。逐步建立健全激励问责机制,将入河排污口整治和监督管理情况纳入相关工作考核,对在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敷衍塞责等行为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有关地方、部门和人员责任。

  (四)建设信息平台。省生态环境厅要依托甘肃省生态环境大数据平台,规范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设置审核、日常监督管理等信息,建立动态管理台账。加强与排污许可、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等信息平台的数据共享,实现互联互通。各地要协调相关部门,建立入河排污口、受纳水体、水文等信息资源共享机制,实施“一口一码”管理,提升入河排污口管理信息化水平。

  (五)强化科技支撑。省直有关部门要深入开展入河排污口管理基础性研究,分析排污口空间分布及排放规律对受纳水体水质的影响,识别输入输出响应关系,推动构建“受纳水体-排污口-排污通道-排污单位”全过程监督管理体系。探索开展入河排污口相关科学研究工作,制定相应地方标准,支撑监督管理工作。兰州市、白银市、天水市、定西市、临夏州、甘南州要积极探索入河排污口分类整治模式。兰州市要强化城镇雨洪排口管理手段,防止影响汛期排水防涝安全。白银市要探索将排查出的大中型灌区排口纳入管理。天水市、定西市要探索农村生活散排口监督管理的方法。临夏州、甘南州要结合美丽河湖建设,将排查出的农业排口、规模以下养殖业排口等纳入管理,研究符合养殖业特点的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模式。

  (六)加强公众监督。各地要利用世界环境日等主题宣传活动,加大对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普及力度,增强公众对污染物排放的监督意识;要建立完善公众监督举报机制,鼓励公众举报身边的违法排污行为,形成全社会共同监督、协同共治的良好局面。各级生态环境等部门要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等平台,依法公开并定期更新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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