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常州经开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常州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2021年5月12日印发的《常州市防汛防旱应急预案》(常政办发〔2021〕46号)同时废止。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2月22日
常州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及主要职责
2.2 市防指办事机构及主要职责
2.3 辖市(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2.4 基层防汛抗旱组织机构
2.5 专家库
3 监测预报、预警和预备
3.1 监测预报
3.2 预警
3.3 预备
4 应急响应
4.1 总体要求
4.2 防汛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4.3 抗旱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4.4 综合研判
4.5 防汛应急响应行动
4.6 抗旱应急响应行动
4.7 应急响应措施
4.8 信息报告和发布
4.9 社会动员和参与
4.10 应急响应变更和终止
5 保障措施
5.1 组织保障
5.2 资金保障
5.3 物资保障
5.4 队伍保障
5.5 技术保障
5.6 信息保障
5.7 交通保障
5.8 供电保障
5.9 治安保障
6 善后工作
6.1 灾后重建
6.2 水毁修复
6.3 物资补充
6.4 行蓄洪区运用补偿
6.5 补偿要求
6.6 保险
6.7 总结评估
6.8 奖惩
7 预案管理
7.1 预案修订
7.2 预案解释部门
7.3 预案实施时间
附 件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做好洪涝干旱灾害的预防与处置工作,提高常州市防汛抗旱应急能力,保证防汛抗旱工作依法、规范、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地减少灾害损失,保障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加强地方防汛抗旱应急预案修订的指导意见》《江苏省防洪条例》《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江苏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以及《常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常州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常州市城镇防洪实施办法》《常州市河道管理实施办法》《常州市长江防洪工程管理办法》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市境内发生的(以及邻市发生但对本市产生重大影响的)洪涝干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
灾害包括:江河湖库洪水、雨涝、干旱和水工程出险等及其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
1.4 工作原则
1.4.1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坚持把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最大程度地减少灾害造成的危害和损失。
1.4.2 统一领导,分级分部门负责。各级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防汛抗旱工作的责任主体,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1.4.3 以防为主,防抗救结合。预防与处置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强化预防和应急处置的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
1.4.4 统筹兼顾,服从全局。坚持因地制宜,城乡统筹,流域区域兼顾,突出重点,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
1.4.5 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坚持第一时间响应,实行公众参与、军民结合、专群结合、平战结合、上下联动。
2 组织体系及职责
全市的防汛抗旱组织体系由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及其办事机构、辖市(区)指挥机构及其办事机构、基层防汛抗旱组织机构和专家库组成。
2.1 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及主要职责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市防指),负责组织领导全市防汛抗旱工作。
2.1.1 市防指组成成员
指挥:市长
常务副指挥:常务副市长
副指挥:分管水利工作的副市长、常州军分区大校副司令员、市政府秘书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水利局局长、市应急管理局局长、武警支队支队长。
成员:常州军分区、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教育局、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市园林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广旅局、市卫健委、市应急管理局、市气象局、市水文局、常州通信行管办、市地铁集团、市供销总社、武警支队、安能分公司、市消防支队、供电公司、电信分公司、移动分公司、联通分公司、铁塔分公司、铁路常州站、常州海事局、常州机场、中石化分公司、中国人保财险分公司、市红十字会等单位主要负责同志。
2.1.2 市防指职责
市防指组织领导全市防汛抗旱工作,贯彻实施国家防汛抗旱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国家防总、省防指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指导监督防汛抗旱重大决策的落实。主要职责:组织制定全市防汛抗旱工作的政策、规程、制度,启动、变更和结束防汛抗旱应急响应,组织协调、指导、指挥抗洪抢险及抗旱减灾,协调灾后处置等工作。
2.1.3 市防指成员单位职责
各成员单位应服从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指挥,及时高效执行各项指令;按照职责分工和统一安排部署,负责本系统防汛抗旱检查、督查等相关工作。
常州军分区:联合地方开展防汛演练、风险隐患排查等,掌握防汛抗洪薄弱环节。负责协调驻常部队、组织民兵和预备役部队,支持地方抗洪抢险和救灾,并协助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受灾群众转移和安置。按指令协调相关单位完成爆破分洪、滞洪和清障等任务。
市委宣传部:负责把握全市防汛抗旱宣传工作导向,组织指导协调新闻媒体做好防汛抗旱新闻、宣传报道;加强防汛抗旱舆情收集、分析,正确引导舆论;协助做好防汛抗旱公益宣传、知识普及,提升公众防灾意识和避险能力;畅通信息共享渠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预警信息的公众发布。
市发改委(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在市级政府投资计划中安排防汛抗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指导防汛抗旱工程建设、除险加固、水毁修复等项目建设;根据市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落实物资储备计划;负责市级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按程序组织调出;负责做好粮食与相关物资储备企业的防汛抗灾工作,必要时负责粮食的应急供应。
市教育局:负责全市教育系统防汛抗旱安全,组织、指导、监督所辖学校做好防汛抗旱安全工作;做好所辖学校危、漏校舍的维修和加固及排水设施管理、维护工作;负责做好中、高考考点的防汛安全工作;组织在校师生进行防汛抗旱知识的教育宣传工作;发布学校停课等通知;协调组织在校师生转移安置;督促指导受灾学校开展灾后自救和恢复教学秩序工作。
市工信局:配合协调有关防汛抗旱抢险救灾所需物资器材的供应和调度;保障防汛抗旱重要业务无线电频率正常使用,在需要时调用应急无线电频率;组织对防汛抗旱无线电通讯台站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应急处置期间对防汛抗旱无线电通讯造成的有害无线电干扰。
市公安局:负责维护灾区社会治安、防汛抢险秩序和道路交通秩序,保卫重要目标;依法打击阻挠防汛抗旱工作、造谣惑众和盗窃、哄抢防汛抗旱物资以及破坏防汛抗旱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因防汛抗旱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协助组织群众撤离或转移;协助做好河湖清障及抢险救灾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安排市级防汛抗旱基础设施建设、运行管理等经费;落实防汛抗旱应急处置资金;管理和监督防汛抗旱资金使用。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落实防汛抗旱工程建设土地计划,及时办理有关用地和规划手续;负责指导城市防洪排水除涝设施的规划建设;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因雨洪引发的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完善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开展地质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协助抢险救灾;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指导林业遭受洪涝干旱灾害的防灾、减灾、救灾和恢复生产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对洪涝干旱灾害次生的水环境污染、水生态环境破坏开展应急监测、分析并提出环境污染控制和处置建议,监督指导污染防治措施的落实,组织开展环境应急处置工作。
市住建局:负责组织做好城市排水防涝规划,协调指导城市排水防涝工作和排水设施的运行管理;指导协调城市内涝风险治理工作,督促指导病房危房、市级公共设施、建筑工地的防汛保安工作;指导各辖市区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做好小区排水设施管护,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城市居民区地面积水、地下车库积水等处置工作;指导协调城市供水安全保障工作;根据市防指指令做好应急排涝设施和人防指挥通信平台的支援工作。
市城管局(市园林局):负责市属公园的防汛安全工作;协调指导做好高空户外设施、垃圾填埋设施和所辖公园绿地、城市道路绿化树木的防汛安全工作;必要时通知公园采取封园闭园措施,暂停旅游参观。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所辖公路、水运(航道)工程、设施,在建交通工程防洪保安;负责水路交通管制,配合公安部门实施公路交通管制;及时向社会发布公路、水路交通运输调度信息和预警信息,提醒公众做好防范和避险准备;保障抢险救灾交通干线的安全畅通,协调抢险救灾人员和物资装备紧急运输;指导和督促本系统的防汛救灾抢险工作。
市水利局:组织指导水旱灾害防治体系建设;承担水情、旱情、工情的监测预警信息发布工作;组织开展水利工程日常检查等。组织编制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负责所属水旱灾害防御抢险物资储备、调用、管理;负责所属水利防汛抗旱抢险专业队伍建设;负责水旱灾害防御及水量调度指挥工作;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组织指导开展水毁水利设施抢修工作。
市农业农村局:及时向出港捕捞船只、设施种植和养殖主体发布预警信息,组织协调渔船和养殖人员回港上岸避险;负责核查报送农业灾害情况;指导农业、渔业遭受水旱灾害和台风灾害的防灾、减灾、救灾和恢复生产工作;做好灾后防疫和抗灾救灾技术指导服务;配合做好农业救灾资金下达和协调灾后复产物资等的供需调度等。
市文广旅局:负责指导协调文保单位、A级旅游景区防洪保安;做好旅游安全动态监测和组织保障,及时发布A级旅游景区、重大文旅活动场地防汛预警信息;监督指导受洪水影响地区A级旅游景区游客转移避险、救护、疏导和景区关闭等工作。
市卫健委:负责灾区医疗救援、疾病控制、卫生防疫和卫生监督工作,确保防汛减灾卫生应急工作有序、高效、科学开展。组织卫生应急队伍,并根据需要协调市外卫生应急资源开展医疗卫生工作,及时核查报送灾区医疗卫生、疫情防控信息;负责指导、督促医疗机构做好防汛安全工作。
市应急管理局:组织指导协调水旱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协助市委、市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较大以上灾害应急处置工作;依法统一发布灾情;提出市级救灾物资的动用决策;统一协调指挥防汛抗旱应急救援队伍,提请、衔接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统一协调、调拨、管理应急抢险救灾物资(款物)及装备;负责协调指导危化品生产储运等安全度汛措施;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
市气象局:负责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发布预警信息并向市防指及时提供天气预报和实时气象信息;组织开展救灾现场气象保障服务,对重要天气和灾害性天气作出滚动预报。
市水文局:负责全市防汛抗旱所需水文信息的收集、处理、分析,以及水文预测预报和信息发布工作。
常州通信行管办:负责指导协调市内基础电信运营企业、铁塔分公司做好防洪自保和应急抢护,做好防汛抗旱期间的公用通信网应急通信保障工作;根据需要,协调市内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向公众发送公益性预警信息。
市地铁集团:负责所辖轨道工程、运营线路范围内以及在建工程的防汛安全,保障运营正常;做好因轨道交通施工影响河道水系和排水系统的防汛安全工作,落实度汛应急措施,保障受影响区域的防洪安全和排涝畅通。
市供销总社:负责做好直属企业防汛工作,负责农村遭受洪涝灾害后农资调运供应工作;做好应急期间农副产品的供应和市场稳价工作。
武警支队:负责协调所属部队参加抗洪抢险和救灾工作,加强对重要目标的安全保卫,协助公安部门维护防汛抢险和灾区社会治安秩序;紧急情况下,协助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受灾群众撤离、转移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安能分公司:负责对抢险装备、物资储备及养护情况的检查,做好抢险救援准备。参与抢险救援救灾,协助地方人民政府疏散和营救危险地区的遇险群众。
市消防支队:组织指导本系统、本行业防汛抗洪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建设和应急救援装备、物资储备,做好抢险救援准备;负责组织、指挥全市消防救援队伍参加抢险救援、营救群众、转移物资以及抗旱应急送水等重大防汛抗旱任务。
供电公司:负责所管辖电力设施的防洪保安;负责防洪排涝、应急抢险及抗旱电力保障和安全用电工作,及时调度解决重要设施的电力需要;及时抢修因灾受损的电力设施。
电信分公司、移动分公司、联通分公司、铁塔常州分公司:在通信主管部门的组织协调下,负责承担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铁路常州站:负责所辖铁路干线运输网络的防汛安全和防灾减灾工作,保证其畅通,组织运力做好防汛抢险物资、设备和人员的铁路运输保障。
常州海事局:负责组织协调长江常州段的航行警(通)告发布、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水上搜救等工作。加强辖区内航行、停泊、作业船舶管理和防汛宣传,对重点船舶进行安全提醒,强化船舶动态跟踪监控。
常州机场:负责航空机场的防汛安全工作,保证其畅通,并协调救灾人员和物资的航空运输任务。
中石化分公司:负责防汛抗旱油料(柴油、汽油、煤油、润滑油等)货源的组织、储备、供应和调运。
中国人保财险分公司:做好防汛抗旱保险工作,负责灾后查勘理赔。
市红十字会:依法组织和指导全市各级红十字会开展灾害救援工作,及时向灾区群众和受难者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救助;组织动员社会各界开展救灾捐赠活动;负责组织民间救援队、派出红十字救灾救援队,参与运送救灾物资、抢救伤员、灾民安置和灾后重建。
各成员单位要认真核定本行业、本领域因灾损失情况,并及时上报市防指。
2.1.4 工作组
市防指设立综合协调、技术支持、救援安置、措施保障、宣传报道等5个工作组,承担相应工作职责,并在二级、一级防汛(抗旱)应急响应时,视情启动全部或部分工作组,各工作组成员和职责如下。
综合协调组:由市水利局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气象局、市水文局等组成。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国家防总(办)、省防指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负责综合协调、上传下达、工作指导、财物保障、督办核查等工作。
技术支持组:由市水利局牵头,市工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应急管理局、常州海事局、常州通信行管办、市气象局、市水文局等组成。负责洪涝干旱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监测和预报、警报工作,视情向相关单位和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和防御指引。根据防汛抢险需要,组织专家参与防汛抢险技术支持。
救援安置组: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常州军分区、武警支队、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广旅局、市卫健委、供电公司、常州海事局、市消防支队、安能分公司等组成。负责组织、指导、开展重要基础设施工程抢险、受灾群众救援,统筹协调抢险救援队伍物资等。负责组织指导开展受灾群众转移安置、基本生活保障和受灾人员家属抚慰,组织调拨救灾款物。组织指导灾情和灾害损失统计、核查与评估。协调调度医疗队伍、物资,组织指导受灾群众的医疗救援救治、卫生防疫和安置人员、救援人员的医疗保障,做好灾后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
秩序保障组:由市公安局牵头,常州军分区、武警支队、市交通运输局、市工信局、市应急管理局、常州通信行管办、铁路常州站、市地铁集团、常州机场、供电公司等组成。负责做好防汛抗旱交通运输、应急通信、电力等保障;协调组织优先运送伤员和抢险救援救灾人员、物资。指导灾区社会治安维稳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类犯罪活动,预防和处置群体事件;做好灾区重要目标安全保卫工作;实施必要的交通疏导和管制,维护交通秩序。
宣传报道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水利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消防支队等组成。负责组织指导新闻报道工作;组织开展舆情监测、研判与引导,回应社会热点关注;加强避险自救等公益宣传。
2.2 市防指办事机构及主要职责
市防指办事机构为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防办),主要职责:承担市防指的日常工作,按照市防指的部署要求,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各地区和相关部门的防汛抗旱和应急处置工作。
2.3 辖市(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辖市(区)、常州经开区(以下简称各辖市(区))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在本级党委、政府和市防指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地区的防汛抗旱工作。
2.4 基层防汛抗旱组织机构
镇(街道)、村(社区)和企事业单位按照基层防汛抗旱体系建设要求,明确职责和人员,在县级防指和镇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做好本行政区域和本单位的防汛抗旱工作。
2.5 专家库
市防指组建专家库,由相关专业的技术和管理专家组成,为防汛抗旱指挥决策、应急处置等提供技术支撑。
3 监测预报、预警和预备
3.1 监测预报
各级气象、水利、水文、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住建部门应加强暴雨、洪水、旱情、城市积淹水、地质灾害的监测和预报,将结果及时报告有关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并按权限向社会发布有关预警信息。遭遇重大灾害性天气时,应加强联合监测、会商和预报,尽可能延长预见期,并对未来可能发展趋势及影响作出评估,将评估结果及处置措施建议报告有关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3.2 预警
各有关部门应建立监测预报预警信息报送、发布制度,督促、提醒相关企业、单位、公众做好安全防汛准备。
3.2.1 各级气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依法及时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与辖区及同级水利、应急管理等部门实时共享卫星图像数据、气象监测预报预警信息。
3.2.2 各级水利、水文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情汛情旱情监测预报,依法及时发布水情、汛情、旱情预警信息和水利工程险情信息;及时向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水情汛情旱情监测预报预警和调度信息。
3.2.3 各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指导开展与防汛有关的地质灾害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工作,与辖区及同级水利、应急管理等部门实时共享监测预报预警信息。
3.2.4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加强旱情墒情监测,依法及时发布农业干旱预警信息,与辖区及同级抗旱部门实时共享监测预报预警信息。
3.2.5 各级交通运输、海事部门按照职责负责公路、港口、内河(通航)水域、渡口、码头等方面水旱信息监测,依法及时发布相关预警信号,提醒公众做好防范和避险准备;与辖区及同级水利、应急管理等部门实时共享监测预报预警信息。
3.2.6 各级住建部门(市政和园林、水利)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重点设施点位积淹预警监测,依法及时发布预警信号,提醒公众做好防范和避险准备;并与辖区及同级水利、应急管理等部门实时共享监测预报预警信息。
3.2.7 预警信息发布、调整和解除的方式包括网站、广播、电视(含移动电视)、报刊、短信、微信、微博或警报器、宣传车等,必要时可组织人员逐户通知。市级预警信息发布、调整和解除时通过常州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平台对外发布。
3.3 预备
各级各部门应按照职责要求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组织各单位与公众积极开展自我防范。
3.3.1 防御准备
(1)组织准备:建立健全防汛抗旱组织体系和责任体系,落实责任人、抢险队伍和应对措施,加强专业机动抢险队伍和服务组织的建设。加强防汛抗旱工作的宣传,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支援防汛抗旱工作。
(2)工程准备:按时完成水毁工程修复和水源工程建设任务,防汛期间,对存在病险的江河湖堤防、水库大坝、涵闸、泵站等各类防汛抗旱工程实施应急消险加固,做好水工程运行准备;对跨汛期施工的涉水工程,落实安全度汛方案。抗旱期间,水利部门调度抗旱骨干水源工程,提前开展引水、蓄水、保水,增加干旱地区可用水源。
(3)预案准备:修订完善各类江河湖库等防汛抗旱工程抢险预案、城市防洪预案,行蓄洪区、江心洲等人员转移安置预案,水工程调度方案,抗旱应急水量调度方案等。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及时修订完善本行业、本部门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承担防汛主体责任的企事业单位,应及时制定本单位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4)物资准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分区域储备必需的抢险救灾物资和设备,在重点防御部位,现场储备一定数量的抢险及救灾物资和设备。
(5)通信准备:组织基础电信企业、铁塔分公司做好公用通信网络的汛前物资储备和重点电信设施隐患排查,落实应急通信设施设备。
3.3.2 检查巡查
(1)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定期组织开展防汛抗旱工作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隐患,责成有关部门和单位限期整改。
(2)水利、住建、电力、交通运输、通信、教育、文广旅、民航、海事等部门加强对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保护对象相关设施设备的检查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交通运输、农业农村等各级部门以及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责组织对危险区域人员、房屋、船只、设施等进行调查,并登记造册,报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备案。
4 应急响应
4.1 总体要求
市级应急响应适用于全市境内发生的流域性、区域性、跨辖市(区)及其他需市级参与的防汛抗旱和应急处置。按洪涝干旱灾害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响应行动分为:四级(一般)、三级(较大)、二级(重大)、一级(特别重大)四级。
4.2 防汛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4.2.1 四级应急响应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经综合研判后可能发生一般洪涝灾害,为四级响应启动基础条件:
(1)国家、流域防总或省防指发布涉及我市范围的四级应急响应。
(2)主要河湖水位接近或达到警戒水位(汛限水位):长江魏村潮位达到或高于6.0米(吴淞高程,警戒水位);太湖平均水位3.8~4.2米(吴淞高程,太湖蓝色预警水位);苏南运河常州(三)4.3~5.2米(吴淞高程);滆湖坊前水位达到或高于4.1米(吴淞高程,警戒水位);长荡湖王母观水位达到或高于4.6米(吴淞高程,警戒水位);丹金溧漕河金坛(二)水位达到或高于5.0米(吴淞高程,警戒水位);南河溧阳水位达到或高于4.5米(吴淞高程,警戒水位);沙河水库达到或高于21.0米(吴淞高程,汛限水位);大溪水库达到或高于14.0米(青岛高程,汛限水位)。
(3)全市受涝种养面积在30%以下或绝收面积在3%以下。
(4)流域性防洪工程、区域性防洪工程、水库大坝等可能或已经出现一般险情;其他重要基础设施因雨洪可能或已经出现一般险情。
(5)市气象局发布重大气象灾害暴雨四级预警(蓝色预警):预计未来24小时我市大部地区将出现大暴雨天气;或者过去24小时已出现暴雨,未来24小时仍将出现暴雨。
(6)其他需要启动四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4.2.2 三级应急响应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经综合研判后可能发生较大洪涝灾害,为三级响应启动基础条件:
(1)国家、流域防总或省防指发布涉及我市范围的三级应急响应。
(2)主要河湖水位超过警戒水位(汛限水位):长江魏村潮位达到或高于6.5米(吴淞高程);太湖平均水位4.2~4.5米(吴淞高程,太湖洪水黄色预警);苏南运河常州(三)5.2~5.52米(吴淞高程);滆湖坊前水位达到或高于4.6米(吴淞高程,保证水位);长荡湖王母观水位达到或高于5.1米(吴淞高程);丹金溧漕河金坛(二)水位达到或高于5.5米(吴淞高程);南河溧阳水位达到或高于5.0米(吴淞高程);沙河水库达到或高于21.5米(吴淞高程);大溪水库达到或高于14.5米(青岛高程)。
(3)全市受涝种养面积在30%~50%之间,或绝收面积在3%~5%之间。
(4)流域性防洪工程、区域性防洪工程、水库大坝等可能或已经出现较大险情;其他重要基础设施因雨洪可能或已经出现较大险情。
(5)市气象局发布重大气象灾害暴雨三级预警(黄色预警):过去24小时我市大部地区出现大暴雨天气,预计未来24小时仍将出现暴雨天气。
(6)其他需要启动三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4.2.3 二级应急响应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经综合研判后可能发生重大洪涝灾害,为二级响应启动基础条件:
(1)国家、流域防总或省防指发布涉及我市范围的二级应急响应。
(2)主要江河湖水位接近或达到历史水位(或典型年份):长江魏村潮位达到或高于7.0米(吴淞高程,保证水位);太湖平均水位4.50~4.80米(吴淞高程,太湖橙色预警水位);苏南运河常州(三)5.52~5.8米(吴淞高程);滆湖坊前水位达到或高于5.43米(吴淞高程,1991年);长荡湖王母观水位达到或高于5.6米(吴淞高程,保证水位);丹金溧漕河金坛(二)水位达到或高于6.0米(吴淞高程,保证水位);南河溧阳水位达到或高于5.5米(吴淞高程,保证水位);沙河水库达到或高于22.55米(吴淞高程,2021年);大溪水库达到或高于15.0米(青岛高程)。
(3)全市受涝种养面积在50%~80%之间,或绝收面积在5%~8%之间。
(4)流域性防洪工程、区域性防洪工程、水库大坝等可能或已经出现重大险情;小型水库出现垮坝;其他重要基础设施因雨洪可能或已经出现重大险情,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5)市气象局发布重大气象灾害暴雨二级预警(橙色预警):过去48小时我市大部地区出现持续大暴雨天气,预计未来24小时仍将出现暴雨天气。
(6)其他需要启动二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4.2.4 一级应急响应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经综合研判后可能发生特别重大洪涝灾害,为一级应急响应启动基础条件:
(1)国家、流域防总或省防指发布涉及我市范围的一级应急响应。
(2)主要江河湖水位达到或超过历史水位:长江魏村潮位达到或高于7.53米(吴淞高程,历史最高,1996年);太湖平均水位达到或高于4.8米(吴淞高程,太湖洪水红色预警);苏南运河常州(三)达到或高于5.8米(吴淞高程);滆湖坊前水位达到或高于5.8米(吴淞高程,历史最高,2016年);长荡湖王母观水位达到或高于6.12米(吴淞高程,1991年);丹金溧漕河金坛(二)水位达到或高于6.37米(吴淞高程,1991年);南河溧阳水位达到或高于6.0米(吴淞高程,1991年);沙河水库达到或高于23.00米(吴淞高程,设计洪水位);大溪水库达到或高于15.48米(青岛高程,设计洪水位)。
(3)全市受涝种养面积超过80%,或绝收面积超过8%。
(4)流域性防洪工程可能或已经发生出现特别重大险情,流域性河道堤防可能或已经发生决口;多处区域性防洪工程或区域性河道可能或已经发生决口;大中型水库或重要小型水库可能或已经出现垮坝;其他重要基础设施因雨洪可能或已经发生特别重大险情,严重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5)市气象局发布重大气象灾害暴雨一级预警(红色预警):过去48小时我市大部地区持续出现特大暴雨天气,预计未来24小时仍将出现大暴雨天气。
(6)其他需要启动一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4.3 抗旱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4.3.1 四级应急响应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经综合研判后可能发生轻度干旱灾害,为四级响应启动基础条件:
(1)国家、流域防总或省防指发布涉及我市范围的四级应急响应;
(2)因旱影响可能会造成1个辖市(区)饮用水水源地水源不足。
(3)江河湖库取水口水位偏低,太湖平均水位2.80~2.90 米(吴淞高程)。滆湖坊前水位3.00~3.10米(吴淞高程)、长荡湖王母观水位3.00~3.10米(吴淞高程)、宜溧漕河溧阳水位2.90~3.00米(吴淞高程)。
(4)其他需要启动四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4.3.2 三级应急响应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经综合研判后可能发生中度干旱灾害,为三级响应启动基础条件:
(1)国家、流域防总或省防指发布涉及我市范围的三级应急响应;
(2)市气象局发布重大气象灾害干旱三级预警(黄色预警):我市大部地区达到气象干旱重旱等级,预计干旱天气或干旱范围进一步发展。
(3)因旱影响饮用水水源地水源不足造成1个辖市(区)供水片区内较大区域停水。
(4)江河湖库取水口水位较低,太湖平均水位2.65~2.80 米(吴淞高程)。滆湖坊前水位2.90~3.00 米(吴淞高程)、长荡湖湖王母观水位2.90~3.00米(吴淞高程)、宜溧漕河溧阳水位2.80~2.90米(吴淞高程)。
(5)其他需要启动三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4.3.3 二级应急响应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经综合研判后可能发生严重干旱灾害,为二级响应启动基础条件:
(1)国家、流域防总或省防指发布涉及我市范围的二级应急响应;
(2)市气象局发布重大气象灾害干旱二级预警(橙色预警):我市大部地区达到气象干旱重旱等级,且至少1个辖市(区)达到气象干旱特旱等级,预计干旱天气或干旱范围进一步发展。
(3)因旱影响江河湖库取水口水位低,饮用水水源地水源严重不足造成1~2个辖市(区)供水片区内局部或全部停水。
(4)江河湖库取水口水位低:太湖平均水位2.55~2.65米(吴淞高程)。滆湖坊前水位2.80~2.90米(吴淞高程)、长荡湖王母观水位2.80~2.90米(吴淞高程)、宜溧漕河溧阳水位2.70~2.80米(吴淞高程)。
(5)其他需要启动二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4.3.4 一级应急响应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经综合研判后可能发生特大干旱灾害,为一级响应启动基础条件:
(1)国家、流域防总或省防指发布涉及我市范围的一级应急响应;
(2)市气象局发布重大气象灾害干旱一级预警(红色预警):我市大部地区达到气象干旱重旱等级,且2个以上辖市(区)达到气象干旱特旱等级,预计干旱天气或干旱范围进一步发展。
(3)因旱影响饮用水水源地水源枯竭造成3个及以上辖市(区)供水片区内局部或全部停水。
(4)江河湖库取水口水位过低:太湖平均水位低于2.55米(吴淞高程);滆湖坊前水位低于2.80米(吴淞高程)、长荡湖王母观水位低于2.80米(吴淞高程)、宜溧漕河溧阳水位低于2.70米(吴淞高程)。
(5)其他需要启动一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4.4 综合研判
当出现应急响应启动条件时,由市防办组织综合研判,必要时市防指相关成员单位及辖市(区)防指参与,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等级建议,报市防指决定启动。
4.5 防汛应急响应行动
4.5.1 四级应急响应行动
(1)经综合研判后,由市防指副指挥或市防办主任决定启动防汛四级应急响应。
(2)市防办主任主持会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气象局、市水文局等主要成员单位负责人参加,分析汛情发展形势,作出相应工作安排。
(3)市防办实行24小时值班,加强与市气象局、市水文局的联系,密切监视汛情、险情、灾情变化。
(4)市防指成员单位按照单位职责做好应急响应期间相关工作,每日7时向市防指报告工作动态和量化行动表,遇突发或重大灾情、险情等,及时报告。
(5)各辖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启动相应应急响应,研究防御重点和对策,部署有关防汛工作,每日7时向市防指报告事件进展及工作动态,遇突发灾情、险情及时报告。
4.5.2 三级应急响应行动
(1)经综合研判后,由市防指副指挥(分管水利工作的副市长)决定启动防汛三级应急响应。
(2)市防指副指挥或委托市防办主任主持会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气象局、市水文局等主要成员单位负责人参加,分析汛情发展形势,明确工作目标和重点、对策措施,作出相应工作安排。视情向事发地派出督导组和专家组,指导防汛工作。视情连线有关辖市(区)防指进行动员部署。
(3)市防办主任带班,市防办实行24小时值班;密切监视汛情、险情、灾情变化;做好抢险物资队伍调用准备。重要情况及时上报市政府和省防指,并通报成员单位。
(4)市防指成员单位依据本单位职责做好相应工作,市防指成员单位每日7时、17时向市防指报告工作动态和量化行动表。
(5)各辖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启动相应应急响应,部署防汛工作,明确防御目标和重点,每日7时、17时向市防指报告事件进展及工作动态,遇突发灾情、险情及时报告。
4.5.3 二级应急响应行动
(1)经综合研判后,由市防指常务副指挥决定启动防汛二级应急响应。
(2)市防指常务副指挥或委托副指挥主持,市防指成员单位和相关辖市(区)防指负责人参加会商。分析汛情发展形势,明确工作目标和重点、对策措施,视情启动应急工作组,作出相应工作部署。向事发地派督导组和专家组,指导防汛工作,视情成立现场指挥部靠前指挥,督促检查指导相关区域防汛工作。必要时,报请市政府进行部署,由市政府领导带队深入一线指导抗洪抢险救灾。
(3)市防指指挥或委托常务副指挥坐镇指挥;相关地区党政负责同志深入重要险情灾情现场,靠前指挥、现场督查;市防办实行24小时值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气象局、市水文局、市消防支队等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或其指派人员到市防办进行联合值守。密切监视汛情、险情、灾情变化;做好抢险物资队伍随时调用准备。市防指发布进一步做好防汛和抢险救灾工作的通知,将防御洪涝灾害动态信息及时报市政府和省防指,并通报成员单位;通过主要新闻媒体实时滚动播报防御洪涝灾害信息和汛情,广泛动员灾区干部群众和社会力量积极投入抗洪抢险救灾工作。
(4)市防指成员单位按照单位职责做好应急响应期间相关工作,每日7时、17时向市防指报告工作动态和量化行动表,遇重大灾情、险情等,随时报告。
(5)各辖市(区)党委、政府视情采取限制公共场所活动、错峰上下班或者停课、停业、停工、停产、停运以及其他防范措施,确保人民生命安全。各辖市(区)防指应做好应急响应期间工作。每日7时、17时向市防指报告事件进展及工作动态,遇突发灾情、险情等及时报告。
4.5.4 一级应急响应行动
(1)经综合研判后,由市防指指挥决定启动防汛一级应急响应。
(2)市防指指挥或委托常务副指挥主持,市防指成员单位和相关辖市(区)防指负责人参加会商;各成员单位按各自职责提出防御对策,明确工作目标和重点,对策措施,启动应急工作组,紧急部署防汛抢险救灾工作。成立现场指挥部靠前指挥,派出督导组和专家组,督促检查指导防汛工作。报请市政府领导带队深入一线指导抗洪抢险救灾。
(3)市防指指挥或委托常务副指挥坐镇指挥;相关地区党政负责同志深入重要险情灾情现场,靠前指挥、现场督查。市防办实行24小值班,全部成员单位负责人到市防办进行联合值守;密切监视汛情、险情、灾情变化;全力做好抢险物资队伍调度工作,科学有效抗洪抢险救灾。报请市委、市政府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全面部署,把抗洪抢险救灾工作作为灾区各级党委、人民政府和各级有关部门的首要任务;将防御洪涝灾害动态信息及时报市政府和省防指,并通报成员单位;适时组织召开抗洪抢险救灾新闻发布会,发布汛情公告,营造积极良好的抗洪抢险救灾氛围,动员全社会力量投入抗洪抢险救灾。
(4)市防指成员单位按照单位职责做好应急响应期间相关工作,每日7时、12时、17时向市防指报告工作动态和量化行动表,遇重大灾情、险情等,随时报告。
(5)各辖市(区)党委、政府应果断采取限制公共场所活动、错峰上下班或者停课、停业、停工、停产、停运以及其他防范措施,力保人民生命安全,并给予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支持。各辖市(区)防指应做好应急响应期间工作,每日7时、12时、17时向市防指报告事件进展及工作动态,遇突发灾情、险情等及时报告。
(6)情况特别严重时,由市防指报请市委、市政府同意后依法宣布全市或部分区域进入紧急防汛期,并报省防指。各辖市(区)党委、政府应果断采取非常紧急措施。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听从指挥,承担所分配的抗洪抢险任务。
(7)需省级或市外援助时,市防指适时提出申请,主动对口衔接,明确抢险救援任务,保障后勤服务。
4.6 抗旱应急响应行动
4.6.1 四级应急响应行动
(1)经综合研判后,由市防指副指挥或市防办主任决定启动抗旱四级应急响应。
(2)市防办主任主持会商,市水利局、市气象局、市水文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住建局等防指成员单位负责人参加,分析旱情发展形势,了解社会各方面的用水需求。根据会商结果,市防指发出抗旱工作通知,部署抗旱工作,协调做好抗旱水源的管理调度工作。
(3)市防办加强值班,密切监视旱情发展,加强信息报送,及时将旱情应对工作动态报市政府和省防指,并通报市防指成员单位。
(4)市防指各成员单位按照单位职责,组织开展抗旱救灾工作,并及时将抗旱工作情况报市防指。
(5)受旱地区防指适时启动抗旱应急响应,部署抗旱工作,及时向市防指报告抗旱工作动态,遇突发险情、灾情按有关规定及时报告。
4.6.2 三级应急响应行动
(1)经综合研判后,由市防指副指挥(分管水利工作的副市长)决定启动抗旱三级应急响应。
(2)市防指副指挥或委托市防办主任主持会商,市水利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气象局、市水文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等防指成员单位负责人参加,分析旱情发展形势,预测水量供求变化趋势。根据会商结果,市防指发出进一步做好抗旱救灾工作通知,部署抗旱工作,组织做好抗旱调度。视情派出督导组和专家组到受旱地区指导抗旱工作。视情连线受旱地区防指进行动员部署。
(3)市防办领导带班,加强值班。密切监视旱情发展,加强信息报送,每周定时将旱情应对工作动态报市政府和省防指,并通报市防指成员单位。
(4)市防指成员各单位按照单位职责,组织开展抗旱救灾工作,每周定时将抗旱工作情况报市防指。
(5)受旱地区防指适时提升抗旱应急响应,部署抗旱工作,每周定时向市防指报告抗旱工作动态,遇突发险情、灾情按有关规定及时报告。
4.6.3 二级应急响应行动
(1)经综合研判后,由市防指常务副指挥决定启动抗旱二级应急响应。
(2)市防指常务副指挥或委托副指挥主持会商,市防指成员单位和相关辖市(区)防指负责人参加会商,分析旱情发展形势。根据会商结果,就进一步加强抗旱救灾工作进行全面部署,督促各成员单位落实抗旱职责,做好抗旱水源的统一管理和调度。派出督导组和专家组到受旱地区指导抗旱工作。必要时,报请市政府进行部署,由市政府领导带队深入重点旱区指导抗旱救灾。
(3)视情由市防指常务副指挥或委托副指挥坐镇指挥,加强抗旱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领导。通过主要新闻媒体及时播报抗旱救灾动态,广泛动员灾区干部群众和社会力量积极投入抗旱救灾工作。市防办24小时值班,视情组织市委宣传部、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气象局、市水文局等单位派员到市防办进行联合值守。市防办密切监视旱情发展,加强信息报送,每3天将旱情应对工作动态报市政府和省防指,并通报市防指成员单位。
(4)市防指各成员单位按照单位职责,组织开展抗旱救灾工作,每3天将抗旱工作情况报市防指。
(5)受旱地区防指适时提升抗旱应急响应,全面部署抗旱救灾工作,每3天向市防指报告抗旱工作动态,遇突发险情、灾情按有关规定及时报告。
4.6.4 一级应急响应行动
(1)经综合研判后,由市防指指挥决定启动抗旱一级应急响应。
(2)市防指指挥或委托常务副指挥主持,市防指成员单位和相关辖市(区)防指负责人参加会商。同时报请市政府召开抗旱专题会议进行全面部署,把抗旱救灾作为各级党委、人民政府和各级有关部门的首要任务。报请市政府领导带队深入重点旱区指导抗旱救灾,并慰问灾区干部群众。
(3)视情由市防指指挥或委托常务副指挥坐镇指挥,加强抗旱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领导。视情组织召开抗旱救灾新闻发布会,营造积极良好的抗旱救灾氛围,动员全社会力量投入抗旱救灾工作。市防办24小时值班,市委宣传部、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气象局、市水文局等单位派员到市防办进行联合值守。市防办密切监视旱情发展,加强信息报送,每天定时将旱情应对工作动态报市政府和省防指,并通报市防指成员单位。
(4)市防指各成员单位按照单位职责,组织开展抗旱救灾工作,每天将工作情况报市防指。
(5)受旱地区防指适时提升应急响应,全面加强抗旱救灾应急处置工作。每天向市防指报告抗旱工作动态,遇突发险情、灾情按有关规定及时报告。
(6)发生特大干旱,严重危及城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安全,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由市防指报请市委、市政府依法宣布全市或部分区域进入紧急抗旱期,采取紧急抗旱措施,并及时报告省防指。
4.7 应急响应措施
当启动应急响应时,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措施。
4.7.1 洪水
(1)各级防汛指挥机构根据江河湖库水情和洪水预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适时调度水工程。
(2)当发布江河湖库洪水预警后,当地政府应组织人员巡堤查险,并做好抢险准备。
(3)当洪水位继续上涨,危及重点保护对象,或者预报洪水接近或超过设计洪水位时,在充分发挥现状工程体系防洪、泄洪能力的同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强化重点保护对象的防护,提前组织危险区域人员转移避险。
(4)根据洪水预报和批准的洪水调度方案,当预报水位将接近或超过行蓄洪区启用条件时,当地政府提前做好转移准备,并由相应权限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实施行蓄洪区调度。
(5)凡可能遭受山丘区洪水威胁的地方,当地政府应当建立专业监测与群测群防相结合的监测体系,组织编制山丘区洪水防御预案,制订安全转移方案。一旦发现危险征兆,当地政府应及时组织人员转移安置,果断采取应急措施,以减少损失。
(6)在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后,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依法行使相关权利、采取特殊措施,保障抗洪抢险的顺利实施。
4.7.2 雨涝
(1)住建、交通运输、水利、地铁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全面排查城市易涝风险点,突出抓好道路低洼地段、隧道涵洞、下沉式立交、老旧小区、在建工地、基坑、地下空间、轨道交通等易涝积水点隐患排查,并逐项整治消险。对主要易涝点要按照“一点一案”制定应急处置方案,明确责任人、队伍和物资,落实应急措施。
(2)当出现城市内涝灾害时,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应急预案,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和力量转移安置危险区域人员;灾害严重时,公安、交通运输、住建等部门要及时对低洼积水等危险区域、路段,采取警戒、管控等措施,避免人员伤亡。要及时通过广播、电视、新媒体等对灾害信息进行滚动预警;情况危急时,停止有关生产和社会活动。
住建、水利等部门应加强协调和配合,科学调度防洪排涝工程、正确处理外洪内涝关系,确保防洪除涝安全。交通运输、电力、通信、燃气、供水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保障城市生命线工程和其他重要基础设施安全,保证城市正常运行。
4.7.3 水工程出险
(1)当出现溃坝、漫堤、水闸垮塌、水库溃坝、漫坝前期征兆时,当地政府要迅速调集人力、物力全力组织抢险,尽可能控制险情,并及时向下游发出警报,迅速组织受影响群众转移,并视情况抢筑二道防线,控制洪水影响范围。情况严重时应立即报告市防指。
(2)当发生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垮坝后,当地政府应立即组织抢险。水利部门负责抢险技术支撑,并调度有关水利工程,为抢险创造条件;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协调部队、武警等力量参与抢险救援。
4.7.4 干旱
(1)水利部门调度骨干水源工程,提前开展引水、蓄水、保水,增加受旱地区可用水源。应急管理、气象、水文、农业农村、住建、交通运输等部门进一步加密对天气、水情、墒情、农情、灾情、供水、航运等监测和趋势分析预测,提高预报频率;
(2)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强化抗旱工作的统一指挥和组织协调,加强会商部署,及时分析旱情变化发展趋势及影响,上报、通报旱情和抗旱信息,适时向社会通报旱情信息。各有关部门按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部署,协调联动,全面做好抗旱工作。
(3)抗旱应急响应启动后,视情启动应急开源、应急限水、应急调水、应急送水、人工增雨等各项抗旱措施。
(4)加强旱情灾情及抗旱工作的宣传,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支援抗旱救灾工作。
4.8 信息报告和发布
4.8.1 信息报告
(1)汛情、旱情、工情、险情、灾情等防汛抗旱信息实行分级上报,归口处理,同级共享。
(2)各级各部门按照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印发的《洪涝突发险情灾情报告暂行规定》,做好险情、灾情信息报送工作。
(3)一旦发生重大险情、灾情,必须在接报后半小时内向市防办口头报告,1小时内向市防办书面报告。市防办接报后,应在第一时间处置并同时通报市防指相关成员单位或所在辖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并按规定报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和省防办。
(4)各辖市(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相关单位、部门要与毗邻区域加强协作,建立突发险情、灾情等信息通报、协调渠道。一旦出现突发险情、灾情影响范围超出本行政区域的态势,要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及时通报、联系和协调。
4.8.2 信息发布
(1)汛情、险情、灾情及防汛工作动态等信息由行业部门统计、审核,信息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对雨情、汛情、旱情、灾情描述要科学严谨,未经论证不得使用“千年一遇”、“万年一遇”等用语,在防汛救灾中也不得使用“战时状态”等表述。
(2)防汛抗旱信息按分级负责要求由各级防办组织发布,信息发布后应及时报送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3)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播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汛情、旱情及防汛抗旱动态等信息,由市防指统一审核和发布。涉及水旱灾情的,由市防办会同市应急管理局审核和发布;涉及军队的,由市防办会同常州军分区审核;对有重大影响的灾害发展趋势、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信息,由市政府或市防指审核后,会同新闻宣传部门进行报道。
(4)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各级防办应及时组织相关行业部门发布准确的信息予以澄清。
4.9 社会动员和参与
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报经当地政府批准,对重点地区和重点部位实施紧急控制,防止事态及其危害的进一步扩大。必要时当地政府可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应急突发事件的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全力投入防汛抗旱。
4.10 应急响应变更和终止
视汛情、旱情、险情等情况变化,由市防办适时提出变更或终止应急响应的请示,按照“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报经同意后宣布变更或终止应急响应。
响应变更或终止后,相关应急响应行动及措施等视情进行调整,同时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正常生活、生产、工作秩序。
5 保障措施
5.1 组织保障
建立健全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完善组织体系,细化成员单位任务分工,明确工作衔接关系,建立与辖市(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急联动、信息共享、组织协调等工作机制。
5.2 资金保障
市级财政预算安排防汛抗旱、抢险救灾专项资金,用于补助遭受水旱灾害的辖市(区)和市属单位开展防汛抗洪抢险、修复水毁水利设施以及抗旱支出。各级用于防汛抗旱抢险的支出,按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
5.3 物资保障
各级发改、水利、应急管理、供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储备防汛抗旱、抢险救援救灾物资及装备,其他企事业单位应按相关规定储备防汛抢险抗旱物资及设备。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委托代储部分抢险物资和设备。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储备基本的应急自救和生活必需品。
5.4 队伍保障
防汛抗旱抢险队伍由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抢险救援队伍、驻常部队(预备役部队)和民兵应急救援队伍、基层抢险队伍及社会抢险力量等组成。公安、住建、交通运输、水利、卫生健康、电力、海事、民航等部门组建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抢险救援队伍开展业务培训和演练工作。
5.5 技术保障
市防办在利用各成员单位既有成果的基础上,搭建水旱灾害信息互联互通共享平台,完善防汛抗旱指挥系统建设,加强对各级防办能力建设的检查指导,提升全市防办系统水旱灾害应对与综合防御能力。
市水利局承担防汛抗旱抢险技术支撑工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技术支撑工作。市气象局、市水文局承担灾害性天气、水文信息的监测、预报及预警技术支撑工作。市农业农村局、市住建局分别承担农业旱涝、城市积淹水的监测、预报及预警技术支撑工作。
5.6 信息保障
建立健全应急通信网络、应急广播体系,提升公众通信网络防灾抗毁能力和应急服务能力,推进实施应急指挥通信系统建设工程。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铁塔分公司优先为防汛抗旱指挥调度做好公用通信网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以公用通信网为主的原则,组建防汛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强化极端条件下现场通信保障,在紧急情况下,应充分利用公共广播和电视等媒体以及手机短信等发布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确保人民生命安全。
5.7 交通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统筹各类交通工具通行管理,健全运力调用调配和应急绿色通道机制。负责优先保证防汛抢险人员、防汛抗旱救灾物资运输;蓄滞洪区分洪时,协助地方人民政府做好群众安全转移所需车辆、船舶的调配;负责内河通航水域行洪期间航行安全,负责抢险、救灾车辆、船舶的及时调配。
5.8 供电保障
电力部门负责抗洪抢险、抢排雨涝、抗旱救灾等方面的供电需要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5.9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负责做好洪涝干旱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抗灾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保证抗灾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负责组织做好防汛抢险、分洪爆破时的戒严、警卫工作,维护灾区的社会治安秩序。
6 善后工作
6.1 灾后重建
各相关部门应尽快组织灾后重建,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条件允许可提高标准重建。相关险情解除后,临时设置的应急工程和设施应尽快拆除,恢复原水利工程功能。
6.2 水毁修复
汛期结束或洪水退去后,各地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尽快修复通信、市政公用、交通、水利、电力等水毁工程设施,力争在下一次洪水到来之前恢复主体功能。
6.3 物资补充
针对防汛抗旱物资消耗情况,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各级财政应安排专项资金,及时补充到位,所需物料数量和品种按物资储备定额确定。
6.4 行蓄洪区运用补偿
行蓄洪区运用后,按照《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对运用损失予以补偿,相关部门应组织核查财产损失,提出补偿方案,报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6.5 补偿要求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因防汛抗旱期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应急响应结束后应及时归还或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6.6 保险
水旱灾害发生后,保险机构组织在第一时间对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审核和确认,根据保险条例实施理赔,尽快赔付。
6.7 总结评估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对防汛抗旱工作进行总结评估,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的措施和建议。推行建立第三方评价机制。
6.8 奖惩
6.8.1 对防汛抢险和抗旱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劳动模范、集体和个人,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防汛抢险和抗旱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对防汛抢险和抗旱工作中致伤致残的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工作生活照顾。
6.8.2 对防汛抗旱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7 预案管理
7.1 预案修订
本预案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牵头负责编制,市人民政府审批。各级(辖市(区)、镇(街道)、行政村(社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本预案,制订本级相应的应急预案,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报上级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备案。市有关部门(单位)结合实际,编制本部门(单位)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或纳入本单位应急预案,报市防指备案。市防指成员单位按照本部门(单位)防汛抗旱职责完善细化相关预案方案,作为本预案的组成部分。
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应根据本区域实际情况变化适时修订,每3年对本预案评估修订一次,并按原报批程序报批。
7.2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防办负责解释。
7.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