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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南宁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汛期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南宁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汛期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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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南安委办〔2024〕90号

颁布部门:南宁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24-06-22生效日期:2024-06-22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近日,区内外接连发生涉矿灾难事故。2024年6月21日17时50分许,贺州市钟山县花山瑶族乡板冠村一停产矿山矿区道路上方发生山体滑坡,3名驾驶员驾驶3辆渣土车在安全转移过程中被埋。目前,当地党委政府正组织应急、公安、消防、交通、自然资源等部门赶赴现场进行处置。2024年6月20日,青海海西州都兰县西宁博强矿业(非煤地下矿山,2019年停产至今,采矿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已过期)发生一起山体滑坡,造成3人遇难。初步了解,矿方在施工生态环境治理工程,事故地点距井口约一公里,因降雨导致山体滑坡,将帐篷掩埋,致使人员被困遇难。

  当前正值汛期,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有效防范各类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和自然灾害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确保全市矿山安全形势持续稳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当前我市矿山事故防范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强化提高政治站位。汛期雨季历来是矿山各类风险的集中期、各类灾害事故的高发期,边坡坍塌、山体滑坡、透水、顶板事故等灾害历来是造成矿山重特大事故的主要灾害。各级各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汛抗旱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底线思维、极限思维,增强红线意识、风险意识、忧患意识,克服麻痹思想、侥幸心理,对标对表职责使命增强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的责任感、紧迫感、压力感,抓紧抓好贯彻落实,防止松懈麻痹、漏管失控。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安委会《关于防范遏制矿山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硬措施》要求和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各项工作部署,以强烈的政治责任,切实做好防汛和矿山安全防范工作。

  二、压实矿山防汛监管责任落实。要落实地方政府领导联系包保煤矿、非煤地下矿和尾矿库安全责任。各负有矿山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要按分类分级原则,将长期停产停建矿、临时停产停建矿、即将关闭退出矿、技改矿、整合矿、基建矿、生产矿等所有类型矿山纳入监管范畴,纳入执法检查计划或巡查检查对象,定期开展矿山汛期检查巡查。汛期期间,要重点对降雨区域内的地下矿山、露天矿山、尾矿库企业和涉矿地质勘查项目、矿山生态修复项目进行工作调度,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值班值守、巡视巡查制度,严防有制度不落实、严防脱岗空岗、严防假停产、假撤人。

  三、要严格落实极端天气撤人制度,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各矿山企业要密切关注降雨进展情况,落实好停产撤人制度。露天矿山在雷暴天气要停止作业;地下矿山和尾矿库企业在矿(库)区24小时降雨达到50mm时,要停止作业,24小时降雨达到100mm时,立即启动停产撤人应急预案,撤出危险区域人员。要赋予带班矿长、值班长、安检员、班组长等相关人员紧急撤人的权力,发现灾害征兆、极端天气可能导致滑坡、淹井等重大险情,立即撤出所有受威胁地点的人员,避免层层报告、层层请示贻误撤人转移时机。同时要加强矿山生活区、办公区及周边山洪灾害点、地质灾害易发区域的隐患排查整治,发现周边山体滑坡威胁或存在山洪暴发威胁的,要及时转移疏散。

  四、强化险情应急处置。尾矿库:要密切关注库内情况变化和坝体安全。干滩长度接近临界值,排洪系统出现堵塞、倒流现象,库内水位快速上升,以及坝体出现拉沟、管涌等情况时,要立即停止生产,采取措施,防止小问题演化为大隐患;坝体出现严重管涌、流土等现象,以及坝体出现严重裂缝、坍塌、滑动等迹象时,必须立即组织抢险,撤出危险区域人员。露天矿山:要密切关注矿区运输道路、运矿道路和高陡边坡,保持泄排洪沟畅通,排水设备设施运行可靠,防止山洪水汇入矿区或滑坡引发事故。地下矿山:排水设备设施运行可靠,密切关注涌水量变化,发现异常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地表水溃入井下引发淹井事故。

  五、强化矿山打非治违。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按照《南宁市开展打击矿产资源违法行为集中整治行动方案》(南安委办〔2024〕86号)工作部署要求,保持打非治违高压态势,组织自然资源、应急管理、公安、市场监管、电力、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矿产资源违法行为集中整治,加大对盗采矿产资源活动和不按设计施工建设违法行为的全过程打击力度,做到露头就打,严防漏管失控,死灰复燃,严防非法盗采矿产资源引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六、认真做好应急值守和信息报送工作。各县(市、区、开发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按照要求,认真执行领导干部在岗带班、值班,重要岗位24小时值班和信息报送制度,时刻保持应急状态,确保遇到险情时带班领导和分管领导及时处置重大灾害事故险情。矿山发生事故(包括涉险事故),矿山企业负责人接到报告后,要在1小时内报告事发地县级及以上应急管理部门,同时报告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广西(0771-2212596)。发生较大及以上等级事故的,可直接向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广西局报告。

  请将本通知迅速传达到辖区各矿山企业、各矿产资源勘查项目企业、各矿山生态修复项目,并督促抓好落实。


  南宁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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