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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南京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南京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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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宁应急规〔2023〕1号

颁布部门:南京市应急管理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建设项目管理类

颁布日期:2023-03-15生效日期:2023-05-01

江北新区、各区(国家级开发区)应急管理局:
  为规范指导全市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管理,根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5号公布,第79号修改)、《江苏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苏安监规〔2018〕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应急管理局研究制定了《南京市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京市应急管理局
2023年3月15日

南京市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安全风险防控指南(试行)》(应急〔2022〕52号)、《江苏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苏安监规〔2018〕1号,以下简称《省实施细则》)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的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其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新建建设项目,主要指新建、迁建企业的建设项目,或现有企业原址重建或在原厂区内建设与现有生产、储存活动不同的建设项目。
  改建建设项目,主要指现有企业为更新技术、工艺和变更危险化学品品种等,对在役的主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进行改造的建设项目。
  扩建建设项目,主要指现有企业为扩大生产能力,在原址建设与现有生产、储存活动相同,且生产、储存装置(设施)相对独立的建设项目。
  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是指穿越厂区外公共区域的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和陆上石油天然气(城镇燃气除外)长输管道。
  下列建设项目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一)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储存的;
  (二)原油和天然气勘探、开采的配套输送及储存的;
  (三)城镇燃气的输送及储存的;
  (四)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

  第三条 建设项目所在企业(以下简称建设单位)要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保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负责安全评价、设计、施工、监理,保证建设项目工艺技术可靠、安全设施齐全有效、自动化控制水平满足安全生产需要。
  负责建设项目安全评价、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应对其工作成果负责。

  第四条 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是指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建设单位应依据《管理办法》、《省实施细则》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向应急管理部门或其他具有该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以下简称审查部门)提交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申请文件、资料,并对其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 建设项目未通过安全审查的,不得开工建设。安全设施未全部建设完成的不得进行试生产(使用)。未经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不得投入正式生产(使用)。
  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其内容和规模应与由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备案的一致。同期建设的项目,不得将建设项目分拆后分别申请安全审查,不得通过拆分项目、变通企业性质等手段规避法规标准适用范围。

  第六条 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由建设单位申请,审查部门根据本实施细则分级分类负责。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指导、监督全市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管工作,负责由应急管理部和省应急管理厅负责审查以外的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并组织实施省应急管理厅委托的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
  市应急管理局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实施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委托区应急管理局实施。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委托区应急管理局实施安全审查:
  (一)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
  (二)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中的有毒气体、液化气体、易燃液体、爆炸品且构成重大危险源的;
  (三)省应急管理厅委托实施的。
  江北新区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第二章  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在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出具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机构应对建设项目拟采用的生产工艺、装置、设备设施、自动化控制的安全可靠性进行评价,对工艺技术来源不明、工艺技术条件不清的,应要求建设单位提供完整的技术资料后方可评价。安全评价报告应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以下简称《评价细则》)的要求,并对《评价细则》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条件逐项分析评价,分别作出“符合”或“不符合”的明确结论,不得带有任何前置性条件。评价报告总体评价结论应明确、完整。
  安全评价单位应切实加强安全评价过程控制体系管控,对建设项目选址、周边环境、与已建装置设施的位置关系、依托的配套和辅助工程(设施)的安全条件等进行现场核查,做到不漏评、不少评。
  安全评价单位应按照《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确定方法》(GB/T 37243-2019)等标准,计算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应满足《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风险基准》(GB 36894-2018)和相关设计规范的要求。
  安全评价单位应对建设项目自动化控制提出明确的安全对策与建议。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在建设项目开始初步设计前,向审查部门提出安全条件审查申请,提交下列申请文件、资料,并通过“江苏省危险化学品行政许可(与安全监管)系统”申报(下同):
  (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表(附件1);
  (二)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
  (三)建设项目核准、备案文件;
  (四)建设项目规划文件;
  (五)建设单位的营业执照或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制件。

  第九条 审查部门接收建设单位提交的申请文件、资料后,应按下列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进行安全审查的,即时告知建设单位不予受理;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于1个工作日内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或建设单位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受理安全审查申请,出具《受理通知书》。

  第十条 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申请,审查部门应指派有关人员,组织专家对建设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查要点见附件2),作出审查结论。
  对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或者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建设项目,审查部门应在国家、省、市应急管理部门公布的安全生产专家库中选择与建设项目专业相关的包含总图、工艺、设备、电气仪表、安全等方面的5名及以上专家组成专家组,并提前3日将审查材料报专家审查。其他建设项目,审查部门应在国家、省、市应急管理部门公布的安全生产专家库中选择与建设项目专业相关的3名以上专家组成专家组,并提前1日将审查材料报专家审查。专家组成员应熟悉建设项目涉及的相关专业,与建设单位和承担该建设项目安全评价、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无直接利益关系。专家应依法依规严格审查,认真准确填写审查要点。
  审查部门组织安全条件审查时,应邀请设计单位参加。建设单位所在区应急管理部门应派员参加专家审查会,但不得作为专家组成员。

  第十一条 审查部门组织专家组审查,宜采用集中审查的方式,对建设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建设单位应根据专家组审查意见组织整改,整改完成后,由专家组对整改情况逐项核实确认,明确复核意见。

  第十二条 审查部门在组织审查过程中,需要对建设单位提交的文件、资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可以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核查,并根据专家组审查、复核意见组织集中审议,作出同意或不同意通过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审查结论。

  第十三条 委托审查的建设项目,受委托部门应于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下列材料报委托部门:
  (一)受委托部门报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文件(附件3);
  (二)建设单位提交的全部申请文件、资料;
  (三)建设项目安全审查专家个人审查意见复制件;
  (四)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审查表(附件4)。

  第十四条 审查部门根据审查情况,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通过或不予通过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的决定,出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建设单位整改现场核查发现的有关问题和修改申请文件、资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有效期为两年。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有《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安全条件审查不予通过。有《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重新进行安全评价,并申请审查。
  对不予通过安全条件审查的,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向原审查部门重新提出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的申请。

第三章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委托符合规定资质的专业设计单位,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标准、规范,按照《化工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导则》(AQ/T3033-2022)要求,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设计,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应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安监总厅管三〔2013〕39号)的要求,总体结论应明确、完整。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终身负责。
  建设项目委托多个设计单位分别设计的,应确定总设计单位,并由总设计单位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的总则和总平面布置图。

  第十七条 同一建设项目应采用同一设计标准规范。具有爆炸危险性的建设项目,其防火设计应至少满足《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2008)(2018年版)的要求。精细化工企业建设项目的防火设计应满足《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GB51283-2020)。
  涉及“两重点一重大”和首次工业化设计的建设项目,设计单位应联合建设单位开展HAZOP分析,分析结果必须应用于安全设施设计,并逐一列表说明。
  设计单位应认真落实安全评价报告提出的安全对策与建议、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与措施、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安全可靠性论证结论与建议,并列表逐一说明采纳应用情况及未采纳的理由。设计单位应按照安全评价报告提出的对策与建议、标准规范和政策文件要求设计自动化控制系统。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完成后、详细设计开始前,向审查部门提出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提交下列申请文件、资料:
  (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表(附件5);
  (二)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复制件;
  (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四)建设项目核准、备案文件;
  (五)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文件。
  前款第(四)、(五)项资料如在安全条件审查阶段已提交,在提出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时不再提交。

  第十九条 审查部门接收建设单位提交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的文件、资料,应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九条至第十二条的规定,组织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审查要点见附件6),作出审查结论。

  第二十条 委托审查的建设项目,受委托部门应于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的规定,将相关材料报委托部门。

  第二十一条 审查部门根据审查情况,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通过或不予通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决定,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建设单位整改现场核查发现的有关问题和修改申请文件、资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有《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不予通过。有《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向原审查部门申请变更设计审查。
  对不予通过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向原审查部门重新提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申请。
  建设项目未通过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或者变更设计审查不得开工建设。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监管部门应责令其停止建设,并依法严肃查处。

  第二十三条 对于规模较小、危险程度较低和工艺路线简单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适用范围详见附件7)、部分未列入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管理的建设项目(如带储存设施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变更储存品种),审查部门可以适当简化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程序(以下简称“简易审查”),将安全条件和安全设施设计进行合并审查。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在建设项目施工前,向审查部门提出简易审查申请,提交下列申请文件、资料:
  (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简易审查申请表(附件8);
  (二)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
  (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四)建设单位的营业执照或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制件;
  (五)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复制件;
  (六)建设项目核准、备案文件或相关证明文件复制件(如未列入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备案管理,可不提供);
  (七)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文件。

  第二十五条 审查部门接收建设单位提交的简易审查申请的文件、资料,应审查建设项目是否开工建设,并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九条至第十二条的规定,组织进行安全审查,作出审查结论。

  第二十六条 委托简易审查的建设项目,受委托部门应于建设项目简易审查申请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的规定,将相关材料报委托部门。

  第二十七条 审查部门根据简易审查情况,应自简易审查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通过或不予通过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决定,出具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意见书。建设单位整改现场核查发现的有关问题和修改申请文件、资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第四章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和试生产(使用)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组织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严格按照安全设施设计和国家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安全设施建设施工,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施工单位要严格按设计图纸施工,保证施工质量,不得撤减安全设施。
  建设单位作为项目的总牵头单位和工程质量第一责任人,依法对工程质量全面负责,对施工质量进行全过程监督。

  第二十九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完成后,施工单位应按照《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要求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监理单位应按照相应的要求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理情况报告。

  第三十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完成后,建设单位应按照《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做好试生产(使用)前准备,制定试生产(使用)方案,编制试生产(使用)条件检查表,组织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对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审查,对试生产(使用)条件逐项检查确认,形成审查意见。
  建设单位在对试生产(使用)方案组织审查后,应将试生产(使用)方案、试生产(使用)条件检查表、审查意见报送所在市、区应急管理局。
  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期限应不少于30日,不超过1年。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建设项目试生产时间不少于3个月。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组建试生产(使用)领导和工作机构,明确参与试生产(使用)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相关方的安全管理范围与职责。
  建设单位应在试生产(使用)前完成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岗位技能培训,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应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后,持证上岗,从业人员资质应满足《危险化学品企业重点人员安全资质达标导则(试行)》(应急危化二〔2021〕1号)要求。

第五章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第三十二条 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期间,建设单位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与可行性研究阶段承担安全评价的机构不得是同一机构),对建设项目及其安全设施试生产(使用)情况进行安全评价,出具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安全评价机构应根据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进行评价。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应符合《评价细则》的要求,并对《评价细则》中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条件逐项进行评价,分别作出“符合”或“不符合”的明确结论。安全验收评价报告总体评价结论应明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投入生产和使用前,应聘请专家组成专家组,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竣工验收。企业工程技术人员、安全评价单位、安全设施设计单位、建设施工及监理单位等应参加竣工验收活动。专家组成员由建设单位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在国家、省、市应急管理部门公布的安全生产专家库中选择,应包括具有化工工艺、化工设备、安全管理、仪表自动化等专业特长的专家,人数参照安全审查专家组确定。
  建设单位应向专家组提供《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文件、资料,并组织进行现场核查。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还应提交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证明文件复制件。

  第三十四条 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专家组应认真审核相关资料,进行现场核查,提出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出具审核意见并签字。
  专家组应严格填写《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审核表》(附件9),作出是否通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明确结论,并对结论负责。

  第三十五条 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专家组审核通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建设单位应针对专家组提出的审核意见组织整改,整改完成情况经专家组签字确认后,验收合格。
  建设项目有《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不予通过。
  对未通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再次组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第三十六条 建设单位在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将与建设项目有关的文件资料收集齐全,统一归档,建立完整的建设项目安全管理资料档案。建设项目安全管理档案至少包括:
  (1)建设项目核准、备案文件;
  (2)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及《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
  (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及《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
  (4)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及试生产情况报告;
  (5)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监理情况报告;
  (6)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7)专家组出具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审核表》及建设单位对专家组出具的审核意见整改完成情况汇总;
  (8)其他应当归档的资料。

  第三十七条 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期限届满未通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不得继续生产(使用)。市、区两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依法应申请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使用和经营许可的企业,应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

第六章  其他规定

  第三十八条 依法应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使用许可、经营许可的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在决策咨询服务环节,建设单位提出立项申请后,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应落实联合安全风险防控机制,协同把关项目落地的各项安全条件。

  第三十九条 建设项目主要工艺技术属于国内首次使用的,建设单位应按照《关于印发<江苏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工艺安全可靠性论证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安监〔2012〕152号)要求,经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
  建设单位不得在已建成投用的生产装置上进行新工艺的中试和工业化试验。禁止只引进生产设备及其工艺包,未配套引进与其相关的安全控制技术,拼凑式设置安全设施以及安全防控系统。严禁未经许可以工业化试验装置代替工业化生产装置运行。

  第四十条 涉及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的建设项目,应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7〕1号)要求开展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确定反应工艺危险度等级,并将评估报告提供给安全评价和设计单位。

  第四十一条 新建化工装置和涉及硝化、氯化、氟化、重氮化、过氧化等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装置的上下游配套装置应从原料处理、反应工序、精馏精制、产品储存(包装)等生产环节全流程装备自动化控制系统。
  构成一级或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化工生产装置、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装置应具备紧急停车功能;构成一级或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应实现紧急切断功能;对重大危险源中的毒性气体、剧毒液体和易燃气体等重点设施,应设置紧急切断装置,涉及毒性气体的设施,应设置泄漏物紧急处理装置。
  涉及毒性气体、剧毒液体、液化气体和易燃气体的一级或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建设项目,应根据过程危险分析、功能安全评估确定必要的安全仪表功能和安全完整性等级,据此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

  第四十二条 新建化工企业的中央控制室应独立设置。新建涉及爆炸危险性化学品的生产装置控制室、交接班室不得布置在装置区内;新建涉及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装置控制室、交接班室原则上不得布置在装置区内,确需布置的,应按照《石油化工建筑物抗爆设计标准》(GB/T50779-2022)进行抗爆设计、建设和加固。
  具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粉尘爆炸危险性、中毒危险性的厂房(含装置或车间)以及仓库内不得设置办公室、休息室、外操室、巡检室、化验室。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建设项目在通过安全条件审查之后、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之前,若建设单位变更的,变更后的建设单位应在发生变更后及时向原审查部门书面报告,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和情况说明。
  建设单位应加强建设项目变更管理,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工艺、技术、设备、设施等变更的,在变更前应开展风险评估、制定变更方案、履行变更手续。

  第四十四条 市、区应急管理局应建立健全并落实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管理相关制度,建立工作台账。所有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应录入“省危化品安全监管(行政许可)信息系统”。
  对已通过安全审查的建设项目,发现有《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情形之一的,审查部门或者其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可以撤销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许可。

  第四十五条 区应急管理局应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辖区内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违反《管理办法》规定行为的,要依法作出处理,并及时报市应急管理局。

  第四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表.docx
        2. 江苏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要点安全条件审查专家组意见.docx
        3. 受委托部门报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文件.docx
        4.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审查表.docx
        5.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表.docx
        6. 江苏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要点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专家组意见.docx
        7. 适用简易审查的建设项目范围.docx
        8.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简易审查申请表.docx
        9.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审核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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