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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南宁市应急管理局关于立即开展全市矿山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行动的通知

南宁市应急管理局关于立即开展全市矿山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行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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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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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南应急通〔2023〕10号

颁布部门:南宁市应急管理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23-02-27生效日期:2023-02-27

各县(市、区)、开发区应急管理局:

  2月22日,内蒙古阿拉善盟新井煤业公司露天煤矿发生重大坍塌事故。事故发生后,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党和国家领导同志对事故作出了重要指示和批示。2月26日,四川巴中市五铜包铁矿又发生较大冒顶事故。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抓好南宁市矿山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同类事故在南宁市发生,现决定开展为期三个月的矿山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行动(从通知印发之日起至2023年5月底止)。具体要求如下: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阿拉善露天煤矿事故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应急管理部和国家矿山监察局部署要求,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筹发展和安全,结合安全生产重大隐患专项整治行动,开展矿山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确保全国“两会”、清明、五一期间南宁市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二、重点排查整治内容

  (一)露天矿山

  1.是否严格按照设计进行开采建设施工。露天矿山是否按设计自上而下分台阶或分层开采;台阶高度、宽度、坡面角以及最终边坡总坡面角等参数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是否存在借建设施工之名边建设边生产行为;新建矿山是否存在未批先建行为。

  2.排土场是否有设计或是否按设计要求进行排土堆土。

  3.场内运输车辆是否经检测检验合格。

  4.加工破碎系统是否有设计或是否按设计要求整改完毕。

  5.是否按规定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和注册安全工程师。

  6.外包作业是否存在违法发包、转包、分包,是否存在以包代管行为。

  (二)地下矿山

  1.是否落实顶板管理制度。对确定为无须支护的I类、II类围岩巷道,是否经过符合规定的鉴定程序来确定;须支护的巷道或采场(工作面)是否有符合规定的专门设计,是否按设计规定进行支护;采掘工作面是否存在空顶作业,是否严格开展顶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煤矿企业的单体液压支柱是否按规定进行检测。

  2.是否落实隐蔽致灾因素专项治理和动态管理。企业技术负责人是否按照规范要求,开展水文地质、采空区分布、火灾因素、地压活动等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是否形成真实的报告,是否根据普查结果制定有具体治理方案,是否实施了针对性的治理工程,并动态在图纸上作图标记;是否把把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作为常态化工作,真正查清、查透,从源头上消除风险。

  3.是否落实水害防治措施。是否查清“外水”,准确查明矿区及附近地表水流系统和汇水面积、河流沟渠汇水情况、疏水能力、积水区现状,健全完善防排水系统;是否掌握“内水”,核实矿区内积水区、含水层、岩溶带、地质构造等,掌握矿井与地下水、地表水和大气降雨的水力关系和矿区水的运动规律,分析暴雨后可能形成的风险;是否防止“涌水”,规范作业,严格按照探水、放水设计进行掘进、回采作业,定期清理水沟、沉淀池和水仓中的淤泥;是否及时“排水”,落实汛期防范措施,排水安全设施设备要经检验合格,确保提升、排水、通风等设备运行正常。

  4.煤矿企业是否严格执行通风瓦斯管理规定。监测监控系统是否完好,各类传感器安设的位置是否符合规定;入井人员是否按要求携带便携式瓦斯监测仪;是否定期测风并更新通风网络图。

  三、工作安排

  (一)企业全面自查

  各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要亲自组织召开一次安全事故警示教育会。同时,对照重点检查内容开展全面自查,落实隐患整改,并形成自查自改报告。技术力量不足的矿山要采取聘请专家或服务机构的方式开展自查,确保查深查细查实。自查报告要详实具体、附照片和图纸,杜绝敷衍了事。对排查发现的隐患和问题要建立台账,列出问题隐患清单和整改措施清单,实行闭环管理。企业自查自改报告要在3月15日前完成,主要负责人签字企业盖章后报县级安全监管部门备查。

  (二)部门监管检查

  各县(市、区)、开发区应急局要结合前期布置的矿山重大安全风险隐患专项行动,对发现的问题隐患整改情况进行“回头看”,确保违法行为不反弹、隐患彻底整改到位。排查整治期间,要采取明查暗访、突击检查等形式,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督促企业严格按照安全设施设计进行边坡管理、顶板管理和采场参数设置,严肃查处企业不按设计开采等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企业为降低成本擅自改变支护方式或者不支护进行作业的行为。紧盯矿山三类人员履职、重点检查内容和危险性较大的设施设备,对检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要实行挂牌跟踪督办销号。

  (三)督导检查抽查

  南宁市应急局将采取领导带队督导、明查暗访等方式,对大排查大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重点督导抽查,督导检查发现企业未按照要求开展自查自纠或隐患整改不彻底的,一律依法从重处罚;发现有关监管部门工作不认真、排查整治走过场的,要通报约谈、严肃问责。南宁市应急局督导抽查矿山数量不少于15座。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县(市、区)、开发区应急局要进一步落实属地政府领导联系包保地下矿山(煤矿)责任和部门日常安全监管责任,专业技术监管人员配备不足的市县安全监管部门,要采取聘请专业技术服务机构或专家协同检查的形式,加强矿山安全监管执法。要结合年前部署的《南宁市矿山领域岁末年初安全生产重大隐患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南安委办〔2023〕7号)要求,统筹开展好此次大排查大整治工作。各县(市、区)、开发区要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加强组织调度,突出重点矿山企业,督促企业落实整治内容,确保专项整治取得成效。

  (二)强化复产复工安全条件复核检查。各县(市、区)、开发区应急局要结合安全教育培训专项行动,开展好复产复工安全生产条件的复核工作。对不按规定履行程序、验收搞形式走过场,或者不具备安全条件复工复产的矿山,要对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责令矿山重新履行复工复产手续,经属地安全监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复工复产。

  (三)强化责任落实。各县(市、区)、开发区应急局要聚焦主要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尤其是董事长、总经理、矿长、实际控制人、总工程师等“关键少数”的法定职责,着力整治企业关键少数不到岗不履职、履职不到位等突出问题,紧盯矿山是否真正落实安全主体责任,是否按要求落实真查真改,对发现的问题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要综合用好约谈、曝光、“黑名单”、联合惩戒、行刑衔接等手段,严厉惩处企业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南宁市应急管理局
  2023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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