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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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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赣府厅字〔2023〕11号

颁布部门: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水污染类

颁布日期:2023-02-16生效日期:2023-02-16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江西省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3年2月16日

江西省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

  入河排污口(以下简称排污口)是指直接或通过管道、沟、渠等排污通道向环境水体排放污水的口门,是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节点。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17号),加强和规范全省排污口监督管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以改善水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建立健全责任明晰、设置合理、管理规范的排污口长效监督管理机制,不断提升环境治理能力和水平,为建设美丽中国“江西样板”作出积极贡献。

  (二)工作原则。

  水陆统筹,以水定岸。统筹岸上和水里,根据受纳水体生态环境功能,确定排污口设置和管理要求,倒逼岸上污染治理,实现“受纳水体—排污口—排污通道—排污单位”全过程监督管理。

  明晰责任,严格监督。明确每个排污口责任主体,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落实市、县(区)政府属地管理责任,生态环境部门统一行使排污口污染排放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住房城乡建设(含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协作。

  统一要求,差别管理。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省直相关单位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排污口监督管理规定及技术规范,指导督促各地排查整治现有排污口,规范审批新增排污口,加强日常管理。各设区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实行差别化管理。

  突出重点,分步实施。以省内重要江河湖泊为重点,明确阶段性目标任务,率先推进长江干流江西段和赣江干流排污口监测、溯源、整治,建立完善管理机制,将管理范围逐步扩展到全省。

  (三)工作目标。长江干流江西段和赣江干流的整治工作目标:2023年底前,完成70%左右的排污口整治工作,截污治污取得阶段性成效。2025年底前,基本完成排污口整治工作;南昌、九江、赣州、吉安、宜春5个设区市城市建成区基本消除生活污水直排口和收集处理设施空白区,切实解决污水违规溢流直排问题。

  全省其他流域的整治工作目标:2023年底前,完成长江流域的抚河、信江、饶河、修河、汨罗水干流修水段,珠江流域的浈江信丰段、寻乌水、定南水干流及鄱阳湖、仙女湖、柘林湖排污口排查,完成80%溯源和30%整治任务。2024年底前,基本完成上述排污口溯源,完成70%整治任务。2025年底前,完成省内所有排污口排查,基本完成抚河、饶河、信江、修河、汨罗水干流修水段,珠江流域的浈江信丰段、寻乌水、定南水干流及鄱阳湖、仙女湖、柘林湖排污口整治。

  二、工作任务

  (一)深入排查溯源。按照“有口皆查、应查尽查”“边排查、边监测”要求,参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深入排查、监测,摸清掌握各类排污口的分布及数量、污水排放特征及去向、排污单位基本情况等信息。对排查发现的排污口,按照《入河(海)排污口命名与编码规则》(HJ1235-2021)统一命名编码,分类登记、建立档案,实行排污口“户籍”管理,并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和政府兜底的原则,逐一明确排污口责任主体,建立责任主体清单。符合《入河(海)排污口三级排查技术指南》(HJ 1232-2021)中非排口情形的,不纳入排污口管理。

  (二)分类分批整治。根据排污口责任主体所属行业及排放特征,将排污口分为工业排污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农业排口、其他排口等四种类型。其中,工业排污口包括工矿企业排污口和雨洪排口、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和雨洪排口等;农业排口包括规模化畜禽养殖排污口、规模化水产养殖排污口等;其他排口包括大中型灌区排口、规模以下水产养殖排污口、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排污口、农村生活污水散排口等。各地可从实际出发细化排污口类型。排污口整治要坚持问题导向,系统治理,以截污治污为重点,与城乡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污水管网配套建设、污水处理能力提升等统筹安排,并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17号)明确的整治要求,通过“依法取缔一批、清理合并一批、规范整治一批”,实现排污口数量压减、布局优化、设置规范。

  (三)加强源头管控。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等规划区划,要充分考虑排污口布局和管控要求,严格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关于排污口设置的规定。要将排污口设置规定落实情况作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内容,严格审核把关,从源头防止无序设置。对工矿企业、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的设置依法依规实行审核制。除国家负责审核的入河排污口外,其他入河排污口的分级审核权限由省生态环境厅负责确定,并于2023年2月底前向社会公开。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核后,纳入属地环境监管体系。

  (四)强化日常监管。生态环境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通过核发排污许可证等措施,依法明确排污口责任主体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等要求。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对工矿企业、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开展监测,水生态环境质量较差的地方应适当加大监测频次。开展城镇雨洪排口旱天污水直排的溯源治理,加大对借道排污等行为的监督管理力度。严禁合并、封堵城镇雨洪排口,防止影响汛期排水防涝安全。各地要充分发挥河湖长、水污染防治专业委会联防联控、流域协同治理等工作机制作用,形成监督管理工作合力。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先行先试,将排查出的农业排口、城镇雨洪排口及其他排口纳入管理,研究符合种植业、养殖业特点的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模式,探索城市面源污染治理模式。

  (五)严格环境执法。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大排污口环境执法力度,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不按规定排污的,依法予以处罚;对私设暗管接入他人排污口等逃避监督管理借道排污的,溯源确定责任主体,依法予以严厉查处,并将排污单位的相关处罚决定纳入省生态环境信用管理,依法予以信用惩戒。对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还要依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有关规定等要求,依法追究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责任,督促其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市、县(区)人民政府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将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列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明确工作目标,细化工作举措和任务分工,并将排污口排查及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2023年3月底前,各设区市要制定出台市级实施方案,并报省生态环境厅备案。省生态环境厅负责统筹协调、定期调度,督促各地按照工作时间节点有序推进,指导工业排污口排查整治。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场排污口排查整治。省交通运输厅负责指导公路(服务区)、港口码头排污口排查整治。省水利厅负责指导省属水利设施及大中型灌区排口排查整治,并根据河道及岸线管理保护要求指导排污口设置。省农业农村厅负责指导水产养殖排污口、规模化畜禽养殖排污口排查整治。其他省直相关单位按职责分工,指导地方开展相关工作。

  (二)严格考核督察。将排污口整治和监督管理情况作为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重要内容,并纳入污染防治攻坚战、河湖长制等相关工作考核。加大对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督察力度,省生态环境厅要会同相关部门采取跨部门联合、相互交叉、双随机等方式,每年选取3-4个设区市,组织开展现场核查或采取“四不两直”方式开展突击检查,重点检查排污口排查整治进展和设置审批情况。对发现整治进度缓慢、监管工作不力的地方,采取全省通报、警示约谈等方式,督促地方按要求限期整改。重要情况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三)强化科技支撑。依托省生态环境厅现有信息平台,加强与排污许可、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等信息平台的数据共享,及时将排污口排查整治、设置审核、监测监管等相关信息填报上传,建立动态管理台账,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加强科技研发,鼓励开展各类遥感监测、水面航测、水下探测、管线排查等实用技术和装备的研发集成,为完成排污口排查整治任务提供保障。深入分析排污口空间分布及排放规律对受纳水体水质的影响,识别输入输出响应关系,推动构建“受纳水体—排污口—排污通道—排污单位”全过程监督管理体系。

  (四)加强公众监督。引导公众投身美丽河湖保护和建设,加大对排污口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普及力度,增强公众对污染物排放的监督意识。排污口责任主体应通过标识牌、显示屏、网络媒体等渠道,主动向社会公开排污口相关信息。生态环境等部门要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等平台,依法公开并定期更新排污口监督管理相关信息。各地要建立完善公众监督举报机制,鼓励公众举报身边的违法排污行为,形成全社会共同监督、协同共治的良好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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